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用戶向瓦斯公司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原則不收取本支管補助費。但若用戶所在地區偏離本支管等,瓦斯公司需敷設專用本支管供氣,為利用戶使用天然氣之權利及擴大天然氣使用,在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下,瓦斯公司得收取本支管補助費:
1.申請裝設之用戶所在地區尚無既設之本支管。
2.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3.應備本支管補助費之計費方式及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


瓦斯公司於營業規程規定,新設用戶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需繳交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其中以表內管、表外管工料費、道路修補費及本支管補助費為主。

用戶使用天然氣所需裝置之管線,約可分為本支管(高、中、低壓管線)、表外管(本支管分接點與瓦斯計量表入口間)及表內管(瓦斯計量表出口與爐具間)3部 分,依其功能分類,表內管及表外管屬用戶專用,瓦斯公司依實際敷設長度與規格,由用氣之用戶負擔屬合理,但本支管屬於瓦斯公司供氣之主要幹線,已包含於從 量費(氣體售價)中,故除非同時符合上述三條件外,本支管補助費原則不應再收取。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若瓦斯公司在97年3月14日收到經濟部函示後,對未同時符合函示3條件之用戶仍收取本支管補助費者,已違反經濟部函示內容,用戶可視個案情況向瓦斯公司主張退費,若用戶係同時符合函示3條件者,瓦斯公司也應該向用戶作詳細說明收費之理由。

能源局表示,解決裝置收費問題之根本辦法,宜儘速通過「天然氣事業法」(草案),該草案業已提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俟「天然氣事業法」完成立法,將依該法授權訂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進一步明確規範瓦斯公司裝置用戶管線收費之方式。

對於用戶使用天然氣權益,能源局一直相當重視,例如在95年已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將原用戶每月固定繳交之12度(或10度)之基本度費用調整為每月固定 60元之基本費(包括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等成本),並同時調降氣價(從量費),由於基本度概念係為用戶無論有無使用天然氣,須支付瓦斯公司 固定發生之成本,惟基本度費用會隨單位氣價調整變動,尤以近年在氣價上漲驅勢下,更顯示能源局95年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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