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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回覆
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該時段使用,為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並由大都會排舞協會授課,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規定,對於里辦公處因開辦之活動使用市民活動中心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另該協會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並非員林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已於103年5月20日依規定至本所申請租用繳費。另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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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於信中陳情事項說明如下:經訪查該團體確實有收取入會費,惟入會費主要用於一般行政事務及購置音響耗材設備、慶生項目等消耗性事項,收入與支出屬合理範圍,且無支付師資費及營利行為。次查該團體2至4月使用員林市民活動中心為員林里辦公處所主辦之活動(詳如您所附之招生海報),惟該里辦公處漏向本所申報,以致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未及登載,因為未完成申請程序,本所已請該團體補繳2至4月場地使用費,5至7月使用場地費已申請並繳納。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管理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機關、團體或個人租用市民活動中心須至本所申請繳費,費用則繳入公庫,並無里長經手之情形。關於各活動中心租用資訊,本所將檢討改進,縮短公告之行政作業期程。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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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說一作一,機器人嗎?
2.緝查無誤,款項呢?又是查到當天算起嗎?
3.大都會排舞協會為立案登記之社會團體(核准字號0970050911)與我持有字號是不同?是怎樣亂查又亂回覆喔!!公文書是這樣搞的嗎?
4.員福里辦公處辦理之活動,根本沒公告,也不審驗資格,績效是矇眼嗎?還穿制服,員福里民之參與人數究竟是多還少?何以別里知道活動,本里卻沒人知,管道呢?
5.收費...班費?什麼班費呀!水電用公費?教練是志工,連耳麥電費要民眾付費,算是公益嗎?運動就運動,慶什麼生日,每月慶生一個蛋糕800元,12個月9,600元,收班費400元,人數估30人合收12,000.當然並不止慶生還外加送禮,更有聚餐等情事,參加單純運動,何須要大費周章大搞"應酬",就不能落實"活動中心作運動"一件事嗎?如果額外的活動不要計入,讓民眾參加沒負擔,這樣不是更符公益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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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May 29 Thu 2014 11:40
【瞎眼緝查】新北市政府無能管理『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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