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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這法令明白寫著「通過土地或建物外緣」。

20200726 原來搞半天
我一直以來以為我被侵害的管線是依照前法然而今已熟透法令百分百確定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才是正確


本人附上「圖檔」,這種「侵門踏戶」竊侵到「建物主體」上的「無法無天」亂敷管線施工,侵權不止一個產權持有人,而是55個產權人呀。

怎知,我們的「中華民國」政府,從上至下所有權責機關,連檢調司法警局全都呈現廢物狀態,這種放任「欣泰石油氣」無法無天「侵門踏戶」到私產上違法敷設,為何不處置呢?究竟這些機關單位是「真不懂」還是「拿過多少的好處」,而不敢「處理」呢?


明明樓下四週都有「防火巷」設施,欣泰卻故意不施作,只想貪圖「(1)施工空間大,(2)施工可簡單快速,(3)規避政府監督,(4)規避路權申請,(5)規避消防通報,(6)簡省高額敷設成本,(7)規避「管線公開佈線」」等等,只想「企業私利」和規避全民監督。
產權人即便通報再通報,這個中華民國該負責的「權責機關」全都像「死人般」,包庇圖利無所不為,
針對2020.01.02及2020.01.07的施工,產權人也向「1999通報」,陳請案件H191231-2120和J200106-4174要求「市長」親自裁示「欣泰」長期無法無天違法亂敷「公用事業之高中壓主輸氣管」於建物主體私產上的問題。 且2020.01.07再經1999電轉分局,督察吳警官派2員到場,結果「現行犯」也沒扣押,真是沒屁用的警察,完全不知該如何處理,也真令人太「無言」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6kTGzSWv2w
https://youtu.be/95oLX9ABKgM
https://youtu.be/2-EQuOL7E6Y
https://youtu.be/lj_D5Hdj4xk
https://youtu.be/ojhC4YuSY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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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豬頭政府」全去死啦~
法再多,權責公務員裁量執法裝死時,民眾還是受害。
中華民國「垃圾」法令和一群「豬頭政府」的「執法者」,由下的基層公務「裁量權」+檢察官「裁判權」+法官「判決權」到「監察院」的「查察」,簡直就是一群「垃圾」啦。
~~~~~~~~~~~~
人民遇到「罄竹難書」不公不義的「執法」,再綜觀「歷史變革」,看來「中華民國台灣」應該「氣數將盡」,被「滅除」不久了吧。
===========
一件「小小不法」,無能的「執法者」可以「擺爛再擺爛」,也真令人醉了。
天然事業法第23條「土地與建物外緣」,我居然因「建物本體」被違法敷設了「公用事業管線」去提告,落得「房產」被「查封」。

中華民國的法令和一群「豬頭政府」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就是一群「垃圾」,全去死啦~

 

「實例一」欣泰石油氣(股),仗「退輔會」投資,長期行土匪行徑,「無法無天」藐視法令~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實例二」「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正義」「外慚清議,內疚神明」,真是「屁話」。爛到不行的檢察官還步步高昇,無恥下三濫~【花蓮高檢李吉祥檢察官直系父母侵權他人30年,包庇至今】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7320-20190716-01
「實例彙整」
「氣爆死傷」,誰之責。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I-I6jVnKv50P5g6yUuZ6EL
惡檢察官.惡法官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KAHoN1sRo2zXd6Uto7kpRL
不公不義,中華民國土匪執法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KLG2pwj3UEXAE30KKGPF9E
違章故意不拆,圖利怠惰擺爛。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IYakGGtIFZeAWL4AqtDn3P
惡警 惡公務員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Jax99tsFvlp7sONn3W_wnH
法院已成「討債土匪」了,「不成比例」強入民宅進行「查封」。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J0A0EkPMiluiE6wyfeXJaz
奸建商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KQ_RwueG6MVabHO6c9K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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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eopo.org/news/472761
不公義又欺侮民眾的不法公用事業業者及權責機關,請勿自以為民眾好欺,作者絕對依法爭回應有的權益和損失,所付出的代價一定會要「欣泰石油(股)公司」及「新北市政府」千倍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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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5-實勘天然氣管線佈置圖_03.png

 

【事證】
依照下面一一順序查看檢視
查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其他有關之設備----關鍵字輸氣管線

查二: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第四項 ----關鍵字計費準則
查三:『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本支管、二表外管、一表內管」』
附註:『公用天然氣事業輸配氣設備施工規範第一章第二節「六本支管、七表外管、八表內管」』

本支管定義: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


結論「簡單說不得與建物本體接觸。」,目的應該是避免連環氣爆央及社區大樓」。回歸主法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即是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關鍵字輸儲設備本案管線即是

 

本人僅是一般民眾,因不懂法,一直以來總是依照正常程序尋求權責機關的協助和釐清事實真相可惜公務擺爛惡習太嚴重」。

 

再就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所講的即是「表外管及表內管」。

本人詢問至今無人肯回答
1109.1.7欣泰在五號五樓施工汰管本人在現場結果中央路2段194-252號居然停氣可證是一條輸配氣設備輸氣管線」。
22020.07.25本人實勘自畫圖資確定二條獨立輸氣管線9號樓頂1號樓頂直達中央路門市後防火巷
3綜上證實管線確實是輸氣管線無誤

結論
欣泰明知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民眾完全不了解其規格及定義本該盡責依法執法敷設管線卻以各式土匪作風瞞民眾違反本支管定義且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謊稱是「表外管」任意在法令限制之區域亂敷施工人員各個素質低下皆未具有輸氣管線本支管甲級證照資格罄竹難書的違規更是多到不行

依據法令公務圖利及行政罰 

公務圖利依據(1)刑法127條第一項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本案不多說單就輸配氣設備違法敷設涉及行政罰如下

1.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第一項「未經相關權責核准」(釋:經能字第10104603170號)

天然氣事業法第62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2.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14條第一款暨第二十條第三項「未僱用....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天然氣事業法第61第一項一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3.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38條完工未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

天然氣事業法第62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4.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支管定義未經核准亂敷

天然氣事業法第60第一項七裁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
5.綜上,本人還未將其它違法算入以上業者違法裁罰罰鍰如下
5-1.欣泰自稱77年已敷設77年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30,4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152,000,000
5-2.105年5月9日檢舉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8,8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44,000,000

5-3.以時效三年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1,6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08,000,000

5-4.就上之裁罰金額之高,足以天然氣事業法第64廢止欣泰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
營業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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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舉「欣泰石油氣()」違法超收管線費用2.5萬」,違法欺瞞用戶至今,請裁處。

說明:本檢舉人因1093月至經濟部線上申請「節能補助」之故,看到一則「經濟部」節能園區公告「天然氣管線費不得超收」的資訊。再向經濟部確認,獲回覆證實資訊無誤。

再查本檢舉人於96年申裝之當時法令,「煤氣事業管理規則(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暨「煤氣事業氣體售價審核作業要點」亦是明令基本費用含管線費。

末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處份書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87)公處字第○一七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87)公處字第一五七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八八)公處字第一○三號」「公處字第 103069 號」等多筆「處份記錄」,可證「不當收取」是事實。

綜上,被檢舉人「欣泰公司」明知法令有明示,96年還故意向本檢舉人收取「不當管線費用」欺瞞至今,若非「看到公告」,本檢舉人還不知「被坑了2.5萬元」。
本檢舉人認為,民眾信任「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權責機關之監督能力,殊不知「被惡坑管線費2.5萬」,主管權責機關並沒有積極責令業主「主動退款」,更沒要求業主「得告知和通知」用戶退款,最終也「沒追究」違法情事之處份。從貴會8788年處份數筆「不當收費」,至本檢舉人96年新申戶之時期,看來天然氣業主以「能騙就多收」的態度,持續向「用戶」收取「不當管線費者」,本檢舉人判斷個案肯定不僅本人一例吧!
被撿舉人「欣泰公司」濫用其具有之市場優勢地位,不當收取天然瓦斯新裝戶之管線用,此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檢舉人請求裁處!

附上檢舉人96收據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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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法院之「強制執行」的土匪行徑很有感。

我就是受害者,我竟也被「查封房產」。

法院因鑑定費七萬,來查封近千萬房產,未告知,自動派人開門鎖,進門未出示證件,隨處貼封條,行徑如土匪。
因「查封房產」,我的個資「全都露」,更令我不服。
原來在台灣,守法民眾被侵權,違法者竟能得到「法官庇佑」,當土匪也可查封守法人的房產呀!

法院成了「討債惡霸」。
不成比例的強制執行早已有「釋604」,可見現存一群「法學素養不足」的法官。
弱勢者真可悲呀!(https://reurl.cc/pdLlVl)

誰,能解釋一下「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和26條」允不允許「運輸營利的本支管」敷設,在未經權責機關核准,產權人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公用事業業主徑自在建物本體上「臥房外牆爬上至樓頂,再沿建物內頂樓樓板,誇越55戶產權人私產,於樓頂末端爬下外牆直達地面,再延伸到四線道路的門市用戶」呢?

那個七萬鑑定費就是笑話。
「本支管」管線敷設,查了權責機關並沒有核准公文,且沒有私產人同意簽署,更不是法令允許的,簡單說就是「偷敷設」,再查內政部「管線圖資」及「管線敷設核准公文函號」都沒有耶,連「有憑有據」的「敷管歷程」軌跡記錄」都沒有。本案的敷管資料都沒有,所有違失都是政府權責擺爛及放任圖利所致使,憑什麼我要為「違法敷設的管線」,支付「鑑定費」呢?

恐龍法官「無知」到 「無法無天」。

我的所有證據和質疑及論述,法官都無視耶,還採「最小侵害」,天呀,「最小侵害」前提總得「敷設前」吧!怎是「行搶後」才說「最小侵害」呢?真是受夠了呀!

再反問,建物內的「本支管」,每次維修及檢測都得「按鈴」入內,合理嗎?若沒人要開門呢?本案「本支管」這樣的曝曬敷設,沒有危險嗎?

我,一定告到底。

為了「還返回復原狀」竟要被「查封房屋」,請問法界人士們,合法嗎?

我沒有後台,沒有背景,只能一再的陳請權責機關,但......吃案吃案再吃案,這口怨氣,我不想吞啦。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728 號判決(107.09.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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