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般建案慣例是,建商於簽約時,會一併讓訂戶於「撥款委託同意書」上簽名,建商依此「撥款委託同意書」,就可「名正言順」,直接請銀行撥付轉入「建商」的帳戶。

其實,建商要求簽「撥款委託同意書」是『不合法』的,主要原因是「訂戶」已簽有「房價總額」的『本票』債權。若訂戶於「撥款委託同意書」、『本票』二項都簽名,這樣全都是建商佔「優勢」的一方了。
依據銀行貸款辦法,銀行房貸人是「訂戶」,撥款入「訂戶」帳戶後,「訂戶」即可「自行運用」,建商並無權要求簽「撥款委託同意書」,此舉如同綁架「訂戶房貸帳戶」。

就上項理由,銀行直接撥付給建商而未經房貸人親簽填齊相關轉撥單就屬『不合法』。即便簽有轉撥單,而該單據上之日期,肯定是房貸撥付給訂戶,才能動用由銀行『轉撥』給建商,至於「銀行撥款」給房貸人,是那一天,因為中間有一層「銀行審核程序」,因此誰都不知道撥款日。至於房貸核准後之「撥款日」,是必須由訂戶同意,不然房貸撥款下來即需開始支付「利息」,常理是『沒人想多付利息』罷!

再者,「撥款委託同意書」大都簽於簽約時,房貸轉撥於「銀行審核後」,前項會簽『房貸金額』由訂戶親簽;後項之『轉撥日期』根本不是訂戶親簽。試問「直接請銀行撥付轉入「建商」的帳戶的程序合法嗎?」,依法,銀行轉撥單據應屬『偽造文書』的單據喔!即便訂戶事先簽有「撥款委託同意書」。

總歸一句,很多「屋況糾紛」,都是於屋況尚未完成驗收程序,因簽約時簽有「撥款委託同意書」,銀行根本不看『訂戶』是不是簽有「驗屋確認書」,即將房貸總額全撥付至建商指定的銀行戶頭了。倘若「訂戶」若懂此舉『違法撥貸程序』,就可向銀行求償,可惜了解的人並不多,最後都是「吃虧學乖」。

總結,簽約時訂戶簽有『本票』債權給建商,建商就不能要求「訂戶」簽「撥款委託同意書」,一旦「屋況」未改善至滿意程度,「訂戶」當然可以拒絕「支付」房貸款,如此一來,「訂戶」手上已有『很大籌碼(數百萬現金)』,相信建商就會一一改善建物「屋況」,直到訂戶滿意為止,這樣才符合「公平交易」與『誠信原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