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訴訟原告是需先拿出裁判費才會受理,
若經過救助,
是會等到終結確定,
裁判費計算,你就要看緊一點,
因為"算錯"可能性極大.
尤以主標的金額和連帶標的,
可千萬別讓自己再度成為一個受害冤大頭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另併算其價額」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633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訴訟主標的與訴訟連帶標的是不同主張,與訴訟主體有關即是主標的.
於標的認定的同時,
原告該強烈主張區分標的計算,
不然,連律師可能都"不會"的裁判計算,
很多根本"不管別人死活"的爛律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再者,裁判費計算錯誤要求重算,可參(99年度抗字第731號),
裁判金額由776,733,降至481,653,差距高達295,080
這些都不是律師看出來,
全是原告抗告,所裁廢重算的經歷.
然..律師打官司輸,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這種律師還真是"學藝不精的司法敗類",
怎有臉出來持業呀~
將別人的官司打得,外帶賺一筆高額裁判費,
還真是奇蹟呀~~
反正,最後倒大楣要繳裁判費又不是律師,有沒有看懂判決,都已成事實,無解;當然裁判費算錯,無關他屁事,死活是繳款人自擔吧!!
接著,沒繳裁判費,強制執行處,就會千方百計的調出資料,有存款就一毛不剩的直接扣,不管法院自己有沒有搞錯,就是扣就對了.
然後,銀行或郵局就跟著"扣",事後也不告知存戶.
這種"搶錢"如土匪作風,千真萬確發生在"法院".
法院違法還不要臉的要求"被扣存戶"依法限期提異議狀,
至今存款依舊扣押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