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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危險駕駛,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三、優良駕駛人。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再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七條辦理「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同法第三條第七款「 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6

再參獎勵經費來源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1

這筆獎勵,居然很多交警單位都不知道,經查證確實有法令,簡單說『得給』,為何目前都沒有完整請領獎勵金的SOP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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