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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敬啟者您好:有關..發文字號「北水字第0980244617號」,核准98峽使字第274號使用執照,並未完成「建物用戶排水」會勘一事,說明如下:一、用戶排水設備完工檢驗係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法規及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檢驗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二、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係屬建築技術規則範圍,並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屬於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7342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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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呀!「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那麼「鋼筋水泥」也是「隱蔽部分」,當然「依同理」那也不用驗了嗎?
WOW~ 「住」真不安心呀!

再提一事,「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屬於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對我而言,我個人認為是「強辯之詞」,我曾親自去「工務局」數次,那位「高壯」的主管,就是那位袒護「闕錦文」的那位『主管』啦!他『袒護』的辯解直指「郵差常寄錯地方」,可笑的事『不用查,他就先推諉責任給郵差』,平平都是「公屬機關」,同理心點罷!結果呢?「闕錦文」已確定「職責失誤」了。「強辯推諉」也非常適用在「污水管查驗」上,這位「高壯主管」親口告訴我「職責歸水利局,不關工務局的事,去找水利局啦!!」(頭上三尺有神明),現在「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屬於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告訴「水利局」再回覆我,說到底「工務局」從頭到尾,根本沒「審核」到「污水管」這部份,至於「所有隱蔽部分」,換言之『統統沒有審查』,倘若是僅就『看得到』才作「審查」,試問「隔間」也看得到,但「會勘者」竟全『沒看見』,因此,「官、商」那環節出問題呢?我不知!但我知「雞蛋密密也有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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