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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1怠惰無能愛推諉,濫權愛辯公權力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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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肯講真話的人,沒幾個,幾乎是"虛偽又愛作秀"的人.對長達幾十年的淹水老問題,大家都知,就是沒人要改善,要怪一個老實消防員,大家認為呢?強調再強調 "幾十年的淹水老問題",難道"張耀中議員"都不知情嗎?倘若不知, 那大家就選票不要給他囉!!因為不知民情,整體看來張耀中議員為選票而來嘛!!還有"未經同意公佈錄音,已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張耀中議員該受譴責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wJhMrHTNHs
就台中南屯分隊的電話,版主聽起來是『誠實又中肯』,語氣根本沒有『一點輕挑』更沒有『大小聲』,而是一種『無奈』,看來問題並不是只發生一次而己,更可能的是『每次去都無功而返』.
倘若,大家不正視『原頭』,那麼『悲劇』發生,該怪誰呢?是有人『怠惰瀆職』,不是嗎?

如果推責於『基層消防單位』,這是極端不合理,又不是『消防單位規劃設施』,對吧!!
要找『誰』怠惰及瀆職,那個『誰』也絕不是『消防單位台中南屯分隊』啦!!

ps.三立電視的新聞,為何不能"客觀"點,且多點論述嘛!!倘是這樣,版主認為"over"且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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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去函『南屯消防分隊小隊長賀祥麟無需道歉,並無需懲戒,而是該公開褒揚其中肯且正確宣導之行為』
20140518-02
南屯消防分隊小隊長賀祥麟根本無需道歉,更無需懲戒,請長官檢視消防職責條列吧!!
賀祥麟錄音對話中肯,也沒不禮貌,還特別解釋非其職責,並非推諉.
本人認為貴局該保護隊員,更確保免再受騷擾侵害,損害消防員聲譽及打擊消防士氣,應該對民進黨張耀中提出"未經同意公佈錄音,已構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之訴.
最後,請褒揚賀祥麟對無知民眾,提出中肯且正確宣導之行為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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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反向認為,但若理性想,先有雞還是先有蛋呢?再看消防職責條列,就更可分辨責任,並不能一昧指責一方.

消防法. 消防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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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仔細推究,真相只有一個就是『破窗』這個決定,為何決定破窗呢?誰裁決的呢?這群救災的人究竟遵循那條SOP來救人呢?倘若救人反殺人,那該要好好再重新檢視SOP了吧!!倘若是『違反SOP』,那麼裁決人就是該負『最大責任』的人啦!!其它放任不改善及監督沒落實的,涉業務怠惰,此又人命一條,且是長期不處理事件,應非是意外,應該可以處以故意之責.此案理應落實查察責任,事大刑小是目前臺灣審理的通例,判斷最後,倒楣往往都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當然此案國賠絕對是跑不掉啦!!舉證是最關鍵,請當地正義之士,幫忙搜集證據(相片.圖籍.排水設施.使用核准峻工圖.各相關負責的公務單位名稱及各負責職責),越詳細揪出越多怠惰公務人員,資料越多提供受害家屬,被國賠之舉證就越有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7Yx75OsY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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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民政課長林先生,
實在奇怪,
問他公文書資料po網前不需審核嗎?
強辯"總會有錯",好像沒什麼大不了的樣子.

本人又問他公開資訊法的規定,
為何將1.2.3.4月撤下,聽他說,也好像過期沒什麼好看的.

後又問他為何只po"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A",連個上傳日或是年月都不po呢?
他好像也搞不清楚,

之後,本人又聽他說了"沒人.沒錢",
於是開口說"我來幫忙",
只是程序之申請書.企劃書.繳費單等齊全,
我以民眾身份來協助公告及公開.

結果....林課長馬上回言"不用",
那...實在太詭異了吧!!
為何呢?

判斷,什麼都沒有吧!!

濫權,就睜眼說瞎話嗎?

於是,我就將下載的使用狀態先po了,
大家就看囉!!

活動中心申請表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1WwzfJ10JqvtFN_zdqn5PyRPHB6lKjVIysvNDJy8PsO8/viewform
線上申請頁面
01-0-線上申請
線上申請遞送提示
01-1-送單提示
即時通報
02-即時通報
場地使用狀況查詢
01-2-場地使用狀況
場地使用時段狀況查詢
01-3-場地使用時段狀況
★■ wow~~這麼好用的線上免費工具,公務員竟然不會用,還說"沒人,沒錢"嗎?
一月申請【沒有】
一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M1VDOHdILXl1Z28/edit?usp=drive_web
二月申請【沒有】
二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MXNBaHAzZEo0WGs/edit?usp=drive_web
三月申請【沒有】
三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RzA3SnBUUmFzazA/edit?usp=drive_web
四月申請【沒有】
四月使用清單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cUpyNy03RGhIdUU/edit?usp=drive_web
五月申請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xLMnXBWwB2sS3hYd0NrRGZOR1E/edit?usp=drive_web
五月使用清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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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回覆文,參下: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關於您於信中欲免費協助管理公告本區市民活動中心時刻表一事說明如下:本區各市民活動中心目前均委由轄管里辦公處代為管理,並負責開關門事宜,另為符合作業流程完整性,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將請各里辦公處確認後送交本所彙整,並定時更新於網站上,供民眾參閱。以上回覆希望您能滿意,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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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回覆『非常不滿意』
績效差.能力差.民眾協助也拒絕,然後申請也亂搞,PO出的公文資料也不確實,標題不敢寫上日期和正確表名,矇騙似以為"沒人知",且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所定,沒有一項執行到位,是一種完全不落實的管理要點,這種公務員,只會搪塞"每個人公務繁忙,疏失難免",那~~我就只能說"無能就不要作"嘛!!領"國家薪俸"就該"盡心盡力作好自身本份",不然,本人來免費試作一週,還寫份工作SOP,來教你~什麼才是績效"的工作方法,要嗎?
另提"為符合作業流程完整性,各市民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將請各里辦公處確認後送交本所彙整,並定時更新於網站上,供民眾參閱。"請問"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是這樣規定的嗎?換言之"里長填了就算"嗎?程序呢?表單呢?使用合法性呢?WOW~~原來"里長是二房東的起因是由這樣決定活動中心使用權",哈~~太扯,這是違法,更是圖利,外加放任~~該送檢調及公務懲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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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之狀況,
竟然公然亂搞,如果我的守法敗在你們這群違法人的手上,
那麼,就真是"沒天理"了!!
參閱如下二封回覆:
20140515-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57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福活動中心,每週一、二、五晚間已外借里民活動使用。建議您可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其他時段(以網站上公告資訊為準)或其他活動中心場地。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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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61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林市民活動中心,每週二至週六下午已由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另每週一為休館日。建議您可選擇每週三至週五早上時段(9時至12時)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承辦同仁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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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20140515下載之土城區公所之使用申請記錄
員福里(員福里工作區還標示成員林里,等同怠惰亂為,連個公告的記錄表格,都隨便亂填就公告,難道是一人公務就了事嗎?沒主管了嗎?不需核對與簽章嗎?如此的單人公務就可直接將區內之里活動中心的內容如實公告嗎?如此擺濫作風,就可看出土城區公所的人事行政怠惰之嚴重!!)
20140515-01員福里列示之5月使用申請記錄,但口頭詢問,粘里長稱"並不是他,而是議員".那麼,議員權利大到可以"免費占用場地"嗎?這不是關說,那....算什麼呢?而且該時段是"本人被收費的大都會排舞協會",是特定的社團,讓活動中心當其招攬會員之場所,合理嗎?
20140515-01員福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員林里(此表,沒有任何記錄與本人要申請的日期相沖,但卻被以口頭告知"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包辦, 反問活動企劃及內容,總該公告讓民眾知曉,沒企劃又說被包用,不等同是強占嗎?何況里辦活動卻轉得他人使用場地,這算是什麼呢?二房東嗎?!)
20140515-01員林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20140515-01員林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要求清查: 活動中心之申請文件.活動企畫書.及績效成果,若無…肯定是違法占用,該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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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為非常不滿意,留言
員福問卷
明知之狀況,
竟然公然亂搞,如果我的守法敗在你們這群違法人的手上,
那麼,就真是"沒天理"了!!
只能說濫權】瞎眼公務,違法包庇擠壓合法申請
員福里長電話回覆"不是他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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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問卷
公然亂搞,如果我的守法敗在你們這群違法人的手上,
那麼,就真是"沒天理"了!!
只能說濫權】瞎眼公務,違法包庇擠壓合法申請
員林里長先生電話回覆"午間班別不同,收費也不同,繳費找該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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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收回文
案件編號:MA201405090127
案件主旨: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臺端反映於103年5月8日點閱e點通,查詢場地租借之行政區,僅看見103年5月19日之後的紀錄乙事,經查以e點通申請活動中心,其繳費期限為10日,為避免先申請後取消或逾期不付費的情形,抑或與民眾臨櫃申請同一時段場地,兩造先後難以釐清之爭議,始將系統後端設定為僅顯示10日後之使用情況。惟臺端建議甚佳,本所將朝公開使用資訊
及各種便民方向努力;但宥於繳費等系統設定問題非剋日可改善,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薛裕芬聯絡電話:25031369轉509或承辦人:吳明聰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 區長林秉宗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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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問卷:
1.公務機關有收費事實,違活動中心使用辦法,且該收入為租賃收入,請問依法申報了嗎?
2.營利之用,以廉價之租金,轉租顯圖利.
3.里活動中心,所辦之所有活動,涉及體育運動類,恐有運動傷害之事件發生,持教之教練之合格證照為何?倘涉受傷或致死,若是承租,恐怕"國賠事件"逃不過,倘若是占用而無租用記錄,恐是與民發生"糾紛",也會因"監督不週"難脫其責,而需連帶負責"國賠事件".
4.倘租,即是所有活動場所之安全.防火.衛生,亦需接受檢驗",場地之合法性及安全性",猜想應該都沒接受檢驗才是吧!!
5.承租允收費,此事違"營利行為",且未據實承報"國稅局",協助營利者逃漏營業稅和個人執業所得稅,難脫涉"協助逃漏稅"之責.
6.里活動中心所租收之金額,亦涉稅捐課徵之公平性,試問土地與房屋稅,是否連同繳付了呢?
7.同上,電費理該是營業用電才是吧!!(1911查報稱"低壓非營業電價")
8.主申請人或是講師.教練,無論租或借,一律都不能收費,一旦有收費,即便是一元,都是違法活動中心設立及使用要點,也違賦稅之公平性.

據台北市及新北市收費清單及活動中心要點,顯然已涉"違法"

詳閱使用要點,都言明"非以營利",卻是公家公然收費,又允許租借者向民眾收費,還有公器轉私用,的大舉非常占用還收費,有沒有長期圖利,有沒有瀆職,全部的申請文件.企畫書.及績效成果等...攤出,即可一目了然.

說真的,未免太"知法犯法"了吧!!

要求清查,活動中心之申請文件.活動企畫書.及績效成果,若無...肯定是違法占用,該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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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標題,就覺得沒什麼好驚訝!!里活動中心,不也是如此嗎?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2278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R-MKSsq6W0

記者徐慧倫、林文富/台北報導

原先是要服務民眾的公家機關大樓,卻被國民黨免費佔用了嗎?這樣離譜的情況,出現在台北市的南港區公所,32年前興建後提供場地給國民黨分社無償使用,現在國民黨的南港民眾服務社,就佔用了其中77.6坪的辦公室空間,讓民眾痛批實在太不公平。

走進台北市的南港區公所,赫然看見有青天白日的國民黨徽,不說還不知道,原來這是國民黨的南港服務處。

國民黨黨工看到鏡頭後口風變超緊,直言「你們要拍只有那個牌子可以拍,其他通通不行,好不好?」

因為佔用公家地的爭議大,國民黨自從1982南港區公所興建後,就佔用裡面77.6坪的辦公用地,而且只付過6年租金。以南港辦公大樓目前行情來算,一年就為國民黨節省216萬租金,佔用26年下來少說為國民黨省下高達5600多萬。

國民黨南港服務社黨工激動的說:「這是他們(國民黨)的東西耶,你現在讓他(市府)收回去,這些人不去跟他拼命才怪。」

台北市議員粱文傑則在質詢時,對台北市長郝龍斌說:「區公所官太小,他要收回這個(國民黨服務社),所有國民黨的南港、內湖區的議員,全部來關切,他根本不敢。所以他現在簽到你市政府,那就是市長來決嘛。」

不過,就連郝市長都不敢打包票,只回應:「我們現在提出法律訴訟,然後勝訴的機會不大。」

馬英九在2006年擔任台北市長時,曾經提出「終止使用借貸」,並且要求遷離的協議,同時寫上「請暫此乙案,試洽國民黨」。但吊詭的是,當時的馬市長已經是國民黨的馬主席,等於公共財公然被國民黨私有化。

民眾痛批:「那個地方本來就不是免費的啊,是給台北市民用的,不是只給國民黨用的。」不過也有民眾說:「我覺得只要對民眾有幫助,應該OK吧,跟黨派沒有關吧。」

雖然是為了服務民眾,只是黃金地段卻獨厚國民黨,辦公室空間讓黨免費佔用,這樣「市庫通黨庫」的作法拖了32年,北市府如果不果斷處理,恐怕難杜眾人的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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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馬英九堅稱沒用綠卡,自動失效,今天...忽然又有綠卡,是金的嗎?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1&NewsID=23251&PageType=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2vlpQn3c0o#t=42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1&NewsID=23251&PageType=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Fuf0LDWYTk

現在的人,難道都是這樣的"沒道德"嗎?每天躺在"謊言堆中",都沒有一丁點的羞愧心嗎?
倘若,臺灣總統是這般那麼,底下"公務員"就可以好好的當"榜樣",往後拿出"馬英九都這樣,當然依照辦理!!"
wow~~終於幫了李慶安解套,重出江湖應該可行呀!!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1033683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1033680/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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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2014.5.1.送件申請活動中心場地(案號1030501561 / 1030501557)[網路登載於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1602],不料5/8始看到四月的公開使用狀況表,竟將本人要申場的時段,全數『占滿』,且新北市政府又是毫無查覺,也沒回文,於是去電詢問.

由於申請場地後,竟發現要申請的時段,忽然間全被占滿,那...擺明有人“有人故意侵占,不然,怎麼這樣的剛好都是我提的場所呢?

看喔~~背後靈太強,靠山也很大支嘛!!敢嘛~就讓你"嚥不下",連吐都沒時間…

於是,由1999轉區公所,
由廖員接聽,詢問何處可以查到活動中心登記使用現狀表,他回答去問里長,後因本人認為本屬廖員職責,何需找里長呢?且詢問過程中態度惡劣,說白點,你們依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執行,我…不需去電啦!!廖姓不僅態度差還推諉並要求我…去問里長,還說里長同意就可以,心想『里長是什麼東西,充其量..不過是公僕,憑什麼,要里長同意呢?』可見,區的承辦和里長都該算是『當地的流氓』呀!!如果不是,為何『畫地自限』呢?何況都已改制了,還搞什麼『地方自治』呀!!

隨後去電查證二個里,問明活動中心的活動,意外聽到里長可以將場地給它人使用,還提到收費.
後又去電民政局7933陳先生回報,問他該如何處置,陳員稱他僅代理非他職務,並說可至政風,隨後掛電.

本人想不通,活動中心使用狀況,竟然都允"里長霸占"並轉給非公益的社團,用來吸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和年費及制服費和其它不明費用的場所,猶如老鼠會般的擴大社團勢力,並吸收為簽名大隊來詐騙公益補助款的群體,像這樣的搞,沒有符合公益目的,根本違反人民團體法和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像這般的霸占使用,請問你們憑什呢?有本事將活動企畫及申請書攤出來,再來看績效又是什麼嘛!!而且明知的事實,活動可是都有『收費』的呀!!既然收費,那就違反要點之『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核准….(四)有營利行為者』.

音訊檔:
1.里長借用轉它人用(坦承收費)
2.議員關說,繳1400以後免繳費(社團社員專屬,且收有費用,我個人7-11月就繳了二次費用,不清不楚不明白也沒收據.

**************
20140515回覆
您好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關於您的建議本所答覆情形如下:本區各市民活動中心因管理人力有限,目前均委由里長代管,並負責場所清潔及維護,因此各里辦公處開辦之各項活動得優先使用市民活動中心,為配合里民需求,辦公處開辦之課程時有新增或變動,本案因本所彙整及更動各里辦公處使用活動中心統計表時序較晚,今後本所將於每個月月底前公告各活動中心次月的使用情形統計表以利查詢,不便處敬請見諒。 另個人或團體租借場地從事各項活動時如查獲違反「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者,本所將立即取消申請者的使用權,以符公平原則。造成您的不便,本所深感歉意,爾後如有任何施政上疑問或建議,歡迎您不吝指教,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林怡慧(02)2273-2000 分機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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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滿度:
1.維持公務員的一慣的本性作風,能推多遠就推多遠.
2.事實呢?沒查吧!!
3.忽然填入的登記,恐怕沒有依照申請辦法辦理吧!!有本事攤出公文接受檢驗吧!!
4.二房東是里長瀆職嗎?還是承辦員或主管機關的放任不作為呢?都是該受監督與檢驗的~
5.里活動中心涉占用及非法收費,恐涉一堆違法問題,如下:
5-1.涉逃漏稅.
5-2.營利之用,以便宜市價之租金,轉租顯圖利.
5-3.里活動中心,所辦之所有活動,涉及體育運動類,恐有運動傷害之事件發生,持教之教練之合格證照為何?倘涉受傷或致死,若是承租,恐怕"國賠事件"逃不過,倘若是占用而無租用記錄,恐是與民發生"糾紛",也會因"監督不週"難脫其責,而需連帶負責"國賠事件".
5-4.倘租,該場所之安全防火衛生,亦需接受檢驗"場地之合法性及安全性",猜想應該都沒接受檢驗才是吧!!
5-5.承租允收費,此事違"營利行為",且未據實承報"國稅局"可涉"協助逃漏稅"之責.(0800-000-321該報稅)
5-6.里活動中心所租收之金額,另一件為土地與房屋稅,是否連同繳付營利稅呢?(稅捐稽征283謝股長)
5-7.同上,電費理該是營業用電才是吧!!(1911查報稱"低壓非營業電價")
6.20140515下載的-A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xls,明確的睜眼說瞎話,星期二.五辦公處,那問一下什麼活動呢?轉給排舞隊吧!還是限社員咧!!忽然間,員林是什麼班都沒有,OH~~還真神咧!!見鬼,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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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社會局對公益社團之監督.審核過度濫權,怠惰吃案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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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里的活動,
被要求繳錢7-11月各繳一次,
共二次,
原本以為『小錢』不計較,
就是運動嘛!!

但是...卻受傷連連,
還會被公審,
且三次.
記錄於: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3

讓我實在非常的不解"一個社區活動"搞得像"紅衛兵"式的,
還收費..又是名目不清,
連個舞曲都搞不懂的教練,
版權呢?
證照呢?
憑什麼呢?

可惡的是,
這個團體,竟是詐財的假公益,
招攬會員,目的就是收錢,那有什麼功效呢?
東騙西騙,就是錢嗎?

手腕之高,就是用貪來誘民眾嘛!!
就像...我去看一樣,小小錢的不以為意,
最後變成需繳"常年會費",
還淪為"簽名詐財兵團",
連"春節團拜"都可"騙錢".

無恥到,到處成立協會,
互相支援,互相挺人數,
將幾個協會.委員會的內部社員的假公益活動,
當作申請公益補助款的手段.
記錄: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gid=112

所借的學校.體育館...應該都是免費吧!!
還要求買制服,
wow~~營利行為,卻不開發票,
實在真好賺呀!!

向社會局陳請,
社團濫行收費,不開收據.
社團規章完全不公開,要求看也不行.
完全無人肯處理,僅回社務問題,
自行去問協會.

至今...
只能說"吃案"擺爛不處理,
像這種的"主管機關",實在是閒差事.

終結一事,法治觀念差,
放任社團亂搞.

再來,該社團被舉發"吃吃喝喝旅遊"之後,
還呈社會局修改社團規章,明正言順的有社員.旅遊.交流等字,以規避被查,
反觀會員資格,經審核才允真是天大笑話的一條內容,
那需"審核",來的人就是要求繳費,繳了錢就是會員,
然後...."吃吃喝喝旅遊"就成一個詐騙公益財的大共犯了一大群人了.

再說,他們厲害的很,
幾個協會.委員會一次會議,同時一遍就完成了,
開會內容,改改就交差,實在是"騙很大".

請問社會局,
人民團體法是只針對"內部會員",且可跨足"非本業"的嗎?
以上都沒人緝查,致使"公益團體"更好搞大.

倘若這樣,理應請該社團去成立"公司或行號",
不要佔著"公益團體"之名,從事非"公益本業"的活動吧!!

要求:
1.公開"所有公益協會的社團規章"
2.審查社團規章違反"人民團體法"之內容.
3.刪除僅限會員暨將非本業且跨區之不合理條文.尤以"交流""旅遊""聚餐""聯誼"等不適作為.
4.徹查"會員名單"與"收據清單".
5.交叉比對" 土城區大都會排舞協會""樹林區大都會排舞協會""土城區體育會大都會排舞委員會""三峽區排舞委員會""樹林區體育會排舞委員會"等互相支援之活動的簽署名單.
6.徹查社團占用市民活動中心.
****************
申請場地後,竟發現全被占了,那擺明有人"故意侵占",再說,我太剛好都是我提的場所,是喔~~背後靈很太,靠山很大支嘛!!敢嘛~就讓你"嚥不下",連吐都沒時間....

里長借用轉它人用(坦承收費)

議員關說,繳1400以後免繳費(社團社員專屬,且收有費用,我個人7-11月就繳了二次費用,不清不楚不明白也沒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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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里的活動中心,
它是有法的,
不過....那些"地方自治"時期的Lkk,
竟還持續延用.

致使里長變成"土霸王",
將里活動中心,
視為自己的,
還需由他調配活動的使用權利,
儼然當起"二手房東".

對於公務單位的"不作為",
民眾遇到此,
也沒辦法啦!!

里長為個人利益,
最可能就是與"社團"及政客掛勾.
拿公務換取"那群人支持",
根本不是"為民服務"的人.

里長借用轉它人用(坦承收費)

議員關說,繳1400以後免繳費(社團社員專屬,且收有費用,我個人7-11月就繳了二次費用,不清不楚不明白也沒收據)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什麼法都沒在確實執行,等同土霸王嘛!!
說實在,占用也非常的誇張,而且還收費咧~~
那...請提出活動的企畫.申請.核准等文件,一一攤出,不要淨作違法,還不知.
可見"素質之差",差~~差~~差~~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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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糾舉『財政部所屬所有單位』,放任應作為而不作為的違章緝查之檢舉案件.
說明: 本人近期三年向財政部檢舉之所有『逃漏稅』違章全數自動結案,對此不合理之公務作風,顯然違反『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令宗旨.

舉例:近期檢舉違章為
違章: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3號一樓及同址地下室,長達20多年從事圖書文具公司之公開場所,隱匿營利事實,請依法查察並追補租賃所得.並應嚴懲.
說明: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3號一樓及同址地下室.
近期更名: 54311847 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204號
實際營利時間: 長達20年以上(7x年).
事由: 檢舉地址與中央路二段204號1F,自開業日前即貫穿,以利營業區域擴大,從事圖書文具事業為一開立發票之行號,但依營業登記的地址判斷,檢舉地址並未登記於204號之共同營利區域,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地下室之侵占使用,亦收有租金顯然屬不法所得,就檢舉地址非登記立案,卻有使用事實,顯然逃漏房屋之租賃收入,請即刻查辦,以符公平原則.

對...北區國稅局(03-339-6789)檢舉單位,卻要求本人提出具體的租賃合約書,顯然是過度的『便宜行事』,違反『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公務責任,反觀『新北市稅捐徵處』就顯得積極作為多了.

檢舉上述檢舉:具名.檢舉地址.用途.檢舉說明都一一附上,何以不查呢?再說該址使用已是『大家都知』的事實,為何不查呢?
倘若,所有證據要求民眾提示完整證據才要『撿便宜得績效』,那..請問要這群『等吃飯拿好康績效』的公務員,有何用途呢?

要求:清查多少案被吃案掉.
依公開資訊法所示,有必要列出所有違章清單,查處結果.
要求廢止『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加強緝查逃漏稅之案件,以符賦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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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區之公務假帳一大堆,就是不見主計有何能力去緝查不法之支出.

就好比,全省里活動中心,竟是有些特權民眾都持有一把鑰匙,然後當作自家財產般,自由且無限的免費占用,未經政府申請即可自由進出活動中心,真是非常的離譜.
可惡是--當自家場所外,還另外收費的開班起來呀!!

請問,這種活動中心的公費開銷,何以都不需核對場地借用清單及使用時數,再核計該支出之公費呢?
難不成,照單全付嗎?

經本人查證,活動中心幾乎所有時段都有人在使用,但下載活動中心使用時刻表,竟是沒人登記,那麼"公費開銷"的支出原因是"鬼在用嗎"?

就法而言,特權民眾自由侵占,以收費開班的不實使用,何以被占用的場地開銷,卻是全民買單呢?

訴求:
1.立即清查並核對,倘不相符,該究辦追責所有的相關人等.
2.以圖追人嚴辦"侵占.不實.背信."還需以更嚴厲的追罰款項.
3.雖本案僅提"活動中心",其實包含大型場館亦是"收費"式活動卻是以免費提供.

ps.從主計的違失案例看來,恐怕已很久沒在作"緝查"審核,反問...什麼都下級作好,只作"統計",那本單位的真實功能和職責,已失職很久了吧!!

正式公文程序回覆處理
**************
20140509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呂政哲02-23803723通話,非常失望,原來公務員工作是如此簡單,根本只是彙整員嘛!!
完全沒又什麼好作,那需要這裙高等公務員又要幹嘛呢?
天呀!!我的納稅錢竟是花在"廢物上",
那....臺灣究竟還有多少"不用作事"的閒缺呢?

想到就覺得"臺灣"看是一切運作正常,但...實際卻是"無成效的亂花錢",
就像"核四"數千億..
炒房...
是怎樣呀!!
要把民眾個個搞得"不切實際"的一群"投機客"嗎?
這樣就會很爽嗎?

看到臺灣7成辛苦"務實"的工作者,
所納稅款,遭到如此"濫用",
請問"臺灣"是要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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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自治科
>>>>>>>>>>>>>>>>>>>>>>>>>>> 主管 曾先生 #7931
>>>>>>>>>>>>>>>>>>>>>>>>>>> 承辦 陳先生 #7933
新北市政府 民政局 地方行政科
>>>>>>>>>>>>>>>>>>>>>>>>>>> 主管 陳建民先生 #7909
新北市政府 土城區 市民活動中心
>>>>>>>>>>>>>>>>>>>>>>>>>>>林小姐 #577
>>>>>>>>>>>>>>>>>>>>>>>>>>>廖先生#549
監察院
>>>>>>>>>>>>>>>院長信箱
中華民國審計部
>>>>>>>>>>>>>>>審計建言
>>>>>>>>>>>>>>>全民監督
廉政署受理檢舉方式多元管道熱忱服務
電話為「0800-286-586」---沒人接...真是奇怪呀!!
>>>檢舉管道一覽表(中央機關)
>>>檢舉管道一覽表(縣市政府)
>>>檢舉管道一覽表(檢察與調查機關部分)
內政部人民團體
>>>
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 人民團體科
行政院主計總處
...違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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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濫用公物,浪費公帑之作為,版主非常的不以為然.
今,以身依法申辦,
就看公務機關會是如何處置.

依政府公開資訊法令所示,本該完全公開,讓民眾監督,
附上今日公開網的資訊予該單位,
當然...留一手, 反擊的證物,
不想變成"反效果",自傷自己的公務員,就該仔細謹慎為之,
否則...之前的"愛辯",都是怠惰使然,不是嗎?

好~~靜觀其變.

所有申辦全從網路,有憑有據,誰敢亂搞,肯定會被投訴到底,不信就等著瞧囉~~
1030501561 / 10305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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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註
經合法管道申請借用場地,
新北市民政局地方自治科答覆『會以公文通知』,
這是當然的事嘛!!
合法借用,本該就該給予公文,
嘉倩提出申請,
是基於『守法』,
那像一堆『假公益吸收會員,收取入會費,年會.班會』的社團和營利的個人團體,
大家就依法申請囉!!

拿出證照,提出企劃,
不要一堆『沒證照』的黑牌教練,
到處亂教.

至於申請的時間.場地...
都是經由新北市政府,
依『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公開公佈於網站的資訊,
嘉倩都是找『沒申請』的空閒時間,
理所當然,公務單位是『依法辦理』囉!!

就等...申請時段核准通知囉!!

PS.今晚(2014.05.08),看到區公所PO的四月使用清單,
真是見鬼,明明沒有的空閒時間,竟被標記,
即便這樣又怎樣呢?
是以何用途租,有付費嗎?申請人何時申請,依法是需公告,
忽然才PO,
顯然內情不單純,
以為會沒事嗎?

別太小看其它公務機關的緝查職責,
所有公費預算花用都需有憑有據,
違法侵占使用的人,都該現形了.

如果查不到,那只能說『有人在包庇,圖利違法侵占人囉!!』
眼睛擦亮,看審計.主計一起動吧!!

假公濟私的里長,別以為您們最大,說得算...現在合法申請最大啦!!
還敢"自以為是"的亂搞...那就....等人來辦您們囉~~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1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2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3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4
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5新北市各區里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page-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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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57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福活動中心,每週一、二、五晚間已外借里民活動使用。建議您可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其他時段(以網站上公告資訊為準)或其他活動中心場地。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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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103年5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1030501561號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民政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一、本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及「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規定開放申請使用,經向各區公所申請並審查核准者,完成繳費後即可使用;如其他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營利行為者,公所得減收或免收專用場地使用費,先予敘明。 二、查您欲借用之員林市民活動中心,每週二至週六下午已由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另每週一為休館日。建議您可選擇每週三至週五早上時段(9時至12時)向土城區公所申請借用。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若您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歡迎與土城區公所林小姐(電話22732000分機577)或本府民政局承辦同仁林先生(電話29603456分機7939)聯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林烱丞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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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20140515下載之土城區公所之使用申請記錄
員福里(員福里工作區還標示成員林里,等同怠惰亂為,連個公告的記錄表格,都隨便亂填就公告,難道是一人公務就了事嗎?沒主管了嗎?不需核對與簽章嗎?如此的單人公務就可直接將區內之里活動中心的內容如實公告嗎?如此擺濫作風,就可看出土城區公所的人事行政怠惰之嚴重!!)
20140515-01員福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員林里(此表,沒有任何記錄與本人要申請的日期相沖,但卻被以"里辦公處規劃辦理多項研習課程"包辦, 反問活動企劃及內容,總該公告讓民眾知曉,沒企劃又說被包用,不等同是強占嗎?何況里辦活動卻轉得他人使用場地,這算是什麼呢?二房東嗎?!)
20140515-01員林里5月使用申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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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發文字號: 審教處四字第1038551606之回覆,感到驚訝!!
僅回覆依...向....申請,均依....事項辦理..尚無發現不合規定情事~
算是依文辦公的公務單位,
說說就算,完全沒有確實查證相關的內容,
反問:
1.該活動與本業那個有關呢?
2.臺東去屏東,以氣候和緯度,考察農村再生培根計劃,真實績效在那呢?
3.去了那些地方與此觀摩有關,又得到什麼可行之經驗呢?各自特色又為何呢?
4.參與人....含小孩耶!!也算喔!!

浮濫吧!!假觀摩真旅遊,還無顏稱尚無發現不合規定情事!!
建議撤掉審計單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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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
嘴笑鼻文具批發廣場 土城店的前身是墊腳石,
20140416-a00
20140416-a-1
20140416-a02
20140615-a03
20140416-a04
20140415-05
及...現在已改名為嘴笑鼻文具批發廣場, 正方圓生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4311847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204號
20140415-02
20140415-0320140415-04
20140415-06
一直非法使用著『我有持份且繳稅的產權192巷1弄3號地下室』,
每年公設的土地稅.房屋稅都是我們1弄50戶共同分攤繳納,
但房東卻坐收『房租』,
沒申報過3號1樓營業用的土地稅.房屋稅,更是漏報租金,
這等人士過份二十年了,
還...
繼續違法占用還收錢,
無顏之人就是敢,
敢問,公務單位[新北市政府-商業科工務局//稅捐處;北區國稅局]
核准登記不用到現場看坪數嗎?濫權核照,算圖利和瀆職,不懂嗎?

墊腳石和現在的嘴笑鼻文具批發廣場,超用的坪數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204號2樓和192巷1弄3號1樓和未經同意的地下室,是違建不知嗎?也是侵占,不知嗎?
192巷1弄3號1樓和未經同意的地下室的租金,前後都是漏稅,地下室的租金是侵占.

提一下,
嘴笑鼻文具批發廣場負責人好像跟原來的同一組嘛!!
看來是授權的權利金問題才改名吧!!
*****************
1.商家使用之192巷1弄3號地下室產權侵占.
2.商家使用已跨過後棟社區,使用為204號1樓.2樓.192巷1弄3號1樓.192巷1弄3號地下室
3.192巷1弄3號地下室長期侵占租金收取為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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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工務局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首先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市長很重視您反映的問題及意見,特別交付我們妥慎處理並儘快回信向您說明處理的情形,因來信甚多,若有延遲尚請見諒:針對陳情指摘事項,本局訂於103年5月7日下午2時10分辦理現場勘查認定,若查獲有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情事違反建築法時,當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按依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不予公開;惟若 您有意願參與勘查時,敬請於勘查日1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電洽承辦人約定時程。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請至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2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蔡世彥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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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4稽徵處回覆
你好:  有關您反映坐落本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204號房屋疑似違法擴建至後棟192巷1弄3號1樓,並供營業使用,涉嫌逃漏稅捐一案,所轄本處地方稅部分,經查已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及地價稅在案,您如有新事證,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逾期即予結案。 另有關違法擴建至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3號1樓部分,請於文到10日內提供下列具體事證:(一)違建房屋建造完成明確時間(年月)及相關證明。(二)房屋結構、面積或其他特徵。(三)檢附照片及建物工程合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具體資料。逾期未提供,將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即予結案,惟本案仍列入103年度清查重點。 另涉及國稅部分本處已立即移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辦理,您如有任何國稅問題可逕洽該分局詢問(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48號,電話02-29683569)。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 祝您健康順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科第一股吳欣倚(02)89528200 分機 173
***************
20140425問卷"超級不滿意"
1.該作為卻不作為,公務恐龍
2.出一張嘴,亂說一通還邀功
非常非常的瀆職,具名檢舉都可以不辦,還亂用法令,只想吃案了事呀!
3.平平都是新北市公務員,工務局已排期現場勘查,稽徵處卻等民眾給資料,不如"等死"較快吧!
超級超級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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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工務局回覆
您好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市長很重視您的意見,特別要我們回信向您說明陳情內容處理的情形:有關指陳之建築物涉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一案,本局於103年5月7日派員勘查屬實,業已依建築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飭令建築物所有權人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於103年6月15日前陳述意見(或補辦手續),屆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得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在案。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北側1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蔡世彥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8954
*****************
20140509滿意度問卷
本案查證屬實,就當"結案",完全沒有積極作為.
理應將後續查處之內容一一如實回報檢舉人.
倘若"到此為止",恐怕"吃案"機率特大了吧!!最後肯定又是不了了之..
請工務局後續務必如實回報.
全文PO: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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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的公務機關是需具備服務態度佳、效率高、善協助、會溝通、便民性的單位才是,
但今(103.04.09)在外交部辦個護照,卻驚覺該單位之效率差、耍官腔、溝通差、刁難極至呀!!

理由:
1.效率差:由網路預約,表單填寫都沒有『警語』,如外文姓名,其實審理時,是有非常多的要求,不過..填時卻什麼都沒提示,實在是『資訊程度太差』,才不會好好的運用系統啦!!
2.耍官腔:既然沒有『警語』提示,何以強迫申請人必需自動提示『證明文件』呢?結果,當場拿出由國外給與的『學歷證明卡』,該單位卻說『不行』,不免讓我『起火』,我在國外取證都經過『外館認證』,該單位都不承認,試問,有心人拿『偽造文件』就能,反問『審驗』程序不是很浮濫嗎?
3.溝通差:網路預約中的外文姓名不加『警語』,該單位又強迫『除法令所示』,既然法令有特別標明,那就該以國人的一般標準並符合法令,直接標寫『中名直譯』,幹嘛寫著『外文姓名』呢?
4.刁難極至:明明辦護照是簡易之事,搞得非常的刁難,連個處理原則都不會,哪算是『便民』呢?

申請人不如代辦或承辦的專業,經過此次的申辦程序,確實也非常難理解,該單位為了一個『外文姓名』的見解,竟是『雞毛當令箭』,何以申請人提出質疑時,該單位竟說不出該『外文姓名』之使用時機及要點,僅拿一本法規書當作依據,就強迫要求申請人出具證明文件。毫不反省『外文姓名』,確實無法讓人了解其適用於何處,既然有法,那就該將混淆的『外文姓名』名稱,建請改為『中名直譯』,不就好了嗎?
至於要不要將『外文姓名』改『中名直譯』,我認為絕對要,因為真正會強調他沒有『中名直譯』而是真正英文姓名,就臺灣全島或許僅佔百分之一,就其並非多數來看,理當以多數人為適用的名稱為準才是吧!!

總評今日,優25分;佳20分;尚可15分;差10分;非常差5分;極差0分
1.引導的『替代役男』,協助我完成到『印表』等候,給他評『優25分』。
2.審驗承辦,程序算ok,卡在『外文姓名』,強調『外文姓名』只能姓在前、名在後,並沒有確實了解『外文姓名』和『外文別名』的真實用意,身處『第一 線』,還要別人出面處理,可見『教育訓練根本沒有落實』,既然『專業程度不佳』,給他評『差10分』。
3.承辦找詢問台,但該人也是要求這、要求那,說真的哪來那麼『囉嗦』的話呢?最後找主管囉,給他評『非常差5分』。
4.處理『外文姓名』的主管,一直拿著法規書又說不出『外文姓名』的真實用意,真的說明差、溝通也差、給他評『極差0分』。

最後是申請人提問『外文別名』護照會顯示嗎?主管答『會』,申請人才明白也搞懂『該單位的刁難作風』。

總體40分.

當然還必須提一事『來了一位主管,再來一位女士,最後來個警衛,七嘴八舌,真是太不合適吧! 想怎樣呀!圍攻嗎?』,會作事一人就夠,來了三個,其中還一個不相干的警衛,是...太閒了嗎?

最後一定要提的事,是『倘若申請人所提的證明文件,都信以為真,恐怕假護照就一大堆了』,若護照承辦單位是這樣的審驗,難脫太過『輕率』的作為,理應審驗單位需親自函證,才是證明之道,結果審驗程序是『背道而馳』的作法,難免讓我覺得『有心人取照』就屬輕而易拿的事了!!

還有,我拿出國外給的『學歷隨身證明卡』,上述三人各個表現的『很不以為』的樣子,讓我覺得很『不舒服』,難不成該單位沒人留過學嗎?再說,我的學歷經外館認證,為何同為外交部的單位,卻是『死不往來』,試問這種外交部連個橫縱單位都無法整合,連個『便民服務 』都不會,憑什麼來應付國際外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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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3.4.8)到戶政辦到期的自然人憑證新卡,
結果收費250元,
真是非常的不爽,
原因僅有一種,
用自然人憑證去執行所有公務機關可查詢與辦理的事項,
都是由自己的人工來處理,且頻寬的費用是自己付,
幫政府公務機關省掉人工和頻寬的費用,
為何還要付自然人憑證卡片的費用呢?

政府應該獎勵我,才是吧!!
怎麼像土匪呢?
還要收錢,這算什麼道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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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回覆
您好:
您於103年4月8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到自然人憑證使用到期後,需付費重新申辦1事,茲答復如下:
首先感謝您對自然人憑證的支持與愛護,自然人憑證作業是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訂政府機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憑證政策(Government Public-Key Infrastructure,GPKI)的規定辦理,本部為提高網路應用的安全性,並因應科技進展日新月異,防範憑證應用金鑰密碼演算法遭破解之風險,自101年1月1日起全面改採核發RSA 2048位元自然人憑證IC卡(原為RSA 1024位元),由於新的金鑰對長度及格式不同於原來舊卡,基於憑證使用之安全必須換卡並重新註冊以申請新的憑證;因為舊的憑證IC卡已自動失效,如仍有使用憑證之需求者,等同新申辦用戶,必須親臨任一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自然人憑證。
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因自然人憑證係民眾依據個人需求提出申請,屬於非強制性發卡,若以免費方式辦理,係以全體納稅人來補貼使用者,這樣的作法並不公平,以本部立場也希望申辦自然人憑證可以免收費,但依現行政策並無法達到;另,本部係承接行政院交辦本項憑證核發作業,係基於便民服務,所承辦之業務,並無與民爭利之問題。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有助於解決您的疑慮,若您還有自然人憑證相關疑問,請撥打自然人憑證客戶服務電話0800-080-117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答覆,謝謝您的來信,請繼續給我們建言。
本案聯絡人員:呂家文
聯絡電話:02-2513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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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反應:
我是納稅人,依我以自然人憑證申報,簡化公務員之工作負擔,那...反問這群國稅局人員是不是該裁轍呢?因為這群"少事公務員"還持續領"納稅人繳得稅金"呀!!
只要將公務員裁轍,省的納稅薪資就是可以補助"自然人憑證"的開支,不是嗎?
世間所有法則都是有借有貸Balance定律,結果我又要繳稅,然後憑證費我又要付,這算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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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新聞報過,戶政辦護照,於是...今日(103.4.8)去了土城戶政辦理..
OH~OH~ 我竟然被打搶了,戶政承辦員說『首次』才能辦理. 那~~新聞宣導都是誤導嗎?
那....你們這群無能的公務員不該負責嗎? 什麼是宣導呢?宣導變誤導,浪費我的時間,還導致戶政人員要去當『被罵墊背』, 躲在後面的那群無能的公務員,不監控也不看電視嗎?即便電視新聞搞錯,卻沒人有警覺的發現有誤導嗎?
搶功,搶成這樣,只能證實新北市公務單位的無能~~
下面的報導,沒有一則,談到人生的首次,看吧!!(找不到,別怕沒證據..我可全下載了)
ud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7JTcKo8S3A

新北首創!戶政事務所代收件 助辦護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89fgp048-Y
[中視新聞] 全國首創! 新北戶政所便民 可辦護照 2014040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z1c76p3hZA
【中視新聞】新聞NEW一下 出國不再跑領務局 戶政事務所可辦護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WDnuywny-M
TBSCTS http://news.cts.com.tw/cts/life/201404/201404011400058.html
新北市政府不要讓民眾為了申辦護照跑來跑去,今天開始要開放全市29個行政區,總共39個戶政事務替市民代辦護照,申辦護照的市民不需要擱去到台北市的領務局,只需要準備好相關的文件與費用,去新北市的各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可以,其他縣市十四歲以下青少年也能在新北市申辦,成為全國第一個可在戶政事務所辦護照的縣市。   

從今天起,新北市民不用再跑領務局辦理繁複手續,二十九行政區共三十九個戶政事務所,皆可代辦民眾護照,市民只需備妥相關文件及費用,至新北戶政事務所填寫護照申請書做好人別確認,戶政事務所就可代辦護照,需六個工作天發給市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2dS3uymMEU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jWfXM6TgRQ
葉元之受訪也沒說更沒強調"僅限首次" TVBS 新北首創! 到戶所辦護照一趟搞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evzt4x6_m8
蘋果報
20140408照片s 新北市土城戶政秘書/主管/承辦,堅稱首次 新北市民政局秘書黃小姐轉達. 新北市戶政科游小姐辯稱 外交部?????
質疑,
1.電視宣導及新聞文宣何來有特標"首次"呢?即便錯報,又為何沒有更正呢?
2.不論首次或換補發,究竟差異為何,相信首辦會困難多於換補辦吧!
大家應該可理解的是"換補護照肯定程序比首辦更為簡易吧!!那...戶政單位何以首次辦護照的複雜程序,可以辦理;反而,換補護照的簡易程序,卻不能呢?這是什麼邏輯,又是什麼便民呢?

3.民眾辦理卻是"刁難重重",試問耍民眾嗎?

4.佈達宣導新作為,卻是誤導連連,這種不負責的作為,該揪出"相關宣導誤導"的負責單位和人員
5.不適的新政事,本來就不該有"多頭馬車"的承辦單位,什麼"首次"可於"戶政"辦,其它都於"外交部",那就不要推行嘛!!什麼"便民",卻反而是"背道而馳"的離譜作法,也違反一般常規,一般都是"首辦"該至"外交部"辦吧!!換補理應更"簡易",哪有相反的作法呢?若不是"惱殘",怎會是這樣呢?

6.看來有人強邀功喔,為搶功也不能亂搞嘛!!根本不是"便民"政績,反惹惱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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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提問
1.護照資料,外交部會存檔多久呢? 2.首次申辦護照之程序,肯定是複雜於"換補護照"吧,何以不允許新北市同步提供便民申辦呢? 3.再者,本人也從沒作過"人別確認"過.(護照也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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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臺灣政府單位的公務員,都是一群跟不上資訊更新的人員,就如同..新北市政府都開辦護照代辦業務,外事單位的Q&A,竟還是『視而不見』的放舊資訊,憑這點,就知『螺絲非常鬆』嘛!!
http://www.boca.gov.tw/passport/Q&A.html 外交部不更新的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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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回覆如下:
您好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3年4月8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電1030408256),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外交部自100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護照親辦措施,首次申請護照者必須先辦理「人別確認」,為落實行政院單一窗口理念,擴大為民服務效益,自本(103)年4月1日起開放首次申辦護照至戶政事務所完成人別確認者,提供「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代辦護照便民措施。本局網站於103年4月1日公告「新北市試辦『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便民措施』」訊息(網址:http://www.ca.ntpc.gov.tw/6;DATA_Announcement/Details/268),並已印製「新北市代辦護照」宣導海報,張貼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及公所,供洽公民眾瞭解本項訊息。本案造成您的困擾,敬請見諒,本局將加強宣導本項措施之適格申請人及相關訊息,以免民眾往返奔波;另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辦理換領護照一事,將列入嗣後代辦護照業務檢討範圍。如您還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戶政科黃小姐,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02)29603456分機8004,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黃詩婷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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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語:公務機關總是一種『你活該的態度』,輕清淡淡一句『本案造成您的困擾,敬請見諒』就了事,完全一付『沒腦袋的作為』,分不出『主述』是什麼,就只在『碰風的假績效』上,難的是什麼、簡單又是什麼也分不出,談出一個『可笑的假政績』真是太乎弄了民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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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舉環保局超級無能,該徹底查辦失職人員,環保緝查員屢屢失職,何以不曾受到處份呢?並要求嚴厲查緝違法者,並進行依法告發及處罰,以護公權力及社區衛生.

政令宣導『垃圾不落地』,但..經由本人屢屢提報『垃圾成堆』已數十筆以上,經由市長信箱及1999查報,相信都有記錄可查,且要求積極查緝與改善,卻總不見成效,真是令人憤怒~~

怎知103.3.31-103.4.3四天內,本區連續每日都有大型垃圾置於告示牌及社區大門,依序附上圖檔證明.時間: 20140331 、20140401、20140403地點: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中

圖檔三份:
時間: 20140331
地點: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告示牌下
IMG_20140331_121901
時間: 20140401
地點: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社區大門立牌下
相片0495
時間: 20140403
地點: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社區大門立牌下
IMG_20140403_082422
要求:
1.環保緝查不利違紀失職等都該受處份
2.要求查緝違法者並進行依法告發及處罰
3.要求有效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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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單位還要問卷,當然是"非常不滿意囉~~"
內容:
無能~就是無能嘛!!
還敢厚顏辯解,
不然咧~連事實都可"ㄠ",
難不成"我在陷害...您們這群無能的官大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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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2-來電02-22770701自稱張,
稱說"沒垃圾"???我呀!!聽得一頭霧水,不知他要"展(炫耀)"什麼...
後來就回他"現在沒有,不代表以後都沒有",叮嚀他"有效改善"才好.
隨即掛電...
話說回來,現在公務員,都是這樣在解決事情的嗎?
不思有效改善,只看"短見",唉~~悲哀作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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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馬英九血腥鎮壓全紀錄--蘋果日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y9QEpAj2aY
TVBS的新聞本來就很多讓人看了會抓狂.
所有新聞真價值,在TVBS眼中,版主不知他們秉持什麼新聞倫理和道德.

所有人都可評論,但公平點嗎?
那有自己製造『新聞爆點』呢?
如果這不是『假新聞』,那什麼『才是』呢?

蘋果日報- 【台灣學運】TVBS駁攝影造假目擊者轟「當我瞎了
SNG車貼滿憤怒便利貼 TVBS:絕不造假
別再傳了學運起底文攏係假(转载)_台湾_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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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e9H911PAt8
中天記者稱腳踢示威者 公開致歉
被爆踹踢學運群眾、新聞作假 2電視台SNG車遭報復
【短片】【台灣學運】網路熱傳「警察踩民圖」 影片證實為「跨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RlNQb2kC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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