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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新北市審計處回覆之審新北二字第1030001186號,內容實在太唬濫且過度粉飾暨嚴重包庇,完全沒有追索公益補助款已撥放之所有款項及相關刑事違法細項.
說明二之前項中項,疑似應該是說經審計核查也證實不適吧!!才會爰轉政風處妥處.這等同是審計推諉至政風了事嘛!!為何審計單位查屬後,所屬即是監察單位,何以沒有將相關違紀的公部門所有連帶人等,一一移送懲戒委員會議處呢?而詐領的社團也放任它,沒有依證據追索公益款呢?也沒提告,反而爰轉政風處呢?
末項,查無.....真是無言透頂,倘若查無,肯定是偽造至其它款項中吧!!一句查無就證明,社團的違造文書之功力高強,也顯現審計查核的無能.
說明三,申請補助款簡易之缺失及歸納癥結原因,將適時....檢討辦理,本人認為是一種緩不濟急的縮頭烏龜行為,建請將所有申補程序一五一十全部公開讓民眾知道,這也是公開資訊的必要內容,如企劃,公告,活動報名清單,活動時間起迄,活動相片,活動簽章等,只要被當作人頭的人,自然會跳出來檢舉.目前活生生的證實,檢舉人參加的排舞班,里長都跑來承認"款項用到別處",審計還敢回覆沒有長風排舞班,那不是活見鬼了嗎?不然就查有沒有檢舉人報名的名冊不就知道了嗎?還查不出,還辯什麼呀!!
說明四,收費,疑似....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查明妥處,查證後業自撥補款扣除,那麼...這事是肯定查證無誤了吧!!然後,扣除就了事了嗎!應該不是吧!!還有相關刑責吧!!亦....之前每年亦是收費,不查嗎?是說一僅作一,沒有連帶嗎?再次證實審計的查核無能.
說明五,撥放浮濫還推到改制前,這是什麼說詞呢?中華民國滅了嗎?並沒有吧!!憲法還是有效吧!!強推改制,那被詐走的公益款呢?不必追嗎?此項之所有內容與上項說明二之前項是完全一樣的作法,比對一下吧!!檢舉人可以搜查這般詳細,何以審計人員,手中握有所有資料,卻完全如同瞎眼呢?在在證實擺濫啦!!
說明六,誤會嗎?並不是啦!是公然教導,否則為何所有核銷都一一通過呢?
綜上,
1.請公務部門別再當瞎眼人士.
2.法令有規,依法執法,是公務員之職責.
3.嚴責追索公益款浮濫撥補.
4.公務核銷之機關及單位,未依法令,屬怠惰是失職,該嚴懲
5.不法社團之申補, 全都一致SOP,歷年都沒改變,如同說明五是99年,和說明二前項是102年,那麼100年和101年不查嗎?不追索款項嗎?
6.不法社團手段用盡,人頭到處跑,互相支援虛誇人數來詐財,明明會員600人,也收取入會費和年費,卻查出登錄僅1/4,那...實收款項呢?結果是600人分算各協會,然後內部活動就一起參加,一起來詐公益財.只要用心多瞧核銷相片就可發現同一臉孔,出現在同時間卻不同活動名稱裡,可真是比宋七力還更神的奇蹟咧!!
7.一罪一罰是中華民國刑法所示之法令,上述幾乎全涉刑法,卻完全不作為,這算那門子的公義呢?
8.提幾筆就筆筆中獎,那手上的百筆呢?要爆也不是不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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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Mar 20 Thu 2014 11:27
【新北市審計處】審新北二字第1030001186號,內容實在太唬濫且過度粉飾暨嚴重包庇,完全沒有追索公益補助款已撥放之所有款項及相關刑事違法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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