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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回覆如下
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3年5月9日致「市長信箱」陳情案1030509472號電子郵件,陳情公益社團相關事宜一案,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經查相關法條並無規定人民團體之章程須公開,另有關會員名單之審查,係理事會之權責,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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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及評論:
1.太過官僚又制式的回覆.
2.選挑回答,應該全數提問全數答.
3.無規定人民團體之章程須公開,另有關會員名單之審查,係理事會之權責,那麼看來這位回覆者顯然忘記法令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如此不專業又傲慢且怠惰的態度,該好好的評鑑其適任.
4.我莫名其妙的繳錢入會,卻不能看社章,不會很誇張嗎?第4條.第13條.第14條是寫什麼呢?那第1條又是什麼呢?什麼都不用管,何需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103051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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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回覆如下:
您好:  有關您於103年5月19日致「市長信箱」陳情案(案號:電1030519332),陳情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周昭如欠缺專業一案,嗣後將持續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另關於人民團體運作之問題,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有關章程之訂定及變更,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係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且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故有關人民團體之章程內容,主管機關原則予以尊重,惟仍不得牴觸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另人民團體之章程,為利所屬會員得以遵守,應將內容使會員知悉,並提供會員閱覽。有關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 (會員代表) 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故會員資格之審查,係屬理事會之權責。  感謝您的來信,倘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電話聯絡,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陳忠良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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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是超級不滿意,理由
1.官官相護--不思改善更不立即處置之前擺濫不作為的所有陳請.
2.既說"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惟仍不得牴觸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何以大都會排舞土城區及樹林區之規章的包山包海,都不審閱呢?簡直"莫名其妙",推究其社章及"公益本業",請問是什麼呢?看來該協會應該是看到我po的『社會團體從事各項活動,應以章程所定之宗旨與任務為範圍,未定入其範圍內之事項,非依法律規定,不得為之。』 ]之資訊才去修改章程吧,但也不能"包山包海"的嘛!!
3.稱"會籍資料... 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去函社會局查證已近一年多,卻完全不作為,更別說"回覆備查究竟有無問題",吃案吃太兇了吧!!
4."另人民團體之章程,為利所屬會員得以遵守,應將內容使會員知悉,並提供會員閱覽。"--此部份已多次要求,死就不給看,請依法盡到監督之責的作為.
5.倘若,大都會排舞協會收民眾錢,卻不講清楚,也沒核准招生開班字號,更不給"收據",也不給"社章",民眾提報社會局後,社會局什麼都不作,請問"這是什麼公益"呢?
6."周昭如"回覆文.還有未回部份--是怎樣呢?本回文也不該一併回個清楚嗎?
7.因此,上面如果都查不好,社會局等同是"超級無能,且故意協助假公益真詐財的圖利"的公務機關了.
8.公益是什麼?大量虛設社團,互相支援,(a)大社團內部"聯誼",舞曲未授權,音樂沒授權,舞序亂跳,也沒"國家級教練和裁判"受聘,且跳來跳去,也就是那幾支舞曲--完全不長進,這算是"觀摩和研習"嗎?(b)大辦吃吃喝喝"聚餐",康樂娛樂表演--熱鬧的餐廳,可以專心研習嗎?(3)大辦全省各地跑透透的旅遊,設團本就以設立地為公益地,全省各區各地都有社團,跨區等同違法公益之在地性,誇區對本業又有什麼關係呢?!!上述三大項違規,根本不符"公益" 法令,且未審驗其"公益本業"及"設立區域".因此,可以作"非本業",也可以"誇區",然後又是同一"組"的人,請問"公益績效"呢?在在都顯示"詐騙集團"所為之事,唯獨這群"社會局恐龍公務員"看不到,我判斷不是看不到,是故意圖利吧!!
9.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9-1.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9-2.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10.所有假公益真詐財,都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了嗎?摸摸良心,我肯定的說"沒有一件"是符合,竟然不符合,竟又不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請問社會局是幽靈公務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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