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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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2年11月18日7:55於環河北路民族西路被快車道違規右轉,撞到同行直行的機車,到場警方,有下列違失
未通知小孩之監護人
未經監護人同意而放棄送醫
未經監護人同意與簽章而以自行息事為處置結案.
至今肇事者未到家中向監護人致歉
至今尚未收到理賠

反問,警方處理程序可以跳過法定監護人嗎?去電後,處理員警辯有駕照即可自行決定,隔天主管來電稱有失誤,這整個程序,本來就是一個大違失.

再論法責,請問違規右轉又撞直行車,開罰了嗎?阻礙道路順暢開罰了嗎?
本人判斷,都可以隨意的自行息事,當然就沒有開罰吧!!

執法員警,難不成常識都不如我這個歐巴桑嗎?
跳過監護人之自行息事暨未具監護人簽章之理賠,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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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23接台北市回覆(參下),真是暈呀!!這群分案的人,是沒眼睛嗎『請署長處理未經監護人同意的自行息事,是否違法呢? 』當然就是中央警政署該處理的案件嘛~~還分案...是全盤性啦!!

而產生亂分案,就是資訊系統爛,都要填縣市,那,要陳請警政署的某人貪瀆呢?要選那裡呀!!笨系統,可見沒人實際全盤驗收(擺濫一族).

您好:
  您於103年1月22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經本署責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答復如下:

對於您陳指令郎於102年11月18日7時55分在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
與民族西路發生交通事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執法疑有違
失一案,本署已函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儘速派員積極查處
,並將查處情形答復您。感謝您的來信,如您對案件有疑義或有任何需要,歡迎與本案聯絡人員聯絡本案承辦人︰吳學偉 電話:2321-4666分機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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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承辦員收函是回不去,那我...就需重送,然後又去電給研考,由王小姐接聽(真是浪費我的電話費),不知會不會又亂搞.....

請不要亂分案啦!!是給署長啦!!
請不要亂分案啦!!是給署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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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註:本件無關縣市問題,是全省各區都會發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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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署長通盤研究並改善交通員警之交通事故處理的法令常識及必要遵循的法令,落實於教育訓練上,避免如下問題發生:
1.未通知車禍受傷之未成年的監護人
2.未經監護人同意而放棄送醫
3.未經監護人同意與簽章而以自行息事為處置結案.
4.切記千萬不要跳過法定監護人的合法程序
5.再論法責,
5-1.違規右轉又撞直行車,本應開罰.
5-2.阻礙道路順暢,也應開罰.
6.未成年因車禍受傷,警方違法的隨意自行息事,等同吃案,將來未完的理賠,試問該如何善了.

執法員警,難不成常識都不如我這個歐巴桑嗎?
請署長就上項各點的違失,好好的改善未來交警受訓時,即需確實讓準警員了解,否則,違失被人掀底時,恐怕是貽笑大方的把柄,更讓民眾不信任執行的公信力.

跳過監護人之自行息事暨未具監護人簽章之理賠,違法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689
全文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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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本人糾舉案號MA201401090086,以非常快速改正所糾舉之事.

但人民團體單位公務員連小姐並未受到懲誡.

今1999去電人民團體科,原是一位代轉,後稱連是承辦,轉給連接電話.本人詢問『台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為何其下允許10個委員會存在』.

(網址 http://www.metrolinedance.com/map.aspx?area=tpc )

20140121委員會的委員會

該員以非常不爽的口氣回嗆本人『為何總是針對大都會排舞呢?』『你是會員嗎?』『跟你有關嗎?』等等.

Wow~市政府居然存在如此的囂張的公務員呀!!怎樣呀!!三等親的違法,都視而不見,民眾幫你監督,一而再的通報(二個月達三次),該員還是很『不屑去修改』,倒想問你跟大都會排舞究竟是什麼關係,不然這麼『坦護』,還是拿了人家『多少好處呢?』,明明違法,明明錯誤,姓連的公務員是囂張什麼呢?

要求市政府:

1.案號MA201401090086為何不懲除失職怠惰的相關公務員呢?官官相護還是吃案呢?
2.『台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是什麼組織,為何其下允許10個委員會存在.這是怎麼法令允許其如此的括編組織呢?由此組織看來,似乎違反人民團體法第6條,請問為何找不到登記立案的資料呢?
3.該單位承辦連姓公務員已非屬可信任的執法公務員,對不適且嚴重且過度坦護不法,該處置!!.................公務員沒有擺濫的權利,要擺濫就不要幹吧!!

 

公務員沒有擺濫的權利,要擺濫就不要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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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5台北市政府回覆,由被投訴人回覆,真是太可笑了呀~~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關於您於102年1月22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收到,市長非常重視,並交由本(社會)局辦理。有關所詢「臺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為何其下允許10個委員會存在」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一、經查所詢「臺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為何其下允許10個委員會存在」一節,係「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網站所登載之逾期資料,該會非本局立案之團 體,係屬內政部立案之團體;惟本局已轉知該會移除所詢網站之資訊,至該會相關會務之疑義,建請逕洽詢內政部(聯絡電話:02-23565210)。
二、所陳承辦員口氣不佳一節,承辦員係為了解情況,僅係詢問與了解,並無惡意,若造成您的誤解,謹致上歉意。至所稱「為何總是針對大都會排舞呢?」一節,查本局並無登記立案之大都會排舞協會資料,併予說明。
三、本局聯絡人:連月霞,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 6956~8本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敬祝 順心、愉快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局長王浩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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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的處理是"由被投訴人直接回覆",
不是太可笑了嗎?
什麼都推不知,那為何不解釋"台北市體育會排舞運動委員會"是誰允的立案呢?
無能至極,
何以"該網站"極速的撤下資料呢?若非連小姐的私下通報,以公文往返,即編修應該超過一個月吧!!
此地無銀三百兩,活生生就發生在這群"擺爛公務員身上".


不想懲戒不法,不想移送公務員懲戒,放心...我可有一大冊"公務員怠惰陳請,卻吃案"啦!!
想玩就來吧!!

還確實真是-由你們這群怠惰無能又擺濫的公務員造成的社團亂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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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非常多的詐騙集團來電給我,之前都直接掛掉,後來...我真的玩一下,真的很好玩.

過程如下:

接到電話說『我是檢察官,你是xxx,對嗎?』我說『是』,他說『我們查到你的銀行帳戶,被某個詐騙集團,當作銀行戶頭』,我說『喔』,他繼續說『為了確保你的權益,我們需要你提供相關銀行資料』,我說『喔,不過...我正要出門』,他說『很快就可處理好』, 我說『喔』,他說『你附近有銀行嗎?』,我說『有』,他說『節省麻煩,提供你一個快速方法』,我說『喔,不行啦!!我趕著去台大醫院住院』他說『不會耽誤很久』我說『喔,不然去台大,你再撥電給我,好嗎?』他說『好』................過幾個小時,真的超守信用來電了,他說『我們繼續,不然你的案件會很嚴重』, 我說『喔』.......講超過一小時, 我說『醫生要我停機』 他說『不會耽誤很久』 我說『喔,不行啦!!醫護在催了』 他還蠻關心我,他說『你很嚴重嗎?要住幾天?』我說『對,大概一週吧!!』,他說『那....一週後的幾點再撥電給我』我說『喔』........過一週,還真的守信用來電了,他說『我們可以繼續嗎?』 我說『好』,然後順口問『太麻煩你了,不然你的單位在那,我親自去,也可審驗我的個資,還會帶銀行相關資料去給你,可以嗎?』他說『台北市忠孝西路...』 我說『好,我先辦出院,再從台大坐計程車去』,他說『好,等你』,掛電......10分鐘又來電『xxx你真幸運,我們破案了』,我說『喔,那現在呢?』他說『通知你,就是不用來了』我說『真的嗎?沒關係我去跟你們謝謝,反正很近,我剛要坐車了』他說『你趕快回家去休息,不要太累啦!』 我說『真的不需要嗎?』他說『不用啦,我還在辦另一案,很忙不說了』

在對話過程,沒有什麼,雖是詐騙人士,還真比一般人積極作為信用多了,即便當時已會同調查幹員要去抓人,最終因詐騙人士通知不用去,而讓他逃過一劫,算他好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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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一篇跳過監護人之自行息事暨未具監護人簽章之理賠,違法 !!一文後.覺得還有很多車禍注意事項,上網看了一下, 下文寫得蠻仔細,因此po上來分享,真的人惡面,我們無法預知,尤以經驗不足或是對方的惡意,亦或是處理公務者的一令一動,本人就超級的不爽,即便確定公務員怠惰,現在竟是所有的公務機關於回文時,都不會列入,以防列入案底,有礙升遷及考績和退休,這就是公務機關說要改善卻官官相護的實證,因此...公務員還是拿著"鐵飯碗"喔!!只是民眾過度投入並給與掌聲之際,根本尚未發現,這是公務機關『為平民怨』所施出的『詐術』罷了!!給一句貼切語『賤人就是矯情』囉!!

萬一不幸發生車禍,光靠"行車紀錄器"就夠了嗎 ?請您仔細看看﹝法醫﹞所寫的這一封信,對於您及家人朋友會有所助益。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一定要自備相機 (當只有一支手機時,定會因為發生車禍,不斷的使用,甚至於沒電池)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等...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

3.. 煞車痕 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原文網址: (轉)--法醫 寫給”開車族朋友”的一封信 - Fans News http://appnews.fanswong.com/show.php?id=339371#ixzz2qzzaDh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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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示之宗旨.
本人因自費開班,提供民眾免費參與,來提升體育運動,增強體適能,以減緩高齡化社會之老年強化身體的活動,立意及費用全由本人支出,在沒有代表及關係下,卻遍尋不到一個可以借用的場地.
經一年多查證,竟發現新北市里活動中心根本是某些代表和社團專屬之活動場地,完全不付費用又長期佔地為王的使用,經查有些根本沒有登記也沒申請,這種濫用情況是非常嚴重,宛如是不法社團提供會員活動的免費好場地(鑰匙拿一次,自己去覆刻一把,隨時進入,根本不用申請).
該長期的公器私用,又對社團有收會員費之實的作法,根本不符使用里活動中心之資格.
且里活動中心提供之用途,為該里民眾,何以開班收費又有不是該里里民,憑什麼來使用場地呢?
對於承辦員的放任監督,等同是故意圖利於開班收費的社團.

由於90%的濫用,讓民眾的稅金去繳付水.電.場地等費用給上述之收費社團,實屬超級不合理,何況擠壓到像本人此種立意良善,又不拿政府和民眾一分一毫的個人贊助者.

請依政府之資訊公開法公告里活動之....週次/活動時段/活動承租人和社團名稱/活動類型/活動時態/活動總人數/是否繳付場地各項費用予地方政府/
範例: 星期五 / 19:00-21:00 / 員福里 /排舞/每週五/30人/免(其實是有收費事實)/
上面列出民眾有興趣即可去參加,並且也可監督該活動,若涉收費即可通報公務機關.

此致新北市政府,並要求儘速改善里活動中心之使用狀況明細清單,以正式公文回覆
全文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710

多提一點,很多付費者都稱繳費給里長,針對此事,請一併回覆里長有何權利收費,那...收費是否入公庫,恐怕涉及侵占公務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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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6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一、您於103年1月2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121188號電子    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    下:(一)新北市各市民活動中心(含里活動中心)係由各區公所管理,     但為提高使用效益、節省人力及管理維護費用,區公所得視     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各機關、     團體或個人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屬使用,須     向所轄區公所申請,經核准使用後,申請者應依新北市市民     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向區公所繳納費用(非繳費給里長),區公     所並會公告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情形。(二)市民活動中心申請使用期間每次以3個月為限,屆期如無其他    核准登記使用者,得依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同一時段如申請     者眾多,以公務使用為優先,申請時段相同時,請公所先與     各申請者協調,如協調不成,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並非任何     特定團體可長期佔用。(三)市民活動中心係提供各市民使用,故非該里民眾,仍可依新     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各區市     民活動中心。(四)市民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設備費、人事及維    護費等),由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申請者     原則僅需繳交場地使用費(如有使用冷氣者再繳交冷氣使用費     )。(五)本局已於103年1月10日函請各公所於市民活動中心經申請核     准使用後,確實公告其使用情形,並會再查證各公所是否確     實依相關規定辦理。二、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     來電與承辦同仁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7933)聯絡,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陳信昌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3


** 評論 ******

說歸說,作歸作,有必要清查歷年來各活動中心的所有公費支出金額,同時比對使用清單狀況,倘若公費支出高於實際的租借時數,肯定有人濫權提供沒租借的某團體或某人佔用場地,是屬實質的使用,倘若屬實,這就涉有不實的詐騙,而活動中心的代管鑰匙者,就有必要出面提出書面好好說明一下囉!!倘租借人又涉及收費活動,那...背信.圖利.偽造等問題,勢必又牽連相關人員的集體貪瀆,恐怕已是不單純的事件了.

真的非..特定團體可長期佔用嗎?大家心知肚明啦!!就是長期佔用啦!!有必要公開使用清單,長期佔用者皆是未經正常程序申請暨登錄,公務單位故意不公開申租明細,就是為避免被監督被舉發罷了.要查證,並非困難,公費支出的電費,就可推算出實際使用,不是嗎?如果公務員勤奮把關核算,肯定可揭露長期霸用,這不是法令漏洞,純屬公務員怠惰不作為,沒什麼好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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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城活動中心收費問題案號1021224006之結果是吃案,請速查辦!!
本人原以為承辦人會好好處理該上項不公不義之事,還於未回報處置狀況下,給與非常滿意的問卷回饋其用心,意圖表揚其為人公正,但事後,屢屢去電跟摧進度,卻連電話都不回,這種假面公務人,真是令人厭惡.
土城區所有的里活動中心都是被人長期霸用,請新北市政風全面查緝所有長期活動的使用是否付費.
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各時段之使用承租人/用途/時間/收費否,全部列出,以示公平.
下面隨便給案.都是有問題
長風里活動中心,是提供當作里長辦公室嗎?合理嗎?根本不合理.這是占用,而里長辦公室究竟在那,政府支出租金付給誰呢?
土城里活動中心,如星期二下午員信里收會員費,星期五晚員福里收會員費,全涉收費,肯定沒付費的使用活動中心.
當然,參與活動的人都絕對付費,即便是班費,亦算是收費,除非完全一分一毫都沒有,借用就屬合法.
尤以延寮里活動中心,更是一個社團的大本營,這樣的狀況,是完全的公器私用.
不查擺濫,讓民眾憤怒而一一爆料,是給公務機關很難堪的,上個案件1021224006,肯定是意思意思吧!!不敢回覆就是不想受監督,民眾說一公務員一動,是怎樣機器人嗎?完全失控的監督,表示無能,不作為,既然公務員不自愛,不守公務員應有的職責,走著瞧囉~~讓我陸續一一掀開公務的擺濫和故意圖利作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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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6回覆

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關於您於前封信件指出活動中心租借之弊端案,本所隨即會同政風人員現場查勘,經多日查訪後,已掌握部分長期占用場地之團體 並陸續要求其前來辦理租借程序,針對特定團體經查雖未向民眾另行收費,但每年均收數百元會員費一事,認亦有收費情事,已發文給該團體追繳3個月租金並限期 繳納完成。    關於您詢問里辦公處可否置於活動中心一事,依新北市政府於100年11月7日北府民行字第1001574197號函指示,里長如有需求,可以活動中心作為 服務里民之辦公處所。至於里辦公處如以承租方式者,其租金均由里長事務費支應,政府並未另行補貼租金,在此敘明。    至於廷寮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情形,經查目前開放供市民活動居多,並已有團體向本所申請借用在案,有關各里辦公處代管之活動中心,本所將加強派員巡查,以符公 平使用原則。    另為提供公開透明的場地租用資訊,本所已研擬於網站上公告目前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情形,預計一週內可完成,屆時歡迎您多加利用並給予指導,惟為符個人資料 保護法,無法提供租借人姓名,敬請見諒。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 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 評論 ******

對於回覆超級的不爽,這群公務員總是眼看為憑,很簡單的查法都不會嗎?
1.歷年使用記錄全部要追查記錄.
2.歷年花費於電的費用,就可推出所有正確使用的時間.
3.查出所有花費推算出的時間,就可要求各鑰匙持有的里長,提出書面說明,為何沒租借卻有使用電的時間度數.
4.如果…沒有人用,又何需付沒人在的水.電費用呢?難不成有鬼在使用電的度數嗎?
5.公器私用是長期以來的圖利.詐欺.怠惰.瀆職,這群讓公費用於私人圖利用途的公務員,是笨還是呆呢?
6.追繳三個月算了事嗎?
7.里長辦公室佔挪里活動中心,根本壓縮里民使用權.
8.廷寮是開放民眾使用嗎?並不是喔!!是有團體固定佔用.


最後..里活動中心是屬公器,借租是付費或是免費,亦或是借用人,和用途,本就該公開,誰要個資呢?倘若是免費租借,則公開租借人就更必需,否則…誰知道又是憑什麼理由來租借呢?

尚有很多未爆,請小心,一點一點爆,肯定爆死你們這群怠惰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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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 1098 條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何以未滿20歲發生車禍事故,卻:
警察不通知監護人.
保險理賠於未經監護人同意與知情下,要求受監護的受害者,於肇事者未簽和解書,先簽名蓋章呢?且又令受監護人給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呢?

從上得知,
這群警察及保險從業人,是吃定受監護人的無知,也無視監護人所有權利.

警察不通知監護人,還填具自行息事,是這樣嗎?可以這樣嗎?是不想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吧!等同吃案囉~~
另,警察是否有依『違規右轉』 及『妨礙道路順暢』 ,開單處罰肇事人呢?不用問,猜想『絕對沒有』啦!!
案例: 牽車「偷吃步」違規右轉 男大生挨罰3600

何況還致使車損人傷.罰責呢?

保險理賠程序,未經監護人同意,憑什麼要拿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呢?這已涉『違法持有』.
且各項理賠項目及金額,皆未經監監護人同意,此理賠未具合法.

再者,2013.09.23(2013.09.18出廠)新購山葉花7萬6,因 2013.11.18肇事者的違規,致使修繕1萬多而成了事故車,修繕後經詢中古價回收,僅剩5萬價值,扣除修繕1萬多,平白無故損失近3萬8的事故車, 卻什麼都沒賠,這也令本人覺得非常不合理.

2014.01.20經明台趙先生出面致歉並善意且快速的處理,雙方協議換新車,並對該不合法的理賠程序,進行重新處理與補強.

本件事件屬『賊星該敗』,因當初11月發生,警方和理賠公司和肇事者,都沒告知監護人,12月受監護人因理賠問題,需取得監護人證件及印章,為息事寧人告誡受監護人需先讓肇事者簽和解書及提出相關理賠項目.怎知…卻不是這樣,還拖理賠,才驚覺不單純.後又去電警局,辜小姐辯受監護人不讓監護人耽心,要求不需通知,但事實並沒有(警方說謊),再來證件問題,又查到未經監護人同意而持有監護人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天呀!!是怎樣呢?要不要拿祖宗18代的謄本呢?簡直"亂來"~

事…可大可小,但這不是小事,是侵權事件,信不信這可是涉及"公訴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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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0收審計部台中審計處(審中市政字第1030000232)電話:04-22586127
20140120收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審教處一字第1038551011)電話:23055034
以上函文,簡直是違反保密法令暨公務無能與怠惰之表現,,肯定無法查緝不法.

理由:
一.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
1.稱符『著作權第44-65合理使用範圍之規定』,反問該會使用數百條清單明細公開何處,據實查就是因為違法,致使不敢公開,丟盡中華民國的國臉.
本人查證如下:
大都會排舞 - 舞曲清單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
原創者查證
..... 大都會排舞20130410回覆公文,還公然說謊
........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95
.....大都會排舞20130503回覆公文,還繼續公然說謊
........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96
對大都會排舞質疑求證及結果
........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1fe/archives/649

稱『並無補助』,這是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說明,反問審計部『用說的...就算查證嗎?』,這完全顯示公務員無能,何況...本人根本沒有指『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補助』,可見『審計查察有嚴重漏洞』,何以不能以活動名稱.主辦.承辦.主辦.活動類別,受補單位.真正領款單位等條件, 以查詢式一次調閱符合的內容.
就因為無能才會讓本人發現,有不法社團使用詐術來詐領公益補助款,使用方法即『同場.同址.同人』.
證據:
...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1
...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43

何況不止上面一筆而已,而是很多筆受補款項,被詐術詐領走了,公務核銷人就是『明知又故意』,主因僅是『圖利』和『預算銷耗』.試問這種『核銷』後實質績效是什麼呢?肯定是『一坨大便』.

二.審計部台中審計處,
本人具名向中華民國審計部投函,但審計部台中審計處函覆要本人再確認身份,這是"濫權"等同"雞毛當令箭"之作法,也顯示公務機關的作為是無法整合聯繫,也是故意刁難.此投函亦表示中華民國審計部之資訊化程序作得不夠完善,若需要確認,何以不會遞送確認函要求確認呢?且分案又是亂分一通,更不給案件編號,這種『自己括別人鬍子,卻自己亂長鬍子作為』,如何起『模範』之表彰作用呢?

"吃案"就是可預期的結果吧!

要求
1.中華民國審計部之分案過度的狹隘作法,未能統籌緝查,可見稽核毫無能力
2.遞送後,務必有案件管制作為,應於遞送後及出現案件編號,避免"吃案"不作為.
3.檢舉遞送,要同時回傳"確認信",於分案時以"密"通報,但目前由各審計處再來確認身份,已是"洩密"行為,這是有違"檢舉保密法令".
4.該立即改善稽核漏洞,承如上項本人所提之『同場.同址.同人』不同單位皆受理補助,還同時核准撥付,凸顯『一無所知毫無知覺』的違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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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債破表未改善 劉政鴻當心遭議處




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惡化又耍賴不改善的縣市首長皮要繃緊了!財政部因應公債法修法同步修正相關作業原則,新增縣市政府舉債若破表3個月限期未改正,就要減少或緩撥統籌款;惡性重大者要核處地方首長,移送公懲會。現在縣市舉債以苗栗改善最慢,因此這個條款也被戲稱為「劉政鴻條款」。

依國庫署公布最新資料,目前舉債破表的縣市為宜蘭縣及苗栗縣。國庫署副署長蕭家旗表示,宜蘭改善情形良好,苗栗改善速度比較慢。苗栗縣長劉政鴻恐怕要這3個月要努力賺錢、找錢,以免年後要被送公懲會核處。

國庫署昨日宣布,為配合公債法修正,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修正發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符規定之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作業原則」。

國庫署官員表示,過去地方政府一旦舉債破表,可提交一份償債計畫,多數就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管最後有沒有按計畫解決財政問題,中央的統籌款還 可以照樣領,錢也繼續照借。新修正的作業原則,取消「可提報償債計畫」的規定,只要債務破表且逾3個月未改正,財政部就會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

國庫署最統計至去年11月底止,宜蘭縣與苗栗縣的舉債金額已超出歲出45%的法定債限,舉債比率高達61.27%與60.89%,累計債務分別為234億及397億元。

蕭家旗表示,統籌分配稅款總金額高達2000多億元,分給22個縣市及鄉鎮,是地方的重要財源。如果財政部把錢扣住,減少或緩撥統籌分配稅款,地方政府一定會「很痛」,應該是很有效的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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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點常識的人,肯定知道『有多少錢,作多少錢』的道理.真不懂為何允『舉債』這等事發生呢?

恐怕是『人謀不臧』和政府的監督能力出現大漏洞,否則怎會是有舉債問題出現呢?當然...這事肯定有『規避監督和圖利某人』的真正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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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徐子晴/特稿】

台鐵司機蔡崇輝英勇殉職,堅守崗位煞車、鳴笛到最後一刻,令人動容。銓敘部在審查撫卹條件時,卻一度認定他的作為「並非冒險犯難」。在民眾憤憤不平,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後,銓敘部同意翻案,再次驗證公務體系的麻木不仁,缺乏以民為本的同理心。

去年5月銓敘部認定蔡崇輝不應以「冒險犯難」因公撫卹,「醞釀」了8個月後,考試院會最終決議翻案。同時卻指出,當時因公撫卹審查小組審查時,台鐵並未提供完整資料,導致舉證不足,無法認定蔡崇輝符合冒險犯難要件。

8個月,不長也不短。雖然銓敘部從善如流,回應民意,符合「法理情」,卻不禁讓人質疑,8個月前,若銓敘部召開的審查小組認為台鐵舉證不足,為何不要求台鐵補足資料,重啟審查?

台鐵起初交給銓敘部的資料,為何會先是舉證不足,而後證據又都出現?由此顯見,銓敘部的被動官僚以及台鐵局的疏失。套句一流行話,「怎麼剛才沒有現在有?」

當全案形成廣大輿論壓力後,交通部和銓敘部才驚覺,當初的審查「有疏漏」,因此火速補足事證,嘗試還給家屬公道,也可弭平外界撻伐。但火都已經燒到屁股了才感到痛,顯見政府動作不是慢半拍,根本是「沒在拍子上」。

銓敘部強調,日後交通意外事故撫卹案件,仍應視個案情節認定。但過去有多少件「冤案」沒被揭發?多少個堅守崗位的公務員遺族,被服務單位的草率舉證和銓敘部嚴格的標準傷透了心?民眾無從得知。

外界僅僅知道,一場車禍、輿論壓力、審查小組,可以重現「剛才沒有現在有」,更可窺見政府的推諉和官僚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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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到上文,並不僅這件事,恐怕所有公務的每件陳請都是這樣,提A就是A,公務員僅需『手中碗拿好,順主管意、手上事一件,那..絕不多作半件』的作事指導原則和心態.

民眾由新聞的看,和耳朵的聽,和實務的查....結果,公務員沒有人有能力查出半件,能力之差,績效等同是『零』,然後,什麼事也沒辦成,就....還是每天照樣領錢,廢物的行事作風,不覺很自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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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政府欠薪已是眾所週知的事,

本來以為預算是一件管控的機制,但...卻是『事與願違』,是提供『假預算真挪用』的管道.

這件事,當然『非同小可』的大事,民眾繳稅卻是被當作『東牆補西牆』的方法,是誰!!!

唯一就是『政府的無能』和失控所致.

說實在,這群人...真不怕『下18層地獄』嗎?

好吧!!  民眾認栽,不然呢?



原來預算是這樣挪用的呀!!

終於也知滅火器過期不換又生鏽,有礙觀瞻,民政推里長,里長推沒錢….預算挪非法,貪瀆沒人辦!!無能極至~,的預算也被挪作它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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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單位叫作『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它的主功能是廢物機關,由審計部轉文至該單位,是要他們去『查驗』不法,結果....這個廢機關,竟要民眾提供,明明資料在他們手中,他們都無法查,那民眾幹嘛繳稅呢?

繳稅要用於正途,結果..全拿去提供給『假社團』,這種社團布滿全省,真詐財之事實是存在,問題全出在『公務員的圖利』,會這樣是全因『舊國民黨長期執政』的陋規.
都民國幾年了,還繼續搞,這種『民主』真是個廢物,即便『法令』所訂宗旨明確,都還是『一群睜眼瞎子』,沒救了.

po上『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要的證據,就看你『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要查不查呢?算準肯定是『吃案』囉!!



來源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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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收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審教處政字第1020000103)電話:23055034
20140117收臺北市審計處(審北市政字第1030050055)電話:2395-7030
以上函文,簡直是公務無能與怠惰之表現.
且公文未據實填有承辦人及單位,公文電話竟是完全無人接聽,似顯公務公文程序非常的擺濫.

理由:
1.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違背法令:
1-1.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1-2.對於所有運動島之參與對象,確實是各體育會之單項委員會,動員所作的違實且不符運動島之推展法令所稱之全民民眾,檢查方式從其頒獎即可看出端倪,因為歷年的受獎就都是那些穿同團體制服的單項單位.

2.臺北市審計處違背法令:
2-1.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2-2.本人具名檢舉,函覆要本人再確認身份,這是等同"雞毛當令箭"之作法.

"吃案"就是可預期的結果吧!
全文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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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也使詐術唷!!一文揭露環保局的不誠實.

20140113晚倒垃圾,看到192巷1支攝影設備,左看右看,

ㄟ~~竟不需裝電線,難不成是無線,

再到別支看一下,有線頭呀!!

是怎樣呀!!

裝一半嗎?

下面是一台攝影設備.對準告示牌,不過為何攝影設備下孔沒電線呢?

是幽靈攝影設備嗎?

20140113-騙人

2013-06-20 23.25.20

 

20140108回文

親愛的市民朋友[xxxx],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反映中央路2段192巷設置監視器1案,
因本局監視設備不足,需以登記方式週期性輪流架設,本案即日起已架設監視錄影
器,並將派員加強巡查取締,以維護環境清潔,如對本案仍有其它意見或疑問歡迎
您來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您平安、順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土城區清潔隊王慧君(02)22732020 分機 517

20140110回文

親愛的市民朋友[xxxx],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來信反映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中廢棄
垃圾放置案,業於當日接獲陳情即派員前往了解於隔日完成清運,另已與里長協調
改設大型廢棄物暫置處並於即日起架設移動式監視器材,且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倘
查獲違規行為人將依違反「廢棄物處理法」第50條規定,裁罰新臺幣1,200至6,000
,請民眾共同維護市容乾淨,如發現環髒亂情形,可撥打檢舉專線0800-166-666
。造成您的不便在此向您致上歉意,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梁千珊(02)22732020 分機 528

以上都說已架,那麼已架是如圖那般,不用電線嗎?

再者罰款,與告示牌明顯不一,是怎樣呀!!臺灣法令很多條嗎?說一套作一套嗎?

IMG_20140103_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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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回電稱是裝電池的,喔~~是喔!!民眾如何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呢?已無公信力,誰信呢?

20140117回文

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反映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內監視攝影設備1
案,本局答覆說明如下:針對髒亂點所購置的攝影設備因考慮機動性及安裝便利等因素,
所以採用無線方式(須每日更換電池)。已於103年1月16日以電話聯絡,陳情人已瞭解,
如對本案仍有其它意見或疑問歡迎您來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您平安、順
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王慧君(02)22732020 分機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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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辨識其執行力.還說每日換電池....這是"太閒"還是"沒事幹"呢?所有預算都亂挪移,就是"無法落實緝查",民眾能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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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滅火器過期不換又生鏽,有礙觀瞻,民政推里長,里長推沒錢….預算挪非法,貪瀆沒人辦!!無能極至~"一文揭露滅火器問題.

20140113晚倒垃圾,看到192巷2支滅火器,一支永遠不會到期的,一支是前任里長用的生鏽滅火器.

原來生鏽滅火器還可繼續填充,據查上屆里長離現在至少8年以上,一支滅火器竟用到現在,現在究竟是要怎樣呀!!

下面這支是幽靈滅火器,沒有期限喔...

20140113-nodate

上屆里長離現在至少8年以上,一支生鏽滅火器是否能用呢? 該請消防安全檢查單位來查一下.

20140113-longtime

要求消防安全檢查單位來檢查其安全性如何?攸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怎能如此的處理.
究辦公務失職怠惰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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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首先感謝您不吝提出指正,我們虛心接受並對做不夠的地方
加以改進,以期給市民朋友更美好的生活。有關您提案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2支
滅火器1支無期限1支生鏽一案,滅火器設置攸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此項設施是否
完善至關重要,因此本所派員前往勘查您所指2支滅火器,經查證均已經重新檢測
裝填,有效期限為105年5月15日且鋼瓶壓力值正常之良品。有關本案疏漏將責由里
幹事協同里長查明後儘速補強設置,造成您的困擾,本所深感抱歉。對於回復內容
,如您仍有疑問,敬請洽詢蔡煌仁先生(電話:2273-2000分機435)。再次感謝您的
指教,祝您闔家平安健康!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蔡煌仁(02)2273-2000 分機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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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套作一套,還攸關咧!!  不值得信任的怠惰公務員!!

 連基本"查驗"都不會,真不知還會什麼呢?

里長肯定是"挖東牆補西牆",拿一支半年前的當作補充,這是對的嗎?

要求稽查暨盤點"員福里"全里滅火器.

就能確認"這支舊的"從何處挪來的.

因要補,而移別處,這是非常可議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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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涼缺,誰敢反駁,有種拿出主動緝查的績效成果去來瞧瞧!!

各公務機關單位,都配著法務部政風人員,

經過多次的了解,政風人員最會說的一句話『與貪污無關無法辦』~~

ㄟ!!奈安呢?

貪瀆一句,竟是..只管『貪』不管『瀆』,真是病態政風.

不知是民眾好騙,還是政風怠惰,總藉沒拿錢的無法辦.

不過怎麼想,也邏輯不對,倘若沒有『瀆』發生,何來『貪』呢?

就譬如說 『里活動中心』濫用,竟是隨便的以『看到』的這期算起,

那... 之前,就當作沒發生嗎?

不應該加重加倍處罰嗎?

不應該依『侵占』處理嗎?

拿錢卻入私袋,不應該依『背信.偽造文書.  漏稅』處理嗎?

其實,讀法都知道這些,

就是『官官相護』就是『吃案』囉!!

然後就『沒事』,是這樣嘛!!

就只有『執行公權力』的政風公務員敢這樣作喔!!

再反問,全台配置的政風,你們歷年來的績效究竟是什麼呢?

希望法務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網站公告歷年來,全台所有政風主動緝查績效明細,

讓民眾知道政風有什麼主動緝查的績效,

試問民眾會對『等吃飯白領薪卻不辦事』的政風人員,有何觀感呢?

20140113-01

20140113-02

20140113-03

20140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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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翻版?內捷聯開,應該不止欺侮民眾
公務機關長期使詐的官商勾結,多不勝數,透過資訊的快速傳遞,揭開公務單位的醜像,也是必然.
猶以假名義來欺騙民眾之作法,恐怕絕對是事前規劃好了全盤,週邊早被炒作房價,再由建大樓再大謀利,這等事...由建商自行處理,根本是卡死,有本事的,透過公務機關主導,再以公權力之正當性來掌控,最後建商是不費吹灰之力到手得利.多麼奸詐的作為,而那群協詐的不是別人,正是公務機關的公務人員,建議...該抄家,上上下下所有家屬之帳號清查,或許有部份前金款項入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0g1HRofeFo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l8G13ehSC7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PUusK2aUR5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gd3CLl7m0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FNComCIVK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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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都可自行下載一份 CO_Other-20100902_1.doc活動實施計畫(範例),共同費用標準,

20140112-01

大家可一睜大眼看一下
(一)、講師鐘點費每小時外聘1,600元、內聘800元,另請檢附「講師學經歷簡介」。
(二)、誤餐費(便當)單價80元,倘以桌餐則以每桌5,000元為上限(內含飲料)且膳費以每人每日不逾500元為限。
不合理: 倘以一桌10人,總價該允800元為限,何來每桌5,000元為上限(內含飲料)呢?顯然提供聚餐為目的的活動嘛!!
(三)、比賽裁判費以每人每場400元,每日不逾800元為限。
(四)、出席費以外聘學者專家為限,單價不逾2,000元。
(五)、住宿費以每人每日單價不逾700元為限。
不合理:倘以一桌10人,總價該允800元為限,何來每桌5,000元為上限(內含飲料)呢?顯然提供聚餐為目的的活動嘛!!
(六)、其他共同費用標準比照「新北市暨各鄉(鎮、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根本沒績效的活動,說得不客氣,政府機關帶頭教壞社團來詐財,何以輕易取得受補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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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奇怪,國稅退稅...不是沒填帳號,就直接寄支票嗎?

怎...會有通知單呢?

是真的...還是詐騙新手法呢?

 

201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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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罰則是廢物,當場查獲,為何不開罰單呢?

那個帶背包的就正是捷運上的巡視人員,又為何制止,不能直接將他當現行犯開罰呢?不是有捷運警察編製嗎?還縱容.....捷運都幾年了,還給宣導機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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