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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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有誰記得『苦民所苦』是誰說的嗎?我記得『馬英九』說過的!

馬總統:調漲學費可考慮仿照油電調整公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Py-PtnRPdQ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NzLgCLdnfTk
大學學雜費到底漲不漲,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樹德科大和世新大學校長今天(九日)在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中再度提出調漲學費要求,對此,總統馬英九回應表示,目前沒有一個政治人物會贊成漲價,但是他認為一個進步的國家可以仿照油電價調整的形式,而不是只由立法院決定。

樹德科大校長朱元祥表示,私校招受到的學生有許多是經濟弱勢,學校為補助弱勢付出很大的經費支出,等於就是學生收越多,學校補貼越多,因此希望未來弱勢學生應該由社福預算來補貼,而不是學校。

另外,世新大學校長賴鼎銘則說,不調漲學雜費等於是賤賣高等教育,建議召開教育國是會議,確定學雜費要向左走還是要向右走。

對此,總統馬英九回應,提到漲價的問題很敏感,沒有一個政治人物敢贊成漲學費,尤其是學雜費的問題已經存在十幾年,但是考量大學長遠發展,可考慮仿照油電調整公式,在教育部可作主的情況下以透明化、市場化的公式調整學費。

教育部長蔣偉寧則說學雜費的調整是公共化的角度 和市場機制的兩股勢力拉鋸,他的立場是要找到合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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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程燁睿、陳昱弼/台北報導
馬總統在崑山科技大學把學費調漲比喻成油價,說油價每周調整,民眾早己經習慣了,還建議以市場化和透明化的計算方式。此話一出引發大學生不滿,認為馬總統實在太誇張,漲價是學生在漲,馬總統當然說風涼話,應該要先砍總統的薪水!

學生:「反對教育商品化!」崑山科大外頭,大學生包圍校門口抗議,他們都是衝著馬總統來。學生氣炸了,高麗菜猛往總統人像看板砸,痛斥大學學費調漲!因為 馬總統說大學學費調漲仿照油價調整,以市場化和透明化的計算方式,不須通通經過立法院同意,還用學費調漲比喻油價說,現在油價每個禮拜都調整,民眾反而都 習慣了。

大學生:「要嘛砍他的薪水,幹嘛要漲我們的東西,我覺得他這樣講太誇張了!」大學生:「就習慣啦,他不是最常講這種話嗎。」總統說的一副事不關己,學生卻 聽不下去。BBS討論板上的鄉民也罵翻,表示馬政府政策一樣跳票久了就習慣了,甚至月領22K也習慣了,民眾苦哈哈,馬總統好像通通都習慣了。


大學生:「學費不是商品,跟油價不一樣,不能用這樣子來判斷。」大學學費比喻油價,只為逃避立院監督,家長、學生罵翻,總統經典語錄再添一筆。(整理:實習編輯廖庭妤)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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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人間煙火』是道家稱熟食為煙火。原作「不喫煙火食」。用法有三:1比喻人有出世修道的想法。2比喻一個人不求名利,外貌、氣質或性格脫俗出眾。3讚美詩文意境高超,不同凡俗。

以現在的環境而言,因地制宜的修正『不食人間煙火』,即表示一個『生活白痴』吧!!

很慶幸,臺灣有個『馬英九』,才能爛到如此田地!!來吧~~來放個煙火慶賀一下囉~~『馬英九』 確屬『不平凡』的人,不...應該『不是人』才是~~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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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極度『可笑』呀 !!居然中華民國行政院長,連個小便池都要管耶!!

一直談的公務員的常態,都沒人要正視,如下:

■ 公務模式︰怠惰是本性;愛辯又成性;輔導是無方;監督是無力;證據是廢物;法令是假的;袒護是程序;推諉是常態;通報是不會;稽查是無能;擺爛是慣性;吃案是結果,一點也不感意外~■

結果...今晚(2014.01.10)新聞出來,哇理咧~~這新聞竟是6號的,那...新聞台,你是沒新聞可報了嗎?舊聞還當新聞報...哇~~套院長台詞「這種漫不經心的新聞效率,無法接受!」

20140110-1

〔本報訊〕國父紀念館公廁小便池故障半年都沒修,遭民眾通批沒效率,館方雖已表示將盡快處理,但行政院長江宜樺今上午對此嚴詞批評,「這種漫不經心的行政效率,無法接受!」並致電給文化部長龍應台,要求嚴懲失職人員。

國父紀念館公廁男用小便池壞了半年,館方半年來一直掛著故障牌,始終未有妥善處理,民眾拍照放上網,痛批館方效率差,對此,國父紀念館回應,小便池因水壓不足導致難清洗,因此才掛故障標示減少民眾使用,將於短時間內修繕管線。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今表示,江揆看到相關報導,對於館方漫不經心的態度相當憤怒,他已致電龍應台,要求1週內須完成修復工作,並嚴懲相關失職人員。

鄭麗文指出,國父紀念館館長已自請處分,文化部今天下午將召開考評會,對相關人員作出懲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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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來,那....所有大小事,民眾是不是都要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呢?

另外,懲戒太輕了,應該還要有調職的處份,調去當『專員』,職務就是『專管廁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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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等法令就多層次傳銷者之處罰及相關規定違憲?(釋字第 602 號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或許很多將傳銷當作事業在經營.
有人推薦我使用美麗樂營養品,聲稱『吃越多越便宜』,結果不疑有它,買來自己用.
但去年什麼『吃越多越便宜』的折扣,硬是被轉成『佣金』,還莫名其妙被開了『扣繳憑單』.
實在非常不爽.
經國稅局查報,『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扣繳憑單撤回.
直到今年,聲稱『吃越多越便宜』的折扣卻都沒有實質從貨價上扣除.

問題1.每筆交易全數是信用卡付款,發票開給我個人,本屬自用消費,而『吃越多越便宜』,就等同『百貨週年慶』回饋消費者,試問『百貨公司開扣繳憑單』嗎?
問題2.多層次傳銷的意義,參加人訂貨轉售他人,即涉『交易佣金』,開立『扣繳憑單』合理.反之,參加人購買是『自用』型的消費,根本沒有從事傳銷即無關『交易佣金』,何來『扣繳憑單』呢?再者,也沒獲得實質的銷貨折扣過,試問如此的資格那點符合多層次傳銷呢?
問題3.倘若真是從事多層次傳銷,理應可從該傳銷人的訂貨查出真實消費者,然後發票是開立給消費者而不是給傳銷人,這樣才能真實掌握實質的傳銷行為,再開立『扣繳憑單』,本人認為是合理.反之,根本無從證實『再傳銷的消費對象』,那麼『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恐怕是協助『傳銷人』漏掉該給消費者發票的機會.此已嚴重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因此,要緝查『傳銷人漏給消費者發票』和傳銷的『扣繳憑單』,原則核對是非常簡單容易,不過財政部國稅局,卻完全不會.

而且依據憲法第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反問公平交易委員會『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1.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那『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傳銷人告知『吃越多越便宜』,不是已涉不實嗎?
2.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針對本人個案,完全沒有轉開發票之情事發生, 何來符合呢?
3.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吃越多越便宜』之折扣完全無履行.
4.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吃越多越便宜』是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貴單位該依第二十二條確實核查,參加人所核予之金額,就其訂貨發票,是否如實轉開給消費者,若無,恐涉『實質的漏開發票』行為.
要求,相信全台一定非常多的人,購買直銷產品,卻被轉成傳銷人,此為違憲不符憲法第19條所示宗旨,本人要求即刻依同法第二十三條查辦處置.
若法有漏洞請儘速改善,勿以違憲法令來侵害民眾受憲法保障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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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5回覆

一、您103年1月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以及對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按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法令主要係規範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參加人權利義務應盡告知之義務、應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及參加人退出退貨等事項之規定。
三、有關您參加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認係自用型消費,未從事傳銷,不應開立扣繳憑單,否則傳銷事業應是協助傳銷商逃漏開予消費者發票,而檢舉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不符憲法第19條規定意旨,係屬違憲云云,按依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5項第1款規定,參加人係指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又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規並未就參加人係自用或轉售商品或勞務,應使用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之事項,訂有任何規範,故您所檢舉違憲事項,尚與公平交易法前揭規範事項無涉。
四、您來函所稱「吃越多越便宜」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法條乙節,因無具體違法行為及事證,僅屬泛稱之詞,尚難據以判斷是否違法,且您所檢舉內容主要是在參加人自行消費是否應開立發票或參加人傳銷轉售商品應否開立扣繳憑單乙事,核屬稅務問題,均係稅務主管機關財政部所規範管理,非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規所規範事項,倘您有所質疑,請逕洽財政部反映。
五、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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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公平交易委員會恐怕是一隻大恐龍,所有法令皆需立於互動機制上,這無涉,那是別機關的權責,那...什麼才是該單位要處理的呢?

說大話的立法,製造全台非傳銷的自用戶,明明也未收有收益,卻要拿扣繳憑單,這算什麼法.

法不週全,也是所有無德立委所立,民眾能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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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示之宗旨,為何社團不公開呢?
故意隱匿,完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應依第23條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硬是不開放查詢,絕對是故意,絕對是有問題.

且是最放任非法公益的營利行為,稽核超級無能,說一不會轉百,一說一動,猶如『機器人』,所詢之事超級的無言,不知是能力淺,還是知識技能不佳,尤其是台北國稅局三科,忍你們很久囉!!
有一件鐵證如山的吃案,要我公開給你們三科難看嘛!!肯定是大吃案...
即是.北市議員賴素如收訴訟費10萬,沒申報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已經超過N年,至今呢?違建查報回覆在那呢?不給就是『吃案』.縱容不辦的結果,就以涉及關說北市雙子星弊案收錢案,被收押.與前項不是都一樣,涉及不實嗎?而不實就是公訴罪,就憑國稅局有憑有據,就是『吃案』,這是賦稅不公平的實證.

再次證實無能,三科3247的稽核,確實是極至無能..
1.三科的3247,官僚又官腔發個公文,要我親自去見她,請問你是誰呀!!緝查是你公務員的職責,你憑什麼用公文要民眾去呢?不能查不會查,只因不想查吧!!不然要怎樣說呢?
2.去電後,3247問一個超級白癡的話,問說『憑單誰給的』,我回『中心給』,3247又問『姓名』?我回『中心給』....就是一直問『誰給的』.讓我聽了非常的火,反問『你去7-11買東西,你會問櫃員姓名嗎』?3247不回...我..算準你肯定不會回,也不知怎麼回啦!!
3.就以這樣如此無能的素質來論稽核能力,我覺得肯定『吃案』囉!!因為不會查嘛!!
4,我再說『親自帶你去指證』,3247又不敢,真是俗了.說白點,算準國稅局的無能,就看公務機關要再怎樣『吃案』下去.

還有社團裡竟還可存有一大堆不用登記立案的單項委員會團體
會員錢照收,受補款照領,績效是什麼呢?收支是什麼呢?統統被登錄單項的社團一筆概括處理掉,合理嗎?合法嗎?為何沒人注意到這塊問題帳呢?單項委員會有規章.有會員.有團體.有吃吃喝喝旅遊的研習補助,為何沒人查呢?當然賣制服也是存在的事實,否則外面一大堆穿同型的制服,又從那來呢?以制服的買賣交易,不論是社團買來送會員,或是會員向社團買,不是都該有憑證嗎?進貨.出貨等進銷存嗎?既有進銷存就必定有錢的收支問題,不是嗎?我非常肯定國稅局沒有一個人盯過或查過啦!!所以立案的社團和沒立案的社團,就超過數十萬,再以一件制服200算,只要一家社團一個成員算1萬家社團有制服,就有200萬收入,難道這都不算是超級誇張的漏稅嗎?倘若真的算下來,並非一件制服而已唷!也並非一個成員喔!!應該漏稅額非算億元,肯定千萬元,結果有眼睛看到,就是不願查調其制服進銷存和會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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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回文

您好!
 有關陳訴本局承辦人員於處理相關案件之能力不足乙節(信件編號: MOF20140109002),本局已於103年1月15日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01840號函復 在案(如附件),您關心稅政,謹致謝忱。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快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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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見鬼了嗎?
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01840號函復在案....在那呢?
根本沒收到,
還要問卷,
是怎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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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又回文

附有公文一件,

本案已於103年1月15日公文函復,另MOF20140109002案件回復時亦以附件檔回復您,請您仔細查收,謝謝您!(函文是沒營養的官腔話,有本事查來看嘛!! 算準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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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子德政!!

真作農,是苦哈哈,我家有一個呆子,一輩子無法拿錢養家,而我...只好苦笑接納,不然呢?離婚嗎?而他...到現在作了30年的農,卻什麼農都還不是,真是挺可憐的!!錯~是我啦!!

我家的呆子,現在雖全台有名的農夫,卻是...到現在都不是具備農夫的資格.

多提一下,租農地和買農地,有人在包庇,當初我家呆子從農,租3000坪農地,也因戶籍地進了桃園某個農會改良班.去問農保單位,回稱『不具農夫資格』.再提問,買農地這件事,回稱根本也不可行,農保承辦人,回稱『具農資才能買農地』.所以,依此類推,我家呆子不具農資,當然也無法買農地,因此近30年從農,就是什麼也不是啦!!但....可疑的是,居然有一堆人『莫名其妙』的忽然變成農夫,如果無人包庇,又怎會是如此怪象呢?

而一堆,不從農的假農,卻一輩子被民眾養,

這種德政,說真的...是一大敗家子行為.

明明是...人人平等,滿天喊,

每每說安慰自己『沒關係,當作布施囉!!』,

但願心、愛心、耐心都被這個『謊言連篇』的德政,

都快抹乾了,事與願違,是法令擺明呼弄『誠實的老百姓』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S-dQWkwQAsI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RCstnOYSPB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IjldJficJK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iTLwoD5sZW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aOJGXkkUeL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ITk24h3bECw
https://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Rcutw_UX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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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買一新建案,拿DM當天訂約,後來驗屋,發現品質不如DM,直覺有鬼,後拿契約書去調完工示意圖,WOW~晴天霹靂,2房變3大房,硬是被坑多一房的價格,另外加收1/3的所有費用,可笑的是,說是可以用約50坪,找人裝潢實測23坪,可惡是沒有女兒牆,沒有放空調冷氣的地方,天呀!!我住10樓以上,那還得了.23坪要挪後陽台和空調冷氣區,試問,我能用幾坪呢?

於是找建商談,WOW~~流氓呀!!真怕被蓋布袋,於是自保,就是開始搜集建商資料,及工務局如何發放使用執照.

喔~喔~~事情挺大的耶,官商勾結的厲害,還有恐嚇等事發生.

不等建商想幹嘛,持續作我可以作的查證事..... 同步部落格也將查證的資料一一po文.

然後,找到建商後面的最大咖的藏鏡人,它竟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建商,這下真是Bingo.....,有效的將那大建商與這個爛建商,串在一起,鐵證如山,看他們怎麼跑得掉.

果不其然,隔天....那群...就帶水果盒和退款及違約金,登門求饒了!!

我...只想將付的錢拿回來就好,基於入袋為安,也不想多事,同意他們的請求,撤掉該建商的串一串關連圖.

結論是,因所購之目的是為了增加家用空間,想搬離現居30坪房子,而購的50坪新屋,那知僅能使用20坪左右的房子,這樣反比現居屋小,根本動不了嘛!!

心得是,建商配合一群投機客,專門抬高售價,然後建材都會被換成劣質品,更可怕的事,使用執照的發放,是依照建商所製作的片場,假裝成實體屋,矇騙過關,說穿了,根本沒有工務單位的公務員實際拍照查驗的.而那份簽驗的文件,全是假的,這是千真萬確的.如果沒有官商相護怎可能過關呢?有建商敢說二次加工是民眾要求的事,其實建商料中民眾手上沒有原DM,像我..就因保存原DM,證實非我的要求,否則也難自保.還有...銀行付款也很重要,幸虧銀行人我認識,止付才沒損失更多的錢.這也是建商與銀行有掛勾的實證.

我買的新建案,整棟共300多戶,每戶未取得使用執照前就全數二次加工....錯!!根本沒有二次加工,正確說法是預謀的,重頭到尾連DM都是一致,可見意圖明顯,位置在新北市管轄,而官商勾結者正是新北市.到現在也沒人敢動,算什麼Guts.由此可證,這非個案,肯定全數都是如此.不然,隨便抽來查囉!!....然後公務員就會說『要經持有人同意』,你看,屁話又來了!!反正公務員行詐術,又不是頭一回,網路隨便搜就超過數百筆吧!!

搞到現在,我對建案完全沒興趣.也不想換大屋,等建物泡沫化時,再考慮換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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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接獲覆函已行文糾正.
於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20131220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後又接獲已改正.
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本人所通報的事項.

看來...台北市政府果真也確實是一個超級無能的公務體系,覆函全是騙話連篇,該嚴懲有損市譽的一堆怠惰公務人員,連同監督無能的主管,建請全數開除罷了~

20140108使詐術0

20140108使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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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 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
條任用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為總幹事」1案,本府社會局業已更正該局
網頁,造成您的困擾,本局深表歉意。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有其他建議或問題,歡迎聯絡社會局承辦人:連月霞,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 6956~8或本局承辦人:蔡秋珍,電
話:02-2570-2330分機6438,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政府體育局 局長何金樑  敬上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變更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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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事要辦理達二個月的時間,是比小便池修護快了一點,但是公務員的公信力已失,毫無效率且市政府顏面盡失,還能笑談風生,真是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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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人民團體法第 7 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缺失是,並未限制同戶籍三等親之家屬,設立同性質且又同地址的社團,真不懂為何法令是如此的簡陋和畸形,考量究竟是在造福公益,還是公開包庇社團詐領公益財和保障其漏稅的權利呢?

二家社團同址.同質.三等親之夫妻,,連女兒都可列為總幹事(秘書長),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任用規定(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於 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只能說超級無能的台北 市政府~~)
社團名稱: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97/02/23
....創辦人蔡辰光
....核准立案字號 0970050911
....會址: 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一
....目前理事長: 吳隆香
.....查證: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20140108使詐術2
社團名稱: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0980913
....立案字號: 北市社會字第2906號
....會址: 臺北市106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1
....目前理事長 蔡辰光
....查證: 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體育團體
20140108使詐術
顯然法令是有嚴重的漏洞與缺失,如此一來,則非常容易造就人頭社團的設立,之後又可同時同地同參加與會者,然後再行詐術,即是各自掛上不同的紅布條拍照,更以同梯活動的人要求於不同簽名處簽章,更可能代簽湊人數.只要達到核銷成果報告項目及內容,受補款就非常容意撥放.

強烈要求緝查該二家社團其登記之查證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更需追究人民團體法第 39 條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反問,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暨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有何必要性,在自家登記二家公益社團於同址呢?

查察依據及要求,該儘速查辦是盼~~

如果連這種小小的緝查能力都沒有的話,肯定所有社團的登記,絕對是一堆都是依此模式登記立案的吧!!

附:20140108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與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之登記的公開資訊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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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3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1月9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及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於同址設立2協會等節,茲答復如下:
  有關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是否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任用理事長之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本部業已錄案辦理,續通知該會針對以上情事說明見復。
  另外關於會址之問題,誠如您所了解,為維護人民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現行法令對於人民團體之籌組之限制,除名稱相同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同一區域內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且相關法規對於會址亦無不得於同址內設立2團體之範定,因此案內所提2性質相近且依法設立之協會設於同1地址,尚難謂其違反規定。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葉昭宏
      聯絡電話:02-23565200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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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難免有疏失,修正亦是必然過成,但....回覆內文,完全看不出有要檢討改善之意.還是官腔之言多於實質的修法囉~~

同質同址二家社團又是三等親的夫妻,不應被限制或規範嗎?即便不同址也需緝查,有何必要夫妻各自登記同質社團呢?想不出它能有什麼公益推廣需要二家社團證照,唯一....就是申領補助時,能多申領款項吧!!但實際卻是同場活動,各申請補助款囉!!但...這是法所不容,可見核銷也是很紊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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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人民團體法第 7 條,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

缺失是,並未限制同戶籍三等親之家屬,設立同性質且又同地址的社團,.
下面二家社團就是同址.同質.三等親之夫妻,連女兒都可列為總幹事(秘書長),違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任用規定(20131120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1040220,於20131220再查還是未更正,再去函通報台北市政府案號MA201312200154,截至今日20140108,還是未更正,只能說超級無能的台北市政府~~)
社團名稱: 中華民國大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97/02/23
....創辦人蔡辰光
....核准立案字號 0970050911
....會址: 北市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一
....目前理事長: 吳隆香
.....查證: http://cois.moi.gov.tw/moiweb/web/frmHome.aspx 內政部人民團體全球資訊網)

20140108使詐術2
社團名稱: 臺北市體育總會排舞協會
....成立日期  0980913
....立案字號: 北市社會字第2906號
....會址: 臺北市106敦化南路二段104號25樓之1
....目前理事長 蔡辰光
....查證: http://www.dosw.tcg.gov.tw/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體育團體
20140108使詐術
顯然法令是有嚴重的漏動與缺失,如此一來,則非常容易造就人頭社團的設立,之後又可同時同地同參加與會者,然後再行詐術,即是各自掛上不同的紅布條拍照,更以同梯活動的人要求於不同簽名處簽章,更可能代簽湊人數.只要達到核銷成果報告項目及內容,受補款就非常容意撥放.

強烈要求緝查該二家社團於登記後之所有舉辦的活動和所有受補撥放的資料:
緝查方式即是調出所有受補款之成果報告(個人認為審計單位絕對沒能力,亦絕對會推諉各機關,或藉口範圍過大,然後就不了了之).
緝查程序:
1.依日期.時間.地點排序,
2.找出二家同時受補卻不同活動名稱的活動.
3.仔細盤查,
3-1.拍照的紅布條的背景.地板及人和簽章等絕對看得出是同地點的活動場次.
3-2.成果報告肯定,復刻式修改某些內容,如活動名稱,協會名稱.

查察依據及要求
1.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上述行為涉及『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與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3.常業性假公益真詐財該撤銷社團登記證,暨移送法辦一罪一罰追究法責.4.請求儘速查辦是盼~~

如果連這種小小的緝查能力都沒有的話,肯定所有預算之收支,也沒能力作到稽核的能力,真如個人猜測的無能,那也只能無言以對了,不然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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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自己不長進,沒能力,也不想提升,
就滿口的藉口『人員配置很少』,
意思是...沒辦法顧全面,
wow~
好大的藉口,
那是...民眾的問題嗎?
並不是...
而是規劃人員配置的問題吧!!
而政府規劃如此,
也不是亂搞,
據稱...都屢屢開會,
才決議.

那,反過來說...是『能力有問題』嗎?
不是嗎?
否則,
為何不跟上層反應呢?

而..『能力有問題』涉及『績效不彰』,
何況現資訊發達,非常多事務,早已『電腦』替代,不是嗎?

真是~~

一堆有問題的『公務員』呀!!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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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回覆參下:

親愛的網友: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
您所反映的問題與建議,我們非常關心,已留供施政重要參考,並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感謝您惠賜建言,讓我們能更貼近民意。

您未來可以至以下連結查詢案件辦理情形
http://www.ey.gov.tw

祝 平安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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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回覆的是『機器人』,還是『人』,不過回覆文肯定的三步驟,是不會漏,參考如下:
1.就是簡單的官僚制式的回覆規格,一定有的.
2.來信移請權責機關參酌辦理,確實會列的.
3.查詢案件辦理情形http://www.ey.gov.tw,也會通報查詢.
--------------
問題來了,
1.施政重要參考,可否公開專區,讓民眾了解是『真的,還是假的』.
2.移請就是推囉!!能推多遠就是多遠,然後就不跟催了,也不督促更不檢視移請的單位,作了沒有.
3.查詢案件辦理的網址,真是瞎到爆,給官網幹嘛呢?還讓民眾再官網上遊走搜尋嗎?為何不能直接給查詢網址呢? https://eyemail.ey.gov.tw/www/QueryCase.aspx,可笑的事,竟發生了...查無相關資訊...真是莊肖維先生嘛!!20140108-02
4.原則上遞出各項陳請(建議.投訴.檢舉),即該立即線上給予案號,而不是事後由人工登填,才給案號,連行政院如此高階,都是這般的傳統式作法,顯示資訊成效及能力還是『不及格』~~這種不及格的素質,何有能力及效率來帶領民眾,向上提升及發展,恐怕非常的有問題!!
4.綜上,這就是鐵證,無能嘛!!

不出聲

推諉2 推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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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有非常多的排舞社團,
拿國.內外的音樂於公園.社區進行團體推廣運動,
並且將其所跳的舞曲,置於公開的Youtube平台.

1.公園.社區.Youtube平台都屬公開,持未授權音樂屬違法嗎?
2.進行團體推廣運動屬大眾公開,持未授權音樂屬違法嗎?

且,
1.社團成員以團體受邀至學校的校慶表演,持未授權音樂屬違法嗎?
2.社團成員以團體參與的活動,如打造運動島競賽,持未授權音樂屬違法嗎?
3.社團成員以團體至選舉造勢場地進行表演,持未授權音樂屬違法嗎?

再請問,
本人於國外的平台上,常看到一句提示語:
NO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TENDED. I do not own anything. All rights reserved to the respective music labels.

“Copyright Disclaimer Under Section 107 of the Copyright Act 1976, allowance is made for “fair use" for purposes such as criticism, comment, news reporting, teaching, scholarship, and research. Fair use is a use permitted by copyright statute that might otherwise be infringing. Non-profit, educational or personal use tips the balance in favor of fair use."
以上這句對上述之社團,所從事的活動,真的就免責了嗎?

對於以上問題,當然也最好詢問相關負責的機關單位的人囉~~

.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所詢排舞社團於公開場所推廣運動一事,若其於該等公開場所播放音樂,則涉及「公開演出」音樂、錄音著作之行為,公開演出權屬於著作權人之權利,除有著 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請參考本法第26條之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來函所詢問題中,排舞社團成員於公園、社區,或受邀至學校的校慶、競賽活動或選舉造勢場地進行表演而有利用音樂時, 如各該活動符合該條要件,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反之,即應取得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而要負民、刑事責任。
三、如社團將公開場所表演之情形加以錄製,並上傳Youtube,若有利用到音樂、錄音著作,亦另涉及「公開傳輸」音樂、錄音著作之行為,而公開傳輸權亦 屬於著作權人之權利,惟本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僅限於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並未涵蓋公開傳輸之行為;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於個 案上如符合該項4個要件亦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另由於著作之利用屬於私權行為,如有爭議時,是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四、所詢之英文著作權聲明,並無法使利用人未經授權之行為而「免責」,利用著作是否符合本法合理使用(即類似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尚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不因有該等聲明而免責。
五、如您欲取得音樂、錄音著作授權,可逕洽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隨文並檢附本局「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及「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供參。
六、本案若有其他問題,請逕電(02)2376-7156與本局著作權組第1科楊壹鈞先生聯繫,謝謝!

智慧財產局 敬上 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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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落落長的法令,早就倒背如流了,就是要明確的Yes/No,但是主管機關單位回說只能給這樣的資料,不能給Yes/No,因為他們不是法官,真是的,哇哩咧~~官僚官腔的,看就煩,好膽就繼續推諉嘛~~如此機關單位等同不負責的閒缺囉!!那...建請不如撤掉吧!!養一堆如此嘴泡人士,還有什麼意思呢?自己職責都推給法官,法官不是每個都很懂啦!!他們居多也是擺爛的,最後也是傳主管機關來當證人,問題還是回歸主管機關單位來釋疑啦!!

好啦!!沒種Yes/No,我就作個確定的解答囉,如下:

只要確定撥放的場所是收費型態,一旦被著作權持有人當場緝查,依臺灣法令,著作持有人僅能提出告訴乃論罪,並非公訴罪,且沒有任何法令會自動提供著作權權益的確保。

倘自知播放之場所為收費,負責人需自行向著作持有人登錄的臺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填具表單時須列出地點.人數.坪數等必要條件,繳交版權授權費後,始可合法授權播放。

以上僅能提供參考,除非著作持有人的權益被侵權過當,且事關龐大利益,否則幾乎沒人提侵權的告訴啦!!

這樣看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該算是沒功能的主管機關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這個單位也很會花錢喔!!績效呢?竟然還有內部三節.退職等費用當作捐助喔~~大肥缺喔!!真是愛亂花錢,還有莫名其妙的捐款,奧運不是回來才論功行賞,而那些無功無能的人,憑什麼給捐助呢?又為何不依公開資訊法一一唱名錢撥付給誰呢?還真沒有看到那個立委大人在監督咧~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2 101

多提一下,該局還有一個可笑的問卷,即是...沒回覆就要人給滿意問卷,還有那問卷採用E_mail回覆唷!!

> 親愛的朋友,您好:
> 本局已收到您的來信,並交辦相關單位處理中,為了提升本局局長信箱處理品質,敬請您在本局回覆您的來信後,7天內撥冗填寫這份問卷,並以電子郵件傳送 hotline@tipo.gov.tw。謝謝您對本局各項業務的關心,我們將彙集統計您寶貴的意見,作為日後改善的參考依據。
>
> 1. 請問您對信件回復的語氣和態度表達是否滿意?
> a.( )非常滿意
> b.(o)滿意
> c.( )普通
> d.( )不滿意
> e.( )非常不滿意
>
> 2.請問您對信件回復效率是否滿意?
> a.( )非常滿意
> b.(o)滿意
> c.( )普通
> d.( )不滿意
> e.( )非常不滿意
>
> 3.請問您對本次信件回答之完整性是否滿意?
> a.( )非常滿意
> b.( )滿意
> c.( )普通
> d.( o)不滿意
> e.( )非常不滿意
>
> 4.請問您對本次信件整體處理結果是否滿意?
> a.( )非常滿意
> b.( )滿意
> c.( )普通
> d.(o)不滿意
> e.( )非常不滿意
>
> 5.其他建議事項(如果您對本案回復內容還有補充意見請在此欄填寫):
> 所有的想法請參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428
>
> 感謝您對本局各項業務的關心和參與!
>
> 智慧財產局局長信箱小組 敬啟

--------------

看到嗎?這種問卷非常容易被竄改成"非常滿意",可信度極差的問卷,目的不外是製造滿意的假像,和為單位編製一份好的工作績效吧了~~為避免被竄改,用圖檔回覆問卷,只怕會是被抽走的問卷囉!!因為我們看不到...


20140107-問卷Tue- 31 Dec 2013 094050

建請好好的改善自己內部吧!!智慧財產局管智慧的事務,卻連個智慧問卷回傳還在搞個可被竄改的E_mail回覆,不是挺可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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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再回文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關於您來信所詢使用國外音樂於公園、社區進行排舞推廣運動,並將該舞曲上傳至Youtube之行為,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重製」、「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而「重製」、「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該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明文規定)外,應取得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說明。
二、至有關國外音樂如何取得授權部分,因國內之集管團體有代管國外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可透過國內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因此,建議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了解權利歸屬狀態及相關授權事宜。隨信附上該會聯絡方式:
(一)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負責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授權)
1. 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其與其他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集管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目前有34個國家),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
2.電話:(02) 2511-0869 ;E-mail: service@must.org.tw
(二)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負責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授權)
1. ARCO之會員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由該會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
2. 電話:(02)2718-8818;E-mail: info@arco.org.tw
(三)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負責音樂著作的重製之利用行為授權)
電話:(02)2254-4076;Email: belinda_bubu@yahoo.com
三、本案若有其他問題,請電(02)23767156與本局著作權組楊壹鈞先生聯絡,謝謝!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組 敬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

 法令是如此,卻落實不易,倘致使侵權,讓臺灣淪為國際盜版王國,亦非本人想見到的結果.
恐怕有賴貴單位,統籌該有的法令準則,及配套方法,否則,有礙真正落實體育運動舞蹈活動的堆展.

謝謝你的回覆.
凡事是謀事在人成事在天
法不盡全,滯礙難行亦非民眾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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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整修後的騎樓,卻是完全不平整的施工,高高低低坡度足以違害行人走路的安全
檢舉地點: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號起至土城區中央路二段276號之騎樓整平案.

說明:該址之騎樓,長期以來都是高高低低怪象連連,居然沒有一個公務單位來輔導.
幾日前,終於看到一章貼文新北市.....,當下覺得,終於有人要辦事了,但又不服..
1.騎樓不平,該依使用權狀,以違害行人安全為由,要求所有人回復原狀才是,怎是公款來整修呢?
2.今日(20131224)晚,看到有人走上騎樓,好奇下也去走走,一來一回,我的觀感,這是一條圖利店家及承包商,完全不利行人的整修案.
.....理由是,簡直是一條腦殘工程,話說..當初整修前,店家各自裝修與墊高地板,致使整條騎樓,可謂是高高低低世界奇觀,至少有不同的顏色區隔,受傷率較低.
.....但整平後,它還是高高低低,只是坡度不一罷了.竟然是沒有完全打平,只是將原地磚拆除,重鋪相同的色系的施工法.如此的施工品質比不作還更加的不安全,試問有那條公款施作的工程,是如此的浮濫呢ㄅ?
3.此筆經費理應是立意良善的作法,讓高高低低的騎樓,完全整平才是維護民眾安全的作法.何以還是高高低低的呢ㄅ?試問,是要對使用民眾來個體適能的考驗嗎?亦或是高高低低坡度是要訓練民眾平衡協調呢?還是覺得瞎子好欺負呢?

總結,此一整平工程是完全沒有顧及所有使用的民眾之行的安全,如此不安全,何來施工績效呢?
當然浮濫花錢,此種不當作為,肯定違法!!
一旦主計公告本項濫花多少公款時,本人即會上呈中華民國審計部,要求調查.
請勿小看民眾監督的實質權利.

本人要求:
1.騎樓產權為地主的,款項不能支付,因為公款不能私用.
2.騎樓產權為無地主的,要求重新打掉整平為原則,以護行人安全,再付款.
3.責令主辦之公務單位,好好的監工,如此承包品質,誰會同意呢?
4.追究怠惰亂搞及監工不實的主辦公務單位.
IMG_20140115_123839(002)

IMG_20140115_123850(00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w5Vk7GWPz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OG7ZEQoGYs
郝市府的騎樓整「平」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0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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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養護工程處
回覆日期:103/01/02 21:17
臺端您好: 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及對市政問題提出寶貴的建議,本府在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政策及市政工作時,皆以市民福祉為優先,要努力做好每一項市民關心的市政工作,有關您反映「整修後的騎樓,卻是完全不平整的施工,高高低低坡度足以違害行人走路的安全」一案。本府養護工程處回覆如下:有關騎樓整平工程為何由公部門整修部分:本府為了全面提升本市成為友善、宜居的直轄市,藉由公部門統一重整騎樓高程,建立全市無障礙之人行空間,促進地方商業活動,並直接提升地方基礎建設擴大整體內需,刺激經濟活絡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及便利民眾生活。有關整平後高低不平部分:因騎樓屬於私權,整平工程施作前仍會徵詢店家意見做為施作與否之依據,惟部分店家於施工前確實表達不願意施作之意見,使得其高低差情形無法立即獲得改善,故不同意便造成部分路段高低不平。高低的落差造成民眾不便:承上,有關未整平之高低落差,本處會與店家持續溝通,以達整平效益。感您特地來信,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隧維護科范宗良(02)22253299 分機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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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囉!!蠻幹嘛~~還敢回覆本處會與店家持續溝通,是怎樣呀!!錢太多嗎?還要再圖利廠商重作整平嗎?所有的施工都是協調後,才能施工,為何允許作了再協調或溝通呢?不是圖利,不是瀆職,那什麼才是呢?

為何不追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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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范先生來電,又是辯解"整平"是為了弱勢,真是無法理解,這種不平騎樓已存在20多年了,每戶高低差的顏色是不同,沒人會發生跌倒,現在不僅還存在高低差而已,還是坡度型的高低差,究竟是利大弊,還是弊大於利呢?
倘若連"整平"的意義,僅是要符合少數"弱勢"者使用,那可以不用將公帑花用在私有地的騎樓,只需依"房屋的峻工圖"為依據,要求屋主限期改善,不是嗎?那是用公帑呢?
如果不是圖利,那什麼叫"圖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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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了解,臺北市體育總會核發乙級教練證的認證程序和資格,究竟標準為何,是否僅須四肢健全即可授予證照呢?
主因是參加社區排舞,但號稱乙級教練,根本不知排舞之舞曲出處,更是亂教一通,還辯稱其是在帶團康活動,無需知道舞曲資訊,試問...如此的體育運動推廣,有助提升臺灣素質嗎?
又查該人之素質,根本看不懂排舞舞序.反問,憑什麼可以成為教練呢?如此的人可以獲得乙級教練證照,證實僅須四肢健全即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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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活動中心之使用已是濫用不管的地步,公務監督落實不力,查察無能,濫用不知,且完全隱匿里活動中心之使用現狀的所有資訊,規避了民眾該知的權利!!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示規定,轄區內所有的活動中心,使用現狀及各時段之活動內容明細,理應隨時更新並統一公告於市政府首頁之公開資訊專區網頁上.
但.市政府竟是完全無作為!!
倘若有,請回覆告知!!反之沒有,請儘速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五條規定,將該等資料上傳至市政府首頁之公開資訊專區上!!
查辦怠惰督導之相關人等失職之責!!

2011年為了推廣運動,自費開班尋找場地,結果是所有可借的場地,都沒有了,超級的不合理.後來發現,原來是被某些人長期占用了,不可思議竟是收費的,如此收費又占用,還真是公器私用呀!!

收費又占用公器,此種不符公平原則,除非是租用付費.否則,收費者,即非常明確的涉及逃漏稅了. 且其相關之刑責也是公務機關該去追究,偽稱借用,免費占用,收費背信.

公務不管的放任免費長期佔用,是故意圖利某人的故意作為,屬圖利.瀆職.

. 台北市e點通 > 依行政區域查詢 
.場地租借_活動中心作業流程圖(一般申請).pdf
.場地租借_活動中心作業流程圖(網路申辦).pdf
.臺北市各區區民活動中心申借繳費優惠規定.doc
.臺北市各區區民活動中心申借繳費優惠規定.pdf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doc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pdf
.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doc 
. 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pdf
.體驗「案件快易查、市政好透明」服務同意書.doc
.體驗「案件快易查、市政好透明」服務同意書.pdf
.

 不論館場和一般的區民.里活動中心,據查都列有收費標準,但...就是有人(團體),根本不付費就長期占有.為何如此,只因『監督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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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新北市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3年1月6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106351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新北市各市民活動中心(含里活動中心)係由各區公所管理,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屬使用,須向所轄區公所申請,經核准使用後,區公所會公告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情形。本局將會再加強督導各區公所落實,讓民眾知悉活動中心使用狀況。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承辦同仁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7933)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陳信昌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3

評論:回覆毫無意義,官腔話罷了,給公告就說在那嗎?根本沒有嘛!!還廢話連篇,真是超級無能.為何公務員無能,市政府都沒有懲處怠惰失職呢?不是有公務員評鑑嗎?是怎樣.算是演戲嗎?還搞『官官相護』 戲碼來騙民眾.

再反問土城區民政林課長,20140108由1999轉入的電話,提出星期三晚的活動中心濫用,你去了嗎?別忘了,電話陳請也算喔!!相信你應該不會去緝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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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_20140103_100812

本里的里長,前一任總是客客套套,現在不知是因中風過後,頭腦忽然轉化,卻總是幹出一些不應該作的事.

通知滅火器過期,也不理.

1999轉清潔隊來回收滅火器,據稱有毒不能收,要我去跟民政課講.

撥轉民政課,轉來轉去...看來對業務實在太不熟了,沒人知道滅火器誰管的業務,

好不容易找到一個,他又推說找里長....我咧理~~

後來...說他一頓,他才說會去處理.

實在欠罵!!

明明怠惰失職,還推....

講不下去,跟他說會去叫1999處理啦!

掛電就去拍照.遇到2號歐巴桑,也說滅火器生鏽,又指著一角落『超過5支』 的滅火器,唉!!又當垃圾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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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08回覆參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首先感謝您不吝提出指正,我們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以期給市民朋友更美好的生活。依據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6月21日北民自字第1000621970號函示:「購置滅火器為里基層工作經費之施作項目,其施作範圍應以開放空間為宜。」,而里基層工作經費係由里長依其實施項目,規定細目金額在1萬元以下得由里長逕予施作,1萬元以上則由區公所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特予說明。滅火器設置攸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此項設施是否完善至關重要,因此本所請里長、里幹事協助加強巡查轄內消防設施,並按年度調查各里轄內滅火器須充填藥粉或購置新品之數量,去年度並完成發包滅火器新品之標案。惟經查 貴里並未提報,此項疏漏將責由里幹事協同里長查明後儘速補強設置,造成您的困擾,本所深感抱歉。對於回復內容,如您仍有疑問,敬請洽詢員福里里幹事:蔡煌仁先生(電話:2273-2000分機434)。再次感謝您的指教,祝您闔家平安健康!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徐靜宜(02)2273-2000 分機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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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覆,有沒有感到制式官腔又來了,一點都沒覺得有必要積極改善,因為『空口說白話』說說而已,又沒給個確定何時要改善,然後又絕對是『不了了之』,等著看囉!!

再者,從小缺失就可以盡觀全貌,里長沒盡責,那就表示里幹事也是『打混摸魚族』嘛!!更表示民政課監督是毫無能力,還證明土城區是個毫無德政,更無績效的區域,如此才會有公務員的『效率』不彰的問題.

官腔連篇後,就是沒人因失職送懲戒.看吧!!公務員還真是『打不破的鐵飯碗』,這點又搓破高層宣誓『沒有鐵飯碗』的考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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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年01月06日




公務人員真的是鐵飯碗嗎?不一定喔,南投縣政府就積欠員工今年一月份的薪水,原本1月­2日應該發放卻拖到現在還沒入帳,員工辛苦工作了一整年,卻在農曆過年前發生這種事,­上至代理縣長、下至臨時約聘雇人員,大約一千人左右、七億多的薪水發不出來,而這已經­不是南投縣政府第一次發不出薪水了。


追究囉!!這群公務員的某些不法人,如果縣長挪用時,不是配合,怎會發生此事呢?如果奉公守法,又怎能不於當下提出呢?再者,多少經費作多少事,這不是預算精神嗎?所有的放任和監督不實,也不是今天才發生, 屢屢事件,推說收入不如別縣市,那就是推諉,不是嗎?有道是『今日果,昨日因』,誰的責任呢?全數公務員都推是別人的事,就是沒人要承擔,倒楣認帳就是民眾,不是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民視即時新聞】「公家機關是鐵飯碗」的觀念可能要被顛覆了,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台南­市政府為了大力整頓風紀,首度破天荒,將一名年資超過10年的公務員免職,因為這名公­務員去年曠職累計10天,依考績法記二大過免職,就是希望可以樹立,公務員不是終身保­障的新作風。



免職的決定是對的,給台南市按讚!!


民眾意識在今日的環境下,不需透過抗爭,只要網路po文,效果都很驚人,猶以資訊稍有能力(如同我),再作關鍵字,很快就被搜尋到.又慶幸,臺灣人3C太多人持有,就是看的人多,會PO的人少.要對一群怠惰公務員作意見陳述,往往不了了之,透過網路PO文,就是把這群怠惰推諉的無能公務員,各個打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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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依據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0年6月21日北民自字第1000621970號函示:「購置滅 火器為里基層工作經費之施作項目,其施作範圍應以開放空間為宜。」,而里基層工作經費係由里長依其實施項目,規定細目金額在1萬元以下得由里長逕予施 作,1萬元以上則由區公所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特予說明。

倘若這樣,那不是該好好查一下帳了嗎?

里長還有那些可以自己動用, 民眾是永遠查不到的帳呢?

20140113撥電問滅火器預算花用,結果436徐靜宜推給里幹事,說不出所以然.

然後找550林課長,一下說可以,轉回說訪客,真是睜眼說瞎話(11:45),

又找577林怡慧問里活動中心,查證結果,好笑了,已數次通話回電,就是不回.又說不在

怎樣...公所不是有辦公室錄影嗎?這群怠惰無能的公務員,你們很會騙...好...那就讓你們好看囉!!

總結,573 黃小姐說這550林課長訪客.那577林怡慧也訪客,就是民政課沒種處理怠惰的事.看是整個課室都是怠惰成性吧!!

PS.上週三親口向林課長,當晚的某里有活動,請他查辦,相信是沒去啦!!

這群無能公務員,想被大爆料,然後因督導不力而被查辦和撤職,並非難事喔!!證據就是好東西,網路也是好東西,PO了大家有眼就能看,睜眼看....這群閒閒公務員的官官相護,和超級無能~~

545政風廖小姐的工作,簡直是一個大涼缺,真想問一年辦到幾件貪圖怠惰無能的案件,肯定一件也沒有,如此的行政爛體系,不如全撤吧!!里活動的濫用,超級呼弄,以使用的水.電.換市價租金折算一下,全數民眾買單,卻是特定人在收費使用,根本不合理.預算挪用也沒法查,而受補款的濫花,也是極至呀!!...真無能就撤掉吧!!當然,並非指的這些小事...還有一堆民眾還不知的大挪移事件,爆時....或許才知什麼是大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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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常不懂,為何財政部的人員是如此的無能,總要民眾具體給資料,才要辦呢?
又為何獨厚社團的營利行為不需申報呢?
社團明明從事與企業一模一樣的行為,財政部為何只公開企業可公開查詢的資訊,卻不提供社團資訊呢?
社團中又有非常多明名的單項團體,結果..會員錢也收,補助款也拿,卻可以不用申請社團,單項團體也是社團不是嗎?

一個政府多重制度,賦稅完全不公平,社團該緝查,當然...貴局沒人有能力查,只因不想查,非常不如我這個的個人,我都能查,為何財政部就是沒人有能力呢?

附上「新北市100年度社區運動教室實施計畫」活動經費補助名單,就請好好查一下他們的帳吧!!有收就應該有支,
查清楚支於何處,憑證為何,名目又是什麼?不要最後是聚餐旅遊之類非公益的報銷,也千萬不要回覆都以現金收支平掉帳務,那是本人非常不屑的回覆!!
100-1

 

100-2

100-3

所有回覆,肯定如實一筆一筆列入我的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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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回復內容為:    
Contents of reply:    
您好:
 
您於103年1月3日寄給財政部「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為什麼稽查無方等情,為您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隨意啟動調查,財政部頒定「各級稽 徵機關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供各級稽徵機關一致性處 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如欲檢舉逃漏稅,按前揭要點第13點規定,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 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 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或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仍應依 法課稅。
三、臺端陳情社團登記資訊應提供查詢、單項團體未立案申請補助及新北市100年度社區運動教室補助活動經費如何運用等情,本局於103年1月9日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0457號書函移請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卓辦逕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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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具名了,還在廢話!!
2.說一套,作一套,緝查囉!!算準國稅局沒人會查,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然公布,歷年來的社團緝查績效,不用說…肯定是『掛鴨蛋』啦!!
3.等看結果,肯定『不了了之』–不見(等同吃案).因為查察..查察..查察..就『卡 擦』不見了!!國稅局查辦違章全數不依『行政程序期限』處理;也不依『行政程序期限延展通知』辦理,最後終究沒人『查察』,自以為是大家『忘記』,就給它 『卡擦真忘了』的擺爛當『沒那件事』,所有的監督和督導形同『沒人管』,這就是『財政部國稅局』的格局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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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移請新北市社會局,這移就推了權責呀~~

[video width="266" height="400" mp4="http://linetw.com/wlife/wp-content/uploads/2014/01/賴小三.mp4"][/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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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總是被外地民眾,當大型垃圾堆放處.經本人陳請,於100年8月終於回覆已設攝影機監視取締.
但102年,整年本人已陳請十幾筆大型垃圾被堆棄於告示牌下,有一次還長達5天不處理,回稱里長去旅行,天呀!!居然里長出遊就可以不清垃圾呀!!
本人無法再忍受環保局的監督無能.清潔隊無法無天.及里長的沒常識的亂搞.

本人強烈要求市長務必查處,監控不落實,及監視攝影機,和失職怠惰,有必要重查100年貼出公告的當初,到底有無支出此筆經費添購攝影機及花用的安置費用,

請政風查辦:
1.如果有,攝影設備不見,為何無人該負責.
2.如果沒有,那當初貼出此一偽騙民眾的公示牌已涉偽造文書.
3.無論有或無,公告已使公權力蕩然無存,請速究辦相關失職公務員.

最後...送公務機關,本人的感受是--公務模式︰怠惰是本性;愛辯又成性;輔導是無方;監督是無力;證據是廢物;法令是假的;袒護是程序;推諉是常態;通報是不會;稽查是無能;擺爛是慣性;吃案是結果,一點也不感意外~■

回覆一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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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23.25.20

2013-06-19 22.17.46

20140108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反映中央路2段192巷設置監視器1案,因本局監視設備不足,需以登記方式週期性輪流架設,本案即日起已架設監視錄影器,並將派員加強巡查取締,以維護環境清潔,如對本案仍有其它意見或疑問歡迎您來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您平安、順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王慧君(02)22732020 分機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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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架設監視錄影器,我存疑,現場並沒看到器材呀!!(20140116回電稱裝電池的,who knows.)

WOW~回覆日期:103/01/08 13:41
1/16一個多星期才看到問卷,這種效率真是差到不行,恐怕是故意吧!!

依法架設監視錄影器拍攝取締,須告示..
再者,提出的詐術,怎麼沒人負責呢?

官腔連篇後,就是沒人因失職送懲戒.看吧!!公務員還真是『打不破的鐵飯碗』,這點又搓破高層宣誓『沒有鐵飯碗』的考核了~~


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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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且依法架設監視錄影器拍攝取締,須告示..
再者,提出的詐術,怎麼沒人負責呢?
官腔連篇後,就是沒人因失職送懲戒.看吧!!公務員還真是『打不破的鐵飯碗』,這點又搓破高層宣誓『沒有鐵飯碗』的考核了~~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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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受盡號稱醫學醫院的醫護人員欺侮後,陳請衛福部,衛福部推到衛生局,然後就都來個『吃案』當結案,這種不良醫護就是因為有個後台很硬又會吃案的『無能政府』的護持,所以什麼事都幹得出來。

★★ 王貴芬小姐會打醫護巴掌,肯定被醫護人員激怒到『怒不可遏』。結果大家總是自以為是『看圖』就一面倒,全部指責『王貴芬』小姐,您我都不是當事人,全盤的事實過程,沒人說得準,何況,當下如果真的沒錯,為何不敢直接『報警』呢?可見,應非息事寧人吧!!而是事後計畫,對付『王貴芬』小姐吧!!
誰不會辯嘛!!到法院還不見得『王貴芬』小姐有罪咧!!
說實在..我也非常想賞亞東那二個壞醫護巴掌,非常可惡的一群壞醫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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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最擾民?和吃案~

告訴你....不是別人就是『公務機關』和『公務員』啦!!

如下:
有關您來信反映與「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預約鐵劑點滴單據遭醫護更改時間及隨意抽走等情事,本局將請該院提出說明,惟因案涉病 人病歷隱私權,需經當事人同意揭露,請填妥病歷資料查詢同意書後並檢附身分證影本,逕以郵寄(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3樓醫事管理科)或以 傳真(02-22589064)至本局,俾利後續之辦理。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安康!

實在不懂,不是確認信作過個人確認嗎?且無關病歷,雞毛當令箭,就要民眾拿身份證,wow~~不給啦!!  等著看『吃案』~~

■   亞東醫護傲慢與無禮的音檔  ■


 

傲慢2

 以下是衛生署陳請

1.亞東醫院醫護素質極差.12/5提前去醫院打鐵劑遭拒,還被誣衊.倘若我施打,恐怕狹怨報復猝死在化療椅上機會大.

2.貧血打鐵劑竟需至"化療室",未考慮非癌人之想法及觀感.

3.鐵劑點滴施打,醫生告誡勿過快,化療室趕下班,不管病人之狀況,就是拉高滴快.一個多小時滴完,是否恰當.

4.排約的時間,如同"慢性處方籤",何以不能以"自由"的時間範圍去施針呢?

5.網路系統,未考慮針對"不克",須要進行時間的變更,提供有效的功能,還在"人工"作業,真是爛系統.

6.為了定期打"鐵劑點滴"的收費程序,真是過度折磨病人,竟要抽號碼牌等號,殊不知,癌症化療程序竟也是如此沒人性的作法.

7.站在"愛心櫃"前,櫃員不理,還辯說她已按下"號碼牌",需處理後才能辦理我的收費.明明就只有我站在她面前,她也不辦.

8.家屬開車微停大門,不受驅趕,但騎摩托車帶病患,拿個輪椅,就立即被驅趕,簡直大小眼嘛!!

9.化療室取單>櫃台抽號碼牌繳費>藥櫃等號碼只為遞單,如此折騰病人的作法,只能說完全"沒人性"

10.客服作事,推推拉拉一點都沒同理心,一等就10幾分鐘,如此客服速度,等同醫院品質亦是等同的拖拖拉拉!!!

11.鐵劑施打時間長,何以不能有一個"好的空間",之前是"急診室",現在是"化療室",乾脆讓病人自已拿回家自己打嘛!!反正施打也都不是醫生級的,隨便醫護就可以,不是嗎?

12.醫護員的惡意挾怨報復的挑釁與誣衊,指責本人說鐵劑施打10分鐘,並指責本人扔單,敢說就來對質,請亞東拿出2013.12.05-13:10-13:30暨14:20-14:40,檢視本人有否"扔單"及"第二次康先生陪同進入時"護理人員的態度乖張.

13.2013.12.05亞東醫院不友善的對待及刁難,由進去至出大門,約二小時.沒有作到該有的醫學中心該有的品質.

14.2013.12.05遭不合理對待,陪同是客服康先生,親見"化療室"惡形惡狀,事後至"院長會客室",本人為自保,錄下音檔,不容辯解.音檔於http://vlog.xuite.net/embed/TlhhZHNSLTE0MTExMTkzLmZsdg?ar=0&as=0

15.本人就上之所有投訴,絕受公評.

16.不解如此差的醫療品質醫院,有何優良績效可為醫學中心,對評鑑之項目,肯定有殊多"盲點",亦或是收受好處,否則,就現況,醫院新建的髒亂.流程紊亂,環境的不友善,資訊系統差.護理人員素質差.客服的不積極,對車輛驅趕的沒人性.收費櫃台的不尊重.建案的吵雜聲.化療程序的折騰人.殊多不友善作為,試問,憑什麼是"醫學中心"呢?

請查辦亞東醫院種種的沒人性不友善行為,並稽查其為醫學中心之評鑑程序,本人質疑其公正可靠之資訊,顯然醫院現狀非常不符合"醫學中心"該有的品質和水準.

201312衛福部硬是吃案掉(推諉)囉!!稱已回覆~







xx女士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您函陳亞東紀念醫院醫療環境不友善、醫療作業流程不理想及疑似醫療人員態度不佳案件,本部已另函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明妥處及回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201312衛福部硬是吃案掉(推諉)囉

再補充(亞東醫護更誇張的事參下):

於11/1至亞東醫院門診回診就診,醫師開立當天鐵劑點滴及另四張預約二週施打的鐵劑點滴預約單,然化療室醫護人員,說星期六僅半天,建議往前一天較不擁擠,故允變更單據.
經過︰
1.豈料該員,並非提前一日,而是擅變成每週一次,連續四週施打完成.
2.因不符醫師處方之二週一次的頻率,亦深怕鐵中毒致死,請求再改回原單的提前一天即可.
3.不料,改回後,該醫護士竟自行抽走一張
4.本人再詢問,醫護回醫生開錯了.
質疑︰
1.這...真是奇怪咧!!診間,醫生也特別交待過,本人慎重還口述,再問一遍,醫生還確實答覆,連門診當天要施打的,再隔二週的星期六的預約單四張,出診間也正確拿到醫囑的單據,怎麼亞東醫院化療士護理人員,竟然可以在醫生未通知的情況下,隨便抽走一張呢?即便醫生開錯,也無關化療士護理人員的事嘛!!實在是太誇張的亞東醫院.
2.就醫囑11/1,11/16,11/30,12/14,12/28,回診日是103/1/17,也算合理.
3.結果12/5提前去被拒,又第四張被抽走,如此的亞東醫院誇張的醫護品質,請求嚴查究辦亞東醫院之管理不善之責..
要求︰
1查調屬實,該嚴厲懲處亞東醫院.


  • 最後結果是『吃案』。




★吃案在我的認定就是違背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期限 回覆,即視為『吃案』

本人對公務員的觀感如下

■ 公務模式︰怠惰是本性;愛辯又成性;輔導是無方;監督是無力;證據是廢物;法令是假的;袒護是程序;推諉是常態;通報是不會;稽查是無能;擺爛是慣性;吃案是結果,一點也不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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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一款完全無效的何首烏深層養護黑亮草本洗髮精,因為無效還持續向momo買染髮產品,這些是有購買記錄可查的. 都是momo銷售的~

2013-11-21 11.08.35s

2013-11-21 11.08.56s

2013-11-21 11.08.28s

2013-11-21 11.08.07s

上面圖片是2013.11.21 11:08:07 - 08:56四張圖片,但一種產品,卻出現二種不同包裝,問客服也不知,廠商更兇,直接就說....不然,你要怎樣~~,夠兇嘛!! 憑如此態度,我就跟你繼續玩一下囉!!

不談 543,只想說,我買第二張圖片那款後,都沒效,還向momo續購染髮劑,就憑廣告宣稱的效用,肯定廣告不實,我就是實例嘛!!

下面四支影片是一刀不剪的.

第一支影片 momo 2013.11.21電視公開播放


第四支影片,顏色淡轉透明了


第三支影片,顏色淡....


第二支影片,顏色淡淡灰


向momo反應,完全無效的何首烏深層養護黑亮草本洗髮精

20131227 近五點,momo客服來電,說明原委,允退款.上面提示僅有的目的是『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以一位有『良心的顧客』提出問題,並非故意去刁難及討好處!!  本文算是對momo提出實證,證明11月反應的產品實狀,也真慶幸,拍攝時間都還在,避免被誤會造假!! 此次處理,允稱退款,我不打算退款,更不會接受好處,只想反應並說實話罷了.Clo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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