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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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舉】檢舉 欣泰謊稱「汰」,無「汰管施工案號」,該研議「施工程序」,責令不得如此「無法無天」想怎樣就怎樣的恣意妄為」
【受文者】經濟部

【不法對象】新北市政府、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20191031社區大門貼一紙「汰換管線」的「小紅單」(圖一)。
唉唷~又來了
欣泰自成立以來,每次的「違法施工」,是說「我貼通知了呀」!這種小紅單是毫無「法令依據」,況且沒有施工案號,故意「隱匿」違法施工的地點,應該是意圖規避「法令」及「權責機關」和「民眾」監督。
欣泰次次「違法施工」,都是如「土匪」般,「竣工」後,就一副「我作完了,你想怎樣」的「挑釁」態度。
也對「竣工了」,無能的政府官署都是「百分百」的包庇「就地合法」以利「欣泰」為「不法獲利」把關圖利嘛!
殊不知,「違法施工竣工」後,天然氣主輸氣管線沿線之居民,就只能生活在「隨時氣爆」恐懼中,這種「無奈」誰能「徹底解決」呢?

20191031貼的「隔天20191101施工小紅單」戲碼,目的就是這種「手段」讓「違法施工」成了「不可對抗」的事實

【事證】
1.2019.11.01當天整天確實「停止供應天然氣」。
2.2019.11.01晚,於紅單標示的「施工現場3號前」勘查,並沒有確實施工的事實。圖二

3.新北市工務局管線挖掘系統,查詢顯示該區並「無施工」。
【要求】
1.該嚴議及落實執行「施工程序」之規範了。
2.嚴禁「臨時性」貼單。
3.「天然氣施工」都得申請許可,受「政府」管控,受「民眾」監督。
4.對於「謊報」之「不實施工」該制定「嚴懲」。目前無能的政府及立法委員都無人「正視」如此嚴重的「違法敷設施工」的問題。一旦「氣爆」才來「究責」根本無濟於事。
5.對於「違法施工」事實明確者,查獲三次者即該勒令「撤廢公司登記及營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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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你看到「監察院」通知「金管會」的函文時,表示金管會「收到函」會再回覆一張公文給監察院,同時也會寄給你。
你收到金管會回覆公文,必需「得」表示意見,若「沒有」就「結束」了監察院的陳訴程序了。
不必懷疑我所說,真的就是這樣。
其實「監察院」的秘書處會自已「吃案」,秘書處只是「先」作作樣子,推諉顯示他們有作「調查」,其實只是在秘書處「承辦手中」,監察委員根本不會看到你的「陳訴狀」。
我直白告訴你,監察委員會看到的陳訴,全是有選擇性的,不是所有民眾的「陳訴」監察委員都看得到。
監察院就是一個「最大的黑箱機構」,全都「隱匿」,不查不辦「吃案」就是現狀。
我的陳訴也都完全沒有「處理」過。
監察院秘書處什麼都不會「告訴你」,更不會「回覆你」受理情況,連最終的「結案」都不管,民眾陳訴全成了「無尾案」。
懂嗎?
一個比「你要陳訴的機構」還要「黑」更是「無能」的「大黑箱」機構就是「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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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浪費司法資源的廢物「凌遲受害者」】
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110】、【新北市地方政府】、【經濟部】、【新北地檢】、【高院檢】、【新北法院】全是「一群廢物官署」。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法敷設!違法違憲,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
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身為【被侵權】受害人,竟還被「法院查封」房產,致使【財產、收入、個資】大曝光耶,公務權責大擺爛,檢調司法是非不分,瞎到爆。可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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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就是「欺民」的現狀。
臺灣百姓「無感」,是因「尚未發生災害」及「不關己事」。(回憶一下高雄氣爆吧 https://youtu.be/ewRYeaBxsM0  / https://vimeo.com/348798591
「公用天然氣事業」的違法敷管,我自77年起被侵權到今天,請問全民「觀感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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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
查: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263頁「外緣定義」為土地地面,並非允許敷設於建物主體上」。
一群沒知識的「公務員」,連找資料都不會,連「裁量權」都不知。
再說「敷設」在建物上,已違「建築法」了。
臺灣可悲的是「一群靠關係的臨時雇員」總是在第一線「擺爛」。
另外就是一群「明知錯誤」,卻因「長期習性」違法亂紀成「慣性」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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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所稱的「最小侵害」指的是「土地建物經過的外緣」,不是指「建物主體」。
【新北地檢】「不起訴及簽結」「檢察長、襄閱主任、主任檢察官、徐世淵、蔣政寬、楊唯宏】自律、道德、良心、正義。。簡直是個「屁」。
【高等檢】再議駁回「高檢何明楨、高檢檢察長」
失職1:不符法令「敷設要件」的「公用事業」,為何不起訴?
失職2:檢察官「自律、道德、良心、正義」完全沒有,倒是非常的「自以為是」,連「事實」都不分,該「注意」卻不「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形同個「屁」。
失職3:蔣政寬、楊唯宏隨便「簽結」完全「漠視」,已然折斷地檢「LOGO」,令地檢官署盡失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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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侵權」「強制裁准」法官「黃俊雯」是一位「不具專業的無知」的人,連「公用天然事業敷設要件」都不懂,難到提告人要幫你「找法條」你才會審理嗎?
失職1.不符法令「敷設要件」,幹嘛要「鑑定最小侵害」呢?
失職2.民眾為「公用天然氣事業」的敷設違法提告,法官該「百分百」了解這是「非一個被侵權」,竟然連「起疑」都沒有,法官素養太差。
失職3.法官對「民事訴訟第81條」所示宗旨,有嚴重的「見解錯誤」,更判決不利「被侵」的受害者,導致「強制執行」及「查封房產」,更因此「個資大曝光」。
【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再審」法官「呂安樂」。
失職同上。
【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抗告」「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
失職同上。
參:「公用天然事業敷設要件」」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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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一項的敷設要件,限土地和建物外緣,本人提告是「建物主體」被敷設,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濫判法官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
2.「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三項,須先以第一項要件為準,才能談「最小侵害」,因此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3.「民事訴訟第81條」,本人為「建物所有人」,合法繳稅,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4.「憲法第15條財產權益」,建物主體受建築法規範,違反建築法的敷設,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5.綜上,所有的法令都足以證明「濫判」事實明確。我卻因被「濫判」又衍生房屋欸查封和個資大曝光,這等「濫判」真令人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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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經濟部】是中央,全都一副「無知樣」,對於「亂敷設」也沒有任何一種罰責,擺明著「縱容、包庇、圖利」。連同【新北市地方政府】令人太傻眼。可證「無知太可怕」了。
【無能的立委政客】一群「眼瞎耳聾」的立法政客,只為「特定人」圖私利,棄全民權益而不管。任憑「臺灣被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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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瓦斯「無法無天」竊侵民房,權責機關「擺爛包庇」,刑事民事大擺爛,就這樣。。結局是「我家被查封了」。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https://vimeo.com/347751246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法敷設!違法違憲,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 on Vimeo.

事實真象如影片所示「不造假不抹黑」,欣泰石油的態度就是「We are family」你家就是我家的概念及「唯我獨尊」想「幹啥就幹啥」,完全擺出「無法無天」的「土匪」行徑的直接「侵門踏戶」。背後當然就是有「一群」擁有「裁量權」的權責機關在撐腰囉~
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110】派出的全是一群「不懂法及自以為是」的「阿SIR」,若「懂法」,影片即是「現行犯」,為何不拘捕呢?可見太無知了,看著「違法侵權事件」直到「違法侵權成功」,哇~真是「好棒棒」的「警官商一條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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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個人一輩子,至今都「光明正大」,沒在計較「個人損失」的。
我相信,這是我的一個人生「歷練」和「經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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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經驗,之前曾經「騙過我十萬元」的「賴素如大律師」,現在下場是「一人上,萬人下」,正等著「抓去關」,目前她跌入「人生谷底」,年紀也大了,我想她永遠「翻不了身」了吧~。。。「賴素如」實實在在的「現世報」呀~

拭目以待,我有「正氣」在身,爾等「妖魔」,還不知「死活」。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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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新北市地方政府】、【經濟部】、【新北地檢】、【高院檢】、【新北法院】全是「一群廢物官署」。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收到「新北地院」回文是2019.07.26「新北院輝文字第1080001225號」再對應了發佈2019.07.01司法院院長就新修正法官法之公開信文中明白稱「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重建社會信任的司法,兩相比對,看來「新北地院」還真是一個「沒救」的機關,除了不會「反省」之外,延續「包庇」陋習,這種司法的濫作風上面說歸說,下面依舊「擺濫」到底,這種司法,能改革還真是笑話!

已多次向新北地院陳請,院長該依據法官法21條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處置。怎知新北地院院長還是無視「法官法22條第一項」,對本人所陳請之事件,依舊採取「擺爛之姿」,擺明就是「官官相護」包庇到底嘛。

反問天然氣事業法」「建築法是屁法嗎?

新北地院的院長,有必要依據「法官法21條」行使「職務監督」之責,審視以下「濫判」項目,並提出法令之具體依據說明,若違法濫判成立,請依法官法22條第一項辦理。

1..「天然氣事業法」是針對「公用事業」天然氣所立法的法令。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一項的敷設要件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明白於「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指出「土地」。而本人提告是「公用事業主輸氣管」是敷設於「建物主體」,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駁回」呢?

★☆● 濫判法官完全「無知」何來「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顯然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要件。

2.「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三項,須先以第一項要件為準,才能談「最小侵害」,因此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以「最小侵害視同無侵害」而「駁回」提告呢?

★☆● 濫判法官「無知和錯誤見解」根本一點「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都沒有,顯然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要件。

3.「民事訴訟第81條」,本人為「建物所有人」,合法繳稅,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還要繳納「裁判費」呢?進而因「濫判」導致「房產被查封」憑什麼呢?

★☆● 濫判法官不符「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

4.「憲法第15條財產權益」,建物主體受建築法規範,被告違反建築法的敷設也違天然氣事業法,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駁回」呢?

★☆● 濫判法官不符「憲法第15條

5.綜上,所有的法令都足以證明「法官濫判」事實明確。我卻因「濫判」又衍生「房屋查封和個資大曝光」,這等「恣意濫判」真令人吐血呀
  「自以為是」和無憑無據的「無知」違法「濫判」,顯然法官根本未具足「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應有修為。一個沒有「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憑什麼原告要「負起及承受」違法濫判的結果呢?還要原告自行提起「上訴」之責呢?真是天大的笑話。

★☆● 法官濫判「駁回」,顯然有故意讓「違法的被告」繼續獲取「不法」的利益,法官涉「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意圖非常明顯。再者,「無知的法官」因為「濫判」,讓被告猶如獲得「免死金牌」,到處橫行侵害更多的民眾權益,這等「濫法官」一定要「革職」才能平民怨,一個只會「恣意妄為」凌遲提告人的「判決」,我若有權,絕對將法官「誅十族」懲之。

一個「小案」竟是連串的「濫判」和「濫裁」事件,法官百分百已涉「違法濫判(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新北地院院長得就「法官法20「職務監督」資格,行使21「職務監督之責」
    陳請人認為,法官無知濫判」,侵損原告權益,違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同理亦涉「法官法21條一項第二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新北院長得依法官法22條第一項,以「濫裁」再衍生「房產查封」事件,已「嚴重侵害陳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益」,及「損及名譽及個資大曝光」之侵權事件將本案所有受理法官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浪費司法資源的不良法官,全依「無知之濫判」負起所有職務判決錯誤」違背憲法第80條所示宗旨負起全責」,並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懲戒,以正視聽。 

 

By the way,本案會不會被「監察院」彈劾,或是「第四次刑事提告」被起訴。說實在「我也不知」,只能說「我已盡力」的在為「受憲法保障的權益免受侵害。
「公職者」皆該「善盡職責」為人民權益把關,要能「主動發覺違法」,要能立即「排除侵權」,但就本案而言,是一個「小。小。小。」的案,竟然拖到「30多年」也沒人管,當初申請誰核准,驗收誰簽收,審計誰稽察,都是個「問題」,我只能說「中華民國」一個「好棒棒的官警商一家親」呀!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天然氣爆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I-I6jVnKv50P5g6yUuZ6EL
圖利欣泰石油氣土匪行徑誰包庇。集「氣爆死傷」影片,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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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無法無天就是「欺民」的現狀。
臺灣百姓「無感」,是因「尚未發生災害」及「不關己事」。
今天我遇上了,請問全民「你的觀感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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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瓦斯「無法無天」竊侵民房,權責機關「擺爛包庇」,刑事民事大擺爛,就這樣。。結局是「我家被查封了」。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事實真象如影片所示「不造假不抹黑」,欣泰石油的態度就是「We are family」你家就是我家的概念及「唯我獨尊」想「幹啥就幹啥」,完全擺出「無法無天」的「土匪」行徑的直接「侵門踏戶」。背後當然就是有「一群」擁有「裁量權」的權責機關在撐腰囉~
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
.110派出的全是一群「不懂法及自以為是」的SIR,若「懂法」,影片即是「現行犯」,為何不拘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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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不適任「法官職」,該受解職處份】
「黃俊雯」尊為法官職,卻是見解異於「正常人」,針對「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駁回。我的查證如下:
1.荒謬的「最小侵權」認定,
1-1.「沒侵害」的論述,完全無視「鑑定結果」中有寫到的「侵害範圍和面積」,任何私產除產權人外 , 被破壞何來沒有損害之侵損呢?更遑論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 已是 事實明確。
1-2.依據「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最小侵害」所論述的標的,指的是「土地」,並不是「私產建物牆面」更不是「私產建物樓頂」。(請參「天然氣事業法第四章用地第23條」就是「白紙黑字」寫著「外緣敷設)
2.敷設施工不需經過產權人同意,因為是「公用事業」,顯然也是嚴重錯譯「法令」宗旨,可參「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白紙黑字記錄很清處,「外緣」施工需要經過產權人同意 更遑論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 已是 事實明確。
3.提出的證據全被當成「無效證據」。
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我提出「產權確保」屬於「受害者」身份,這群「無知法官」,還執意侵害我「受憲法保障的權益」,真可謂「遇到無知法官還真是可怕呀~」
20180904黃俊雯駁回「回復原狀」-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 已是 事實明確不准拆是想炸死居民嗎?
20181031黃俊雯裁准強制繳鑑定費七萬-107年度板聲字第181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已是事實明確 ,權責機關行政公 力擺爛為何伸張權益還得繳才判費呢?
20181228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駁回「七萬元抗告」-107年度簡抗字第80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已是事實明確 ,權責機關行政公 力擺爛為何伸張權益還得繳才判費呢?
20190221呂安樂駁回「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再審」-108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已是事實明確 ,權責機關行政公 力擺爛為何伸張權益還得繳才判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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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因為「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的「無知」和「自以為是」,導致「被侵權」的我,還得遭受「濫判駁回」再一次侵損「受憲法保障的權益」。
這些法官的素質這麼差,衍生後續一而再的「無理程序」,如此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還迫使我的「財產戶籍」等個資大曝光,更被地院執行處,以不通知及未按門鈴的手段,逕自「請人」強制開了門鎖,直接侵門踏戶的「查封」房產。僅僅七萬卻可「查封」至少「500萬」的房產,這般「無法無天」的執法能力和「羞辱」,我。。。將會是「百倍奉還」。
對於「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人的「違法濫判」,陳請人不認為可以「糾正或是懲戒」,陳請人認定已達「不適任」的程度,該受「解職」之懲。 呂安樂又 於109再簡2號審理程序 , 沒看書狀、沒有開庭 , 無視事實庭之程序 , 直接以駁回判決 , 真是夠了吧 , 呂安樂 的上帝應該會很羞愧吧 , 呂安樂也有申報不實之被懲記錄過,原來法官高道德標準是這麼低下喔 , 難怪司法不彰 !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https://vimeo.com/347751246
中華民國的司法程序完全是不值得民眾「信任」,依法「提訴」以達「救濟目的」,根本是「不可行」。
從我的「個案」,如此「簡單」,連「事實」都「分不清」的法官,憑什麼續任「法官職」呢?
別對我說「我還可以找其它管道救濟」的話,我認為就是「屁話」。
1.當民眾的權益被侵害時,第一時間該出面的是「權責機關」,它有「裁量權」,但....都是一群「無能的公務員(猜是臨時雇員或是靠關係吧)」,或許連「裁量權」一詞都不懂吧!事事就推諉到底,根本就是「企業門神」包庇及縱容違法事件一再發生。陳請回復就是「鬼打牆」。
2.提訴也是管道,但上述「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的「無知」和「自以為是」,也真是令人「醉」了。
3.以上都是不可信的「救濟程序」,我只能透過「媒體」,將「侵權事實」公佈,由全民來「公審」侵權案件,為何會被「一一駁回」,究竟「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到底為民眾保障了什麼權益。

我要強調「並不是書狀寫不好」,而是遇到「素質不良且連基本常識和法學道德都沒有」的「法官」。
全文出處: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06734-2019071301



我提告的管線正確名稱是「本支管」,這支管敷設需權責機關核准,但它並沒有,它是「一入七出」,本該敷於「道路地面下」竟違法爬上「建物」上。

●法令

█「輸氣管線」-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天然氣管線」想詳知,必須先了解「輸配氣設備」,再來如何找到「天然氣管線定義」就得參照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計費準則」,才能找到『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
➠本支管 :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為四通八達可互通之輸氣管線,不得接觸建物本體
➠表外管 :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可區分為「共用表外管」及「專用表外管」)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為單入管線且不得進入建物室內
➠表內管: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為單入建物室內之管線

天然氣管線圖資.png

本支管全區流向.png

本支管表內表外管退輔會管線定義.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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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向momo購買「 【華碩平台】A8四核{咖啡當水喝}飆速SSD效能影音娛樂主機(A8-9600/4G/240G/400W) 」。
記憶體:4G/DDR4 2666飆速記憶體
固態硬碟:240G 高速固態硬碟
顯示卡:R7獨顯級顯示晶片
電源供應器:400W 大供電
機殼:YAMA 蝴蝶 黑 U3
燒錄機:無
輸出介面:D-SUB
1年保固期

20190619中午來貨,沒有「送貨單」,沒有「電腦規格表」,也不知「內裝」什麼「OS」。
立即去電MOMO,「04398詹」接聽,告知情況。
等了「幾小時」後,因廠商「未回電」,再撥MOMO,「06796洪」接聽,告知情況後,請再「連繫」。

在等候的「時間」,我拆「側蓋」將「所有零件」全部「拍照」再「發現」,說好的[內構DVD空間」和「內構3.5硬碟空間」卻是「前板線材」的「連接管道」,於是再撥MOMO,「06095湯」接聽,告知如上情況及「廠商不回應」,決定「不要」。但「06095湯」卻顯得「不願意處理」,令我覺得「非常不爽」直接說「買電腦是要使用不是要買回家當古董擺著」等話,直到「掛電」前,我還不明確「是否辦理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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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至MOMO後台查看[處裡結果,竟未「辦理退貨」,看來「MOMO」真是「不可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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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至南的高鐵車站週邊,一直以來都是炒地皮的「區域」,誰是真正得利者呢?
至於高鐵軌道旁呢?毫無得利,反倒是「噪音」天天響,我想不只「苗栗縣通霄鎮城北里」的居民吧!
已經通車12年了,長期「國民黨」地方執政,怎麼「高鐵」擾民事件都不處理呢?
高鐵是(BOT模式)的公共工程,特許期限自1998年至2067年,為期70年。
我認為當初「建造」圖說,應該拿出來「檢視」一下,或許原本都有「隔音牆」的設置規劃,只怕是「預算」被挪用或被「污」走,才會導致「便宜行事」沒建「隔音牆」吧!
高鐵要取得「使用許可」前,「公務勘驗」有沒有與「建照圖說」一一比對,顯然也是該被「查察」的「弊案」問題了。

高鐵雖是採用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模式)的公共工程,政府本該負起「監督」之責,卻放任擾民,實在該「揪出」擺爛的權責單位。


政府該責令儘快施作「隔音牆」還民眾一個「安寧」的環境。

檢調也該出面「偵辦」高鐵「施作」是否涉及「不法」。

全民該關注「高鐵軌道旁」的長期「噪音」擾民問題!
.

【百姓的苦與痛】「沒有政府了!都不管這些百姓」 可憐通霄人每天被160班高鐵轟到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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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水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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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號解釋.png
釋號︰釋字775號解釋 

結論︰違憲

爭點: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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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法院之「強制執行」的土匪行徑很有感。

我就是受害者,我竟也被「查封房產」。

法院因鑑定費七萬,來查封近千萬房產,未告知,自動派人開門鎖,進門未出示證件,隨處貼封條,行徑如土匪。
因「查封房產」,我的個資「全都露」,更令我不服。
原來在台灣,守法民眾被侵權,違法者竟能得到「法官庇佑」,當土匪也可查封守法人的房產呀!

法院成了「討債惡霸」。
不成比例的強制執行早已有「釋604」,可見現存一群「法學素養不足」的法官。
弱勢者真可悲呀!(https://reurl.cc/pdLlVl)

誰,能解釋一下「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和26條」允不允許「運輸營利的本支管」敷設,在未經權責機關核准,產權人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公用事業業主徑自在建物本體上「臥房外牆爬上至樓頂,再沿建物內頂樓樓板,誇越55戶產權人私產,於樓頂末端爬下外牆直達地面,再延伸到四線道路的門市用戶」呢?

那個七萬鑑定費就是笑話。
「本支管」管線敷設,查了權責機關並沒有核准公文,且沒有私產人同意簽署,更不是法令允許的,簡單說就是「偷敷設」,再查內政部「管線圖資」及「管線敷設核准公文函號」都沒有耶,連「有憑有據」的「敷管歷程」軌跡記錄」都沒有。本案的敷管資料都沒有,所有違失都是政府權責擺爛及放任圖利所致使,憑什麼我要為「違法敷設的管線」,支付「鑑定費」呢?

恐龍法官「無知」到 「無法無天」。

我的所有證據和質疑及論述,法官都無視耶,還採「最小侵害」,天呀,「最小侵害」前提總得「敷設前」吧!怎是「行搶後」才說「最小侵害」呢?真是受夠了呀!

再反問,建物內的「本支管」,每次維修及檢測都得「按鈴」入內,合理嗎?若沒人要開門呢?本案「本支管」這樣的曝曬敷設,沒有危險嗎?

我,一定告到底。

為了「還返回復原狀」竟要被「查封房屋」,請問法界人士們,合法嗎?

我沒有後台,沒有背景,只能一再的陳請權責機關,但......吃案吃案再吃案,這口怨氣,我不想吞啦。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2728 號判決(107.09.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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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新購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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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核銷折扣348,本來網路挑購商品,結帳時卻無法抵銷348,只好入線以人工方式購買,卻又限制只能買電視商品,不能買其它商品.
因電話線上,我只好隨便挑一挑,
結果竟然買到爛商品.
1.柚乾柚淨柚子精油洗衣粉,每包500g,15包共計7500g,我印象之前買一包並不是500g耶,怎麼那麼少量呢?於是沒用就立退了.參照有名的大牌洗衣粉,我買的這商品牌子量低價高,(哪家生產的呢?我也不知)
2.【衣桔棒】冷壓橘油多功能強效去污乳,我收到確實使用,用菜瓜布沾去污乳,用力的擦刷,為了效果更好,我還故意停滯一小時以上......然後,等~等~等~ 成效呢?我真不敢相信,竟然是完全洗不乾淨呀!!
商品特色:
● 天然、安全、無毒 ,清潔鍋具真安心,輕鬆不費力、精緻器具使用效果佳。[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氧化、生鏽、燒焦、頑垢直接沾取擦拭即可。 [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有效去除磁磚上的霉斑、頑垢及玻璃上的水漬。 [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具防霧撥水功效,可使用在玻璃,大雨免擔心,行車更安全。 [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廚具、鍋具、水龍頭、瓷器、金屬鐵氧化物、流理台、烤箱、大理石各種油污髒污,徹底清潔不殘留,超強去汙力。 [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適用各種質地的物體表面:如陶、瓷、鋁、純銀、不繡鋼、鍍鉻、塑膠、油漆及玻璃等表面。 [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添加天然橘子精油,具有抗菌效果,成分天然不傷手。
● 霉斑、頑垢、汙漬、重油輕鬆搞定。 [ 使用結論: 擦刷超用力, 使用成效NG ]
● 通過SGS檢驗,使用更安心。
問題是:
1.試過才知『成效不彰,誇大不實,根本是騙人的商品』,聯繫東森,結果...東森方先生,一直強調要扣一瓶230元,哇..去搶比較快吧!! 6瓶990,一瓶也不過是165,搶錢呀,竟敢說要230元.
2.東森商品990,結果網路890.
3.更扯的是,向東森買,結果消費帳掛到森森.
4.鑑賞不試哪知效果呢?...看就知效果嗎?笑死人的消費,我這輩子購網路商品,全都提供試用.何況人工購買時,為何不提醒我呢?
 

東森呀~看來快要泡沒化了吧!!倒閉比較快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FJYKm4ij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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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財力豐富喜歡旅遊的人,有人會自購「無人機」拍攝風景分享給網友觀賞。
看到「環華十年」的好景緻,很佩服「培根」這個「窮小子」,憑著傻勁和一台破車,居然旅遊了中國幾年了。

「培根」有一支「視頻」,揭發了「DJI大疆」無人機的「換新」陷阱,沒有「無的放矢」,全部過程舉證歷歷,算來蠻正義的一個人。
「中國人騙中國人」主要是看著「中國人的善良」不強悍,若我被騙,我也會「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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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本職該為民眾守護各項權益不被傷害,怎知全臺公務員的所作所為皆是偏向包庇所有不適且侵害全體民眾的行為呢?

如此喪盡公務員監督及糾舉之責,真是民眾之悲呀~!~

網路頻寬提供業者違法強索雙證件影本,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9-2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 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為證明文件。」

★★ 明白寫著「核對」,簡單說是「當場核對雙證件資料與申請書內容有無錯誤,核對無誤需立即退還雙證件」才是,不必給影本啦!!

業者未經同意,逕行收費,以侵害消費者該有的當下權益,該舉所獲所得皆為不法所得,

而NCC推諉至爭議,何來爭議呢?明明是業者的故意侵權,NCC本該盡責監督之責,更該立即去函糾正,NCC就只會推給爭議,

請問什麼叫爭議呢?爭議條件是在雙方空口說白話的情況下才能算是爭議,若是明知該預防卻故意為已之利,隱瞞不提示,這是詐欺,何來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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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對抗「不法的公務程序」,所有公務員大多是回復「依自主裁量權」, 換言之「他最大」,無視「法令」,所以不將陳請當正事.
更狠的公務員就回一封「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不再回復」.可笑的是「不管案件的人、事、地不同,就是統統不鳥人」耶!!

上月因「兵役通知」涉及「個資法」,由下陳請到內政部,態度就是「以前都是這樣作」,一種「不然要怎樣」,還說你可以去「訴願」呀!走「救濟管道」,唉...我真是「秀才遇到兵」呀!!

於是轉函給「立委」, 可神了,居然「要修正」耶!!
這種「公務體系」還不是「普通的爛」,可說是「極爛」.

我不懂,「民為主」這件事在「公務體系」究竟懂不懂呀!
我依法一步一步陳請,「公務體系」死就不承認「有錯」,居然「立委」去函,就馬上通函全國「修改」通知程序(參:通知文).

再來,活動中心也是一個大弊案,「公務體系」當然是「擺爛」不承認「錯誤」,
然後相關人就會回,可以去「訴願」 啦!

ㄘ~ㄘ~ㄘ~
以前「公務為官」時代,總是罵百姓是「死老百姓」.
今天,民為主,我就反稱「死公務員」吧!!
這群「死公務員」,可踢到「鐵板」,我會的.
即便我要花四仟元裁判費,更多的時間寫訴狀,都沒關係啦,我就當作「我是媽祖附身」囉!!
只要對全民有利的事,我就義不容辭.

~~~~~~~~~~~~~~~~~~~~~~~~~~~~~~~~~~

臺灣目前現狀,一群「死公務員」,還以為他們是「官」耶!
沒常識又沒知識的一群「死公務員」~~

不敢承認錯誤,不知反省,不知檢討,不知改善,極至濫權,自以為是的以自主裁量權,蠻幹呀!!

小事都可以搞到訴願,高等行政法院,浪費國家資源,真是一群 「死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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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兵役通知, 方知臺灣的兵役通知遞送程序竟是違反個資法. 且中央和地方政府竟然都可以依自主裁量權自定了非常多的要點及辦法等與法令相悖的作法,儼然獨立的一國. 究竟為何會這般,我不知. 我不懂,立法通過的法令,中央及地方政府都不遵依,那人民百姓還在處於戒嚴時代嗎?各自為政的作為,已確實侵害了民眾的權益

即便我一層一層的陳請,所有公務員都無動於衷,經洪慈庸立委去函,內政部役政署才願意承認有問題,現已去函,就不知這些地方政府會不會去落實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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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是吸血鬼
1.出事到索賠, 富邦產物不理不睬,沒有關懷沒有指導沒有協助,完全不主動.
2.不得已透過提告逼出被告,訴訟和解後 富邦產物坐享漁翁之利,向被害者提出妨礙求償恐嚇,被害者心生畏懼下,將和解總額10000,硬是被富邦產物強索8000元,僅剩2000元,根本不夠醫藥費及車損時期的交通費嘛!!
3.被害者身為富邦產物保險人,且保險繳費有車碰險,當初以車碰險辦理自己的出險,完全配合業務作業,富邦產物竟是挖洞讓人跳.倘若今天出險都不講,車碰險之損害,當作自己撞壞車,富邦產物不是該受理修車費嗎?不然保車碰險幹嘛呢?
4.對於被富邦產物強索還款8000元,實在令人非常生氣
5.富邦產物有必要退還強索8000元的款項.

富邦產物對車險是專家,卻推諉辯稱不知,反問富邦產物關心過傷者嗎?協助過傷者嗎?並沒有...只是如同吸血鬼般以恐嚇強索取財,更無恥是明明帳上是7601,竟不要臉也不顧保險人是保戶,還多強索費用.真是無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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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去藝群印刷,我都覺得假日印刷多收點錢應該合理.我不曾計較過價格.

前幾週又去印一本高中畢業冊,128紙硬殼裝訂,外加掃描,在印刷前就先報價,取貨時收1,300元,我也認為合理.

上週再拿去一本大專畢業冊,比照高中畢業冊印刷,言明105.1.28去拿,但...印刷前完全沒報價.如期取貨時,發現裝訂品質有損,印刷廠稱要送回重新裝釘.今1.30取貨,竟是索價6,000元.哇~什麼"控金包銀"的品質呀~哪來6,000高價的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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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上藝群印刷印刷的大專畢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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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裝訂也是破損.

我不滿意的是,藝群印刷印刷前根本沒報價,也沒詢問過可不可以,拿到的品質也很差,這樣就要索價6,000元,我是非常不認同的.

於是將藝群印刷印刷的第二本畢業冊再拿到板橋亞東旁的大型印刷店,詢問及估價,要求標準就和藝群印刷印刷完全一致的材質,結果如下:

1.高中畢業冊 1,100元,

2.大專畢業冊 2,000元,

附上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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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群印刷大專畢業冊收6000元含掃描,下面是105.1.30晚,板橋印刷店報價2000不含掃描128紙B4-空白不算,212張硬殼精裝彩色印刷,未免差價太OVER了吧~印刷前都不先徵詢客戶,硬要收6000,我想任何人都很難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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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群印刷高中畢業冊收1300元含掃描,下面是105.1.30晚,板橋印刷店報價1100不含掃描(128紙A4-空白不算,200張硬殼印刷),應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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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01 藝群印刷張先生來電,溝通無效,或許他自認毫無問題,辯解印刷機具是非常高檔,印刷僅收血汗錢,且印刷可以長久保存不褪色.說實話,這些都僅是藉口之詞,無益本次糾紛排除.就畢業冊純私人,根本不須多高檔,又不是史書,值得永久珍藏,最大問題就是印刷前不先講,現在出現糾紛才要排解,任誰都無法接受.張先生搬出他哥哥在高檢,這...我根本不怕,講事實,論因果,要到高檢前須經過地檢,難道每個地檢署檢察官都會賣高檢張先生哥哥的面子嗎?

溝通無效,那就不用太客氣了,我是守法百姓,當然就一步一步依法陳請舉發囉~

補充:商業行為廠商報價,需經客戶同意,才能算是合理交易.不經同意又索高價,霸王硬上弓,根本不符公平消費法令.再者開發票是店家自主行為,不是沒說就不必開立發票,漏稅亦是不可取的違法行為.綜觀此事糾紛,既然我已給予機會,藝群印刷張先生斷然且堅持拒絕,又一再套交情,我是理性者,就沒甚麼好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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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舉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公信顏面及尊嚴,查辦一群有夠賤的公務員.並確保本人權益~

說明:

1.一紙回文「北市松秘字第10431800300號」案,吃掉十七張不同案件的陳請案《MA201512100088、MA201512100086、MA201512100082、MA201512100080、MA201512100078、MA201512100076、MA201512100073、MA201512100071、MA201512100069、MA201512100067、MA201512100066、MA201512100065、MA201512100064、MA201512100063、MA201512100059、MA201512080049、MA201512070573》,複製貼上真會用呀!

2.回文不夠具體,也不確實,不符行政程序法第5條.

..2-1.依法,我是唯一取得台北市政府e點通系統所核發的合法申租案號的申請人,回文僅以「空口說白話」假造說詞就當了正式回文內容,顯然過度「濫權」,有本事依據回文內容拿出具體證據,1.「電話通聯記錄」2.補送的「申請書收文案號」3.「繳費單」,我是104.12.07取得案號,倘若三項資料有一項在我的合法案號後,依法我就是「當然申租人」,理由是我申租有憑有據.

..2-2.倘若三項資料齊備,我是租四小時全額支出場地水費等費,倘該人僅租二小時全額,理所當然我也是優先租用,市府沒道理租給二小時卻不租給四小時,來短收租金吧~

..2-3.倘若三項資料齊備,我是租四小時全額支出場地水費等費,倘該人也是,依公平原則,抽籤囉,沒道理圖利該人吧~

3.據查,我依法在104.12.07由e點通「歡迎租借」的開放時間,全部租用了,反觀已租者104.12.10才繳付11次的使用費,試算e點通卻全標註「已租借」卻不收費呢?該收52次使用費卻僅收11次,請問是何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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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1.遵照行政程序法確保本人合法案件.

2.查辦「違法亂紀」濫權的相關人等.

3.懲戒該做為卻不作為的公務相關人等.

4.本人申租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之週一週五晚間時段,原租借人是已經使用該場地十多年的收費者(2005-2016),

..4-1.本人質疑該租借人是從未支付過「場地費用」的竊用者,請務必追查釐清「繳費清單」.

..4-2.對於公務員長期默許收費行為,絕對不可能不知情,故意怠惰該查辦

..4-3.務必追回欠繳費用,連同利息一併繳回公庫

..4-4.私人使用場地又收費,卻沒繳場地費給公庫,沒道理變成百姓納稅金去支付私人使用的所有費用成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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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團】.
全世界僅有台灣社團最是不要臉的.
集攬無知會員,要求民眾參加活動,都一定要入會才允參加,
入會時,每人都被強索入會費、年會、制服費.

這種社團,
聯合里長,以里辦公室活動,
公資產全被這群社團"長期無償獨用",
佔盡所有活動中心、體育館、運動中心的使用權,

這種社團,
從不從事公益活動,
僅以會員間的旅遊、聚餐、聯誼活動,充當公益活動,詐領各式公益補助款.

辨識假公益真詐財的方法:
1.大型餐廳,看到很多穿同樣制服的人,肯定就是大吃大喝時,才可能聚集高人數,簽名數高,事後核銷公益補助款金額就是以"人頭"計算的.
2.旅遊勝地,一車車穿同樣制服的人,肯定就是二天以上的遠地旅遊,才可能聚集高人數,簽名數高,事後核銷公益補助款金額就是以"人頭"計算的.
3.體育館、運動中心、活動中心、禮堂的活動,穿同樣制服的人,肯定就是為了領公益補助款而被指派去的,非為公益.到場才可能聚集高人數,簽名數高,事後核銷公益補助款金額就是以"人頭"計算的.

你~若常見上述活動,百分百都是詐領公益補助款的.
.
"納稅財"用於這群"廢物等死"的民眾身上,究竟多少"納稅民眾"會知道呢?

所以,健人就特別腳勤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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