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Jan 14 Fri 2022 00:21
New by humanrights from 公民報導 list
- Jun 02 Wed 2021 20:49
法院認證欣泰偷敷的輸送管線就是「本支管」,在官商警匪一家親情況下,共同隱匿包庇圖利不法,侵害民眾權益,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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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警匪一家親】法院認證本支管(欣泰違法偷敷現行犯),新北市政府持續謊稱故意包庇圖利欣泰事事違法!
https://www.peopo.org/news/538211
上圖是法院判決書中明明白白認證的「本支管」
上圖是新北市政府持續謊稱「非本支管」
- Apr 02 Fri 2021 16:27
李吉祥檢察官之妹(繼承人)自白書及承諾書,被新北法院李崇豪法官故意隱匿枉法裁判駁回提告,心證可判絕對有關說之嫌,典型的司法官官相護,共同隱匿包庇圖利不法,侵害民眾權益,該當何罪?
#分享 #評一評
現職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吉祥檢察官直系侵害他人產權權益自77年至今,請全民一起來公評吧! !
https://www.peopo.org/news/524451
上圖違章就是典型的貪像「蓋好蓋滿」
上圖違章就是典型的貪像「蓋好蓋滿」
上圖李吉祥檢察官之妹(繼承人)自白書
李吉祥檢察官之妹(繼承人)承諾書
上圖違章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79088號 有司法背景的當事人確實可以利用關係讓「自白書、承諾書、拆認文件」視同廢物,這種司法判決就是「枉法裁判」!
- Jan 07 Tue 2020 12:07
2020.01.07 欣泰石油氣(股)公司又再「無法無天」違法施工欺人很甚,中華民國政府上到下存在一群廢物公務員,檢調司法監察政客都是。
即看即記全記錄
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這法令明白寫著「通過土地或建物外緣」。
20200726 原來搞半天,我一直以來以為我被侵害的管線是依照前法,然而今已熟透法令,百分百確定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才是正確。
本人附上「圖檔」,這種「侵門踏戶」竊侵到「建物主體」上的「無法無天」亂敷管線施工,侵權不止一個產權持有人,而是55個產權人呀。
怎知,我們的「中華民國」政府,從上至下所有權責機關,連檢調司法警局全都呈現廢物狀態,這種放任「欣泰石油氣」無法無天「侵門踏戶」到私產上違法敷設,為何不處置呢?究竟這些機關單位是「真不懂」還是「拿過多少的好處」,而不敢「處理」呢?
明明樓下四週都有「防火巷」設施,欣泰卻故意不施作,只想貪圖「(1)施工空間大,(2)施工可簡單快速,(3)規避政府監督,(4)規避路權申請,(5)規避消防通報,(6)簡省高額敷設成本,(7)規避「管線公開佈線」」等等,只想「企業私利」和規避全民監督。
產權人即便通報再通報,這個中華民國該負責的「權責機關」全都像「死人般」,包庇圖利無所不為,
針對2020.01.02及2020.01.07的施工,產權人也向「1999通報」,陳請案件H191231-2120和J200106-4174要求「市長」親自裁示「欣泰」長期無法無天違法亂敷「公用事業之高中壓主輸氣管」於建物主體私產上的問題。 且2020.01.07再經1999電轉分局,督察吳警官派2員到場,結果「現行犯」也沒扣押,真是沒屁用的警察,完全不知該如何處理,也真令人太「無言」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6kTGzSWv2w
https://youtu.be/95oLX9ABKgM
https://youtu.be/2-EQuOL7E6Y
https://youtu.be/lj_D5Hdj4xk
https://youtu.be/ojhC4YuSY9Q
- Aug 03 Sat 2019 14:27
中華民國一堆「垃圾法」,所有「不法者」暨「執法從業不力者」,都該「株連十族」。
.
一個「豬頭政府」全去死啦~
法再多,權責公務員裁量執法裝死時,民眾還是受害。
中華民國「垃圾」法令和一群「豬頭政府」的「執法者」,由下的基層公務「裁量權」+檢察官「裁判權」+法官「判決權」到「監察院」的「查察」,簡直就是一群「垃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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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遇到「罄竹難書」不公不義的「執法」,再綜觀「歷史變革」,看來「中華民國台灣」應該「氣數將盡」,被「滅除」不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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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小不法」,無能的「執法者」可以「擺爛再擺爛」,也真令人醉了。
天然事業法第23條「土地與建物外緣」,我居然因「建物本體」被違法敷設了「公用事業管線」去提告,落得「房產」被「查封」。
中華民國的法令和一群「豬頭政府」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就是一群「垃圾」,全去死啦~
「實例一」欣泰石油氣(股),仗「退輔會」投資,長期行土匪行徑,「無法無天」藐視法令~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實例二」「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正義」「外慚清議,內疚神明」,真是「屁話」。爛到不行的檢察官還步步高昇,無恥下三濫~【花蓮高檢李吉祥檢察官直系父母侵權他人30年,包庇至今】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7320-20190716-01
「實例彙整」
「氣爆死傷」,誰之責。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I-I6jVnKv50P5g6yUuZ6EL
惡檢察官.惡法官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KAHoN1sRo2zXd6Uto7kpRL
不公不義,中華民國土匪執法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KLG2pwj3UEXAE30KKGPF9E
違章故意不拆,圖利怠惰擺爛。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IYakGGtIFZeAWL4AqtDn3P
惡警 惡公務員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Jax99tsFvlp7sONn3W_wnH
法院已成「討債土匪」了,「不成比例」強入民宅進行「查封」。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J0A0EkPMiluiE6wyfeXJaz
奸建商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KQ_RwueG6MVabHO6c9KV-1
- Dec 02 Fri 2022 05:26
【貪汙】誰汙走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七條獎勵呢?
檢舉危險駕駛,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三、優良駕駛人。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再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七條辦理「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同法第三條第七款「 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6
再參獎勵經費來源為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1
這筆獎勵,居然很多交警單位都不知道,經查證確實有法令,簡單說『得給』,為何目前都沒有完整請領獎勵金的SOP呢?
- Jul 26 Sun 2020 23:55
天然氣管線民眾一定要懂,切勿隱忍被欺侮。一定會要「欣泰石油(股)公司」及「新北市政府」千倍奉還
https://www.peopo.org/news/472761
不公義又欺侮民眾的不法公用事業業者及權責機關,請勿自以為民眾好欺,作者絕對依法爭回應有的權益和損失,所付出的代價一定會要「欣泰石油(股)公司」及「新北市政府」千倍奉還。
- Jul 26 Sun 2020 23:08
不信鬥不垮欣泰石油氣的土匪作風,更不信鬥不垮新北市政府的無能涉公務圖利
【事證】
依照下面一一順序查看檢視
查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關鍵字「輸氣管線」。
查二: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第四項 ----關鍵字「計費準則」
查三:『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三本支管、二表外管、一表內管」』
附註:『公用天然氣事業輸配氣設備施工規範第一章第二節「六本支管、七表外管、八表內管」』
故得本支管定義: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
結論「簡單說不得與建物本體接觸。」,目的應該是「避免連環氣爆央及社區、大樓」。再回歸主法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即是「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關鍵字「輸儲設備」,本案管線即是。
本人僅是一般民眾,因不懂法,一直以來總是依照正常程序,尋求權責機關的協助和釐清事實真相,可惜「公務擺爛惡習太嚴重」。
再就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所講的即是「表外管及表內管」。
本人詢問至今無人肯回答,然
1、109.1.7欣泰在五號五樓施工汰管,本人在現場,結果中央路2段194-252號居然停氣,可證是一條「輸配氣設備的輸氣管線」。
2、2020.07.25本人實勘自畫圖資,確定二條獨立輸氣管線自「9號樓頂、1號樓頂」直達中央路門市後防火巷。
3、綜上,再證實管線確實是輸氣管線無誤。
【結論】
欣泰明知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民眾完全不了解其規格及定義,本該盡責依法執法敷設管線,卻以各式土匪作風,欺瞞民眾,違反「本支管」定義,且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謊稱是「表外管」,任意在法令限制之區域亂敷,施工人員各個素質低下,皆未具有「輸氣管線本支管」甲級證照資格,罄竹難書的違規更是多到不行。
【依據法令】公務圖利及行政罰
公務圖利依據(1)刑法第127條第一項「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本案,不多說,單就輸配氣設備,違法敷設涉及行政罰如下
1.違反依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第一項「未經相關權責核准」(釋:經能字第10104603170號)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2.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14條第一款暨第二十條第三項「未僱用....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第一項一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3.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38條「完工未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4.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支管」定義未經核准亂敷,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0條第一項七裁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
5.綜上,本人還未將其它違法算入,以上業者違法裁罰罰鍰如下,
5-1.欣泰自稱77年已敷設,77年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30,4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152,000,000
5-2.105年5月9日檢舉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8,8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44,000,000
5-3.以時效三年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1,6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08,000,000
5-4.就上之裁罰金額之高,足以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廢止欣泰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
營業執照者」。
- Jun 19 Fri 2020 18:20
櫻花公司處理,令人太失望了,一秒讓人看透『櫻花公司』就是『市儈』罷了!
針對今日(2020.06.19)櫻花公司人員來處理一件『消基會』投訴案件,說了『選購權』問題,我是完全無法接受櫻花公司怎麼有臉強調『商品的企業社會責任』?
櫻花公司人員一直灌輸我錯誤觀念,講白了就是強辯罷了!
櫻花公司人員說價格貴可以不要換呀,材質不對也可不要等等。
我感受到似乎怪我自己沒有事先搞懂問好談好學好,被坑怪不得別人,而是我自己白癡般。
反問一下,若什麼都得消費者先搞懂問好談好學好,我何必信任櫻花牌的商品呢?
倘若櫻花公司有盡到『企業社會責任』,為何沒有檢討消費者尊重專業被坑心情呢?
話說回頭,安裝者並沒有提供任何明確的告知和選擇,也沒有跟我說『材質』『管線優點』『生產安規』『多久自我檢查』『什麼狀況和使用年限該換管』『注意事項』。就掛上主機收250元走人。連個安檢的泡沫檢查都沒有,請問這是什麼專業呢?虧我還好心的沒讓它帶回舊主機及紙箱垃圾等咧。
整件事櫻花公司處理不該是如此,我的信賴被糟蹋,心情真的很不舒服。
明知室外機,還敢裝塑膠管,這等算專業?
一支塑膠管稱是CNS15996一呎250元,比黃金貴卻不是最安全的管線,這等又算什麼商業道德呢?
櫻花公司處理,令人太失望了,一秒讓人看透『櫻花公司』就是『市儈』罷了!
下圖哪條是真管呢? 同一家公司生產會有不同印刷嗎? 圖下是我家安裝的,沒看到30公分內必須有的識別印刷,若發生漏氣誰負責呢?
商品檢驗標識查詢➠檢驗標識-業者自印
➠R33B93
企業統一編號: 80528589
事業名稱: 岱德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坑尾里濱海路廣興段187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塑膠製品製造業(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該公司官網沒有相關的CNS15996資訊
➠D33D77 CNS 5960辨識 (陸泰工業有限公司)
統編: 34102006
申請人: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 434台中市龍井區舊車路北一巷328號
公司地址 : 台北市八德路2段300巷52號1樓
電話: 27719940
產品備註:
廠商資料備註:
備註:
符合性聲明檢驗制度,係效法歐美等先進國家之作法,由廠商本誠信原則自行控管產品品質,商品之測試報告相關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 係由廠商負責保存, 消費者如欲進一步暸解該公司產品名稱、型式或型 號、登記日期等資料,請連結該公司434台中市龍井區舊車路北一巷328號 查詢。
➠R74630 (東湖CNS15996)
自印標識號碼:74630
統編:91818564
申請人:東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地址:屏東縣東港鎮沿海路20號
公司地址 :屏東縣東港鎮沿海路20號
電話:08-8323135-28
廠商資料備註:
108年公布市售燃氣用塑膠軟管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 CNS15996 查詢/ CNS9620 查詢
- Jun 15 Mon 2020 10:35
【問題:已解決】預設程式檔案關聯失效
【問題】檔案關聯失效
【說明】自定預設程序失效時,將會無法啟動其關聯性,唯有將其隱藏之設定解除才行。
【圖解】 (參下圖)
圖一:欲將副檔名doc,指定Office。
圖二:畫面無顯示「預設程式」,下方永遠無法勾選。
圖三:按「圖二」瀏覽,自選程序「開啟舊檔」,跳回「圖二」畫面依舊無顯示「開啟的程式」。
【解決方式】 unassoc工具
【載點】https://www.winhelponline.com/blog/wp-content/uploads/unassoc_1_4.zip
【步驟】下載➠解壓
【最終步驟】重啟電腦才能生效➠開啟主程式➠選「副檔名」➠按「Remove file association(User)」(參下圖)
- Jun 07 Sun 2020 11:53
欣欣天然氣管線被挖破
2020.06.07-欣欣天然氣管線被挖破
ETtoday新聞雲 > 社會 2020年06月07日 11:51
#快訊/瓦斯外洩!新店安和路輕軌工程挖破管線 現場緊急封鎖管制
記者陳豐德/新北報導
請改道!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3段46號前,7日上午9時許發生一起瓦斯管線破裂案,警方獲報到場了解後,發現是因為輕軌施工挖掘關係,導致瓦斯管線破裂外洩,目前警方在安和路與祥和路口、安和路3段9巷口及安和路與新和街口派員警交通疏導。
現場為新北市政府安坑輕軌捷運工程,施工申請經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准,實施南勢角往新店方向延線捷運施工,卻不慎挖破瓦斯管線,現場共有義交6名在安和路沿線協助進行疏導車流,民眾如要經過請提前改道。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07/1732133.htm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坑輕軌挖破瓦斯管 大量氣體外洩…消防灑水戒備中
2020/06/07 12:29:00
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三段一處輕軌捷運工地,今天上午9時許驚傳施工意外,現場工作人員施工時不慎挖破瓦斯管線,造成大量氣體外洩,消防局獲報後不敢大意,緊急出動各式人車在現場灑水戒備,目前已通知瓦斯公司前往處理,該路段仍持續管制中。
這起事件發生在今天上午9時許,新店區安和路三段46號前正進行安坑輕軌工程,施工團隊不慎挖斷瓦斯管線,造成大量氣體外洩,工程人員擔心意外發生,緊急撥打119報案。
消防局獲報後不敢大意,出動各式人車前往救援,由於現場充滿濃濃瓦斯味,消防人員除了灑水戒備外,並疏散附近民眾,目前已通知瓦斯公司前往處理,該路段仍持續管制中。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757518
- Apr 28 Tue 2020 15:40
「欣泰石油氣(股)」違法超收管線費用2.5萬」,違法欺瞞用戶至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主旨:檢舉「欣泰石油氣(股)」違法超收管線費用2.5萬」,違法欺瞞用戶至今,請裁處。
說明:本檢舉人因109年3月至經濟部線上申請「節能補助」之故,看到一則「經濟部」節能園區公告「天然氣管線費不得超收」的資訊。再向經濟部確認,獲回覆證實資訊無誤。
再查本檢舉人於96年申裝之當時法令,「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暨「煤氣事業氣體售價審核作業要點」亦是明令基本費用含管線費。
末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處份書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87)公處字第○一七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87)公處字第一五七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八八)公處字第一○三號」「公處字第 103069 號」等多筆「處份記錄」,可證「不當收取」是事實。
綜上,被檢舉人「欣泰公司」明知法令有明示,96年還故意向本檢舉人收取「不當管線費用」欺瞞至今,若非「看到公告」,本檢舉人還不知「被坑了2.5萬元」。
本檢舉人認為,民眾信任「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權責機關之監督能力,殊不知「被惡坑管線費2.5萬」,主管權責機關並沒有積極責令業主「主動退款」,更沒要求業主「得告知和通知」用戶退款,最終也「沒追究」違法情事之處份。從貴會87年88年處份數筆「不當收費」,至本檢舉人96年新申戶之時期,看來天然氣業主以「能騙就多收」的態度,持續向「用戶」收取「不當管線費者」,本檢舉人判斷個案肯定不僅本人一例吧!
被撿舉人「欣泰公司」濫用其具有之市場優勢地位,不當收取天然瓦斯新裝戶之管線費用,此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檢舉人請求裁處!
附上檢舉人96年收據一張。
- Apr 05 Sun 2020 18:14
博思試看心得
博思3268.cc試用可三天,
開箱回報,
1.新聞電視解析不好,台數頻道符合台灣使用習慣。
2.回看可。
3.電視連續劇劇名選單,都是該國文字,劇名沒有譯中文。
4.電影舊片很多。
5.綜藝一般
6.體育節目沒什麼可看
以上回報
- Apr 05 Sun 2020 16:57
FB 引君入甕,不實貼文~
FB很多不實貼文,如下
只送不賣限量50組
安卓手機、平板免費體驗第四台📺
歡迎索取試用碼唷
可追劇也可以看電影
頻道依照台灣傳統第四台排列
使用超方便
以上就是引君入甕,看了就煩!
- Apr 05 Sun 2020 16:50
實體人行道
「實體人行道」確實重要。
可惜的是,多數「實體人行道」上,有「電箱、路樹、....」擋道,迫人走在「馬路」上。
即便多次「陳請」,我們的「公部門」就是「胡言亂語」回覆,然後「不作為」的吃案。
這種「違失」到處都是。
公部門的法學素質就是「爛」
- Mar 19 Thu 2020 10:30
「公用天然氣」欣泰「違法敷管」進行「稽查」理該「第三方」無奈「公然洩密」通知欣泰,視「監督」為無物!
#不正常的政府不正常的公務體制
#不正常的包庇圖利惡習
#不正常的官商欺壓民眾作風
2020.03.19依法向經濟部要求「公用天然氣」違法敷管進行「稽查」
查證: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故社區任一產權人之法律適格性「於法有據」。
會勘人員:
建物共有產權人、新北市政府經發局綠能科楊股長及林育正、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賴先生、欣泰公司數人身份不明
時間:2020.03.19-10:11~11:26
法源:
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就「違法敷設」會勘。
說明:
欣泰非本社區產權人,且未經任何產權人同意即「違法敷設」公用管線於頂樓平台上,供其「企業之運輸圖利」之用,目前亦持續『營運賺錢』中,刑法之「竊占」應屬事證明確。
本人是私產共有人之一,遵依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本次會勘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本社區共計55戶之「樓頂共有之公共空間之公共使用權益」,不被「欣泰」侵害。
欣泰未經「權責機關」准予,也無產權人同意,偷偷「違法敷設」營利主輸氣管線於「私產建物」本體上,明顯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規定。
欣泰恣意妄為「違法敷設」,經一再陳請,無奈權責機關「新北市經發局綠能科」總是無視法源,一再的「包庇」明顯的「圖利」欣泰,公務機關聯手欣泰「欺壓私產民眾」,令人無法認同。
欣泰侵害本建物產權人之「產權樓頂的公共使用權益」,欣泰公司目的是損害私產人權益為謀「自身不法利益」。
這種官商聯手「欺壓私產權益」,已達無法無天境界,憲法第15條簡直是「廢法」。
註:
1.管線敷設與地面距離,居然沒人知道。
2.管線敷設規範,欣泰稱「公司規範」,誰核准沒人知。
3.經發局通知會勘管線,欣泰居然提前偷偷來「黏貼膠帶」,顯然意圖「隱匿銹管」真象,應證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事實囉!
4.本次會勘,我以「公共空間」之共有人資格,怎知經發局無視「共有人」之權益,推諉成「單獨產權人」,意圖「妨礙」共有產權人之權利行使。
5.新北經發局本次會勘,理應派出「專業第三方」來「稽查不法」方符「公正」,怎知卻是以「洩密通報」欣泰一同來會勘,這種「監督」方法,跟先前的所有「檢舉」處理原則都一樣,意圖「勾銷不法」,在「沒糾正不裁罰」的情況下等同沒違失,擺明「吃案」,作法真令人「可笑」,「天然氣事業法第七章罰則」也是廢法囉!
6.會勘程序的全程,「新北經發局」完全不會「依法執法」,單聽「欣泰」,而我說的,根本不理會,只會說依據「訴訟判決」,我看「新北經發局」這個「權責機關」,連「基本常識」是什麼,恐怕都不懂吧!再者「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與「違法敷管線的現場」完全不符,對「私產」的侵權問題「權責機關」就成了「睜眼瞎子」,完全沒有公義良心,只要求「依法執法」而已,不解「新北經發局」不處置就是不處置,如此藐視法令,是想官商聯手欺壓私產權人到何時呀!
7.本社區之外牆及樓頂之公共空間上,所有「違法敷設」的天然氣輸運之主輸氣管線的維護記錄,為何不能要求欣泰出具「法定的記錄保管期限內」所有記錄呢?「新北經發局」是想包庇什麼呢?我猜欣泰應該會隨便「忽悠」吧!等我看到後,肯定會「打臉」回欣泰,反正「欣泰被我打臉」已經很多回了。
確定,
1.有看到銹蝕,無誤
2.在建物本體爬上爬下,無誤
3.會勘前,偷偷於銹蝕管線與膠帶敷貼,故意隱匿銹蝕現狀
4.現勘證實有防火巷,也有天然氣管線,足以提供本社區現有用戶。新北經發局並沒有「依法」立即指出欣泰違法敷管的嚴重違失。看來新北經發局沒有「與法同邊,與民同在」,確實穩穩占在違法企業一方,企業門神無誤呀!
欣泰在私產建物本體上的違法敷管,在定期維護上,本社區55戶產權人若不開門,欣泰要維護談何容易呀!
後記,我一輩子守法,當然是無所畏懼啦,我根本不計「人命長短」,因此有生之年,絕對奮戰到底。
欣泰長期違法,公務權責機關就長期包庇圖利欣泰,本社區被侵權,結果卻是我個人付出「七萬元和個資全露」的代價,因此現在起,我誓言對抗「欣泰」到底,欣泰絕對要為「侵害我的權益」付出「千萬倍」的後果。
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就是「欣泰」的下場!
#依法執法形同空言
#法令是廢物
#恐龍法官無視憲法
#天理不容人神共憤
- Jan 08 Wed 2020 12:14
案件「J200104-4147」覆函,40年都市計劃至今不拓路,看來當初要求拓路的人「沒有得利」吧~才會「擺爛至今」不處理。
案件「J200104-4147」覆函,真是可憐的「小老百姓」。
「新北新建工程處-用地科」覆稱以「公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或有急迫性、安全疑慮、救災考量之道路、改線工程優先辦理。
卻對「消防特區448號」明顯有急迫性、安全疑慮、救災困難的區域「視而不見」。這種政府真能「為民」作什麼呢?
一.案件「J200104-4147」覆函太有問題。
二.我真不解:
1.我懷疑當初「都市計畫」規畫時,是不是因要求拓路者「協調後沒有得利」,才導致現在的「完全擺爛」不拓路。
2.我國「公益性蚊子設施」一堆,浪費全民「納稅財」,審計暨檢調機關沒有一個人「出面」來查察不法,那些「浪費公帑」圖利了誰呢?「路平騎樓」的結果呢,至今路不平更是高高低低妨礙行走耶,公帑浪費到如此地步,真是好棒棒呀~公務機關存在的「機器人作風」模式,說是什麼優先,全是一些「冠冕堂皇」的騙術。看到都是只聽高官富商「說一動一」而已。而民眾「一再陳請檢舉」全是採取「無視」「漠視」一概不理的作法。
3.至於「道路拓施」,還真是「大小眼」,令人不得不想到「貪污結構」不滅,全民永無「權益可言」。
三.陳請要求「拓路」,當然有其急迫性、安全疑慮、救災考量,理由如下,
1.就急迫性:
1-1.中央路2段192巷一弄之「民生管線」如自來水管,電線管,電信管,都埋於192巷入口的地面「污氺道」中。
1-2.欣泰「天然氣高中壓主輸氣管線」因無路可通,該公司為了「私利」想提供「瓦斯」給中央路二段194號到262號的用戶,竟將「天然氣高中壓主輸氣管線」在未經「55戶產權人同意」即敷於6號側巷,再由6號1樓直敷到5樓,然後由「私產建物本體」的頂樓一戶一戶跨過,連動侵害到6.8.10.9.7.5.3.1.1-1產權權益。這支「營業用主輸氣管」,最終下敷至中央路二段194號防火巷再接家用管至住家廚房。
1-3.就上述二點,反問沒有急迫性嗎?
2.就安全疑慮
2-1.本區由192巷進巷內,該路面下為「污水溝」,由於涉「私產」,因此「雨水溝」只有「切割式施工」,導致埋設於下的「自來水管,電線管,電信管」都是互疊於「污水溝」中,現在要維護真是難上天,互疊管線呀!
3.就救災
3-1.本區列於「消防特區448號」消防車困難進入,已發生過數次火災事故了。慶幸發生的地址都是1-1號1樓,2號四樓屬於位於巷口的住家,當初消防員都是「揹設備到火場」救災,這種情況若不拓路,反問一弄內「死巷」的住家,倘有火災發生,又水源街32巷不拓路,大型消防車根本無法進入,又該如何達到快速救災的目的呢?巷中共計55戶住戶。晚間有近百台機車和十台左右汽車呀!沒有逃生路可走。
3-2.再者,欣泰為「私利」將「天然氣高中壓主輸氣管線」偷敷於「一弄六號側巷」內,倘發生「氣體外洩火災」,民眾身家性命財產都不保了,不是嗎?
- Dec 14 Sat 2019 17:35
柯文哲的市府,連個「公務違失」都無法「依法執法」啦!
柯文哲的市府,連個「公務違失」都無法「依法執法」啦!
- Nov 23 Sat 2019 20:00
欣泰違法記錄「20191101-20191123」,「權責公務機關」拿了多少的「好處」呀!竟然「包庇」到如此「無法無天」的地步!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哪個真能「依法執法」呢?
至少目前我真的「沒遇到」。
明明法令「白紙黑字」寫明,公務員卻「個個」像「文盲」,強詞奪理只為「企業」當「門神」,忘了為民把關的「真正職責」。
我所遭受的「不平」事件中,沒有一件是「自私為己」,自認「於心無愧」,也當作學習,在稟持「公義不彰」絕不「鬆手」的態度下,端看這等「不公義」事件,究竟「哪位政府權責高官」會出面「糾正不法」。
可笑的是,「監察院」「司法院」「地檢署」「行政院」「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全是「各自擺爛」看待問題,居然沒有一個公務機關「裁量違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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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案:
2019.10.31欣泰在本區之各戶大門黏貼「汰換管線」地點是「中央路2段192巷3號」,卻沒有道路挖掘字號,且依據「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就本案十一月為何「沒申請」就「貼單」呢?
2019.11.1欣泰在「中央路2段192巷4號」前擋路,有「施工告示」卻是「搶修漏氣」,登載申請字號是「E10808383」卻沒有「核證字號」,在此區之施工嚴重妨礙交通。
欣泰每次施工都是「非常特殊的漏氣事由」,就是擺明「鑽漏動」想到「最快速便捷」的方法,(1)特別選在「路權公務機關」放假日「動手施工」,無人到場「會勘」(2)「警察公務機關」無任何裁量法令,可直接命施工單位停工,這樣一個「超完美」的違法施工計畫,若無「公務機關」的授意及教導及長期包庇下,欣泰怎敢呢?一個「官商勾結」明顯的作為,讓欣泰公開挑釁及表態其意圖目的是「我想幹嘛,就幹嘛,天高皇帝遠,我作完了,你民眾奈我何,咬我呀!告我呀!隨便你囉,哈哈哈~」。
「淺敷管線」依據「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本案「新北工務局」也至今快二年了都沒「裁罰」,看了真是「佩服」公務員的「怠惰擺爛真功夫」。
「違法開挖」後,「欣泰」就隨便派工鋪設,導致水溝蓋與道路不平整,看來「欣泰」是意想「摔死謀殺機車騎士」吧!
明明違反「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十五條」,權責機關一律包庇到底,就是要讓「欣泰」因違法敷設能「謀利」嘛,此涉「圖利」故意,結果「地檢」也是裝死到底,唉,全民悲哀!
廢法:「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侵門踏戶將「天然氣高中壓敷設到建物主體」的實例,下面影片為欣泰違法偷敷「天然氣管線」現場錄影,報110,警察來了數批「白癡警察」每個人都說是「民事糾紛」,完全「包庇到底」直到「施工完畢」。作者為了此案「維權」進行提告,終落得「房產被法院查封」,這是「好棒棒」的「中華民國」的檢察體系和司法體系。
- Nov 05 Tue 2019 10:29
欣泰石油氣土匪竊侵,居然我維權,我被法院查封房產,中華民國「所有公務及檢調司法」執法大違憲!,該違失者都該「株連十族」,不得好死。
欣泰石油氣土匪竊侵,居然我維權,我被法院查封房產,中華民國「所有公務及檢調司法」執法大違憲!
影片為證,這種「光明正大」的「違法敷設施工」,報警「110」居然沒用喔,所有可「救濟」的程序都用盡,連「監察院」都吃案不「管」,看來「國家」將敗亡了。
所有公務及檢調司法」執法大違憲,該違失者都該「株連十族」,不得好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