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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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歷年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非經主管機關核準及稅務機關申登和師資認證資格等程序,使用公物毫無績效,浪費公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卻是公然包庇.圖利.背信.貪污.的對價利益存在, 無償免費長期霸占之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肯定是一串公務員該作為卻不作為的擺爛造成,揪出違法亂紀之公務員,還民一個公平正義的台北市.
本人於台北市e點通系統,依法申登場地租借是屬全額付費式的租借(201411127248005002A/201411127248005004A/201411127248005006A/201411127248005008A/201411127248005010A),屢屢被莫名其妙;的無法無天作為,取消或駁回資格,就合法程序而言,本人守法. 然公務機關最終決定,竟是違背法令,私廂收授於下列違法者使用: 1.長期占地為王的無償霸主-里長. 2.里長提供長期收費的特定團體及特定人,儼然二房東,該等使用者的特色是: 2-1.活動中心完全無償免費提供給長期霸占者.里長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 2-2.課程完全未經該課程之主管機關核準即自行開課.里長以越權,涉圖利. 2-3.課程師資皆無具合格師資資格. 2-4.收費未經稅務機關登記之執行業務.里長涉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2-5.綜上,里長並非專業人士,對於課程根本毫無能力判斷,且不具課程之主管機關資格,更非是稅務機關,亦非教育單位,竟可越權允許,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即隨便允以同意場地使用.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更是越權涉圖利,還是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就目前台北市12區中,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卻都是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為名義,完全未具任何主管機關合法核可之開班授課的文件或是經過稅務機關同意執行業務之人士,亦不是教育部或認證機關所頒之師茲,如此的違法濫用活動中心,假公濟私及排它性,完全不符使用條件,何況還有變項收費事實存在.
徹查, 1.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透明公開,要求無償免費使用場地之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士之出具下列資料: 1-1.提出課程經主管機關核準之開班授課之公文原檔(不能提示字號,避免偽造文書). 1-2.提出稅務申報證明及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稅證明. 1-3.提出師資證. 1-4.提出課程簡章. 1-5.提出課程參與之該里民眾資格審驗證明. 1-6.提出長期無償使用之實體績效報告. 2.里長為低層公務員,藉職務之便恐嚇威脅使用場地者,時有所聞,本人親見親臨,檢舉字號:MA201501050777及MA201501050789. 3.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儘速徹查所具之申辦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法令.
要求: 1.本人依法申請租借,是全額付費,卻被違法者免費借走,不公不義的程序. 2.最終使用者,公開聲稱全部活動中心都有收費事實,但台北市政府的政風全數睡著了即便屢屢檢舉,卻因故意不查,吃案結束所有檢舉案. 3.該等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名義,無償免費使用者皆無具主管機關核准開班授課,也未誠實申報稅務,更是無具師資資格 4.綜上,憲法所言之法令,在台北市只要里長說得就算,實在太好笑也非常可恥!! 5.強力要求,先徹查大安.信義.中山等,再擴週邊.一旦皆是無具資格,請: 5-1.歷年里長該負責,一個也不要漏. 5-2.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該款本該入公庫的收入,若入里長私人口袋者,當是貪污. 5-3.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還需嚴以刑事.民事處份之~以敬效尤. 5-4.查辦里長個人選舉之參與者,是否皆為場地使用團體站台,若有對價關係,肯定是成立的. 6.將活動中心租(付費).借(免費), 全部公開,尤其免費更該全部公開,如申請文件,附件還含開班授課核准公文,稅務申登證明. 課程師資資格.課程期間及時段. 7.該懲戒或法辦的,請依法吧!!杜絕里長土霸王的存在.別再吃案了!
以上處理結果請台北市市長.民政局.中山區公所區長.政風,各單為需以正式公文回覆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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