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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回覆

MA201411050194 / 103.11.28 北市民治字10333463300號
您好!
有關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回復不滿意1案,市長相當重視,已交由本局彙整並再次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及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一節,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來信所指每年各社團拿公益補助款辦理「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一節,查本府社會局補助計畫訂有審查及查核機制,如有所指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本府社會局將依法查處。
(二)另來信指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相關法規一節,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本局承辦人:洪國翔,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有關區公所「自主裁量」過度濫權一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本市區公所均依上開規定行使裁量權,倘若有裁量瑕疵之個案,請您提供予本局,本局將請相關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20141128非常不滿意
千真萬確,社團吃吃喝喝用公益款,何以故意"視而不見"呢?
一條紅布,幾張相片.一份永遠套用的制式成果報告,這樣就沖銷公益款,未免太"過時"的作法.
現在都資訊時代了,還搞這....難怪臺灣敗的那麼快,都快地"地獄"還在"快樂似神仙"喔~~
範例: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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