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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收回文
案件編號:MA201405090127
案件主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反映於103年5月8日點閱e點通,查詢場地租借之行政區,僅看見103年5月19日之後的紀錄乙事,經查以e點通申請活動中心,其繳費期限為10日,為避免先申請後取消或逾期不付費的情形,抑或與民眾臨櫃申請同一時段場地,兩造先後難以釐清之爭議,始將系統後端設定為僅顯示10日後之使用情況。惟臺端建議甚佳,本所將朝公開使用資訊
及各種便民方向努力;但宥於繳費等系統設定問題非剋日可改善,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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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問卷:
1.公務機關有收費事實,違活動中心使用辦法,且該收入為租賃收入,請問依法申報了嗎?
2.營利之用,以廉價之租金,轉租顯圖利.
3.里活動中心,所辦之所有活動,涉及體育運動類,恐有運動傷害之事件發生,持教之教練之合格證照為何?倘涉受傷或致死,若是承租,恐怕"國賠事件"逃不過,倘若是占用而無租用記錄,恐是與民發生"糾紛",也會因"監督不週"難脫其責,而需連帶負責"國賠事件".
4.倘租,即是所有活動場所之安全.防火.衛生,亦需接受檢驗",場地之合法性及安全性",猜想應該都沒接受檢驗才是吧!!
5.承租允收費,此事違"營利行為",且未據實承報"國稅局",協助營利者逃漏營業稅和個人執業所得稅,難脫涉"協助逃漏稅"之責.
6.里活動中心所租收之金額,亦涉稅捐課徵之公平性,試問土地與房屋稅,是否連同繳付了呢?
7.同上,電費理該是營業用電才是吧!!(1911查報稱"低壓非營業電價")
8.主申請人或是講師.教練,無論租或借,一律都不能收費,一旦有收費,即便是一元,都是違法活動中心設立及使用要點,也違賦稅之公平性.

據台北市及新北市收費清單及活動中心要點,顯然已涉"違法"

詳閱使用要點,都言明"非以營利",卻是公家公然收費,又允許租借者向民眾收費,還有公器轉私用,的大舉非常占用還收費,有沒有長期圖利,有沒有瀆職,全部的申請文件.企畫書.及績效成果等...攤出,即可一目了然.

說真的,未免太"知法犯法"了吧!!

要求清查,活動中心之申請文件.活動企畫書.及績效成果,若無...肯定是違法占用,該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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