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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浪費司法資源的廢物「凌遲受害者」】
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110】、【新北市地方政府】、【經濟部】、【新北地檢】、【高院檢】、【新北法院】全是「一群廢物官署」。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法敷設!違法違憲,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
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身為【被侵權】受害人,竟還被「法院查封」房產,致使【財產、收入、個資】大曝光耶,公務權責大擺爛,檢調司法是非不分,瞎到爆。可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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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就是「欺民」的現狀。
臺灣百姓「無感」,是因「尚未發生災害」及「不關己事」。(回憶一下高雄氣爆吧 https://youtu.be/ewRYeaBxsM0  / https://vimeo.com/348798591
「公用天然氣事業」的違法敷管,我自77年起被侵權到今天,請問全民「觀感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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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
查: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263頁「外緣定義」為土地地面,並非允許敷設於建物主體上」。
一群沒知識的「公務員」,連找資料都不會,連「裁量權」都不知。
再說「敷設」在建物上,已違「建築法」了。
臺灣可悲的是「一群靠關係的臨時雇員」總是在第一線「擺爛」。
另外就是一群「明知錯誤」,卻因「長期習性」違法亂紀成「慣性」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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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所稱的「最小侵害」指的是「土地建物經過的外緣」,不是指「建物主體」。
【新北地檢】「不起訴及簽結」「檢察長、襄閱主任、主任檢察官、徐世淵、蔣政寬、楊唯宏】自律、道德、良心、正義。。簡直是個「屁」。
【高等檢】再議駁回「高檢何明楨、高檢檢察長」
失職1:不符法令「敷設要件」的「公用事業」,為何不起訴?
失職2:檢察官「自律、道德、良心、正義」完全沒有,倒是非常的「自以為是」,連「事實」都不分,該「注意」卻不「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形同個「屁」。
失職3:蔣政寬、楊唯宏隨便「簽結」完全「漠視」,已然折斷地檢「LOGO」,令地檢官署盡失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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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侵權」「強制裁准」法官「黃俊雯」是一位「不具專業的無知」的人,連「公用天然事業敷設要件」都不懂,難到提告人要幫你「找法條」你才會審理嗎?
失職1.不符法令「敷設要件」,幹嘛要「鑑定最小侵害」呢?
失職2.民眾為「公用天然氣事業」的敷設違法提告,法官該「百分百」了解這是「非一個被侵權」,竟然連「起疑」都沒有,法官素養太差。
失職3.法官對「民事訴訟第81條」所示宗旨,有嚴重的「見解錯誤」,更判決不利「被侵」的受害者,導致「強制執行」及「查封房產」,更因此「個資大曝光」。
【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再審」法官「呂安樂」。
失職同上。
【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抗告」「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
失職同上。
參:「公用天然事業敷設要件」」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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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一項的敷設要件,限土地和建物外緣,本人提告是「建物主體」被敷設,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濫判法官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
2.「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三項,須先以第一項要件為準,才能談「最小侵害」,因此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3.「民事訴訟第81條」,本人為「建物所有人」,合法繳稅,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4.「憲法第15條財產權益」,建物主體受建築法規範,違反建築法的敷設,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5.綜上,所有的法令都足以證明「濫判」事實明確。我卻因被「濫判」又衍生房屋欸查封和個資大曝光,這等「濫判」真令人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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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經濟部】是中央,全都一副「無知樣」,對於「亂敷設」也沒有任何一種罰責,擺明著「縱容、包庇、圖利」。連同【新北市地方政府】令人太傻眼。可證「無知太可怕」了。
【無能的立委政客】一群「眼瞎耳聾」的立法政客,只為「特定人」圖私利,棄全民權益而不管。任憑「臺灣被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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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瓦斯「無法無天」竊侵民房,權責機關「擺爛包庇」,刑事民事大擺爛,就這樣。。結局是「我家被查封了」。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https://vimeo.com/347751246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法敷設!違法違憲,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 on Vimeo.

事實真象如影片所示「不造假不抹黑」,欣泰石油的態度就是「We are family」你家就是我家的概念及「唯我獨尊」想「幹啥就幹啥」,完全擺出「無法無天」的「土匪」行徑的直接「侵門踏戶」。背後當然就是有「一群」擁有「裁量權」的權責機關在撐腰囉~
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110】派出的全是一群「不懂法及自以為是」的「阿SIR」,若「懂法」,影片即是「現行犯」,為何不拘捕呢?可見太無知了,看著「違法侵權事件」直到「違法侵權成功」,哇~真是「好棒棒」的「警官商一條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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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個人一輩子,至今都「光明正大」,沒在計較「個人損失」的。
我相信,這是我的一個人生「歷練」和「經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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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經驗,之前曾經「騙過我十萬元」的「賴素如大律師」,現在下場是「一人上,萬人下」,正等著「抓去關」,目前她跌入「人生谷底」,年紀也大了,我想她永遠「翻不了身」了吧~。。。「賴素如」實實在在的「現世報」呀~

拭目以待,我有「正氣」在身,爾等「妖魔」,還不知「死活」。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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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新北市地方政府】、【經濟部】、【新北地檢】、【高院檢】、【新北法院】全是「一群廢物官署」。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收到「新北地院」回文是2019.07.26「新北院輝文字第1080001225號」再對應了發佈2019.07.01司法院院長就新修正法官法之公開信文中明白稱「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重建社會信任的司法,兩相比對,看來「新北地院」還真是一個「沒救」的機關,除了不會「反省」之外,延續「包庇」陋習,這種司法的濫作風上面說歸說,下面依舊「擺濫」到底,這種司法,能改革還真是笑話!

已多次向新北地院陳請,院長該依據法官法21條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處置。怎知新北地院院長還是無視「法官法22條第一項」,對本人所陳請之事件,依舊採取「擺爛之姿」,擺明就是「官官相護」包庇到底嘛。

反問天然氣事業法」「建築法是屁法嗎?

新北地院的院長,有必要依據「法官法21條」行使「職務監督」之責,審視以下「濫判」項目,並提出法令之具體依據說明,若違法濫判成立,請依法官法22條第一項辦理。

1..「天然氣事業法」是針對「公用事業」天然氣所立法的法令。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一項的敷設要件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明白於「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指出「土地」。而本人提告是「公用事業主輸氣管」是敷設於「建物主體」,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駁回」呢?

★☆● 濫判法官完全「無知」何來「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顯然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要件。

2.「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三項,須先以第一項要件為準,才能談「最小侵害」,因此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以「最小侵害視同無侵害」而「駁回」提告呢?

★☆● 濫判法官「無知和錯誤見解」根本一點「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都沒有,顯然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要件。

3.「民事訴訟第81條」,本人為「建物所有人」,合法繳稅,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還要繳納「裁判費」呢?進而因「濫判」導致「房產被查封」憑什麼呢?

★☆● 濫判法官不符「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

4.「憲法第15條財產權益」,建物主體受建築法規範,被告違反建築法的敷設也違天然氣事業法,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駁回」呢?

★☆● 濫判法官不符「憲法第15條

5.綜上,所有的法令都足以證明「法官濫判」事實明確。我卻因「濫判」又衍生「房屋查封和個資大曝光」,這等「恣意濫判」真令人吐血呀
  「自以為是」和無憑無據的「無知」違法「濫判」,顯然法官根本未具足「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應有修為。一個沒有「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憑什麼原告要「負起及承受」違法濫判的結果呢?還要原告自行提起「上訴」之責呢?真是天大的笑話。

★☆● 法官濫判「駁回」,顯然有故意讓「違法的被告」繼續獲取「不法」的利益,法官涉「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意圖非常明顯。再者,「無知的法官」因為「濫判」,讓被告猶如獲得「免死金牌」,到處橫行侵害更多的民眾權益,這等「濫法官」一定要「革職」才能平民怨,一個只會「恣意妄為」凌遲提告人的「判決」,我若有權,絕對將法官「誅十族」懲之。

一個「小案」竟是連串的「濫判」和「濫裁」事件,法官百分百已涉「違法濫判(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新北地院院長得就「法官法20「職務監督」資格,行使21「職務監督之責」
    陳請人認為,法官無知濫判」,侵損原告權益,違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同理亦涉「法官法21條一項第二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新北院長得依法官法22條第一項,以「濫裁」再衍生「房產查封」事件,已「嚴重侵害陳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益」,及「損及名譽及個資大曝光」之侵權事件將本案所有受理法官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浪費司法資源的不良法官,全依「無知之濫判」負起所有職務判決錯誤」違背憲法第80條所示宗旨負起全責」,並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懲戒,以正視聽。 

 

By the way,本案會不會被「監察院」彈劾,或是「第四次刑事提告」被起訴。說實在「我也不知」,只能說「我已盡力」的在為「受憲法保障的權益免受侵害。
「公職者」皆該「善盡職責」為人民權益把關,要能「主動發覺違法」,要能立即「排除侵權」,但就本案而言,是一個「小。小。小。」的案,竟然拖到「30多年」也沒人管,當初申請誰核准,驗收誰簽收,審計誰稽察,都是個「問題」,我只能說「中華民國」一個「好棒棒的官警商一家親」呀!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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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欣泰石油氣土匪行徑誰包庇。集「氣爆死傷」影片,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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