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務無能】台北市政府暨松山區公所,恬不知恥的一群公務員等同廢物,民眾之不幸,繳稅給這等廢物去作違法事,極度濫權不值得~~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09900號(MA20151210008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000號(MA20151210008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200號(MA201512100084)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300號(MA201512100082)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400號(MA201512100080)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100號(MA201512100078)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100號(MA20151210007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200號(MA2015121000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000號(MA201512100071)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600號(MA20151210006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700號(MA201512100067)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800號(MA201512100066)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0900號(MA201512100065)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1710500號(MA201512100064)錯號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300號(MA20151210006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104.12.17 北市松民字第10431711400號(MA20151210005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7400號(MA201512080049)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北市松秘字第10431694600號(MA201512070573)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

以上16件不同案件,松山區公所統一以104.12.31 北市松祕字第10431690700號回復.回覆文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所的指教,對於遲至今日方回信,尚請見諒。其次有關您104年12月7日上午來電與市政信箱多次來信,詢問本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反映本所未開放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系統提供查詢,以及本所租借流程有相關疑義之事項,本所說明如下:
一、在臺北市民e點通知租借資訊及圖示說明不一致部分:
本所已於104年12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資訊局承辦人反映介面與圖示說明出現不一致情形,資訊局已於104年12月11日排除此問題,修改後的介面與圖示說明已一致,不致再發生操作疑議。
二、在欲申請租借時段案件審核不被通過部分:
經查您欲租借本區中正區民活動中心之時段,為明(105)年上半年週一、五晚間18:00-22:00,惟該時段已為他人以電話提出租借申請,致您未能完成租借審核流程,尚請諒察。
三、對租借案件申請之公平性持有疑慮部分:
本部分已由本所莫主任秘書召集相關人員,就您指陳租借疑義部分進行檢視: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 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區公所並得以依收費基準表收取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受10日之限制。 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是有關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的規定。
(二)前述租借申請方式與繳費有多模糊空間,本所已建議民政局修正不合宜要點,並明訂繳費期限與各項申請方式(如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之租借案件受理之優先順序,以降低民眾場地租借公平性的存疑或爭議。
(三)本所租借率高達177.33%(以104年1至11月份為例),在12區排名前幾名;另因租借系統操作上較為繁瑣,且每筆租借資訊需以人工方式逐一作業,過程耗時,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讓本所有改進的空間與精進作為,提升效率。
(四)另為避免租借狀況及資料匯入時間差和匯入資訊時系統異常狀況,本所已草擬方案,近日內將行文建請市府民政局研擬相關改進措施並修正系統後端操作介面;而為避免因系統異常衍生租借疑義,未來民眾提出租借申請時,本所亦將記錄其來電時間,俾利日後查詢使用。
四、其他積極配套部分:
(一)目前臺北市民e點通有繳費期限之限制,為維護民眾線上申請市民的權益與公平性考量,本所所有租借案件將採同步受理方式,維護可租用區間民眾的權益。
(二)本所將於網站上公告最新租借期程,方便民眾查詢租借相關資訊,提供民眾藉由電話或臨櫃等方式詢問下半年度開放登記租借時間外的另一種選擇。
最後,再次感謝您的寶貴意見,本所亦會加強同仁臺北市民e點通租借操作的教育訓練,同時持續精進同仁做好各項優質為民服務,本次租借造成您的多方困擾,本所深感歉意。如您對以上答覆內容尚有疑問或其他的相關建議,歡迎來電。
為民服務業務承辦人:黃誠德 分機152
謝謝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敬復

=======================

本人滿意度回復非常不滿意,回填內容如下

1.本人經過台北市政府公開申辦系統,所取得之合法案件,依法優先為"第一位",卻被偽造且"未有實質繳費"之"假申辦說詞所駁回,實令台北市政府之威信及公務員聲譽嚴重損害.
2.對於"已租借"說詞,松山區公所並沒有提出合法證據,濫權違法顯見故意.
3.所有未能依法執法之情事,所涉懲戒未見提出,又是一個官官相護之明證.

所有不當皆是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凸顯不公不義,將公資產轉變為私用資產,圖利營利者長期佔地為王及協助漏稅.

對回復文了無新意,毫無反省,不認錯之作為,令人感到公務員真是恬不知恥的一群廢人罷了~



文章標籤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長期以來...「台北市12區公所」場地租借未能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以完整透明公開於e點通系統提供全民之便民使用.未符公正公平及便民之效能,即便陳請多次,「台北市12區公所」,尚有多區依舊持續「我行我素」,傲慢作為實在令人生氣.

   長達二年多來,屢屢陳請都被「承辦員吃案」,亦常常撥電話向民政局自治科#6228鄭朝元科長及王天洞科長抱怨「台北市12區之場地租借沒有一區,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法令所示宗旨,全然黑箱,陸續有區公所進行改善,雖不盡理想,但尚符法令.唯以大安區公所及信義區公所和松山區公所最是嚴重」總是維持的作風,是以今日是12/8,僅顯示12/18-12/28之十日記錄為限,其它期間全數關閉都不開放,大安區公所及信義區公所和松山區公所故意作法,嚴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及嚴重損害台北市政府聲譽.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該予以最嚴厲的懲戒,以維台北市政府聲譽.懲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以下圖表是12/8,由e系統截圖後之統計表 (已完整截了,才作統計)

20151209-1.jpg

 大安區公所、信義區公所、松山區公所三區最惡劣,故意隱匿,全搞黑箱.

南港區公所、中正區公所北投松山區公所三區優,開啟期間已到2016.12.07了.

中山區公所、大同區公所、內湖區公所萬華區公所、文山區公所五區中,開啟期間到2016.06.05.

士林區公所,開啟期間到2016.0.07.

看吧~各立一國,民眾要怎麼去遵循呢?

亂唷~~亂糟糟的台北市政府,沒人管耶~~

文章標籤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12/6晚上23點,依法至台北市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完全看不到.
今(12/7)再度前往e系統,找松山區中正活動中心,檢視2016年租借狀況,也完全看不到.
撥電#829藍小姐,令人實在非常生氣,竟是...沒有一句話是「依法」在執法,全都是違法,她說如下,
1.電話說「2016年的一晚.五晚.六早...已租借」,卻不用申請書,更沒繳錢.---這話合法嗎?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
2.電話租就可以--.---這話合法嗎?依據政府公開資訊法,這種申辦都需公開透明,還搞黑箱作業..
3.明年不用現在繳,明年2016.01.04才要繳.--依據e系統,是核准後有限期繳費通知,難不成松山區是另一國嗎?
我要求她開啟e系統,她就非常堅持已經開啟,我說沒開..她還是堅稱她已開.
....講講講~火了說了一句「白癡」.
WOW,她恐嚇我「你不知道我們有錄音.....公然侮辱罪」,我回嗆「最好錄音,我根本沒在怕」,說真的,我確實是不怕,因為藍小姐是未依法的公務員.要告最好...
最後,我說趕快開,她竟回我「電腦有問題...」,哇~還真是超級「有才」呀! 9:40還沒開電腦辦公,難不成還在吃早餐喝咖啡嗎?
回我說還要找「資訊」,「區公所資訊」根本是不管這e系統,而是藍小姐根本不會e系統嘛!!.
掛電後,通知6228王天洞科長,述明松山區公所問題,稱會處理.
掛電後....等很久,直接入線松山區公所#168王課長,該員稱繳費不能繳涉會計年度,稱長期都是電話登錄,不會使用e系統.一堆辯詞,聽了很煩.
掛電入線台北市政府市長專員楊小姐,請問12區公務品質不一的問題,及執法之不適當,當然直接要求送市長室.(un2015120707509)  4420
12/7-15:45與松山區主秘莫小姐通話,要求立即開啟e系統,17點前我一定要登載立案.
要求:
1.務必政風保留2015/12/7藍小姐與我的通話錄音.這是鐵證如山的「違法亂紀公務員」胡說八道記錄.
2.立即開啟e系統,倘若松山區公所如果能力不足,請撥台北市e系統機關應用組8587去詢問.
3.所有電話登錄,沒有申辦文件和繳費,全是不合法,該取消「已租借」.
4.松山區公所今天12/7,只開一天12/27的網路資料,這是什麼系統呢?不是該公開資訊嗎?法令名稱"政府公開資訊法"

5.參圖: 只開一天的資訊

20151206-LD.jpg 

6.參圖: 完全開不了2016年

20151207-LD.jpg  

7.12/7-16:28:22 (參圖) 還是開不了期間,詢問資訊局李先生,回約14點已撥電給藍小姐,且寄圖檔給她,還告訴她"設定錯誤",WOW是怎樣呀!一件小事,10:21-16:28搞幾個鐘頭還搞不定.效率效能及程度,竟是如此的差,這種人還配當執行公務的人員嗎?

20151207-3.jpg 

===========================

終於教會松山區使用E點通了,也申登了1-5月星期一時段,並取得案號,但王課長就是堅決不開放六月.參圖.

20151207-4.jpg 

各位看一下,松山區公所連個e點通都搞了幾個小時,還不會,卻可毫無具理由於一小時內駁回我的申請案耶~~

20151207-5.jpg 

20151207-6.jpg 

誇張是「駁回」後,竟又開放「歡迎租用」濫權也不能如此的偏差嘛~~

20151207-7.jpg

區公所公務員想違法蠻幹,想害柯文哲吧!

那~都不關我的事.

我的權利被侵害,絕對奉陪到底~~

繼中山區公所之後,另一個...故意挑戰違法滋味的公務機關單位松山區公所.

有道是邪不勝正的道理,我守法,公務違法,敢就來吧!!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我不想再容忍公務員的服務品質和效率,那這樣吧!
一個案號一張檢舉,松山區公所15件案號若通通不同過就15件訴願狀,簡單啦!
依法我是有憑有據,松山區公所全部都是"憑空變出來",講白點,什麼實證都沒有,有可能就偽造文書補出一些資料文件嘛!一旦拆穿就多了一條"公訴罪",一罪一罰就15條公訴罪了~
12/8記錄:  
1.近九點入線,通知莫主秘,被駁回.
2.約五點尚未接到處理來電,再聯繫莫主秘
3.與台北市府民政自治科長王科長聯繫,通知松山區公所執法有問題,審核有問題,已租借並非審核條件.

4.約六點,松山區公所,12/7申登一小時內駁回五件案件,今天12/8卻都沒處理另十件案件,結果呢?承辦和課長電話不通,應該是下班了吧!!WOW~下班速度之快,公務效率之差,.... 超級無言~~

20151209-9.jpg 

上述全數被駁回,看來公務員是要蠻幹了吧~

成全您們囉~

12/10# 民政局政風陳專員#6213 

1.e點通系統無理由「審核不通過」.共計15件

2.e點通開開關關.松山區公所12/7藍小姐王課長稱不會用>約14:00由資訊局2835李先生入線至松山區公所指導,16時松山區公所還是不開,通知801莫主秘,16:30開通.隨後申登16:46-16:56取得五案號(20151207248005010A、12A、14A、16A、18A),不料松山區公所於17:22-17:30,將申登完成才半小時的案件,30分鐘全數駁回.不服該無理由駁回,隨即又於17:30-17:44申登再取十案號,12/8早9點多又見松山區公所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12/9本人通知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經通知松山區公所才又再開啟,但松山區公所17:30前竟又無理由駁回另10件,隨後松山區公所又再度關閉e點通系統.12/10松山區公所莫主秘沒接電話,民政局自治科王科長也沒接,詢問後得知是到議會受詢.轉接政風陳專員#6213,對談也證實及感受到很多問題,留下四大問題要求緝查.後連繫資訊局長室高專員#8549,請她操作e點通系統,點按松山區公所,由高專員親眼看到松山區公所的e點通系統確實呈現關閉狀態.

3.e點通系統原設置目的是便民提供正確資訊,竟還能發生黑箱作業,真不知這等公務員是什麼心態,還在舊制嗎?還在用不合法的手段在執行公務嗎?不想再容忍這群公務員廢物.鬥就來嘛~~

以下附檔就是無能的松山區公所,目前的惡形惡狀

1.2015.12.06於e點通系統,看到的實狀,誇張至極,僅開放第20天的一天資訊,查看,例如依區活動使用要點規定,使用十天前申請,那麼12/7要申請12/18的早上時段(系統顯示午晚已租借),就松山區公所故意關閉e點通系統的行為,民眾如何從台北市e點通平台去申租場地呢?

01-20151206-開26一天.jpg 

2.2015.12.07於e點通系統,要申登場地租借,完全無法使用,違背法令.結果聽到王課長回應從來沒有使用,真是無言...10多年系統,松山區公所不會用耶~~

02-20151207-說不會使用.jpg 

3.12/7當天由資訊局李先收協助,開啟e點通已是16:30分,之後16:46-16:56合法申登取得案號五筆,完成後,松山於17:22-17:30五筆全數駁回,火速結案.駁回毫無理由.

20151207-6.jpg 

4.12/7又依法取得十筆案號,

20151207-10.jpg 

5.松山區公所竟於12/8早上9點多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到隔天依舊不開.

03-20151208-關e點通.jpg 

6.松山區公所於12/8早上9點多關閉e點通系統,整天接到民政局通知後開啟,於17:10-17:26又火速駁回案件

20151209-8.jpg 

7.12/9於17:10-17:26火速駁回十筆案件,下班前馬上關閉e點通系統,到12/10依舊不開.

04-20151209-關e點通.jpg 

8.12/9於17:10-17:26火速駁回十筆案件,下班前馬上關閉e點通系統,到12/10依舊不開.

05-20151210-關e點通.jpg

104.12.10松山區公所副區長#198來電,回詢將請政風檢視審核程序,若違反規定,則取消已租資格,若同時有人申租,就未繳費前人人公平原則,抽籤勢在必行,那能容松山區公所,想藉繳費就是租借資格來呼攏民眾.

我也同時拿到103.01-105.12三年使用狀況.

活動中心之使用權幾乎掌握在里長手上,如同上回恐嚇我的里長一般,將活動中心活化成自己的補習班,提供收費者的無償場地.對價關係是確定,是否還有貪污應繳給政府的費用,逕自轉入個人口袋,這將是這波的檢調重點了.





































文章標籤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建請改善避免弊案】台北市所有場地租借,統一由e點通系統管控

【案號】MA201510140340

-----------------------------

【問題】台北市e點通系統,場地租借無法度

【經過】中山區公所於法無據的審核不通過

活動中心 

【圖檔】附圖
【影檔】
【發生地】台北市e點通系統
【發生日】2015-10-01 
【依據法令】公開資訊法、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
【見解】e點通系統規劃立意佳,但~操作還是以人工為準,似乎無法避免黑箱及弊案發生.
【詳述說明】原以為由e點通系統申請租借場地是很簡便快速,其實不然.
1.期間設限三個月,擬此方案的人,顯然不知有計劃的活動短則半年,長責一年多,好比奧運四年一次,依開放期間三個月,如何取得場地租借使用權呢?
2.申請方式太多種,連電話都可以,未免有點扯吧!
3.所有場地之租借分類都沒寫,租是付費的,借是免費的,既然免費使用,肯定是屬公益性質,理應歡迎民眾多多去參與才是,怎是活動名稱.性質.形態等相關資訊都不公告呢?
【提案】
1.統一由資訊局依公開資訊法,開放場地其所有期間,以利即時掌握正確之租借實狀,亦可提供三個月後之活動需求場地者的企劃順利進行.
2.租用者限三天內繳費,未如實繳費者,直接撤案結案,隨即開放提供租借.
3.借用者,需提示活動企劃案、核準公文、場地保證金、網路公告借用之活動內容、張貼出活動企劃案、核準公文、講師教練之證照.
4.全程公開且公平,不經人為操作及控制.
文章標籤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進黨 - 台北市中山區埤頭里里長林銘清,恐嚇e點通申辦民眾】
很奇怪的事,請各位擁大智慧的網友,來教我一下,好嗎?
事情是 :
 ˙依"中山區公所"自主裁量權的規定:105年上半年1-6月活動場地申登,始於10/1起准予申請辦理,
我在10/1,看到e點通系統是:歡迎租用",才各別點按我要租的場地,
一一完成後,取得案號(參附圖檔),

  活動中心  
因要租半年,承辦員在後台上只開啟系統1-3月,為了完成程序,只好在承辦人.區長信箱.台北市政信箱投遞申請書一份,連同已取得的案號.

本以為依法辦理,但...竟被"中山區公所黑掉",10/2直接以超神速的行動,更以"無法無天的"口說"已租借"為憑,不通過該項申借,同時就在"e點通系統"上標寫"審核不通過"(參附圖檔),填予結案耶~~好棒棒喔!!算你很敢嘛~要依法,我不怕,你公務員敢搞黑,那肯定要查辦到底囉!!

活動中心

請問公務員黑到這般田地,不該投訴嗎?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
      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今(10/8),台北市中山區埤頭里里長林銘清,不知怎會知道我去申請,更知道我與中山區公所發生糾紛,撥我個人手機,第一通我接"恐嚇語"喔,我不想理會掛掉,他再撥,連撥式的騷擾(參附三張手機記錄圖檔).

活動中心20151008埤頭騷擾記錄220151008埤頭騷擾記錄3  


說白點,
1.民眾向台北市e點通申辦,是依法辦理,本該受有保障,怎能"黑掉"申請呢?
2.根本輪不到里長的同意及許可耶,這是臺北市政府的產權,不是里長的財產.
3.取得使用,是臺北市政府公務,更沒必要通知里長,
4.里長憑什麼身份及資格,可以膽大妄為的撥打民眾之手機來恐嚇呢?
5.誰告訴里長"糾紛事件"呢?公務員如此的大嘴巴喔~~
綜上,我守法申辦並如實繳費,全依法令程序辦理,我沒有竊占侵用活動中心喔,怎麼如此小案件,可以搞到黑道"恐嚇"手段出現呢?

這是台北市的法令允許的嗎?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閱畢"行政院及各級機關公務人員核心價值對應之公務倫理概念與倫理行為內涵一覽表",深深為公務倫理沉淪,感到可悲,說一套作一套的公務程序,真是夠了吧!

再閱"文書處理手冊",不解中山區公所之區長信箱,根本無法跟催陳請案件,原因出在"不給陳請案號",恐涉便宜行事及"吃案便利性",

請糾舉"中山區長信箱"不符公務單位對文書應具"文書處理手冊"所該有之管理機制.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台北市政府  [   phone  1999 / WEBCALL  ]
☆●台北市政府 社會局 人民團體科
☆●台北市政府 民政局
●>> 台北市政府 民政局 自治行政科
■>>> 自治行政科主管 待補 (活動中心)#6228[還算客氣]  王天洞(6230) <6233 紀小姐/曾先生>[大安區 <吳崇信課長>8220] [信義-西村/欣雅(#812張先生拒絕公開租借) ]民政局曾丰彥#27606294 #6235(居然無法透過1999轉)
■>>>區政監督科(禮堂)張科長#6218,6222江股長

研考陳主任 7774 彭小姐2357

台北市e點通系統
………………………………….
☆●資訊局 services@mail.taipei.gov.tw [劉 ic-a630130]
●>> 2835-e點通李先生   8575webcall劉小姐  8587應用組張先生
—–  e點通問題:(1)底頁沒列維護連絡者 (2)場地查詢欄位太不人性化,使用太刁難,且需求條件都無規劃查詢,一間一間找,太費時.(3)內容缺靜動態及限制(不宜活動).(4)隱匿不公開搞封 建制度.(5)會員資料修改連結錯誤.(6)登入後之案件查詢太囉嗦,只需未審核及.審核.全部.
—–  應用組問題:(1)聯絡單位旁的電話圖示並非專線分機,應置一個即可,避免誤解.
—–  webcall問題: (1)聯絡機關沒有分機,無意義設置(2)每次都出現麥克風分享提示(3)撥通直接按分機會跳回總機
——————————————-
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 人民團體科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政風 #7902 郭秀玲
●>>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自治科
■>>> 主管 林偉雄科長 #7928
■>>> 主管 曾先生 #7931 (蕭小姐離職 7937-陳小姐5月到職)[顯得不耐煩]
……..里月費45,000 底層經費50,000 里建設300,000
■>>> 承辦 陳先生 #7933
■>>>>新北市政府 土城區 市民活動中心
★>>>> 林課長
>>>> 林小姐 #577
★>>>> 廖先生#549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行政科
■>>> 主管 陳建民科長 #7909

☆●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
●>>祕書處  林小姐 #7863(6/5三事)
●>> 違章拆除大隊 #
■>>> 主管
■>>> 承辦
●>>使用管理科 #
■>>> 主管
■>>> 承辦 蔡世彥 # 8954 [6/5曾小姐代接,稱外出(請假),科長開會]
●>>> 土城區公所 #
>>>>>>  道路養護 陳先生
>>>>>>  路平 羅先生

監察院
>>>>>>>>>>>>>>>院長信箱

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建言
>>>>>>>>>>>>>>>全民監督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熱忱服務
電話為「0800-286-586」—沒人接…真是奇怪呀!!
>>>檢舉管道一覽表(中央機關)
>>>檢舉管道一覽表(縣市政府)
>>>檢舉管道一覽表(檢察與調查機關部分)

內政部人民團體
>>>

行政院主計總處
違失案例
**************************
【法令】
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03-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人民團體法
釋字479號
====================
富邦(胡文煌 – 20141016變更批註有問題,金額退款錯誤,未理賠折扣扣回,退款未退原繳人,批註單未親間四)
… https://www.fubon.com/financial/service/contact.htm?ctype=B&cid=footmenu&oid=contact
…. 24小時服務專線: 0809-000-550
中華電信(手機沒訊號2014.11.19起)
… http://www.cht.com.tw/services/contactus-calleline.html
…. 0800-080090或手機直撥800
SanDisk for USB(2014.11.24 USB不能存,也不能刪,因USB內控壞了,無法執行,五年保固可以換新)
… http://www.sandisk.hk/about-sandisk/find-a-retailer
…. 中文: 台灣數位有限公司
…. 英文: TaiwanDigi Company
….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43巷18號1F (面新光華)
…. 電話: 02-23217996
…. 傳真: 02-23216885
…. 服務時間: 12:00~21:00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任何人發佈訊息,是該可被公評的,也是經得起別人查證.

然經查證後是不是更該適時的說明和道歉呢?

事發於2015.09.17某FB社團中有人發佈一則巴西地震,
經向國際網站查證後,證實並不存在.

然為了再查證,於該社團發問,
但...竟是一連串的不理性的回應.
內文如下:
【實事求是:Kwei Lii 的回覆/我個人見解分享】
昨天有人PO了一張圖,稱是Brazil(附圖),
好奇下,去函詢問USGS,
回覆「This earthquake is not showing on our site and I cannot confirm where the gempa GMBH site got this information.」
請教各位大大,
1.目前國際地震網站,有那些能夠提供「完整.正確.精準」的資訊及數據呢?
2.附圖的地震,真的有發生在9/17的巴西嗎?
----------------------
【感謝Kwei Lii 】回覆如下:
★震發的當下,我剛好讀了幾則國外地震頁的科學家發言,他們叫巴西那個強震為 shadow quake (應該是行話,我沒在正式文章裡看到過),是因為智利的地震太強了,引動了巴西的測震儀。當時加勒比海的海域也有兩、三個其他測震儀也受到影響,有些國際地震站地圖上也顯示出來,現在都被拿掉了。
★據我所知,地震網上面顯示的是震央,巴西那個地震只是感應到其他地點的地震,並非震央,所以拿掉了。
這個其實很好理解,921 地震的主震記錄就是集集那個,基隆那邊的測震儀也感應到了那個地震,也算是發生地震,但是地震記錄上並不會發佈為基隆的地震。
=================
【個人理解】.
本案應該是定義(Definition)上的判定不一.
主震引發之「牽動震」,延震震度絕對會有,只是判讀程序及資料該如何呈現,應該是有「改善」的必要.
或許資料欄位上,可以規劃多二個欄位一個「識別」一個是「序」.
--「識別」欄,項目可分「主震」「牽動震」
--「序」欄,當判讀是「牽動震」,就依序標上「序號」
以上皆可提供往後地震分析更精準之資訊.
就主起點的地震儀器判讀而言,偵察到時間震度,肯定經過「資料庫」數據比對,才能精準顯示公開.
然~每個延震點的「數據」,亦是經過層層判讀,經系統檢核為「牽動震」自動就隱藏不顯示.
全球蜘蛛網式的鋪點偵測地震,就本案而言,原先被判讀的肯定是「牽動震」,僅因「檢核確定再發布」的程序,顯然不夠「嚴謹」,才於公布後,事後又隱藏
我個人不認為資料會被刪,理由是取得資料不易,何其寶貴呀!肯定是「隱藏資料」.
本案事後絕對是再經由「系統篩出檢核」,重判讀確定「牽動震」才執行「隱藏資料」的決定.
對於事後還需「篩出檢核」,這部份應該是有待系統再修正和升級來提升「精準度」.
至於延震的「牽動震」是否該「一一顯示」,我的見解是「不需要」,只需有「資料記錄」,倘若「牽動震」都要將記錄顯示,恐怕會是「落落長」,看到睡著吧!!
------------------
以下各以A為自己,B為對方.C為第三方
C:1. USGS。 2 . 不知道。但是這種時候可參考新聞報導。全球強震應該都會上國際新聞。
A:所長說的對,就是因全球新聞都沒報導,才好奇去詢問一下,順便知道USGS的資料取得來源....我是研究學者型的人,凡事都會親自證實,我的論文是A+喔!!哈~多提了,見笑囉!
B:妳去函的是美國地震局~~應該去函巴西當地國家地震局求證~~
A:To:Camel Chen
我只是去詢問USGS地震清單上沒列,請教USGS的地震資訊如何取得罷了.
至於巴西,我不會去問耶~因為沒頭沒尾去提問,製造巴西當局的困擾,也不好吧!

如果,大大你.有方法可以去溝通及詢問和查證,或許詢問求證一下,也不錯呀!
B:妳有疑問的話~~應該是妳去函吧~~既然妳有詢問USGS~~我只是在追求尋找更精確的事前預測方法與方式~~
A:To:Camel Chen
所以呢?
.
.追求尋找更精確的事前預測方法與方式,跟我詢問USGS有關嗎?
.???我不太懂~
B:再次強調:我寧可花時間追求尋找更精確的事前預測方法與方式~~而不是只po哪裡有地震~~
C:兩位易怒,恐為強震前兆。
B:前兆之一~~ㄟ............站長~~我沒發怒ㄟ~~ㄎㄎ~~
A:To:Camel Chen

可以告訴我是那位大大的智慧產財權嗎?

...我是保護po的人耶~..

倘若如你所說,說出po的那人,恐怕是有涉及"危言聳聽"及其它罪責.

我是不會加害"原來好意PO圖的人"啦~

不然,請Camel Chen去請"原來PO圖的人"好囉~
請他自己判斷和想想,我截圖是要害他還是為了"實事求是"去查證,
若原PO者認定「我已侵權」,我非常樂意也「認罪」,請原PO的人去告我好了.
.
.我認罪,只是最後,po的人會不會反被抓起來判刑,那...我可不知了~~
B:是嗎?~~是保護po的人嗎?~~是這樣嗎?~我一看就知道是誰的照片~~依妳所言:我好怕ㄡ~~怕被妳告"危言聳聽"及其它罪責,~~我想說的是:妳懂的"尊重"這2字嗎?~~還有妳引用的法律說詞是錯誤的~~如果妳想繼續~~就請繼續~~不陪妳玩~~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是用在不一樣的地方~~還有這張照片是從app佈告出來的~~如果告"危言聳聽"及其它罪責,應該去告EQinfo~~因為她是原始公佈點~~ㄡ~~對了~~妳還必須告:csem emsc這個發佈單位~~

B:是嗎?~~是保護po的人嗎?~~是這樣嗎?~我一看就知道是誰的照片~~依妳所言:我好怕ㄡ~~怕被妳告"危言聳聽"及其它罪責,~~我想說的是:妳懂的"尊重"這2字嗎?~~還有妳引用的法律說詞是錯誤的~~如果妳想繼續~~就請繼續~~不陪妳玩~~著作權和智慧財產權是用在不一樣的地方~~還有這張照片是從app佈告出來的~~如果告"危言聳聽"及其它罪責,應該去告EQinfo~~因為她是原始公佈點~~ㄡ~~對了~~妳還必須告:csem emsc這個發佈單位~~

A:我只作實事求是,不作反嗆別人
B:裝蒜
A:倘若真懂尊重,作之前先仔細查證.
PO出錯誤資訊,該負責為自己的行為,出面鄭重道歉才是.
老師教過「謹言慎行」.
B:是ㄚ~~謹言慎行~~ㄞ.................見山是山~~見山不是山~~妳找不到資料~~就認為?~~ps.別叫我找資料給妳~~我怕怕~~
A:沒關係,你就直接去警察局報案,警察也厲害,立馬會找到我的....去告吧~~...說了半天,原來PO圖人就是你喔@.@''
B:是我又如何~~去告吧~~
A:我不知耶~你承認了嗎?
B:從頭到尾都是妳在說:告~~去告吧~~
A:???...講清楚...我不懂
B:前兆越來越強烈~~
CW:在震發的當下,我剛好讀了幾則國外地震頁的科學家發言,他們叫巴西那個強震為 shadow quake (應該是行話,我沒在正式文章裡看到過),是因為智利的地震太強了,引動了巴西的測震儀。當時加勒比海的海域也有兩、三個其他測震儀也受到影響,有些國際地震站地圖上也顯示出來,現在都被拿掉了。

我剛才對照了一下,在我手機記錄上有一個尼加拉瓜的4.1地震,現在也從各國地震網上拿掉了。
A: Kwei Lii大大好,倘若發生地震是真實,何需拿掉?亦或是因磁力過強干擾導致儀器誤判,才會發生地震訊息,但真實狀況是"沒發生地震",是這意思嗎?
CW:據我所知,地震網上面顯示的是震央,巴西那個地震只是感應到其他地點的地震,並非震央,所以拿掉了。

這個其實很好理解,921 地震的主震記錄就是集集那個,基隆那邊的測震儀也感應到了那個地震,也算是發生地震,但是地震記錄上並不會發佈為基隆的地震。
A:so...it's true, right.
A:To Kwei Lii Thanks for your help. I got it.
CW:You're very welcome.
C:二位施主,請聽老衲一言。大家都是武林一脈,應該共同對付官府,不應自相殘殺。南無地球。
A:Nothing...forget it.
LA So:是記錄震央震度還是地震影響範圍的問題。
震央固然只有一點。
但可感受震動的卻有一大片地面,面積可包括幾個國家。
標示地震如用天氣圖標示颱風的方法,風眼是震央,隨距離階梯顯示震度。
就不會有以上爭論。
因為不是震央,卻把被影響感受到震度的地點去除,簡直荒謬。
A:【感謝Kwei Lii 】回覆如下:
★震發的當下,我剛好讀了幾則國外地震頁的科學家發言,他們叫巴西那個強震為 shadow quake (應該是行話,我沒在正式文章裡看到過),是因為智利的地震太強了,引動了巴西的測震儀。當時加勒比海的海域也有兩、三個其他測震儀也受到影響,有些國際地震站地圖上也顯示出來,現在都被拿掉了。
★據我所知,地震網上面顯示的是震央,巴西那個地震只是感應到其他地點的地震,並非震央,所以拿掉了。
這個其實很好理解,921 地震的主震記錄就是集集那個,基隆那邊的測震儀也感應到了那個地震,也算是發生地震,但是地震記錄上並不會發佈為基隆的地震。
=================
【個人理解】.
本案應該是定義(Definition)上的判定不一.
主震引發之「牽動震」,延震震度絕對會有,只是判讀程序及資料該如何呈現,應該是有「改善」的必要.
或許資料欄位上,可以規劃多二個欄位一個「識別」一個是「序」.
--「識別」欄,項目可分「主震」「牽動震」
--「序」欄,當判讀是「牽動震」,就依序標上「序號」
以上皆可提供往後地震分析更精準之資訊.
就主起點的地震儀器判讀而言,偵察到時間震度,肯定經過「資料庫」數據比對,才能精準顯示公開.
然~每個延震點的「數據」,亦是經過層層判讀,經系統檢核為「牽動震」自動就隱藏不顯示.
全球蜘蛛網式的鋪點偵測地震,就本案而言,原先被判讀的肯定是「牽動震」,僅因「檢核確定再發布」的程序,顯然不夠「嚴謹」,才於公布後,事後又隱藏
我個人不認為資料會被刪,理由是取得資料不易,何其寶貴呀!肯定是「隱藏資料」.
本案事後絕對是再經由「系統篩出檢核」,重判讀確定「牽動震」才執行「隱藏資料」的決定.
對於事後還需「篩出檢核」,這部份應該是有待系統再修正和升級來提升「精準度」.
至於延震的「牽動震」是否該「一一顯示」,我的見解是「不需要」,只需有「資料記錄」,倘若「牽動震」都要將記錄顯示,恐怕會是「落落長」,看到睡著吧!!
LA So:在這面書匯聚,已不算普通大眾。但隱藏了資訊,我不接受。
只要顯示牽動震記錄,長度越長越長盡,民間可繪畫的「地震圖」便可越精確。
地震局手握資料,卻不畫地震圖,而且也隱藏資訊,不合理。
A:同意你的見解,不過那系統不是我們花錢建置的.....怎麼辦呢?
------------------------

 

 

 

.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50826在pchome買了一款雷柏H1030SR 無線耳麥-銀黑,
說明書很多不是很清楚,
留言後謝先生來電,服務真是很棒.
使用後感覺音質很棒,很方便.

只是一直有個問題,
就是充電"辯別"困難,
謝先生說"充飽後",紅燈會熄滅,
不過...我是覺得"紅燈"一直不滅耶~~
因商品上標明是"福利品",
也就...將就的使用了.

20150908晚,
為了解決學員問題,
又再購入二組來測試,
20150909貨到充電,
問題一樣,
於是再留言"充電辯別"問題,
又由謝先生來電,
今天雙方取得共識,
由我方電後再測一次充電.

整個程序,
所晚測了二組,
真的..."紅燈"一直不滅耶~~
但...我有另一個想法,
產品充飽後,正確說法是"紅燈呈現微亮"就對了,
比對"電量提示"時,紅燈亮度是呈現極亮,會覺得"刺眼".

好囉~
整組使用法,掌握了,回報給謝先生參考囉!

耳機

20150911-r2

20150911-r3

20150911-r4

20150911-r5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YUDA】木屐型『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 <交易完成再索費用,片面拒絕送貨,違者三倍賠償,momo連帶責任>

MOMO詐騙新手法,未經告知,將消費個資平移至同企業不同網路購物平台.

現行網路購物普及,
但第一次遇到「超級不爽」的交易.
就在2015.09.07的momo平台上.

2015.09.07交易當時】2015.09.07在momo購物網搜尋「木屐型床」,

MOMO
它顯示如圖一,我根本沒有想太多,直接以「momo購物網」帳號及密碼登錄,哈~成功登錄,也訂單繳費成功了喔~~

2015.09.08交易後隔天今天(2015/9/8),有位小姐撥電,問我住的樓層,原以為是「詐騙集團」,來電小姐說是「廠商」,當下又傻眼,從不知「momo廠商」會自己打電話來,且訂貨有「送貨地址」,經說明才知是不同「平台」.
現在,問題來囉~
問題一. 反問...momo是在「盜賣客戶資料」嗎?如圖一.
1.即便是momo所經營之項目,但跨了不同平台,momo不該提示一份「告知同意書」嗎?
2.何以momo,可以將「個資」統一使用「momo購物網」的資料呢?
3.通知「momo購物網」客服,可疑是客服看不到「我的訂單」,倘若如此,momo該是算是「盜賣客戶個資」啦!!

------------------------------------------------------------
問題二. 網站資料,之商品特色,明白標有「『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 木屐型 簍空 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如圖二.那裡有寫著『附加費:樓層加收搬運費』呢?所有交易之相關資料,廠商本來就該且必要揭露清楚,白紙黑字的加註就沒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0150908-M2

------------------------------------------------------------
問題三. 網站資料,之商品特色底下附圖,如圖三是一張變型圖檔,要看清楚根本「不可能」,
1.運費簡述,畫了一個北台灣和一個極大的「0」,就邏輯論,既然是「0」,與問題二明白標有「『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 木屐型 簍空 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是意思一致之表示.至於其它之圖意,根本與本人沒有關係,不是嗎?且問題二根本沒有顯著特別標註要參考『附加費:樓層加收搬運費』,就本人之思維,根本就不用看囉~
2.同問題二所提之質疑,廠商未能善盡告知之責,也未能於「交易時」,明顯提示或標寫大字「附加費:樓層加收搬運費」等字樣,憑什麼可以於「交易完成」後,才又另行通知要「加收費用」呢?就交易本質而言,本該是「交易總價」,倘有「附加」,也該是「售價+附加費」,這樣才能稱為交易總價嘛~怎會是各自標價,各自給錢呢?是momo還是廠商想「逃漏稅」嗎?
3.交易本該是總額,不允許「事後索費」,這是交易時該有的「誠信」,倘事先交易付款多出「附加費」金額,並完成所有確認,我認為才是「合法交易」.突然來電說「要收費用」,否則「取消訂單」,對此,本人非常「難以認同」,那有行使「騙術」又取得「個資」後,就如此「便宜了事」呢? 
4.所有交易都需是「清楚明白」,一旦「交易成功」,怎允許「事後索費」之不合法行為發生呢?若廠商「事後」修改圖片,我也不怕,因為訂貨當下,我是有截圖當記錄的.

 20150908-M3  

【不開心的事】 交易完成才提要加費,不然就取消....
對上述用語,顯然是違反交易誠信.
交易完成前,該提該講,若都清楚,一毛我都不會少付,完成才又附加,一毛我都不會付.
要歸責恐怕是"momo"要負最大責任,
至於廠商呢?
標示不清,要說圖檔就是提示和說明,恐怕很難被"認定".
標示不清及附加索費,是涉及"逃漏稅"喔,廠商沒責任嗎?

本次交易非本人之錯,絕不可能"取消訂單"或是"付錢了事"的.

已請momo富邦公司處理, 故意延遲不出貨,或是用其它爛貨來頂替之劣等手段,只會更圖顯廠商是"惡劣"且沒有商業道德的公司,奉勸遵依交易互信原則,路才能走得廣. 現在是講理講法的交易,本人並非為了區區100元,而是不服無理附加,據法有理,沒必要"忍氣吞聲".
全文po: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36153480-20150908-1

【再論】全臺灣傢俱搬運都是3樓以上,
廠商是沒常識亦或是沒知識呢?
貨運辛苦搬運,已於售價中了.
至於你們談得什麼樓層搬運費,
那全是廠商你該吸收,
我已依價付款,完成交易,事後說三道四,
商業行為是這般嗎?
附上momo摩天商城中,廠商賣傢俱,運送樓層搬運費寫得非常大,還免費咧!...你們就比別人高貴嗎?ㄘ~ㄘ~
https://www.momomall.com.tw/goods/GoodsDetail.jsp?goods_code=1011670000055&utm_source=feebee&utm_medium=cpa&utm_content=01

momo  

所有交易已成功,拒絕送貨是廠商和momo違背交易誠信,
既然像鬼打牆式的回應.
那...我就不客氣,
NCC.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金管會.我都會遞函一一依法追究,
交易已完成,拒絕送貨,並非糾紛或爭議,這是詐欺.
想片面取消訂單或是不送,問題都是廠商和MOMO要承負的責任.

 momo  

momo摩天客服回覆,廠商自行吸收,不過...廠商都沒聯絡耶~~說一套作一套

momo  

-------------------------------------------------

權益確保及申訴
違反公平交易法.個資法等法令,富邦強硬,向NCC.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金管會四處投遞檢舉,特此通知~

訂單30150907120061已完成交易,交易結帳時及交易完成後,都未明確提示及告知樓層需額外支付搬運費用,顯然違法在先.
現,廠商強硬不願承擔錯誤,不願出貨,恐涉下面法令.
特來通知,向下列四個機關檢舉,評議責任概由MOMO需承負連帶全責~~

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
交易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第 21 條 「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 25 條「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 29 條後項「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 30 條 廠商違規不出貨,momo為提供平台者難脫責任.
第 31 條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第 33 條「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
第 42 條「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NCC申訴】momo購物網,於未告知下,自行允許momo摩天商城,取自消費者個資,雖momo為一企業,但就個資法,顯然違背消費者之意願.讓消費者誤以為是momo購物網下訂單,「盜用個資」之事實明險存在存在.

金管會申訴】富邦本身為金控公司,從事各事行業,就個資法規範,未徵求消費者同意,根本無權將消費者之個資由MOMO購物網,平移至MOMO摩天商城.
且對MOMO摩天商城之商品提供廠商,於該平台揭露不全之情況下,交易成功後又允廠商電話強索附加費用,對於交易違反公平交易各條法令之情況下,富邦金控亦採強硬作為,對此,請求金管會查辦.
全文PO: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36153480-20150908-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交易如實依序完成,然白紙黑字未標註樓層搬運費,且交易付款時,亦無任何提示,付款完成交易確定.但廠商拒絕出貨理由是搬運費須自付,就交易已完成狀態,且商品名稱【【YUDA】木屐型『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又何來搬運費呢?

----------------------------

2015.09.07尋木屐床時,全臺只有賣【YUDA】木屐床價格3300,momo我較信任,當然就不想在其它平台購物,避免個資或盜刷事件發生.【YUDA】出事了...森森今天(2015/09/09)開始賣起木屐床了,名稱為澤木柞,這種同型木屐型床,名稱由「 【YUDA】木屐型『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 」變「久澤木柞 LF- 日式木屐床底(三分木心夾板)-雙人加大6尺」,價格由3,300元改成3520,Well~Well~Well~....還真當消費者全是一群白癡耶~~YUDA不就是澤木柞? 這名名稱根本都無關品質,隨意改來改去,反正也沒LOGO,更不會印在床上,今天叫阿狗木屐床,明天叫阿貓木屐床,So what? 那天改叫momo木屐床或森森木屐床,怎樣呢?咬人嗎?ㄘ~ㄘ~ㄘ~ㄘ~真是耍白癡呀!!

今天2015.09.11下單森森,momo客服也說要送,那就來個大驗收囉!我說過錢不是問題,重點是交易誠信,已買二組木屐床,早就超過違背誠信的momo【YUDA】強索的100元囉,現在就是看實品囉~~

床  

話說回來,若是搜尋時有看到「久澤木柞 LF- 日式木屐床底(三分木心夾板)-雙人加大6尺」,說真的...我絕對不會買 【YUDA】木屐型『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 ,單看貼皮,久澤木柞圖片是全組都貼,反觀【YUDA】,就僅是面貼,側邊都沒貼.再說質感【YUDA】顯然糙遜色太多了!!....等實品就可確定久澤木柞是不是如圖示意表,還是另一個騙子.

----------------------------

認知及見解
凡事不貪,就是我的行事作風.
「有則改之、無則嘉勉」,也是我對問題的看法,
但~多數人「強辯成性」,那就恕難茍同了!!!

----------------------------

9/12【YUDA】木屐床送來了,附圖提供參考,至於上文內容是發生事件之經過全是事實,沒什麼必要刪文,就給其它消費者選購商品時,當作參考囉~~

床11

100908

PS.依網站之圖檔,看到的外觀,原以為『全木心板+全封底』是五層三分木心夾板,但實品(看下圖)是第一層是三分木心夾板,中間是空心,加上封底.確實與圖檔是有落差的,真不知此商品,堪用多久呀!!

07

0605040302  

 修繕可堪用的,按慣例送給相關單位,上回送電腦等3C給綠色奇蹟,今天舊床架就通報環保局資源回收幸福小站,詢問再利用的可能性,我個人見解,舊床架稍微修繕是可以再利用的,參圖~

床0203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Momo 詐騙手段

現行網路購物普及,
但第一次遇到「超級不爽」的交易.
就在2015.09.07的momo平台上.

2015.09.07在momo購物網搜尋「木屐型床」,

MOMO
它顯示如圖一,根本沒有想太多,直接以「momo購物網」帳號及密碼登錄,哈~成功登錄,也訂單繳費成功了喔~~

結果,今天(2015/9/8),有位小姐撥電,問我住的樓層,原以為是「詐騙集團」,來電小姐說是「廠商」,當下又傻眼,從不知「momo廠商」會自己打電話來,且訂貨有「送貨地址」,經說明才知是不同「平台」.
現在,問題來囉~
問題一. 反問...momo是在「盜賣客戶資料」嗎?如圖一.
1.即便是momo所經營之項目,但跨了不同平台,momo不該提示一份「告知同意書」嗎?
2.何以momo,可以將「個資」統一使用「momo購物網」的資料呢?
3.通知「momo購物網」客服,可疑是客服看不到「我的訂單」,倘若如此,momo該是算是「盜賣客戶個資」啦!!

------------------------------------------------------------
問題二. 網站資料,之商品特色,明白標有「『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 木屐型 簍空 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如圖二.那裡有寫著『附加費:樓層加收搬運費』呢?所有交易之相關資料,廠商本來就該且必要揭露清楚,白紙黑字的加註就沒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0150908-M2


問題三. 網站資料,之商品特色底下附圖,如圖三是一張變型圖檔,要看清楚根本「不可能」,
1.運費簡述,畫了一個北台灣和一個極大的「0」,就邏輯論,既然是「0」,與問題二明白標有「『全木心板+全封底』 6尺雙人加大 木屐型 簍空 床底/床架/非掀床 新竹以北免運」是意思一致之表示.至於其它之圖意,根本與本人沒有關係,不是嗎?且問題二根本沒有顯著特別標註要參考『附加費:樓層加收搬運費』,就本人之思維,根本就不用看囉~
2.同問題二所提之質疑,廠商未能善盡告知之責,也未能於「交易時」,明顯提示或標寫大字「附加費:樓層加收搬運費」等字樣,憑什麼可以於「交易完成」後,才又另行通知要「加收費用」呢?就交易本質而言,本該是「交易總價」,倘有「附加」,也該是「售價+附加費」,這樣才能稱為交易總價嘛~怎會是各自標價,各自給錢呢?是momo還是廠商想「逃漏稅」嗎?
3.交易本該是總額,不允許「事後索費」,這是交易時該有的「誠信」,倘事先交易付款多出「附加費」金額,並完成所有確認,我認為才是「合法交易」.突然來電說「要收費用」,否則「取消訂單」,對此,本人非常「難以認同」,那有行使「騙術」又取得「個資」後,就如此「便宜了事」呢?
4.所有交易都需是「清楚明白」,一旦「交易成功」,怎允許「事後索費」之不合法行為發生呢?若廠商「事後」修改圖片,我也不怕,因為訂貨當下,我是有截圖當記錄的.

 20150908-M3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務單位憑什麼權利拒絕民眾申請案呢?

任何一個單位或一個人在公務機關上班者,皆受制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
民眾尊重政府機制,遵循法令向公務單位親自遞送正式申請文件,怎奈竟遭當面拒絕!

就法令,即便申請內容不符,公務機關亦需依法以公文通知「限時補正」.倘若「不受理」,亦需經過正式公務程序通知,怎會是直接「拒收文件」呢?ps.104.08.31呂小姐回報稱「申請文件格式不符」,天呀!!牽拖到格式不符,這群白癡公務員,還強辯呀!!本人長期與公務單位往來,從來也沒用過它們提供的格式,每回都用A4將必填欄位填齊,沒被拒收過呀!!區公所還真是歪理一堆」.實在聽都聽不下去了,當現代人都是白癡民眾」嗎?

「土城區公所」是一個長期「違法亂紀」的公務單位,本人親眼親見之事件「多得很」,如下:
..1.縱容里長亂搞,參考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34206979-20150803
..2.縱容工務課放任道路長期破損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30049381
..3.縱容里辦公處長期提供社團免費占用活動中心 (里長成植物人,還持續使用)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257-20141029-1
..4.土城區公所長期拒絕民眾申請[蔡主任],與本案處理程序一樣,就是拒收申請文件.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251-20141029-2
..5.區公所明知活動中心之申請不合法,卻長期擺爛縱容沒申請的社團竊用活動中心,親自到區公所質問,承辦當場承認都沒有申請,可笑的申請方式竟是一張A4,隨便簽個名,就可以免費使用.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02566248-20141022-1
..6.全面噴灑"賽洛寧"時,里長會狹怨報復,故意不通知里民,致使噴灑之藥劑污染食物及洗淨置於外的衣物.


上述作法,套句檢察官的話都什麼時代了,還在搞官威呀!」,這是說給土城區土霸王員福里里長粘玉明聽的,因為就是土城區公所的監督管理不佳,放任里長,致使土霸王員福里里長粘玉明,長期將大型易燃廢棄物亂丟於單行道上,屢勸不聽,只好搜證直接向地檢署提告囉~~

要求,
1.新北市政府該對指派至土城區公所擔任區長的人進行評鑑及糾舉,現在是民主時代,本人對公務單位的尊重,卻被糟蹋,如此「給公務單位臉,公務單位竟是不要臉」,那本人當然就只好回應「這群不要臉」的公務機關和公務員囉~~
2.2015.08.21拒絕受理,顯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
3.公務單位若是花公帑聘雇一群白癡雇員在公務單位上班,因「白癡不懂法」的違法亂紀,該被全數評鑑,不符資格亦該全數解聘.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官員護航 女0分考上公務員】甄試交白卷竟第一名錄取!花蓮縣府年初辦理「原住民生活輔導員甄試」,縣府一名前處長媳婦逾期報考,竟獲增額參加考試,其中「公文」科試卷交白卷考零分,原民處代理處長為報答前處長提拔,竟指示下屬拿空白考卷給女考生重新填寫,再幫她改總成績,最後竄升第一名錄取.

以上的事實,絕對不是「冰山一角」的.
看看公務員「素質」之差,毫無智慧,執法無力,就是證明.

臺灣什麼事都發生...喔~修正,正確說法「只要有人都會發生故意違法」的作為啦~

人分正直人和垃圾人,垃圾人占九成,社會環境因而精彩,才會有不同的劇情發展.

而正直人,什麼事都是「事事遵法」,卻是處處受制,這種社會還真是陽間輪迴.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庸第二十四章
至誠之道可以前知。國家將興,必有禎祥;國家將亡,必有妖孽。見乎蓍龜,動乎四體。禍福將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誠如神。

臺灣現在是「四不像」,
國家機制完全處於「空轉」,
建設都是圖利他人的爛建設,
回憶臺灣經濟起飛時的「十大建設」,
反觀現在呢?
什麼都沒有.

政治人物的報復心態,致使「惡鬥連連」,
沒有一點想「廣納良才」之寬廣心胸,
用的都是「有學歷;沒經歷」的人,
將臺灣推向「死路」.

這群人想在「歷史」留名,
對~會!一定會的!

等著看吧!!

不用等太久,沒辦法「起死回生」時,
另一波,又將再起,
這在歷年年代起落,
都是一樣的「進展」,
沒什麼啦!!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令人厭惡】
九成以上公務員,都有大頭症,
連小小里長都是.

好比,活動中心租用,
里長還會來大小聲,
說"他沒同意,就不能借",
偃然活動中心是里長個人資產般.

又好比,
辦個小小的換證,
結果公務機關連個程序都沒有,
去電問還刁難的要死,
一下要公司登記證,一下要到現場勘察.是怎樣呀! 恐嚇我就怕你嗎?錯~~我是講法的!!

說明點,公務員依法行政,
我是不會怎樣,只要依法執法,我身為守法百姓,本來就該配合.
但~
若是以"恐嚇言語",
那~~大家就走得瞧,
我是沒在怕的啦!!
有本事就來"硬幹"嘛!!

第一次聽到,我去投訴的單位,
該科長主管,請我撤案,因為被我投訴的人將會被"記過",
wow~第一次聽到唷~

長期為不法事,提投訴案,從沒人告知過我"有人被記過"這回事.100%都是官官相護吃案吃掉了.

要我撤,一句"不可能撤",因為那是"事實",並非"假造",
倘若要求民眾撤申訴,反向就是變是"我的錯".

就記錄而言,有憑有據才能當作是"公務反省及改善"的依據.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般民事訴訟原告是需先拿出裁判費才會受理,
若經過救助,
是會等到終結確定,
裁判費計算,你就要看緊一點,
因為"算錯"可能性極大.

尤以主標的金額和連帶標的,
可千萬別讓自己再度成為一個受害冤大頭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另併算其價額」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633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二號裁判意旨參照.

訴訟主標的與訴訟連帶標的是不同主張,與訴訟主體有關即是主標的.
於標的認定的同時,
原告該強烈主張區分標的計算,
不然,連律師可能都"不會"的裁判計算,
很多根本"不管別人死活"的爛律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再者,裁判費計算錯誤要求重算,可參(99年度抗字第731號),
裁判金額由776,733,降至481,653,差距高達295,080
這些都不是律師看出來,
全是原告抗告,所裁廢重算的經歷.

然..律師打官司輸,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這種律師還真是"學藝不精的司法敗類",
怎有臉出來持業呀~
將別人的官司打得,外帶賺一筆高額裁判費,
還真是奇蹟呀~~

反正,最後倒大楣要繳裁判費又不是律師,有沒有看懂判決,都已成事實,無解;當然裁判費算錯,無關他屁事,死活是繳款人自擔吧!!

接著,沒繳裁判費,強制執行處,就會千方百計的調出資料,有存款就一毛不剩的直接扣,不管法院自己有沒有搞錯,就是扣就對了.
然後,銀行或郵局就跟著"扣",事後也不告知存戶.

這種"搶錢"如土匪作風,千真萬確發生在"法院".
法院違法還不要臉的要求"被扣存戶"依法限期提異議狀,
至今存款依舊扣押不還.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侵權大違失】法院強制扣押不存在債務

板橋地院強制執行處奉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執行(99年度事聲字第10047號)一筆"已繳裁判費"的債務,
然查據.該筆裁判費債務繳費單號99民國字第21739號,
繳費日期99年4月30日清償裁判費.

但~因法院內部嚴重的管理疏失,
致使,已清償之裁判債務,以搶匪般的作為強制扣押受害人之僅一存款,
連具提異議7日時間基本生活費都不留,顯然違憲第15條生存權.

該筆債務受害人一直認定"已繳清",倘若尚餘差額,法院理應依法通知債務人進行繳納,而不是一錯再錯,認定是受害人故意不繳,就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現行執行之行為,令受害人完全不能認同,未告知債務人繳款,就強制執行,顯然違反憲法第15條剝奪財產權.

法院因自身嚴重管理疏失,
錯不在民,法院卻不思反省亦不道歉,更不立即解決錯誤,
還加害及逼迫受害人,要依法提出證明及異議狀,
顯然是「意圖致人於死」嘛!!

要求,
1.臺北地院強制執行處的案件該全面稽查及控管.
2.追究暨懲戒於法院內部管理疏失之所有違失相關人
3.立即撤銷該筆強制執行案件.
4.就侵權違失,提出改善及預防之道.

------------------------------

就上看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讓人不解,錯在法院,憑什麼還要求依法遞異議狀呢?
況且大家都知道,法院遞狀後再裁決,是要經過多久時間呀!!
難不成,就是慢慢等程序嗎?
這樣,不就是等死了嗎?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人請法扶打官司,
結果訴訟律師費是免費,官司是輸的,
然後裁判費,經法扶資助,卻尚差八萬,是需由原告支應.
可知道嗎?打了二審訴訟,一審免費律師是四萬,二審就是八萬.
會算嗎?免費律師費成了原告支付的裁判費.
換言之,這場官司訴訟就是"白忙一場"的程序.

又論法扶律師程度,
建議,沒錢也要自己去找一個品格能力好的,
因為律師能力有關官司成敗,
且律師.檢察官.法官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同學或學長.弟關係,
說難聽,打官司時,他們都不會申請迴避,就大方直接包庇"認識"的同學或學長.弟,
若你是孤鳥,我個人見解是"你個人,即便能力再好,根本也沒路用"啦!

再說,律師能力和程度,根本極差,連個判決書都不會看,試問...這種笨蛋律師能夠作到什麼程度的攻擊防禦呢?
有人實例是,律師不懂的,原告直接提抗告,還真的抗告成功耶!!

就只能說,法扶素質根本是不管控的,反正花司法院撥出的補助款嘛!!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檢舉]金管會之保險類承辦申訴之人員,法令素質簡直是爛透了,完全不能依法辦理更甚是完全不懂,儼然是故意不作為的圖利保險業者,進行大量吸金.

說明:
1.保險何意?
2.同意設立目的為何?
3.監督誰責?
4.保險業者之管理及稽核不良,保戶負責,倒楣當個自動提款機,卻完全無法令可追究責任

倘若以上的功效都沒有,待掏空臺灣,
宣告倒閉後,受害者絕對是民眾,而幫兇就是政府無能所致.

本人所遇之事99%保戶肯定亦會遇到,
這是所有保戶權益被侵害,
何以,金管會之保險承辦竟是歸究至單一個案之爭議呢?

本案就南山(案號:201507I00385)及安泰(案號:201507I00370)之處理,放任到極限
陳請亦無法達到勸導改善,亦惡化為不理不睬,一種奈何不了保險業者.
請立即查辦,並以正式公文回覆,
本人接下反擊將是不再客氣.

以正式公文回覆,
以正式公文回覆,
以正式公文回覆,
以正式公文回覆~~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自愛守法人都該"尊重"鄰里.
家用垃圾用專用垃圾袋要花錢.
大型垃圾及廢傢俱反而不用錢,是這樣嗎?
不是的,是環保局提供了方便,但大家都當成是隨便啦!!
大型垃圾及廢傢俱是預約時間的,繳費後才會派車清運的,
【東森影音檔】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東森文字搞】http://news.ebc.net.tw/apps/newsList.aspx?id=1436097745&cat=complain
【蘋果日報文字搞】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719/36674227/?fb_action_ids=1611023145814174&fb_action_types=og.comments

 

蘋果

 

廢棄物法令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第十四條 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

--------------------------------

可見新北市環保局執法程度之法令常識極差,差到爆~~才會養成一堆沒水準的垃圾人!!
一旦民眾反起來,統一都不用家用垃圾袋,直接丟在一處,成山後,環保局再處理,是要這樣嗎?

 =================

要求:
1.請立即要求改善及宣導.
2.依第24條法令,本該向行為人要求繳交廢棄物清除及相關費用,卻沒入帳,如同公務家當作私人的清潔車,該追溯法令公佈後,派車記錄,依法追溯所有該繳的費用入公庫.
3.倘不追查,全屬圖利.亦或是貪污,依法送辦吧!!
----------------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