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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糾舉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放任人民團體科周昭如胡亂的違法亂紀
說明:
一.長達近二年的檢舉,卻被周昭如一一推諉吃案,真不知人民該如何信任此一領薪不作事的公務單位.
二.再就北社團字第1031303284號回文,又一實證周昭如確實是一位不懂法令的公務官員.
1.周昭如回覆無人索取,請問周昭如你去7-11買東西,有沒有說要索取發票呢?7-11是依法直接開發票,不是嗎?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2.周昭如再覆2,若有疑問可至該會查閱,請問周昭如,會址何在呢?周昭如要民眾去哪裡查呢?不能直接向社會局檢舉嗎?如果不能,法令那條有寫呢?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三.周昭如一貫作為就是違法亂紀,問題如下
1.民眾檢舉被收費,周昭如你有查”本人所繳的記錄”了嗎?有確實查到101年8月帳冊了嗎?帳務明細記錄有本人姓名嗎?周昭如不敢說,就是沒有嘛!!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2.民眾加入社團,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法令寫”隨時辦理異動登記”是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資料應該在周昭如手中,卻故意不查?周昭如包庇喔!!想當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是沒辦吧!!周昭如你查了嗎?並沒有嘛!!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3.民眾被收取費用,依法....周昭如稱自由參加加,對,...但收費標準誰說的呢?大都會排舞協會,憑什麼呢?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事關當天所辦的研習活動,就法論”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暨”財務收支”與”核銷”金額,這些程序都沒作,就由會務決定收費,且憑證不給,已涉逃漏稅之責,還敢稱無人索取,就可避責嗎??周昭如手中有當天申辦活動企劃及核銷清單,全部資料在周昭如手中,卻故意不查?周昭如你查了嗎?並沒有嘛!!周昭如包庇吃案唷~~
4.周昭如究竟是不懂法令,還是根本就是故意圖利及放任和包庇,為何所作所為就是只會吃案呢?
5.由周昭如回覆的所有公文都蓋有大章”局長李麗圳”,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
5-1.李麗圳若稱不知情,那就真是奇怪的程序,難不成是偽造蓋大章嗎?
5-2.李麗圳倘知情,卻長期的一昧的包庇下屬違法亂紀,等同是同夥不良的公務員囉!!
5-3.連申辦局長有約都可以拒絕,算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這號公僕最是”霸道”,別忘公僕該作的事,怎可應作為而不作為呢?反問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工作績效是什麼呢?
四.新北市社會局長李麗圳只會官官相護的包庇其下屬的擺爛.怠惰.圖利.放任.吃案, 那麼新北市社會局,如何能成為一個人民保護的公僕呢?
五.監察院王建煊院長批評︰「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 還真符合本人近二年所遇的事,新北市公務單位裡確實是存在一堆笨蛋.
要求:
1.徹查社會局一干不懂法的公務員.
2.徹查社會局圖利人民團體不法收費,究竟多嚴重.
3.徹查社會局圖利人民團體假公益真詐財,究竟多嚴重.
4.徹查社會局李麗圳包庇了多少不法.
5.徹查社會局李周昭如吃了多少檢舉案件.
6.徹查並回覆,有關本人於101年8月之繳費的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之異動記錄,近二年都不查,吃案吃得夠飽了吧!!請確實回覆~~
7.周昭如吃案行徑,已違公務員服務法該送懲,也該依不適任予以相關處置,倘放任將是民眾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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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7月24日陳情一案(案號:電1030724337),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另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據上,有 關人民團體之會員繳費帳務明細資料及會籍登載異動紀錄相關疑義,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予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劉配君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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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極差
看囉~~這群公務敗類, 只會領人民納稅錢,卻不辦事,一件事違法亂紀的事,竟是以"請逕洽該人民團體".
反問一句,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公告之。」,依據什麼呢?
唉~~推諉再推諉,什麼都不關你社會局的事吧!!
難怪...監察院長王建煊說「公務員裡有一大堆笨蛋」.
我會給一句「公務員裡有一堆超級的"公務敗類」,因為只會推諉和吃案,什麼都不會呀!!
回說,就"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源據"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而立,
那麼,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的法令是人民團體法囉!!
再就,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違反法令、章程….限期改善",不是嗎?
...這群「公務敗類」肯定不懂什麼”違反法令”,
....民眾繳錢匿報,是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7條規定,違法吧!!
....會員入會異動不報,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違法吧!!
....團體收費,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違法吧!!
....收費不報,是刑法背信.,違法吧!!
....收費匿報,是刑法違造文書.,違法吧!!
..以上,全是違法,不必依人民團體法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58條第一項處置嗎?至少限期改善嘛!!
放任不作為,請問公務員服務法,你們這群「公務敗類」不懂喔~~
慘~~換周昭如又來一個"不懂法"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劉配君.
該撤掉–純領薪不辦事的" 廢公務部門–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公告
目前分類:1怠惰無能愛推諉,濫權愛辯公權力 (181)
- Jul 24 Thu 2014 13:14
【爛公務】新北市社會局是一個官官相護的包庇.擺爛.怠惰.圖利.放任.吃案的廢公務單位~~周昭如不懂法再度證實!
- Jul 22 Tue 2014 17:41
【爛系統】新北樂圾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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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公帑驗收有問題,功能差資訊錯誤,8成是系統,2成是更新不確實.請政風追查驗收不實及費用核銷,另亦同步稽查怠惰失職公務相關人員.
新北樂圾車 http://envir.utrust.com.tw/dispPageBox/Ntpcepd/NtpHp.aspx?ddsPageID=HOME
29532111#4012廖[政風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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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花公帑驗收有問題,功能差資訊錯誤,8成是系統設計有問題,2成是公務員更新不確實.請政風追查驗收不實及費用核銷程序之相關人員責任,另亦請同步稽查怠惰失職公務相關人員登載不實問題.
說明:
1.錯誤訊息的公告,是表示從”以前至今日”的公務員工作態度,是如此的怠惰與擺爛
2.網路效應是大的,比起拿起大聲公的一次又一次的撥放和宣導,顯然是快速又簡省人力及公帑,但也不能不審驗就公佈到網路上吧!!
3.新北樂圾車網站功能才三個,卻個個資訊錯誤,它不是更新問題是程式設計規劃有問題.
新北樂圾車 網頁
http://envir.utrust.com.tw/dispPageBox/Ntpcepd/NtpHp.aspx?ddsPageID=HOME
問題一:尾部的總機:02-2953-2111 分機 02,撥過卻是莫名其妙的單位,不知這個分機02是要幹什麼呀!!
問題二:網站安全宣告內的清運點評鑑,還真不知在那?
問題三: 聯絡我們,怎是都是電話呢?留言版或e_mail呢?
問題四: 操作說明之圖檔與實際已是不同
...下面是操作說明的圖鍵,實際網頁於7/21還看到,7/22已找不到網頁
...下面是操作說明的圖檔.
...下面是7/22已看到的實際頁面,顯然與操作說明是不一致.
問題五: 在小幫手查詢頁面,
---- 下圖之上選單完成無法辨識,正在以何種方式查詢,查詢圖亦沒標名稱,僅以圖表示,真難懂的功能....
---- 下圖之查詢圖標有名稱-進階查詢,若真要挑剔,還真該是給全名”地圖進階查詢”,這樣前後一致是不是更好呢?
---- 下圖就很扯,它不是規劃在小幫手中嗎?怎是跳出在主頁面上呢?好奇怪也很神的頁面,算是隱藏版吧!!
問題六: 在16:40分實作查詢”土城區中央路x段x巷x號”
-- 在小幫手查詢,有勾含已清運.
★★ 結果: 有勾含已清運,但...沒顯示已清運,連未清運時間都有誤.且顯示與操作圖也差太多了吧!
-- 在地圖進階查詢.
★★ 結果: 是有是嚇死人唷!!標示 15:00-16:59.
問題六: 在16:40分實作查詢”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6號”
-- 列表簡易查詢.
★★ 結果: 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6號明明就是員福里,清運點名稱卻是”不見”
問題七: 在17:05分實作查詢”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6號”定點清運查詢
問題八: 在小幫手查詢頁面下的 是操作說明
問題九:在小幫手查詢頁面下的 ,不是信封嗎?但...只見電話不見留言信箱,白癡嗎?
問題十: 在小幫手查詢頁面下的 ,依比例原則及規劃位置及圖示大小,顯然並非美工人員設計.應該可以作用心點.
要求政風:
1.追查驗收不實及費用核銷程序之相關人員責任.
2.請同步稽查怠惰失職公務相關人員登載不實問題.
3.請找出7/22-14:29由2964-1450撥給本人電話的那位公務員,回應他「所有網站錯誤不是本人造成,不要對我大小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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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21 Mon 2014 19:50
【怠惰】7/19-21三天無人處理的垃圾
- Jul 17 Thu 2014 10:58
【回評】謝淑薇「二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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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公益社團,所取得的補助款問題,版主之前研究多年,
所得結果是"錢非執行真公益,而是吃吃喝喝旅遊花盡".
今,就謝淑薇FB一篇回應(https://www.facebook.com/suweihsieh),
內容說得好,
完全符合版主查證的事項.
不免給個留言:說得好,就是如此,邀功碰風亂花錢就是現狀,走自己的路不用靠人,才是真本事~~給你按--萬萬"讚"~
綜觀臺灣現狀也確實如此,
你得名是"臺灣之光",
你沒名就"什麼都不是",不是嗎?
就臺灣撥補經費,其實都沒有所謂的"個人"名義可獲補助,
幾乎透過"XX會"或"XX單位"才行,
這樣一來,即便你的成績已符補助,
倘~~
...不會"去捧人家屁股了",
也確實是"一毛也拿不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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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淑薇二億回評
新聞內容
- Jun 29 Sun 2014 11:56
【無恥笨蛋】資深公僕 領65億不休假獎金,哇~沒績效還領薪喔!真敢唷!!應該解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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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很多公務部門及人員,
版主只能搖頭,
這群公務員只能用"笨蛋"來形容,
明明簡單的5分鐘的事,她們作起來卻要好幾天,
難怪...需要那麼多人,
這當中,是正職公務員與雇員.
上月看到一間區公所的預算,
正職公務員不說,
就雇員,確實都已將加班薪算入,
一個人薪資達4萬以上,不含年終和其它獎金,
所以,
更多有關係的人,
就會請求幫忙安插至公務單位,
這...一個超級"高薪又閒"的職缺,
不去才是"傻子",
倘若叫版主去,
版主肯定用"衝"的,
只可惜"版主沒有什麼政要朋友"啦!!
說真的企業雇用版主,
每家都說讚,
理由是一人當五人用,
不出錯又高效率,且從不加班唷!!
這是離職後,每家都想回聘版主的實例,
不過版主,也從不回頭,
因為,企業主都是"不珍惜現有人才"的.
以一群笨蛋所作的工作績效,
究竟是誰來評鑑呢?
就再以103.6.27星期五,
與國稅局長有約,
明明約10:30,
參與的公務員卻遲到,
當版主10:37分開起作"質詢簡報",
至11:47結束,
都控制於時間內,
接著12:00散會,
我卻還要等記錄作完,
簽名後才能離開.
當時,作記錄的人努力寫,
不過秘書處,卻一直趕人(稱午休及下午有約),
反問,是版主造成的嗎?
ㄘ~~這群公務員實在令人反感,
你要午休及下午有約,版主就"閒閒"嗎?
所以,笨蛋又無績效致使怠惰成性,憑什麼多領加班薪呢?該需要是解雇,引進一人可擔五人職的人吧!!
無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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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7 Fri 2014 00:13
【局長有約】國稅局會談內容
.全文會議簡報內容,參: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3RZcFlDeGxZZm8/edit?usp=sharing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2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2
三 賦稅不公平 2
2.全聯社.家樂福.7-11 3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3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3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3
四. 查稅不力 3
1. 社團帳務 3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4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4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7
(4)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9
2. 租賃申報 17
3. 直銷申報 18
五. 執法不力 18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18
七. 附錄 18
1. 通知會議程序 18
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19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19
前論:本次會談與局長、分局長及稽徵所主任與民有約暨會見納稅義務人作業要點不符.(一)預約時間:約見前1個月至約見前1週。(二)通知約見事宜:約見前3日。(三)處理約見案件:約見後10日。超過預約期限,且非約見前3日正式通知,希望會談後10日能得到處理結果.
臨時電話通知,推諉至中華電信及#1123賴宜君,終:6.26-17:09傳真通知,後於晚亦收正式公文電子傳遞進來,但時間卻是早上9點多,真是奇怪.誇張的連繫方法,可見國稅局之相關聯絡及辦事效能之差.
政府公務須能便民性及合法性,很多明知違法卻不作為,是為引發民怨,且現今網路發達,資訊取得便利,倘若守舊不長進,恐非民眾之福.
公務員服務法優於一些辦法及要點,但是如今很多公務承辦,不懂其意,為便宜行事,就自己雞毛當令箭的亂搞,該作為而不作為,該被譴責的.
一. 政府公開資訊法
企業商號有公示資訊可查,其它全無.
如: 社團.補習班......
二 免統設立商號浮濫
就區域性之地價及其租金,比對週邊,顯然不符免統現規,且實際使用坪數不符登記,如違建擴大營業場所等,亦可不經實地查證,即予核准,顯得過渡的”濫權”.
如: 賣當勞週邊之商號,之前舉發50嵐,後亦無結果.
再就本人住家附近之中央路2段商號租賃,據知已達10萬上下,卻是一堆免統商號,反問收入扣除材物料等直接成本及薪資水電等間接成本,倘不達支付租賃,商號該如何生存呢?據法令”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即需開發票(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84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函所釋示。)
三 賦稅不公平
薪資.發票是公平原則,除外全數都可”造假”,何以查證不能有”函證”,亦或公開的平台,讓收與支之雙方,誠實申報呢?.
1.律師費
每筆的委託金額都是”隨便喊”,但支方卻完全無法查證,該筆付款是否已被誠實申報,如此的漏洞,顯然是包庇給收方,且又多開一門戶即”最低額: 4萬元”,如此,更是不符”賦稅公平制”,即便本人多次檢舉,亦是”吃案”,不免讓人太不服氣.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
2.全聯社.家樂福.7-11
所賣的物件是雜又多,何以都可開發票,卻不見”市場買賣”攤販開發票呢?倘去過”傳統市場”,亦知其收入非常豐厚,一天少則淨收3..4千,多得是萬起跳,一個月淨收6萬至20萬,遠比22K多太多,不是嗎?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何以不課稅呢?
3.體育會單項委員會
行使之會務,完全與登記有案的協會一樣,且收費模式亦同,依人民團體法本應登記,何以不需登記即可執行會務.對該收支之帳目.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該如何緝查呢?
4.里辦公室開班收費
以違法之手法,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招生活動,目前是到處都是,此涉及逃漏執行業務所得稅,以手上實例,6個月收費2100元來解說,換算一週一次,6個月共24次,費用每次87.5元,一班原則要求20人,共計1750元,以一名老師一天早.中,晚各一班,一週五天,一個月所得共計10.5萬[3班X5天X4週],比起22K太好賺了吧!!一年合計達126萬,該老師所用之場地是里辦公室免費提供,僅需本人到場,這樣就可輕鬆入袋.所收款項,還不含學員買的設備器材,當中所賺之差價,應該也要報稅吧!
反問: 國稅局有誰查過了呢?即便檢舉再檢舉,就是”吃案”,貴局難道完全”無感”嗎?經上述說明,應該有人會”心動轉行”吧!!其實,可以”宣導,並祭出檢舉獎金及懲戒罰款”或許緝查更會有成效吧!!
5.水.電之收據憑證任意亂開,收據憑證管控失調
水.電是屬地性,以持有人或營利租賃者為開立對象,應是合理,倘若開予他人,屬違法.詢問水.電公司坦承開予第三者,可見,企業主亦可將家中費用轉為公司支出帳,虛構費用,已是普遍化現象,何以緝查未曾發覺不法呢?.如此亂象亦是增長社團持有非法收據之理由.
四. 查稅不力
1. 社團帳務
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免納所得稅」,不表示其帳務是可以允許「不需申報」,倘須申報,緝查責任即歸「國稅局」,
法令: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1) 入會費: 據會務之「經費及會計-本會經費來源」皆明定收費標準,
法令: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4 條「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反問: 國稅局如何查驗社團之「入會人數」之入會金額呢?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要求以「會員證」請求即刻查證,本人之入會費及年費之收據登載清單及入帳實況.倘未能查出本人入帳之明細時,要求全面清查所有社團之入會費及年費.
(2) 其它非公益收費: 四項緝查申報實況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14 條「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訴求: 就檢舉人屢次陳請皆被「吃案」,
1.要求以下面之「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制服.領巾300」等費用項目 ..
2.要求以下面之「員林隊招生」內容清查,其「入會費300」「班費400」等費用項目.
3.要求以下面之「隊伍」清查其成員的所有「費用繳納」之「申報」實況及清冊.
4.要求清查「長風排舞研習」之公益款「流向」及其申報實況. 本人參與其中,但費用並沒有支付於本班上,亦未填購任何設備,更無場地及其它開銷,非常不合理的公益款支出.
(3) 公益款沖銷不符法令 [附造假實證三筆]
法令:
「人民團體法第39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款「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造假一: 土城區長風社區發展協會(款項用途不明)[標寫永寧排舞應為筆誤]
造假二與三: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與樹林大都會排舞協會,協同造假以「新春團拜收費事聚餐」,詐領二筆不同研習活動之公益款項.(聚餐費用由社員支付款支付,收據用途不明).
社團相關佐證(提具部份僅供參考) - 歷年來制服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
制服一套約達3000元,歷年來全台來來去去會員達數十萬名,合計金額多於可觀「非憶亦有數千萬元之多」
參考圖檔: 會員證.制服.及其它各隊團體制服,含括吃喝玩樂全數是公益款買單.純屬”自肥”,非對多數民眾進行公益推廣.
2. 租賃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14條第一項第五類「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舉報一: 土城區中央路2段204號(原統編89200305 > 現改為54311847), 違建拆除後棟2段192巷1弄3號1樓暨地下室,擴大營業面積,此由民國7X年起至今,所有租賃行為之支付,倘以多報少,則涉逃漏租賃所得稅.舉報後,承辦員都不辦,還要求本人檢具契約書等不合理資料,否則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1031074949),
反問: 雞毛是如此的使用嗎? 事實是2段192巷1弄3號地下室之產權,為本人共同之持份,何以地價稅.房屋稅我繳2X年,收入別人收,又不報稅呢?合理嗎?
3. 直銷申報
據:所得稅法第1.2條所示.再據同法第8條.
反問, 購買美麗樂直銷商品,用於全家,且依使用量完全符合個人需求,試問這算「銷售行為」嗎?當初因商品銷售員稱「越吃越便宜」,因此等同是百貨公司週年慶折抵「現金禮券」的意思,何來「銷售營利行為」呢?況且購買三年以來,該商家根本不承履行「越吃越便宜」的折抵,恐怕是法不周全所致使的大漏規.再就所得稅法第8條,也應是「確實領有獎金」,才符法令規定,才是嗎?以百貨公司之折抵「現金禮券」,換購意思也是該百貨公司,卻無「扣繳憑單」的意涵,其為「現金禮券」等同「現金折扣」應是合理,反觀,直銷商之「獎金」(我是認定為優惠折扣)轉購該直銷商品,不是等同「現金禮券」意義嗎?且一來一回都是直銷商與本人,也無涉「第三者」,且用量可公評「非銷售」,倘強制要以「扣繳憑單」,恐怕有違法令.
五. 執法不力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並非免執法的免死金牌令旗,公務員服務法之該作為應作為才是應遵循之法令,近年來,發現越來越多怠惰公務員,連個作為都不作,就是一攤都是檢舉人的事,試問,這樣可以嗎?
六. 通知公文滿天飛
就退稅程序,依所知之作業,即「有銀行帳號就匯款;沒有就寄支票」,尤以詐騙猖獗,貴局寄出又非掛號,,難辨真偽,如此作法,若未回覆匯款帳號,款項呢?
七. 附錄
1. 通知會議程序
Mail to :
陳小姐你好(NH01247@ntbna.gov.tw),
明日局長有約,
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與提升效率,
請準備至會議室,
需有電腦及投影機,
本人已準備齊全文件,
將直接以簡報,
提出本人的問題.
請貴單位參與人員皆可"講重點",
不要過多贅言,或詞不達意,或根本不了解問題的人員出席,
而致使浪費大家寶貴的時間.
因為我~~
1.不是去作客
2.也不是要對貴單位實施"教育訓練"的啦!!
3.要確實清楚賦稅公平制度
找出有水準資深且能確切"知法與執法"的人員.
謝謝~~
張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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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局長有約通知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From: banqiao@ntbna.gov.tw
To: twtptheresa@hotmail.com
Subject: 北區國稅板橋服字第1030106882號函
Date: 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 如附件
註: 郵件文件與17:09傳真內容相同,但傳送時間是傳真收到後,不是”Thu, 26 Jun 2014 09:20:22 +0000”
3. 局長有約會議參與者
分局長: 張世玢
秘書: 黃淑貞
服務: 陳寶惠
營: 廖獻文
綜: 曹寶真
銷: 徐萬灃
記錄: 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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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水電憑證不實回覆
您好:
有關主張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4311847)登記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乙節,經本分局103年6月5日發函通知該公司辦理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惟該公司未依限辦理,本分局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裁罰,並將繼續輔導辦理變更登記。
台端關心稅政,特此申謝。
本案承辦人:廖獻文
聯絡電話:29683569分機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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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回覆
憲法所制之法令,企業或個人涉及不實,即是偽造文書,移送法辦亦屬貴局該有之主張,請勿推諉,倘放任即涉怠惰及包庇,顯貴局緝查"應作為而不作為"之不落實,依逃漏稅將歷年不實,處以嚴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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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3 Mon 2014 10:25
【亂分案】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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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3266是該分給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卻分到社會局.
社會局本來就是會"推諉和吃案"的單位,
連總統府分至行政院再至新北市政府(案件編號:1030612357),都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全文,用複製貼上來作回覆.
如此的單位,竟無人"監督"與管控,
看來"新北市政府"已失控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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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61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23161)業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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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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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0 Fri 2014 16:56
【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與1030612302,用複製貼上就了事...可笑公務員周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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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新北市政府【複製貼上】回覆總統府陳請案-案號1030612357,竟以案件編號:1030612302回覆內容,以複製貼上就了事了嗎?新北市政府該好好懲處公務員周昭如.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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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全文記錄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422
請以正式電子公文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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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清楚職責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令之責在於監督與聯繫,失控在於其不監督還推諉,由此可知政令執行是"窒礙難行",主因在"人",倘若事事推諉,或不聯繫通報,反問其它單位"知否".政府派任公務員在於"執法",倘如"周昭如"如此擺爛的作風,恐怕"事事難執行".該懲戒並徹查周昭如究竟每日公務為何?其績效又是如何,看是"整日閒閒等吃飯領薪水的一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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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文如下
案件編號:1030612302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
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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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1030612357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
有關您的問題(案號:1030612357)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參考:
案件編號:1030612302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18
案件編號:1030612357 是向總統府陳請,轉行政院,再轉新北市政府,陳請全文於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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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219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3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未盡監督與聯繫之責一案(案號:電1030623219),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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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
公務態度依舊擺爛,實在搞不懂,核准成立,接著推到目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整個社會局都不懂什麼叫"常態"什麼"活動企劃"嗎?
常態指的是社團,經常性舉辦"非活動企劃"的"招生-開班.授課.收費"等業外活動事實.
就業外即需受監督與管控,但社會局都推給別個單位,
看來,確如360行外之行業了,可跳脫稅務,還真是對逃漏稅的團體,真是好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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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回覆:案件編號:1030623198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6月24日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將陳情回復內容複製貼上一案(案號:電1030623198),
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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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又是一封【複製貼上】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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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5 Sun 2014 22:59
【爛政績】 103 年全國舞藝展,笑死人...還說是政績,出動社團社員來支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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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2014全國舞林高手大會集 舞藝冠新北",
實在是說謊不需打草搞呀!!
103 年全國舞藝展...請問公告何處呢?
副總統吳敦義在致詞時表示,跳舞不僅能展現全民運動的精神,也能促進身體健康,他表示,體育總會每年舉辦「全國舞藝展演」,這也是體育署積極推展的全民運動的活動之一,吳敦義期望全民參與這項有意義的活動。
正如副總統吳敦義致詞那般嗎?
根本不是嘛!!
全民運動是屬"全民",但非屬社團社員,請搞清楚點,
該追究...這是什麼活動呀!!
如果錢拿出來是用分贓式指派社團來參加,那...這種活動就不要辦了,
整個場面,幾乎9成9都是穿制服的社團成員,好歹也來一半的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的隊伍嘛?
但....何處呢?
只有一堆"閒閒沒事"老是在A公益款去旅遊聚餐團康聯誼的假公益社團啦!!!
倘若,全民活動再繼續這樣"不是全民"的搞法,人民反感是"加劇"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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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3 Fri 2014 11:31
【教育局】躺著都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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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的開班.授課.收費,
詢問社會局,
社會局推至目的主管機關,
奇怪的事,
當初社團成立並沒通知"目的主管機關",
為何推責至"無辜單位"呢?
這事絕對是爭議的,
因為賦稅原則,收費如果不需申報,形同一個360行業外的另一"實際從事收費事實,並不需繳稅"的特殊狀況.
社會局沒辦理過,更沒監督過,
國稅局也沒被通知過,更不知收費狀況.
教育局也沒被通知過,更不知開班.授課狀況.
推~推~推~~
全省..這種社區推廣假公益的社團,達數十萬個,民眾都被當肥羊宰,少則數百元,多則幾萬元,這些都是"違法收費",不是嗎?
尤以開班.授課這件事,都是由"未具資格者"擔任,實在非常不合理.
也違"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不是嗎?
誰~ 那個公務單位的職責呢?
怎麼查,千萬別回覆"本局並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喔!!
不過,本人心裡有數,全台無人落實此條法令!!
請回覆~~
全文記錄 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366
社團開班授課海報: 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6/DSCI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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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台北市回覆
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6月13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社會)局彙辦。
一、有關您反映人民團體立案及開班授課、收費事宜,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20點規定:「主管機關核准社會團體立案時,應將核准文書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會址所在地之稅務機關。」故人民團體經社政主管核准立案,當依上揭規定副知當地稅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主管,至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各該團體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之「目的事業性質」為認定標準,先予釐清。
(二)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是以,關於人民團體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訓練、教學研習等業務,係分由各有關部會主管,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三)本局依您所提供之網址http://linetw.com/wife/up-comtent/uploads/2014/02招生每月100.jpg全文紀錄po:http//linetw.com/wife/archives/2366所在內容查閱,乃新北市土城區員林里里長主辦之活動,至協辦單位(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非本市立案,倘您對該活動性質或該團體之會務運作有疑義,建請您逕向該主管機關洽詢為宜。
(四)如有其他疑義之處,歡迎電洽社會局承辦人:范燕妃,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
二、本府教育局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法人或人民團體經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核准舉辦之活動課程,非屬補習班業務。
(二)因本局為協辦單位,若您對相關法規有疑義,仍須善盡說明義務。謝謝您的來信。
承辦人:吳佩謹。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4
敬祝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敬上
************************
評論: 極差.
台北市政府竟然用了一個"看不懂字"的公務員,
我是直接給了案件圖檔,明明就是台北市區,她竟然看到我沒給的新北市,
回覆文還瞎編個圖檔連結,
是怎樣呀!!
要栽贓我嗎?
此文是雙送至,一是新北市,二是台北市,
台北市的圖檔不想公開,就沒附在此文,
不過也於陳請文有填"正確"頁面,
怎麼...那麼"瞎"呢?
台北市社會局該換個"眼睛好"的,
看好問題再回覆,才是嘛!!
真是太瞎了.
至於新北市回覆,過於推諉,已被我,另寫一篇文,大力的贊嘆-【亂分案】新北市政府!!
台北市招生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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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3 Fri 2014 11:10
【緝查】國稅局太無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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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二年來遇到一件"無解"的事.
參加社區推廣公益,三個月內被收二次"不明費用".
要求收據,不給...
舉發國稅局,吃案不辦理.
請問國稅局,對於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的收費,
都不會緝查嗎?
全省的社團達數十萬個,民眾都被當肥羊宰,少則數百元,多則幾萬元,這些都是"違法收費",不是嗎?
怎麼查,連國稅局都不知,那社團帳務肯定從沒人看過吧!!
請回覆~~
社團收費海報: 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6/DSCI0004.jpg
上面海報僅是證據之一,並非僅此一張,不要僅就個案來處理,不然全省各地發生,就全變"無解"了.
找出一條"適法"之緝查方法才是改革重點,勿"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處理態度吧!!顯得好官僚耶!
MOF20140613005 分案至台北國稅局,看來應是又在亂分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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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3 Fri 2014 10:03
【系統】資訊Bug都不知耶!!
- Jun 13 Fri 2014 09:49
【系統】限制都不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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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信件編號20140019808之回覆,
肯定的說,
你們這群"無能資訊員",
自己用什麼方法查證呢?
遞送時,都被檔掉,才去通知,
是怎樣呀!!我吃飽太閒嗎?
可見,發生問題都不知,
連回覆也都亂說一通,
看來公務員通病,連貴單位也有嘛!!
6月9日共寄6封,
2封被檔,
原因不明,
判斷"字數.符號.長度,"也通知了(查閱信件編號:20140019809)
文件內容不能全部傳遞,
且又沒附檔可送,
致使,改簡述,
要求上網來看全文(可查請信件編號:20140019835),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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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3 Fri 2014 09:30
【程序】超爛的程序及分案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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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陳請信件編號:20140019835,轉發至行政院後,行政院又發至各相關單位.
不過,本人發現行政院後之機關,竟然是"亂分案",
就法令整體看來,非單一機關所能處置,
而是需由最高機關來研擬正確執行之道,
倘若又是"亂分案",恐怕事拖久,基層程度又不足,
難保...又變成了"更無法無天"了 .
亂分案又推諉是目前各機關單位的公務員態度,
總統呀!!你還真不知基層公務員都是"眼前會作才作",沒看過沒辦過,即便是他應有的職責,也都非關他事呀!!
尤以新北市社會局更是"吃案暨推諉"的單位(本人接觸長達二年,至今全部問題都沒處理,更是拒絕再處理,不知這是什麼公務單位),這是朱立崙的無能.當然其它如民政局.體育局.教育局.工務局...一堆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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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2 Thu 2014 18:04
【爛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是人民團體法的『神主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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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神主牌位』歐
無相關流程圖及申請文件,惟若活動為收費性質,卻未提供收據,建議不參加該活動為宜。這台北市政府20140612台北市回覆(103.06.12北市社團字第10335943100號)的回覆.
難怪「國稅局」根本查不到「社團收費」的帳務.
這就是「臺灣賦稅公平」的怪象.
首區的台北市政府無論知識水平和守法素質都高於一般城鄉,怎會如此呢?
該好好緝查,未遵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開設的班別和統計一下人數吧!!這些民眾或許都與本人一樣,被社團強迫要求繳了不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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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2 Thu 2014 12:02
【社會局】公文1031013782回覆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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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1031013782回覆(1030509472.1030519332),
僅能說是「胡說八道」.
...說明二,稱依公文回覆1021716933,於101年11月19日請會員自行翻閱,
就日期.時間地點於何處.請會員自行翻閱章程...等三項,完全不符,倘若有,肯定不會陳請社會局執行監督公權利嘛!!!
公務員回文,完全不查證,也不懷疑,簡直是極其怠惰.
...說明三,依文書作業要點第17點第5款「不再重覆處理」,社會局由下至上所有人員,等同一起「吃案」,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這群「吃案」公務員完全不遵守.該移送懲戒才是.
社會局相關人等,該作為卻不作為如下:
1.開班.授課:本人參與社區活動,被要求收款,但項目不明又不給收據,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5條陳請社會局,承辦人等,並未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查證該協會是否已經核准開班及授課,且對收費細節亦不稽查,收費不給收據已是明顯違法,且收款是否符合財務收支之公開原則,亦是值得追究。
2.入會:事後給了會員證,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本人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5條詢問社會局,不料該局竟是推諉至該協會之會務作業,如此行為等同包庇.
3.會員資格:協會發出會員證予本人(繳費..很久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6條暨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本人竟然從未收到"會員大會通知函"過,請問合理嗎?
4.社章:據人民團體法第12條之人民團體章程,理應是讓民眾清楚其社務,了解其內容後,認同才加入,並經會議通過才算是合法程序,但該協會是完全不需這些程序,完全以"收費"為最大原則,收費後究竟有無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完全無人知.
要求依法處理:
上述所列示之問題,社會局相關由下至上沒有一件查證過,根本是嚴重怠職嘛!!因此要求如下
1.查證:將上述四項不合法,全部確實查證.
2.依法監督:請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查證該協會目前所有開班.授課總人數清單,並比對該協會列案社會局之會員名冊.倘會員名字重覆列於其它班別內,即違法"憲法平等"原則,等同重覆浪費公益款於該重覆名單.其所參與的活動亦算是重覆.
3.依法公開 :人民社團大都有代政府承辦活動,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4條第二項,即有必要將相關之資料公開透明,舉凡社章.財務收支.活動公告.活動內容.活動撥補款.但該協會卻完全不讓民眾知道實情.陳請社會局, 發現全是怠惰不作為的公務員,嚴重包庇及圖利該協會所有內部活動之聚餐.團康活動.旅遊當作公益項目,完全僅憑紅布條.相片和塗抄的成果報告,即核撥公益款.根本沒有查證確實之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活動項目.活動教練和講師資格(其中有人具公務員身份,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4-2條.第14-3條,該人確實從事活動,其所得款項,如匯入個人帳戶即證實違法,倘匯入他人帳戶恐又涉偽造文書,應該查證啦!!)
追究罰責處理:
1.限期: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對該協會理應"限期令其改善".
2.公開資訊:據政府公開資訊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請社會局主動公開相關該協會之資料.
3.違失懲處:就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這群社會局由下至上所有人員「吃案」,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2 條.移送懲戒.
.................
20140620回覆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我們謹此表達敬意。有關您反映陳情案1030612302號一案,內容中提及新北市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收取活動費用及會費,未提供收據等情,將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請該會說明。另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據上,各該事項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倘涉及收費或公開招生等,應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再次感謝您的建議,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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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回覆提到以北社團字第1031103548號函該會說明--未完嘛!!先函已急著"胡說八道",政府公信力已蕩然無存.
2.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即便目的機關需負責任,但社會局為該法之監督單位,推~推~推,反問.第14條可有行文其它的目的機關執行落實嗎?應該是"沒有"啦!!
3.當一堆公務廢人,拿人民納稅錢,並不辦事,天理能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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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1 Wed 2014 12:26
【怠職】警政署陳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派令又被抗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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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05290002,回覆稱已派巡邏,6/3並沒有巡邏警員.
C10306040001,回覆深表致歉,6/10也沒巡邏警員,
警政署連一個回覆的確實"落實",竟是..."空說白話",
那...往後的指派,恐怕下屬的抗命也是必然的.
記錄參: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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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0 Tue 2014 12:27
【民政局】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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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何一堆不懂法令的人,在濫用職權的包庇更圖利某人及某特團呢?
請緝查,就新北市民政局資訊網之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11條,經本人糾舉不法共四件,百分百證實成立,何以未依條列終止使用呢?還續用,請問民政局都沒人懂法令嗎?無法無天到此到步,僅四案就百分百,換言之,全數活動中心管理出現大問題了.
★請市長好好糾舉查辦不適執法,
1.要求將里活動中心濫用好好查辦,當中圖利是絕對有的,再就舉發成立四件,依法裁處終止並不得再申請的權利,以阻再度違法使用,更需就該四案進行究責及處份.
2.要求追究不懂法令之公務執法人,進行相關責任議處.
3.依據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二條知會社會局,查驗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之核准文件,備齊文件及審驗師資是否符合資格,始允核准.
4.依據設置使用管理要點第十一條嚴格查緝收費情形(活動中心為公物,所有提供者為公部門,因此不得要求收費-如入會費.年費.班費.制服費等行為).倘有收費,請提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之核准文件備查.
以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為,讓依法申請被駁回的我,超級不爽,倘若不導正,永遠無機會可以讓守法人,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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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10 Tue 2014 12:13
【社會局】不懂裝懂的一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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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何一堆不懂法令的人,在爛用職權的包庇更圖利某人及某特團呢?
請緝查,就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所列示之內容,請市長要求社會局,就新北市之境內所有設立登錄的團體,究竟有無合法申請及執行第14條所列示項目.此事攸關社團的收入狀況,如入會費.年費.班費.制服費的收入項目,又牽涉稅務申報及收支徵信.目前社團亂象起因全是由市府社會局之法令不懂暨相關主管的監督不力所造成.祈市府能夠正確掌握境內真實參與的民眾人口數,當然也可發現多數的重覆姓名於名單內,主因為社團進行幽靈碰風.就29區1032里222294鄰人口數3,955,995人,倘若每里一隊每隊20人,應計20,640人從事活動.但~~扣除重覆人數,恐怕不到5000人,再就公益撥補款撥放來看,為5000人所耗公益款項數仟萬,是否值得呢?
★好好糾舉查辦不適執法,再就社團亂收費也該好好監督,更需防範假公益真詐財事件一再發生.
社會局不懂裝懂還吃案,就憑"不懂法"這點,實在有點不清楚不了解,該局究竟有什麼能力去關懷弱勢族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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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09 Mon 2014 20:15
【環保局】垃圾不落地,大破功,挑釁執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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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個單行道,不能有妨礙物的一件基本常識,
竟然時常發生"成堆垃圾置於單行道上",
垃圾不落地是一個區域的水準,
何以土城員福里總是有"大型成堆的垃圾堆",放置於單行道上,
不知執政者,
如果你家位於"單行道"上,時常放置不知從那來的成堆垃圾,
一不小心萬一著火,
試問,如何滅火呢?
捫心自問,臺灣環保作得究竟怎樣呢?
此狀已數不清的次數,基層不管,誰可以管呢?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中.
環保局用騙術及各種回文,就是無法徹底解決,罄竹難書的事蹟,可以慢慢於本人之專網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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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回覆
您好:您於103年6月20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案號:電1030620433)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本局於103年6月20日17時17分派員至本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沿該巷道巡查,巡查時並未發現有廢棄物放置於該巷道(詳後附現場照片);本局將不定時派員加強巡查,另擬於該地點周邊設置機動式監視攝影機,以取締隨地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以維護環境衛生。 感謝您對環境衛生的關心,日後若有類似指教事情。歡迎您直接向本局反映,俾利迅速派員前往瞭解與改善,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敬祝 身體健康!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人電話聯絡。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張木昌(02)2953-2111 分機 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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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一次又一次,反正臺灣快倒了嘛!!
大家一起擺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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