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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法令的滯礙難行,

 

本人非常的了解,

 

但非~~法令的不週全所致使,

 

而是~~全都卡在"公務員"的態度及作法,

 

長期的縱容暨不作為的執法心態上,

 

將公物私人化,產生必要費用全都公帑支出,

 

包庇圖利,完全不需報稅.

 

 

 

附上一則"答非所問",且"雞同鴨講"的台北市政府承辦員的回覆,

 

看完直覺都快"腦溢血"的檢舉回覆文.

 

 

 

整個檢舉回覆是拼湊的,是無關陳請的,是封亂回,最後又稱"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

 

 

 

WOW~~公務員是鬼打牆了嗎?

 

 

 

根本無視"檢舉函",僅當是"陳請文"在作一般回應!

 

 

 

誰能依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給予陳請人明確回覆???

 

 

 

重申,檢舉文耶,可以如此草率亂回覆嗎?

 

 

案件編號: MA201501051086 / 發文字號: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

去電詢問中山區承辦白先生就說明(),何以回覆,答稱-沒回覆-,倘真如此,恐怕-彙整者-偽造不實來回覆,是損及公務員的執法形象~~ 該好好查辦吧!!

 


 

 

 

案件編號:
(Case ID)

MA201501051086

安全密碼:
(Password)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檢舉: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霸占使用,該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誰該負責呢?請政風大力緝查,以護多數民眾權益.別再吃案了!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主旨: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歷年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非經主管機關核準及稅務機關申登和師資認證資格等程序,使用公物毫無績效,浪費公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卻是公然包庇.圖利.背信.貪污.的對價利益存在, 無償免費長期霸占之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肯定是一串公務員該作為卻不作為的擺爛造成,揪出違法亂紀之公務員,還民一個公平正義的台北市.

本人於台北市e點通系統,依法申登場地租借是屬全額付費式的租借(201411127248005002A/201411127248005004A/201411127248005006A/201411127248005008A/201411127248005010A),屢屢被莫名其妙;的無法無天作為,取消或駁回資格,就合法程序而言,本人守法.
然公務機關最終決定,竟是違背法令,私廂收授於下列違法者使用:
1.長期占地為王的無償霸主-里長.
2.里長提供長期收費的特定團體及特定人,儼然二房東,該等使用者的特色是:
2-1.活動中心完全無償免費提供給長期霸占者.里長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
2-2.課程完全未經該課程之主管機關核準即自行開課.里長以越權,涉圖利.
2-3.課程師資皆無具合格師資資格.
2-4.收費未經稅務機關登記之執行業務.里長涉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2-5.綜上,里長並非專業人士,對於課程根本毫無能力判斷,且不具課程之主管機關資格,更非是稅務機關,亦非教育單位,竟可越權允許,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即隨便允以同意場地使用.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更是越權涉圖利,還是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就目前台北市12區中,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卻都是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為名義,完全未具任何主管機關合法核可之開班授課的文件或是經過稅務機關同意執行業務之人士,亦不是教育部或認證機關所頒之師茲,如此的違法濫用活動中心,假公濟私及排它性,完全不符使用條件,何況還有變項收費事實存在.

徹查,
1.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透明公開,要求無償免費使用場地之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士之出具下列資料:
1-1.提出課程經主管機關核準之開班授課之公文原檔(不能提示字號,避免偽造文書).
1-2.提出稅務申報證明及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稅證明.
1-3.提出師資證.
1-4.提出課程簡章.
1-5.提出課程參與之該里民眾資格審驗證明.
1-6.提出長期無償使用之實體績效報告.
2.里長為低層公務員,藉職務之便恐嚇威脅使用場地者,時有所聞,本人親見親臨,檢舉字號:MA201501050777及MA201501050789. 
3.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儘速徹查所具之申辦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法令.

要求:
1.本人依法申請租借,是全額付費,卻被違法者免費借走,不公不義的程序.
2.最終使用者,公開聲稱全部活動中心都有收費事實,但台北市政府的政風全數睡著了即便屢屢檢舉,卻因故意不查,吃案結束所有檢舉案.
3.該等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名義,無償免費使用者皆無具主管機關核准開班授課,也未誠實申報稅務,更是無具師資資格
4.綜上,憲法所言之法令,在台北市只要里長說得就算,實在太好笑也非常可恥!!
5.強力要求,先徹查大安.信義.中山等,再擴週邊.一旦皆是無具資格,請:
5-1.歷年里長該負責,一個也不要漏.
5-2.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該款本該入公庫的收入,若入里長私人口袋者,當是貪污.
5-3.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還需嚴以刑事.民事處份之~以敬效尤.
5-4.查辦里長個人選舉之參與者,是否皆為場地使用團體站台,若有對價關係,肯定是成立的.
6.將活動中心租(付費).借(免費), 全部公開,尤其免費更該全部公開,如申請文件,附件還含開班授課核准公文,稅務申登證明. 課程師資資格.課程期間及時段.
7.該懲戒或法辦的,請依法吧!!杜絕里長土霸王的存在.別再吃案了!


以上處理結果請台北市市長.民政局.中山區公所區長.政風,各單為需以正式公文回覆本人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民政局、大安區公所、中山區公所、信義區公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民政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5/1/3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已交由本局彙整辦理,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市信義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信義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市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市府指定之活動、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使用為主。爰尚無課程及師資或參與民眾須經資格審驗核准之法規適用情形。
(二)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予里辦公處活動,依前揭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得僅繳納水電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場地使用費以7折計算。」爰未有包庇無償長期違法使用之黑箱作業情事。
(三)本所均依規定辦理本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事宜,如目前可供租借時段仍未能滿足您的使用需求,有任何問題或欲瞭解其他可供租借之時段及活動中心,歡迎逕洽本所查詢。
(四)承辦人:唐福元,聯絡電話:27239777轉812。
二、另有關本市大安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大安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 本所一向秉持公開、公平原則辦理本區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並定期將本區各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之情形公告於本所網站及張貼於區民活動中心公告欄,供民眾查詢參閱。
(二)另依據本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使用為主:1.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2.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3.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因此,本區里辦公處為聯繫里民間情誼辦理之里鄰活動及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之正當活動,皆依規定辦理租借事宜並繳納相關費用,本所並未有包庇無償長期違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之黑箱作業情形。
(三)承辦人:李炉山,聯絡電話:2351-1711轉8205。
三、另有關本市中山區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中山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 重申本所104年1月12日所述,陳情人於臺北市民e點通申請租借本區埤頭區民活動中心(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本所均依申請者登載之日期、時段、場地等已租借予該申請人,並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算」辦理,並無取消或駁回其資格之情事。
(二)承辦人:白建舫,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
四、有關您反映本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遭假借里辦公處活動長期霸占一事,本局了解後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機關為區公所,旨揭反映事項前開相關區公所已說明在案,若您仍有其他疑問,建請洽詢區公所相關人員。
(二)因本案已多次答復,爾後若為同一事由陳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
(三)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藍世聰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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