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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的政府不正常的公務體制
#不正常的包庇圖利惡習
#不正常的官商欺壓民眾作風
2020.03.19依法向經濟部要求「公用天然氣」違法敷管進行「稽查」
查證: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故社區任一產權人之法律適格性「於法有據」。
會勘人員:
建物共有產權人、新北市政府經發局綠能科楊股長及林育正、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賴先生、欣泰公司數人身份不明

時間:2020.03.19-10:11~11:26
法源:
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就「違法敷設」會勘。
說明:
欣泰非本社區產權人,且未經任何產權人同意即「違法敷設」公用管線於頂樓平台上,供其「企業之運輸圖利」之用,目前亦持續『營運賺錢』中,刑法之「竊占」應屬事證明確。
本人是私產共有人之一,遵依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本次會勘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本社區共計55戶之「樓頂共有之公共空間之公共使用權益」,不被「欣泰」侵害。
欣泰未經「權責機關」准予,也無產權人同意,偷偷「違法敷設」營利主輸氣管線於「私產建物」本體上,明顯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規定。
欣泰恣意妄為「違法敷設」,經一再陳請,無奈權責機關「新北市經發局綠能科」總是無視法源,一再的「包庇」明顯的「圖利」欣泰,公務機關聯手欣泰「欺壓私產民眾」,令人無法認同。
欣泰侵害本建物產權人之「產權樓頂的公共使用權益」,欣泰公司目的是損害私產人權益為謀「自身不法利益」。
這種官商聯手「欺壓私產權益」,已達無法無天境界,憲法第15條簡直是「廢法」。
註:
1.管線敷設與地面距離,居然沒人知道。
2.管線敷設規範,欣泰稱「公司規範」,誰核准沒人知。
3.經發局通知會勘管線,欣泰居然提前偷偷來「黏貼膠帶」,顯然意圖「隱匿銹管」真象,應證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事實囉!
4.本次會勘,我以「公共空間」之共有人資格,怎知經發局無視「共有人」之權益,推諉成「單獨產權人」,意圖「妨礙」共有產權人之權利行使。
5.新北經發局本次會勘,理應派出「專業第三方」來「稽查不法」方符「公正」,怎知卻是以「洩密通報」欣泰一同來會勘,這種「監督」方法,跟先前的所有「檢舉」處理原則都一樣,意圖「勾銷不法」,在「沒糾正不裁罰」的情況下等同沒違失,擺明「吃案」,作法真令人「可笑」,「天然氣事業法第七章罰則」也是廢法囉!
6.會勘程序的全程,「新北經發局」完全不會「依法執法」,單聽「欣泰」,而我說的,根本不理會,只會說依據「訴訟判決」,我看「新北經發局」這個「權責機關」,連「基本常識」是什麼,恐怕都不懂吧!再者「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與「違法敷管線的現場」完全不符,對「私產」的侵權問題「權責機關」就成了「睜眼瞎子」,完全沒有公義良心,只要求「依法執法」而已,不解「新北經發局」不處置就是不處置,如此藐視法令,是想官商聯手欺壓私產權人到何時呀!
7.本社區之外牆及樓頂之公共空間上,所有「違法敷設」的天然氣輸運之主輸氣管線的維護記錄,為何不能要求欣泰出具「法定的記錄保管期限內」所有記錄呢?「新北經發局」是想包庇什麼呢?我猜欣泰應該會隨便「忽悠」吧!等我看到後,肯定會「打臉」回欣泰,反正「欣泰被我打臉」已經很多回了。

確定,
1.有看到銹蝕,無誤
2.在建物本體爬上爬下,無誤
3.會勘前,偷偷於銹蝕管線與膠帶敷貼,故意隱匿銹蝕現狀
4.現勘證實有防火巷,也有天然氣管線,足以提供本社區現有用戶。新北經發局並沒有「依法」立即指出欣泰違法敷管的嚴重違失。看來新北經發局沒有「與法同邊,與民同在」,確實穩穩占在違法企業一方,企業門神無誤呀!

欣泰在私產建物本體上的違法敷管,在定期維護上,本社區55戶產權人若不開門,欣泰要維護談何容易呀!

後記,我一輩子守法,當然是無所畏懼啦,我根本不計「人命長短」,因此有生之年,絕對奮戰到底。

欣泰長期違法,公務權責機關就長期包庇圖利欣泰,本社區被侵權,結果卻是我個人付出「七萬元和個資全露」的代價,因此現在起,我誓言對抗「欣泰」到底,欣泰絕對要為「侵害我的權益」付出「千萬倍」的後果。

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就是「欣泰」的下場!

#依法執法形同空言
#法令是廢物
#恐龍法官無視憲法
#天理不容人神共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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