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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無能】台北市政府暨松山區公所,恬不知恥的一群公務員等同廢物,民眾之不幸,繳稅給這等廢物去作違法事,極度濫權不值得~~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09900號(MA20151210008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000號(MA20151210008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200號(MA201512100084)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300號(MA201512100082)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400號(MA201512100080)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100號(MA20151210007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100號(MA20151210007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200號(MA2015121000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000號(MA201512100071)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600號(MA20151210006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700號(MA201512100067)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800號(MA20151210006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900號(MA201512100065)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1710500號(MA201512100064)錯號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300號(MA20151210006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400號(MA20151210005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7400號(MA20151208004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4600號(MA2015120705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以上16件不同案件,松山區公所統一以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回復.回覆文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所的指教,對於遲至今日方回信,尚請見諒。其次有關您104年12月7日上午來電與市政信箱多次來信,詢問本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反映本所未開放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系統提供查詢,以及本所租借流程有相關疑義之事項,本所說明如下:
一、在臺北市民e點通知租借資訊及圖示說明不一致部分:
本所已於104年12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承辦人反映介面與圖示說明出現不一致情形,資訊局已於104年12月11日排除此問題,修改後的介面與圖示說明已一致,不致再發生操作疑議。
二、在欲申請租借時段案件審核不被通過部分:
經查您欲租借本區中正區民活動中心之時段,為明(105)年上半年週一、五晚間18:00-22:00,惟該時段已為他人以電話提出租借申請,致您未能完成租借審核流程,尚請諒察。
三、對租借案件申請之公平性持有疑慮部分:
本部分已由本所莫主任秘書召集相關人員,就您指陳租借疑義部分進行檢視: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 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區公所並得以依收費基準表收取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10日之限制。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是有關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的規定。
(二)前述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有多模糊空間,本所已建議民政局修正不合宜要點,並明訂繳費期限與各項申請方式(如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之租借案件受理之優先順序,以降低民眾場地租借公平性的存疑或爭議。
(三)本所租借率高達177.33%(以104年1至11月份為例),在12區排名前幾名;另因租借系統操作上較為繁瑣,且每筆租借資訊需以人工方式逐一作業,過程耗時,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讓本所有改進的空間與精進作為,提升效率。
(四)另為避免租借狀況及資料匯入時間差和匯入資訊時系統異常狀況,本所已草擬方案,近日內將行文建請市府民政局研擬相關改進措施並修正系統後端操作介面;而為避免因系統異常衍生租借疑義,未來民眾提出租借申請時,本所亦將記錄其來電時間,俾利日後查詢使用。
四、其他積極配套部分:
(一)目前臺北市民e點通有繳費期限之限制,為維護民眾線上申請市民的權益與公平性考量,本所所有租借案件將採同步受理方式,維護可租用區間民眾的權益。
(二)本所將於網站上公告最新租借期程,方便民眾查詢租借相關資訊,提供民眾藉由電話或臨櫃等方式詢問下半年度開放登記租借時間外的另一種選擇。
最後,再次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所亦會加強同仁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操作的教育訓練,同時持續精進同仁做好各項優質為民服務,本次租借造成您的多方困擾,本所深感歉意。如您對以上答覆內容尚有疑問或其他的相關建議,歡迎來電。
為民服務業務承辦人:黃誠德 分機152
謝謝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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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滿意度回復非常不滿意,回填內容如下

1.本人經過台北市政府公開申辦系統,所取得之合法案件,依法優先為"第一位",卻被偽造且"未有實質繳費"之"假申辦說詞所駁回,實令台北市政府之威信及公務員聲譽嚴重損害.
2.對於"已租借"說詞,松山區公所並沒有提出合法證據,濫權違法顯見故意.
3.所有未能依法執法之情事,所涉懲戒未見提出,又是一個官官相護之明證.

所有不當皆是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凸顯不公不義,將公資產轉變為私用資產,圖利營利者長期佔地為王及協助漏稅.

對回復文了無新意,毫無反省,不認錯之作為,令人感到公務員真是恬不知恥的一群廢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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