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案慣例是,建商於簽約時,會一併讓訂戶於「撥款委託同意書」上簽名,建商依此「撥款委託同意書」,就可「名正言順」,直接請銀行撥付轉入「建商」的帳戶。
其實,建商要求簽「撥款委託同意書」是『不合法』的,主要原因是「訂戶」已簽有「房價總額」的『本票』債權。若訂戶於「撥款委託同意書」、『本票』二項都簽名,這樣全都是建商佔「優勢」的一方了。
依據銀行貸款辦法,銀行房貸人是「訂戶」,撥款入「訂戶」帳戶後,「訂戶」即可「自行運用」,建商並無權要求簽「撥款委託同意書」,此舉如同綁架「訂戶房貸帳戶」。
就上項理由,銀行直接撥付給建商而未經房貸人親簽填齊相關轉撥單就屬『不合法』。即便簽有轉撥單,而該單據上之日期,肯定是房貸撥付給訂戶,才能動用由銀行『轉撥』給建商,至於「銀行撥款」給房貸人,是那一天,因為中間有一層「銀行審核程序」,因此誰都不知道撥款日。至於房貸核准後之「撥款日」,是必須由訂戶同意,不然房貸撥款下來即需開始支付「利息」,常理是『沒人想多付利息』罷!
再者,「撥款委託同意書」大都簽於簽約時,房貸轉撥於「銀行審核後」,前項會簽『房貸金額』由訂戶親簽;後項之『轉撥日期』根本不是訂戶親簽。試問「直接請銀行撥付轉入「建商」的帳戶的程序合法嗎?」,依法,銀行轉撥單據應屬『偽造文書』的單據喔!即便訂戶事先簽有「撥款委託同意書」。
總歸一句,很多「屋況糾紛」,都是於屋況尚未完成驗收程序,因簽約時簽有「撥款委託同意書」,銀行根本不看『訂戶』是不是簽有「驗屋確認書」,即將房貸總額全撥付至建商指定的銀行戶頭了。倘若「訂戶」若懂此舉『違法撥貸程序』,就可向銀行求償,可惜了解的人並不多,最後都是「吃虧學乖」。
總結,簽約時訂戶簽有『本票』債權給建商,建商就不能要求「訂戶」簽「撥款委託同意書」,一旦「屋況」未改善至滿意程度,「訂戶」當然可以拒絕「支付」房貸款,如此一來,「訂戶」手上已有『很大籌碼(數百萬現金)』,相信建商就會一一改善建物「屋況」,直到訂戶滿意為止,這樣才符合「公平交易」與『誠信原則』。
公告
目前分類:法令違失 (8)
- Sep 25 Wed 2013 15:54
房貸的「撥款委託同意書」是『違法』的
- Sep 25 Wed 2013 15:48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程序
案件名稱:使用執照核發 |
文件日期:2009/04/23 |
- Sep 25 Wed 2013 15:44
反貪常識
為鼓勵民眾具名檢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如檢舉屬實,依法可發給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600萬元。95年度審核審查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申請案計 35案次,經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審核同意發給獎金者25案,核計發放獎金新台幣1707萬餘元;為落實證人保護,以鼓勵民眾勇於具名檢舉並配合「反貪 行動方案」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1000萬元,本項規定已於95年12月30日送行政院審議,並完成修正預 告程序。
- Sep 20 Fri 2013 15:05
病態臺灣,誰是臺灣法治的敗家子??
胡搞亂來的時局,
真是應了『好不過三代』的諺語。
臺灣號稱是個法治健全的國家,
但,近期發展的違法事件,
在在顯示臺灣並不是真正法治制度健全的國家,
如『馬英九特別費案件』、『林益世事件』、『賴素如事件』、『大埔事件』、『馬王鬥』,
都凸顯國民黨有問題,
一個大黨操控一個國家,
又無人監督,
臺灣不敗怎可能呢?
雖臺灣有檢察體系,
且檢察官倫理規範亦明文規定,
但前提是『不告不理』,
這又是什麼道理呢?
就『馬王鬥』,
ㄟ~~
顯得黃世銘,
已逾越『檢察官倫理規範』,
那麼,
『馬英九特別費案件』、『林益世事件』、『賴素如事件』,
又算什麼嘛!!
以個人看來,
唉~~ 臺灣病了,
而且還病得很重呀!!
『病態法治』的臺灣如何得民心呢?
『大埔事件』,
任憑一條條人命的流逝,
居然沒人管,
警察淪為『縣長御用』,
像話嗎?
警政署不是警察的主管機關嗎?
警政署長不用出來管管嗎?
苗栗縣檢調單位都『眼瞎、耳聾』了嗎?
法務部不是檢調單位的主管機關嗎?
法務部長不用出來管管嗎?
地方自治法,
允許縣長權利那麼大嗎?
總要依法嗎?
但..
警察不依法、檢調不依法,
只能嘆..
苗栗鄉親真是『可憐』呀!!
只能說『誰叫你們投票給土皇帝』呀!!
人家縣長家人在陽明山上亂闢豪宅,
台北市政府僅輕輕處份,
不敢拆咧~~
各個經辦公務員都採禁默,
深知,
苗栗很多與縣長有關的人,
已陸續喪命,
每筆都是自殺結案,
還真是見鬼的結案法咧!!
台北市政府承辦員,
或許害怕生命不保,
明哲保身要緊囉~~
綜觀近期,所有事件凸顯...
..臺灣是假法治、假民主的區域國家,
該依法執行的公務員,
最後淪為『政客打手』,
倘若,放任如此沉淪下去,
『臺灣』敗落是必然的,
敬請民眾睜眼看,
『臺灣敗家子』,
是如何的一瞬間敗壞,
之前努力多時所創造的優越臺灣成果吧!!
- Sep 13 Fri 2013 17:00
長風甲基地之公共廣場晚上8點被舉發噪音,合理嗎?
新北市土城區長風里的廣場(中華路2段89巷),
在2013.09.10被報案了,
警方到場,似乎不太友善.
於是,
我就『反將』,
要求實測『報案人與活動地』的距離,
結果,
還真是『將軍』了『報案人』.
『報案人』的行為是涉及『誣告』,不懂嗎?
『誣告』是非告訴乃論罪.
法律名詞解釋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之意謂指: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法律上均以「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定之的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其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 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
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
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如例:二十歲之甲男與十五歲少女乙女為男女朋友,她倆在西洋情人節當天到汽車旅館過夜並發生
性關係,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甲男須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乙女是心甘情
願並千萬拜託員警不要法辦她男友甲,檢警仍是須依職權偵查辦理後起訴。
另外告知大家一個大家容易搞混的觀念,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簡單地說:
公訴:是指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請求,對於被告有無刑罰權之存在,即刑罰權的範圍之確定程序。
自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特定親屬,在刑事案件中,不經偵查程序,由被害人或特定親屬逕向
該管法院請求追訴。
另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論是否告訴,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即得偵查起訴,例如殺人、放火、竊盜、強盜等罪,因其侵害法益較重大應予追訴處罰。
- Jun 16 Sun 2013 23:08
受薪者!!
【說明】臺灣受薪者居多,這類是臺灣目前的「主財源」。
然,真正收入很多的人,各個都有本事避稅。
如,攤商就不課稅;建築都以人頭,賣完就跑,什麼保固和維修,全免責了!!
各式行業,在稅捐人員的眼中,他們都「沒在盯」,因此有錢更有錢,沒錢就是沒錢啦!!
- Jun 16 Sun 2013 23:01
白費力氣的抗爭~~
【說明】正義不是站在抗爭這端,主因是「人失了良心」呀!!
即便,確實是被「不合法」對待,那又怎樣呢?
「人失了良心」,即使想站出來協助,但受限「多數人」不願意,憑一己之力,那也沒辦法呀!!
很多勞工辛苦一輩子,老板跑了,這群勞工頓失生活重心,也沒錢,主管機關呢?誰會管勞工「死活」呀!!
而這群「可憐勞工」,約多是低層,知識有限,結果被「有心人」操控,常常出來「抗爭」,結果呢?
還是沒結果啦!!
- Jun 16 Sun 2013 22:37
一紙婚約的重要性!!
【說明】未婚所生之子女的單親父親或單親母親,在扶助法令,因無婚約之故,其直系父母之資產都列記於該單親父親或單親母親之帳下,因此至今無人能得到扶助。
然,離婚後之單親父親或單親母親,就可以不必列記其直系父母之資產於該人帳下,因此,申請人皆可如數受扶助。
【法令漏失】因時代環境變化,已經很多人不拘於一紙婚約,合者在一起,不合就分。
不過,程序一樣就是欠一紙婚約,就相差如此的大,難不成,鼓勵「墮胎」嗎?法令不盡公平,卻無人曾經想修法,無非是「立法委員」個個家庭幸福美滿吧!!完全不食人間煙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