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依照下面一一順序查看檢視
查一: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關鍵字「輸氣管線」。
查二: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第四項 ----關鍵字「計費準則」
查三:『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三本支管、二表外管、一表內管」』
附註:『公用天然氣事業輸配氣設備施工規範第一章第二節「六本支管、七表外管、八表內管」』
故得本支管定義: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
結論「簡單說不得與建物本體接觸。」,目的應該是「避免連環氣爆央及社區、大樓」。再回歸主法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即是「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關鍵字「輸儲設備」,本案管線即是。
本人僅是一般民眾,因不懂法,一直以來總是依照正常程序,尋求權責機關的協助和釐清事實真相,可惜「公務擺爛惡習太嚴重」。
再就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所講的即是「表外管及表內管」。
本人詢問至今無人肯回答,然
1、109.1.7欣泰在五號五樓施工汰管,本人在現場,結果中央路2段194-252號居然停氣,可證是一條「輸配氣設備的輸氣管線」。
2、2020.07.25本人實勘自畫圖資,確定二條獨立輸氣管線自「9號樓頂、1號樓頂」直達中央路門市後防火巷。
3、綜上,再證實管線確實是輸氣管線無誤。
【結論】
欣泰明知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民眾完全不了解其規格及定義,本該盡責依法執法敷設管線,卻以各式土匪作風,欺瞞民眾,違反「本支管」定義,且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謊稱是「表外管」,任意在法令限制之區域亂敷,施工人員各個素質低下,皆未具有「輸氣管線本支管」甲級證照資格,罄竹難書的違規更是多到不行。
【依據法令】公務圖利及行政罰
公務圖利依據(1)刑法第127條第一項「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本案,不多說,單就輸配氣設備,違法敷設涉及行政罰如下
1.違反依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第一項「未經相關權責核准」(釋:經能字第10104603170號)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2.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14條第一款暨第二十條第三項「未僱用....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第一項一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3.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38條「完工未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4.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支管」定義未經核准亂敷,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0條第一項七裁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
5.綜上,本人還未將其它違法算入,以上業者違法裁罰罰鍰如下,
5-1.欣泰自稱77年已敷設,77年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30,4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152,000,000
5-2.105年5月9日檢舉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8,8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44,000,000
5-3.以時效三年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1,6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08,000,000
5-4.就上之裁罰金額之高,足以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廢止欣泰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
營業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