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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資訊局.社會局.教育局.國稅局.
台北市e點通之場地租借申請方式有,親自、委託申辦、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申辦(全程式).
但今天大安區,開放場地租借,卻無法於網路開放,嚴重的侵害民眾權益,當然免不了的包庇黑箱作為又來了.
強烈要求及調查,尤以--免費的長期霸占,公物私用的不合法使用者:
1.公務收件入檔之電子編號(人工單據,當然事後偽造就有囉!!).
2.里辦公室活動,要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開班授課字號及企劃書.
3.里辦公室活動,要求出具--里民資料,以符-里民權益.
4.活動期別,及師資證照.
綜上,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所有期間之時段,予民眾選用,不要老是搞黑箱,民眾反彈是很大的.
依憲法人人平等,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大安區是"沒有法令常識"的公務員嗎?還是私廂收授有私下好康呢?還是擺明是--地下二房東呢?...照判斷"都有".
公資財私用,不公不義~~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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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回覆
您好!
有關您致向市長信箱反映使用市民e點通申辦本區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本所說明如下:
一、本區區民活動中心關於104年1至6月場地租借申辦時間訂於103年12月4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止,地點為本所10樓大禮堂,12月4日下午1時30分以後時間,民眾可至本所8樓民政櫃檯辦理或利用市民e點通申辦。
二、本次申請租借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民眾非常踴躍,以致12月4日上午,大部份場地皆已租借完畢,本所僅能就尚未租借之場地及時段開放市民e點通申辦,本所並無包庇黑箱及侵害民眾權益行為,造成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如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相關建議,歡迎逕洽承辦人員:李炉山(聯絡電話:(02)23511711轉8205),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最後祝福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區長蘇素珍 敬上
20141212滿意度
有必要公開所有申請文件,尤其是場地免費提供使用的租借.
不公不義且未具主管機關核准的開班授課或長期定時定點的非公益活動,都是不具使用公物的權利,
再者,多數申請者概以假藉里辦公室活動,所申請的私人活動,其活動成員未具各里身份的民眾,又未主管機關核准字號,更是佔有9成9.
上述以公物免費提供毫無績效之個人經營式的班別,就法令全數是違法.
且全數皆以招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年費,又違納賦公平.
此等..毫無法令依據的租借程序,實在是"濫權"極至.
台北市各區有必要公開所有"場地租借"免費場地使用之活動清單,讓全民檢視,
就政府公開資訊法,隱匿不公開.視同是"包庇",
對此,還是一句"大黑箱",以信義,大安.更是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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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103.12.17 北市安民字第10334421400號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對於本所處理本案情形回應不滿意,本所至表遺憾,並再次向您說明案件之處理情形,請您 諒察。 一、本所一向秉持公開、公平原則辦理本區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並依此一原則定期將各區民活動中心之場地租借之相關訊息(包含當日每日使用時段人員之班別課程及課表等),公告於本所網頁「為民服務/區民活動中心/使用時段表」,並張貼於里辦公處及區民活動中心公布欄,供民眾查詢參閱。 二、另依本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區民活動中心提供下列活動:(一)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二)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三)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因此,里辦公處為聯繫里內里民間情誼,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辦理之各項里鄰活動並依規定繳費,本所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借用並無不當,更未有您敘述之黑箱作業隱匿不公開之情形。 三、關於您反映時段遭某些申請人長期定點佔用之問題,為您說明本所對於借用情形良好之申請人,如屆申請到期日仍有續借之需求者,依前項設置要點第10點第3款准予續借。 三、您前針對e點通系統場地租借相關事宜業多次反映,本所均予適當處理並回覆您在案(北市安民字10333481200、北市安民字第10333640600號、北市安民字第10333481100號、北市安民字第10333893000號、北市安民字第10334329600號),如爾後再次反映,本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覆,尚請 諒察。 如您對於前述回覆內容如有其他建議事項,歡迎與本案承辦人員張聖屏(聯絡電話23511711轉9203)或李炉山聯繫(聯絡電話23511711轉8205),我們非常樂意為您服務。 最後祝福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區長 蘇素珍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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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滿意度
嚴重違背"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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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Dec 04 Thu 2014 16:35
【弊案】台北市公務黑箱作業大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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