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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令常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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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陳請

陳情主題: 假借權力違法亂紀土霸王的新北市土城區員福里里長喝令後,執法公務員不敢執法.
陳情內容: To:朱市長

窄小「單行道」,消防車根本很難進入,可以隨便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嗎?
環保局每次檢舉「大型垃圾及傢俱」之陳請,全數「吃案」不作為.
今天報警並有環保局緝查人員到場,完全無法執行公全力.
原來里長權力把總統大呀!!

詳細參附件.
並附音檔
全文po: http://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27362005-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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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回覆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4年7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子郵件反映本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堆置大型家具阻礙通行及消防安全一案(案號:電1040701046),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土城分局、消防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
(一)關於本市大型家具清運服務,民眾可自行或透過里長與各 區清潔隊「約定排出」日期及地點後,再依照約定時間放 置於約定地點即可。
(二)本案環境保護局6月30日前往稽查,確認為未預約完成即 排出,違規事實明確,已當場對行為人開單告發,依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同時告知里長「約定 排出」地點應避免影響鄰近住戶,如仍未改善,將限制里長預約之權限
(三)環境保護局未來會加強此處稽查,提醒民眾可自行向各區 清潔隊預約排出時間、地點,避免堆置情形發生影響周遭居民,以維護環境潔淨。
(四)如您對環境保護局前述說明內容有不明之處,可洽承辦人: 劉冠遠,連絡電話(02)26722143分機77,再予以說明。
(五)環境保護局設有24小時公害陳情專線(02)22882327,爾 後如有任何環保公害案件或環保建議事項,歡迎撥打陳情 專線,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本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一)占用道路部分,已依規定向行為人實施勸導
(二)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為強化服務品質及縮短案件查處流程,爾後若有發現交通違規情事,請直接撥打「110」或 逕與警察局土城分局勤務指揮中心(02) 22665929聯繫反映,俾利警方立即派員查處並加速案件處理時效。倘有其他疑問,請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組顧祝文 (02)22664387
三、本府消防局
(一)該址巷弄大型垃圾及傢俱堆放,影響消防車通行,業經消防局頂埔消防分隊於104年7月1日駕駛消防車輛通行測試,依現況可供消防車輛通行。倘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承辦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黃瑞麟(02)89519119分機6213。
四、本府感謝您提供市政建言,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峽區清潔隊劉冠遠(02)26722143 分機 77

案件查詢網址:http://newtalk.ntpc.gov.tw/search-1.jsp  
案件編號:10407
查詢密碼: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工作小組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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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中午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彙整回文,只能驚嘆「一群無三小路用」的公務員呀!!

待我慢慢的「點破」及「提質」吧
1.轉交本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土城分局、消防局處理,僅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五條」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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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6 環保署 

主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新北市政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上級主管機關「環保署」檢舉.

 

說明: 104630日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堆置大型家具阻礙通行及消防安全一案緝查裁處不合法,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1.2015.06.29-30連續二天任人亂丟棄大型垃圾於單行道上,土城派出所勤務警員及環保派出所三名人員,現場執法,非常有問題,
.(1-1)當天的錄音實況:
..(1)呈現里長惡行惡狀,
..(2)里長唆使違規人不要出示身份證件,阻礙執法,
..(3)辱罵里民及稽察員.
..(4)公開承認「什麼單位來都一樣,他有權放哪就放哪」,事後記者採訪,卻「推」至里民先拿出來.
..(5)當天錄音及新聞採訪:
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1-2)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單行道,是長期被允亂丟,屢屢陳請,附下陳請案,請參考,每件全是「包庇和吃案」,這是常態性,且是已被外來過路客,誤當一個「固定置放區」,里長實在該被究責.
..(1)【怠惰】7/19-21三天無人處理的垃圾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519 ]
..(2)【環保局】垃圾不落地,大破功,挑釁執法者~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284 ]
..(3)【環保局】超級無能,該徹底查辦失職人員!連續四天,三天出現大型垃圾破壞環境衛生.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1380 ]
..(4)【新北市環保局】無能,清潔隊推諉,里長亂幹,比升直轄市前之臺北縣更差勁~ [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304 ] .

 

2.環保局...輕輕罰3000元而已耶~... 真是太不懂法了吧!!是想包庇嗎?就以前20多封舉發,都查不到,6/30這案件,若不是硬是要「依法處理」,恐怕也是「吃案」罷了!!....教教你們一些概念,
....(2-1)廢棄物清理法第12.27擇一選重,3000,罪一罰不懂嗎?反問「那一條文有標同行為,擇一即可」呢?倘若如此,「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和第17,為何不刪除,或同列一條呢?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更該「加重處罰」才是吧~~

....(2-2)廢棄物清理法第47,受僱人其他從業人員,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結果「單罰-違規人」,沒罰「貨卡司機」.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2-3)廢棄物清理法第50,以貨卡從外地載來大型垃圾丟棄於單行道之「禁倒警告牌」,儼然無懼處罰,公然挑釁公權力,為何不需「加重處罰」呢?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2-4)廢棄物清理法第59,警察及環保派出所的人,都在現場,違規人以為「里長」到就會沒事,怎知里長竟還「指使」公務員回去,「唆使」「違規人」拒絕出示身份證件,這樣的妨礙公務,即違第59,警察及環保派出所的人都沒當一回事,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該要依法辦理.違規者及阻礙者的里長皆該被罰.
.... (2-5)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列示皆須付費,且第25條需計算出廢棄物清理法清運成本.環保局竟也沒有索費程序,導致廢棄物清理法第66,根本無法限 期繳納.對照一般垃圾,守法民眾都買「付費型垃圾袋」才能丟「垃圾車」,而違規人的破沙發及桌子等大型物件,並非可「回收」,應該就是垃圾,該計費索費為何不開繳費單呢?我個人見解就是「包庇和吃案

因環保局之作為非常有問題,有違「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後段之「執行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就上述五點,新北市政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63條」意圖包庇和吃案項目,請「環保署」依法辦理,並儘速回覆

本案屬「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檢舉通報確立案件,本人不服「執行機關」,意圖包庇和吃案,所作之裁處.

特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新北市政府的上級主管機關「環保署」檢舉.

要求,

1.上述五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請嚴厲執法,並裁處罰款.

2.「執行機關」,長期以來皆無作為,連緝查績效都沒有,本次又意圖包庇和吃案,該依公務懲戒移送相關不作為及怠惰人員.

3.本案屬「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檢舉通報確立案件,請裁處後回覆,並依法撥放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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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30-粘玉明土霸王違法亂紀,未依垃圾不落地原則,從29.30二天內,於中央路2段192巷內,以他有權,長期未經本鄰住戶同意,即於 單行道及禁倒垃圾警告牌下,允它處之民眾,長期亂丟大型垃圾及傢俱於此. 20150630報警後,拍有的圖檔及音檔. 員福里里長自稱"他有權"「隨便要叨那就叨那,那個單位來都一樣,他有權」. 辱罵里民.緝查員及警員和不配合土城派出所警員和環保派出所的緝查員,等同「明目張膽」的妨礙公務. 如此霸王,該依法提訴,我也不會客氣啦!! 全文po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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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4/07/09 09:51
敬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陳情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答復如下: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4年7月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電子郵件(案號:電1040701471)反映本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巷內堆置大型家具一案,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本局於104年6月30日接獲通報立即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地堆置大型家具等物,本局確認行為人未依規定洽詢清潔隊,於約定時間及地點排出清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告發並要求立即改善。倘臺端再發現有污染情事,請逕撥洽本府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2-22882327)反映。感謝您特地來信,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峽區清潔隊劉冠遠(02)26722143 分機 71 另有關里長言語態度不佳,本所已轉請里長爾後加強注意其自身言行舉止,並請該里里幹事協助輔導里長進行改善。感謝您的陳情與建議,造成不便,尚請見諒。並祝您 健康愉快!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民政課徐靜宜(02)2273-2000 分機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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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惡行惡狀-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強辯「里民不知道先拿出來(不是拿出來,而是貨卡由外運來的大型垃圾)」.這是常態性的亂放,跟一個沒法令常識的里長說是沒用的,里長總是說「他的權」,「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跟新北市政府反應也沒有用,區長完全「廢弛職務」的過度放任,就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完全就是「廢弛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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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滿意度調查』回覆
1.舉報處罰金額,應具體告知,事關檢舉獎金.
2.里長濫用職權,污辱里民,已循提告.
3.舉報確立於6/30,違規人稱被罰6000元,依50%檢舉獎金,請遞出檢舉獎金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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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怠惰.放任陳請.推諉不作為,請移公務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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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怠惰.放任陳請.推諉不作為,請移公務懲戒委員會

土城區公所,長期將陳請案件以「吃案」了結,又放任里長「胡作非為」,更不顧區民之生命安全,區公所不能依法及善盡監督各單位的陳請及結果,亦未對里長之粘玉明里「土霸王」行為糾正,都市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之不適格的公務員.
2.員福里里長粘玉明以「土霸王」自居,他有權竟都是「胡作非為」的假借權力,已涉及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五.六.七條
3.新北市政府對於區公所及里長的「違法亂紀」,長期的推諉,從未進行陳請案的評估和反省檢討已涉及違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
(二).公務員懲戒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綜上,惡霸里長粘玉明、土城區區長暨民政課科長及負責公務員、新北市民政局長暨民政課科長及負責公務員,皆因長期「違法亂紀」,依遵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且是故意又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皆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圖片.音訊 證據上傳至: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要求究辦!~~
速查移送公務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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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4/07/08 09:44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所陳情本區員福里粘玉明里長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請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案,查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村(里)長係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為無給職。故里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公務員,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另有關您陳情本區員福里粘玉明里長胡作非為案,本所已於104年7月1日受理您的陳情案,現由本所(民政課)刻正處理中,處理完妥後將回覆給您。再次感謝您對本區區政事務的關心。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政風室陳漢埕(02)2273-2000 分機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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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滿意度調查』回覆
一句「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及第61條:里長並非公務員」,就想脫罪嗎?
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
就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土城區長對里長負有指揮監督之責,放任里長濫用職權,視同「廢弛職務」,當然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為何沒有將區長連帶追究「廢弛職務」之責呢?
吃案~~
官官相護!!
吃案~~吃案~~吃案~~吃案~~吃案~~
吃案~~吃案~~吃案~~吃案~~吃案~~
結論: 里長受區長指揮監督,區長「廢弛職務」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連帶責任,該移送!不送就是「官官相護,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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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惡行惡狀-實際影音及實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東森影音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0zgBBhr4c0
--------------強辯「里民不知道先拿出來(不是拿出來,而是貨卡由外運來的大型垃圾)」.這是常態性的亂放,跟一個沒法令常識的里長說是沒用的,里長總是說「他的權」,「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跟新北市政府反應也沒有用,區長完全「廢弛職務」的過度放任,就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 (里) 置村 (里) 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 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 (里) 公務及交辦事項。」,完全就是「廢弛職務」.

法令依據
地方制度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公務員懲戒法
.. http://tpp.judicial.gov.tw/?struID=20&navID=24&contentID=604
公務員服務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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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土城派出所」及「環保派出所」處理經過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為窄小「單行道」,消防車根本很難進入.
但是於192巷6號對面,卻是長期被當作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的地方.
即便禁丟公告在此,亦是經常有可看到「大型垃圾及傢俱」丟在該處,
「大型垃圾及傢俱」妨礙交通動線,有礙環境觀瞻,影響交通,更怕過路民眾「彈指一丟」一個小煙蒂,忽然燃起垃圾中的易燃物,恐怕不是「小火」,而是牽連上方的一大堆「蜘蛛網」的電線,引發電線走火的大事件,屆時本區民眾之生命安全恐怕是會都不保的(消防車很難進來巷內).

屢屢因「大型垃圾及傢俱」亂丟問題,陳請新北市政府「數十次」都不見改善.

於20150629晚9點,忽見又置「大型垃圾及傢俱」,本想會於隔日清運,怎奈20150630晚上又有一貨卡車子2716-RY奉中央路2段192巷14號住戶運來別處的沙發.電腦桌等「大型垃圾及傢俱」,

本人上前制止,聲稱「里長同意」,拒絕暫停持續丟棄.
不聽勸阻,本人通報「土城派出所」及「環保派出所」.

二位警察到場,里長通報時,沒接電話,只好由洪警員騎車去載里長前來說明.

本人自警察到場,觀察到警方並不搜證,為了保全證據,即開始錄音,以利全程「有憑有據」,直到錄音到16:43里長才到場,因此將前段錄音空檔全刪掉.後面記錄如實截錄音檔.
1.在0’00里長到場,即對本人開口大罵,逼身幾乎快達貼身,聲音之大,恐嚇意謂很重.還稱「他的權」可以允隨地置大型垃圾於單行道上.叫里長小聲點,卻又故意逼身還更大聲,還說怕我「聽不到」.
★ 就里長身份為公務員,再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假借權力」作威作福.
2.在0’41里長罵我「荏懶(無賴)」「算社東西(算什麼東西)」,還指責我「亂報警」
★ 「荏懶」」已是「人身攻擊」,不守法還敢「大聲嗆人」,實在誇張.
3.在1’12後員福里粘里長就又開始「假借權力」稱是他叫的,口氣之大意謂,置放「大型垃圾及傢俱」及叫「清潔隊來收」,都是聽他命令.
4.在1’33罵我「你算社」
5.在1’39員福里粘里長與亂丟「大型垃圾及傢俱」者對話,將自己姓名「粘玉明」報出
6.在1’54員福里粘里長說「什麼單位來都一樣,我有權力叫他放叨就放叨,那不妨礙了」嗆我去告他.
7.在2’06員福里粘里長說「你學校老師都沒教,你上什麼去外國的書」.
8.在2’17員福里粘里長喝令「土城派出所」及「環保派出所」人員說「沒事回去了」,直接拒絕洪警員提供「亂丟垃圾者資料」,只要留他的資料.
9.在2’24員福里粘里長開始對「土城派出所洪警員」大小聲,堅持不配合,及「環保派出所」人員說「沒事回去了」,直接拒絕洪警員提供「亂丟垃圾者資料」,只要留他的資料.還一直堅稱「他有權力」.
10.在2’45員福里粘里長對「環保派出所」人員大小聲,大聲指責「青他(瞪他)」.
11.在3’07員福里粘里長說「有事情算他」.
12.在6’11員福里粘里長又說「他有權」.
13.在7’33洪警員就又騎車載員福里粘里長回家.
★ 結果,所有取締程序中,是「不了了之」.員福里粘里長完全不配合「警察及環保派出所」之公務行使.

本人基於192巷狹窄巷弄多數人的生命.財產著想,並盡最大努力,為了是避免「垃圾」及「機車」起火,及消防通道堵住,危及本區民眾逃生.

對於土城區員福里粘里長之「假借權力」隨便允人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於本區「單行道」,非常不解,也屢要求環保署該積極處理,卻從未看到「實質成效」,每次都是「作秀呼弄」.

在禁倒垃圾告示牌下,故意放置「大型垃圾及傢俱」,已是挑戰「公權力」,一次又一次的「吃案」了結.

本次報警,洪警員先撥電話給我,還質問,聽了似顯「無憑無據」就不用辦似的,也可以不必要到現場,說真的,我聽在耳中是超級不爽啦!...換言之,民眾要先找出「兇手」,警方才要到現場,那是直接「送功勞」才肯辦事的意思喔~~照這種邏輯,難怪「竊案」要破很難啦!!

要求,
1.本案就環保單位該處份的是「大型垃圾及傢俱」違法丟棄,還丟在告示牌下,若不是如告示牌的6000元,本人就會認為「吃案」了結.
2.本案就「單行道」置有影響人.車之物品,沒處罰條例嗎?
3.本案於「單行道」置有影響安全通道之物品,沒處罰條例嗎?
4.本案於「單行道」置有影響消防通道及民眾安全逃生路線,沒處罰條例嗎?
5.本案就「里長權限」,本來就無權越權同意民眾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無法可管這位里長嗎?
6.本案就「垃圾不落地」,里長屢屢越權同意民眾丟棄「大型垃圾及傢俱」,不敢開罰,官官相護抄過數十次了.致使「變本加厲」.

本人對土城區員福里粘里長之行為,將會進行提告:
1.「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及「恐嚇」「誣告」",
據2011年3月陳輝明的「荏懶」言論,
★ 參: http://blog.udn.com/ki999mo/5145024
★ 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426/198144.htm
2.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假借權力」作威作福.

附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UsMh38S2yQ


1.圖檔8張.
2.錄音檔    

20150629 21點現況

大型垃圾

20150630 下午現況

20150630-0午

20150630 晚上貨卡由外地運來大型傢俱,勸導不聽執意丟棄於此地禁倒公告罰款6000元的告示牌下.

20150630-1車號2716RY

20150630 晚上貨卡由外地運來大型傢俱,丟棄後離開之現況.

20150630-2

20150630-4

20150630-5

20150630 晚上通報警方前來處理.二人騎乘二輛警用摩托車到場.

20150630-5-警察來了10點洪志遠及徐警員到場  

20150630 晚上通報環保局前來處理.三人一輛公務車到場.

20150630-7環保派出所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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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前,同樣情況在本里粘里長任期發生至少20多次以上,每次都有通報及陳請給新北市政府及環保局.

環保局於100年來此處張貼"告示牌",又稱"裝有錄影設施",因一直發生"亂丟事件",經追查下,才知是"裝一支假的錄影設施".
後來又推說,新北市區域很大."會改裝不定時行動錄影設施緝查,",結果只裝幾次就又不見蹤跡"....只是一場唬濫的作秀.

環保局沒有一次積極有效處理過,連開罰單都沒有,就我個人認知"推說找不到丟棄者,無法開單",但~~那堆垃圾會丟都是通知里長,里長都承認,為何不能追出丟棄人呢?如此縱容里長,我認為就是"吃案"啦!!
【怠惰】7/19-21三天無人處理的垃圾  
【環保局】垃圾不落地,大破功,挑釁執法者~  
【環保局】超級無能,該徹底查辦失職人員!連續四天,三天出現大型垃圾破壞環境衛生.  
【新北市環保局】無能,清潔隊推諉,里長亂幹,比升直轄市前之臺北縣更差勁~  

今年是104年了,此事從100年前即發生NN次,告示牌已置4年,還是依舊"亂丟行為",數年間屢屢陳請,都"推說找不到丟棄者,無法開單",試問"這是什麼作為呢?".....數年來本區發生過"火災",雖不是因垃圾引起,但可知"消防車"要進入此處"滅火"是很困難的事實.若不徹底處理"亂丟垃圾問題",萬一...那個萬一就是"垃圾因小煙蒂.小火源.天乾物燥"引起火災,請問該如何了得呢?

因此,
1.私權部份,我報警了.(7/1凌晨由網路報案,7/1晚土城派出所筆錄報案)
2.眾權部份,我會提報"檢調單位""法務部""新北市政府",及各相關單位.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我完全沒有感覺到耶!!因為警察沒有處理"淨空";環保局也沒"開單處罰"且令立即"淨空".

=沉重心情=======================

【與民有關】公共安全要靠誰,Nothing...
單行道不應該淨空嗎?
消防車很難進入區域不應該有配套嗎?
汽機車停滿於一個小小密閉的中庭,不該管管嗎?
成堆大型垃圾及廢傢俱不應該先通報再依約定時間拿出來載走,以維持垃圾不落地為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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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好害怕,萬一發生火災...好怕好怕...
即便我再怎麼的努力,陳請如下:
交通單位勘查,隨便取幾段無人管區域劃紅線交差.
消防單位將小型消防車開進巷道耗時20分鐘,折衷回覆從"另一條路拉水巷".
環保局單位勘查,張貼三張大型禁倒垃圾警告牌,還是隨處可見「大型垃圾及傢俱由別處拉到單行道禁倒牌下丟棄」.
清潔單位日走二趟,個個都是瞎子,沒人要回報.
這是什麼政府呀!!....陳請再陳請,總是無法處理.
...還有一個比總統更大尾的「土霸王」里長的蠻幹和霸道.真是無言透頂.
上回已發生一次火災,還要再發生一次嗎?
試問...真的要這樣蠻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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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150629的21點又看到「大型垃圾及傢俱在單行道禁倒牌下」,
20150630的晚上8點還在,沒人來清運.
20150630的晚上9點看到「大型垃圾及傢俱由別處拉到單行道禁倒牌下丟棄」,
我勸導無效,報警,同時通知環保局...結果「不了了之」
...請各位聽音檔吧!!
~~~~~~~~~~~~~~~~~~~~~~~~~~~~~~~~~~~~~~~~~~~
我不懂,
1.真的要搞到有「死人」才會處理嗎?
2.道路淨空無法可管嗎?
3.里長真的「權力大到可以挑戰公權力」嗎?
4.環保局.警察局.交通局.消防局.工務局都無法整合及處罰嗎?
OMG ~~
基於公共安全,我被罵「管太多」「荏懶(無賴)」「算社東西(算什麼東西)」,還指責「亂報警」.還被貶損「人格及留學」程度.
.. 確實感受到「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真的遇到一個如假包換的「土霸王」耶~~
警察說「無法可管」,查看法令「有」耶!!
還真是胡弄呀!!
... 民眾真是可悲,連憲法第15條的基本人權都是"肖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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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5下午東森來訪,現場攝錄,訪問.
要求就事實的正確性以客觀性進行處理.
1.里長權利是什麼?禁倒告示牌,里長有權允許他人丟棄垃圾嗎?
2.單行道不該淨空嗎?警察無權依法處理嗎?
3.環保局對現行犯為何不立即處罰開單,又不要求淨空呢?
4.里長阻礙執法者,不該依"妨礙公務"處理嗎?
5.環保局對於本區長期的陳請,毫無作為從不開單,吃案態度任人不解.
6.火災發生當下,依消防出動SOP,究竟多少輛消防車,多少時間內需完全滅火呢?倘依本處之現場圖示,試問救災的SOP呢?
7.交通紅線為何不劃完整點呢?圍牆邊就可以不用劃嗎?

真的"好質疑"政府相關執法單位的"思維"究竟是什麼??
腦殘嗎?笨蛋嗎?無腦嗎?
唉~

不懂呀!!
....誰能提供"正解"呀!
....不過,我想所有"正解"都無用.
"人的自私和沒公德心",即便再怎樣的"道德勸說",人心...若"沒良心",什麼法令,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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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7/16 刊登 

蘋果  

刊誤:1.沒有對行為人開罰,真象待確實.2.不是休旅車/是貨卡車.3.里民棄置時,我制止,講都不聽勸,直接請鎃出所及環保局派員來處理.警察用車載來里長,前來的里長才嗆聲的.4.里長稱事先與清潔隊約定過,與事實不符.5.行為人開罰3000,與事實不符.

里長若說192巷較寬,那里長家門口更寬.192巷是里內最窄的單行道.里長稱不至於影響通行,那是他個人"沒常識及基本防火消防知識及法令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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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09購自momo的【BSC】賦活能量修護乳霜(售價4980貴森森唷~),[B.S.C違規查詢]

當初購買時即留言詢問有關"用完"該怎麼判斷.

  • 1.如何確知它是真的充有30ml,感覺是"已被試用過"的產品.
    2.如何判斷已使用"完"產品.
    3.內裝壓蓋,如何拆掉呢?
    4.擠壓一次是幾ml呢?一瓶用量約可用多久呢?

由於效果不佳,就斷斷續續的用.

本週開第三瓶,今天運動後要使用,

卻擠不出.

奇怪了,前2瓶斷斷續續使用也至少10次跑不掉,

今天,這瓶用2次就擠不出.

好奇下,拆開....

哇~ 空心品,根本沒有乳霜在瓶中,

上蓋有少量,卻是密實的套住.

那~之前用的乳霜,是不是都是用欺騙手法呢?

這乳霜價格還是貴森森,

現在證實是騙術,

momo恐怕是很難逃脫"共犯"平台.

來吧~po圖證明一下吧~

下圖是到期日 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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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30g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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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今天(2015.05.29)下午拆瓶身....wow ~ 空瓶!!  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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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拆瓶身....wow ~ 空瓶!!  瓶身空空...上瓶擠不出的原因是...它是封死的....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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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拆瓶身封....wow ~ 空瓶!!  瓶身空空...上瓶擠不出的原因是...它是封死的....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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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今天(2015.05.29)再拿出一盒新的,未開盒的.開盒又拆瓶身,瓶中有乳霜....上瓶蓋與前空瓶上瓶蓋不一樣...  氣憤.....

【BSC】賦活能量修護乳霜

下圖是二組拆封對照.... 氣憤.....  momo與廠商...喘共....二個上瓶蓋,空瓶那個上瓶蓋,多蓋了一個塑膠封嘴,這應該是故意放的.正常程序是...當上瓶蓋成型後,出嘴口本該是有洞,在插灌乳霜才能直接灌入瓶中,且沒理由於運送過程,多一道將出嘴口封住,然後生產充灌前又命人取下的道理嘛(脫褲子放屁)~.這個封嘴透明蓋也算是多出的一個成本,判斷是以小搏大吧!成本算2元,少灌30g,就淨賺了.故意非常明顯,不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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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買東西千萬不要買到瓶身看不到瓶中物的產品,很容易被"騙不知"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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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9 客服平小姐,問我要怎麼處理,真是傻眼,這還能怎麼處理呀~

平小姐還說"一瓶換一瓶"耶~~

好似她可以決定一切似的.

是該這樣嗎?

廠商稱是"原裝",但據我所知日本人是非常的仔細及用心,這像是臺灣製造般,且品管於出廠程序都沒有秤重嗎?

 

倘若,我的空瓶不是意外,而是故意,那麼其它消費者就不會拿到廠商的空瓶嗎?

或許是個陰謀,否則一般都是可眼視的產品,還設計成完全搞不懂的包裝.

 

同時通知日本,看他們究竟該如何處理.

http://www.e-cosmetics.co.jp/contact/ 

具有百年歷史的日本化妝品大廠-桃谷順天館,成立於1885年,對於化妝品的研發與製造已經有128年的....

查...會不會查到假貨呢?..........

 

BSC

B.S.Ca3a4a5

 

查到 桃谷順天館  fb  https://www.facebook.com/momotani1885

下圖是桃谷順天館獲獎,

過在該公司官網,

我是找不到也看不到...我買的這款產品啦! 

等日本桃谷順天館回信囉~

 

contents_img1contents_img2page_header  

 

 

倘若.....此事經過查證,日本桃谷順天館回覆了,又與事實有誤.

那我想...MOMO勢必需拿出真的進口報單出來證實來源吧~

又倘若是假貨.那上回賣"假錶.假包"...是不是又增添一件"假"的事件了呢?

 

日本桃谷順天館在14:35看到了留言,不過還沒回覆,還沒收到回覆....

等~等~等

.

消費者真的是太弱勢,一旦廠商出問題.大都是"換貨和退錢",講什麼道義,我看很難.

廠商都認為"不然想怎樣呀!都讓你選是換貨還是退錢,大不了就不賺嘛~".

廠商的誠信是破產,不過以換貨或退錢,讓污點歸零...就是這樣,

即便如上回電視購物賣假錶事件...怎樣嘛!就退錢囉~

這種態度...消費者多數是隱忍...

消費者又能怎樣呀~反正黑心又不是今天這家,搞不好一半以上都是黑心貨.

 

我就等"日本桃谷順天館"回覆囉~~ 

 

下週"日本桃谷順天館"再不回應,就通報"假貨",請廠商自己去跟臺灣的主管機關去解說吧~~

==================== 

20150603向行政院消費保護會通報,案件: 0001068528

.主因不出示桃谷順進口報關單,這就讓人更加不能理解,光明正大買入日本產品,且稱原裝進口,我又不是要看進口價格,只看來源是不是由"桃谷順"公司正常出口,且生產履歷也沒要求提示,這就那麼不願意,只好透過行政院消費保護會通報,看來不僅報關單要出示,連生產履歷也一併要求,成份檢驗也都要...這下就不是單一爭議了.

 

等候行政院消費保護會回覆了.

冠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違規,公司異名)  內湖

株式会社コスメテックジャパン  

日本大阪市港區市岡2丁目4-30

 

桃谷順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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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8 MOMO 23375張小姐 來電(16:04)再問退貨,很快就將帳號記好,一小時(17:15)即來收取貨,也特別的快速.

收回前,特別拍照存證.

BSCB02B03B04B05B06B07  

 

新北市消保官1950王先生說"將錢先拿回來是消費者的權利,至於不實屬大眾消費權益不會因退款而消滅,若涉公訴罪,則必定追究"

=================

20150616MOMO來電預定6/18退款,哇~~6月8日收回去,6/9MOMO張小姐親口說收到貨,弄了那麼多天,近10了,才說要退款,說來"我太忙"也沒在意退款,但也未免太會拖.

MOMO張還說"衛生局"來函,就這點...以大眾利益.MOMO和廠商該提出相關證明,至於想以退款了事,我看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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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份結果出來,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依第二十八條罰囉~~

 

 M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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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語常言「雞卵密密也有縫」,很多事絕對都有「東窗事發」及「賊星該敗」的時候,

宏佳騰炒股案主嫌等三個人,版主全認識,
這群人渣的聯結性還真強呀~~

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移再停業.
艾法科技管理顧問公司,設立
上述都在95年發生的過程

意圖是什麼呢?.....脫產嘛~
版主認識他們三人是在92年艾爾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時,陳智彬任職人事,陳人麟任職財務,至今他們還忠心如狗般的跟隨主嫌,還協助炒股,和人頭戶..看來應該是主嫌吃肉時,有分肉湯給他們吧!...不然~怎會綁到現在還在一起呢?

今日炒股,坑殺股民2000萬,是這樣小的金額嗎?
個人判斷並非,
還可為宏佳騰,高估價值,向銀行借貸更多錢,
這跟主嫌公司能登上上櫃層級,似顯作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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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里長霸權展現


本人只知依法申請臺北市里民活動中心,
但就不知何時開始里民活動中心是必需經過里長同意呀!!
今天(4/10)果真遇到了,
始末如下,
4/1遞出租用「埤頭活動中心」申請表,
4/7去電中山區公所,承辦吳先生查了「埤頭活動中心」,確實無人承租,稱可租用.
但,等了數天,依申請期限2天,都已逾時多日,
今4/10早上再撥電,承辦吳先生有點為難,後直言「里長不同意」,
喔~ 是喔!
真不知,「埤頭活動中心」竟是埤頭里長所霸占的產權耶!
還真是「土霸王」一個.

據法,里長權利及義務,並不是里長可一手掌控「埤頭活動中心」的審核權利,
且再據,使用自一月起,該里就有四次不開門,
還叫我們要拖地,要遵守里長的要求等...
試問,我們向市府e點通租用,是付費,依規定是有保持及維護乾淨,
並沒有使用者必需負責拖地的這一條規定.

且至今,使用者付費或許僅止我們吧!
其它使用者,牆上並無貼出"申請"記錄,概是沒申請又無償的侵占違法使用吧!
還光明正大張貼課程收費明細,反問,活動中心允收費嗎?

能不申請又可進入使用,試問誰准呢?
再說,「埤頭活動中心」明明僅有A教室50坪.B教室10坪,卻是教室外一間公開的桌椅排置好的教室,再比對桌椅及會議桌及白板,那麼這個空間,該是我們租用50坪含入的場地,換言之,外面空間的費用竟是我們在付費,別人在侵占使用.
喔!!
誇張喔~

末說,外面使用的人還一直稱我們使用聲音太吵,這又是什麼道理呢?
用我們的付費場地,還講話那麼大聲,不然拿出場地使用申請書出來,
比較誰是守法者吧!!

要求,
1.速查「埤頭活動中心」場地坪數,究竟多少坪,並確定範圍.
2.「埤頭活動中心」場地坪數不符,要求合理退費.
3.查辦沒申請卻使用場地的違法責任.
4.請里長對於公務行政該有作為好好研究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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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看過104年臺北市各區里民活動場所評鑑計畫,發現根本無法真正評鑑到什麼,只能說是作作樣子罷了!
理由為:

1.場地申請無論租用或借出,是否如實經過相關程序申請,且經過合法審驗取得使用場地之資格.
2.使用場地並無分類-- 租用(收費).借出(無償),很難讓一般民眾了解而去參與.
3.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所聘師資是否具備資格,若社團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方能開班授課;若個人無償使用里民活動場所顯然是於法無據.
4.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教材講義依據為何,編審何人檢驗,倘開一班以虛以"水耕種菜",實為"水耕罌粟",試問誰知不法呢?
5.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時間長短是否已觸及補習班業務,其額外收取費用是否觸及稅賦及場地使用營利.
6.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參與者是否真實,該如何確定.
7.無償使用場地之課程成效之評核成績為何?
8.無償使用場地之里辦公處活動,本該是當里的里民,結果多數非里民,試問,里活動意義何在呢?算是掛羊頭賣狗肉吧!
9.無償使用場地之參與者,若遞出姓名重覆性高,反問,里活動專為這些特定人所開的嗎?
10.無償使用場地之講師教練,若遞出姓名重覆性高,試問,場地專門提供給這等特定人嗎?
11.對里民本該進行短期有助之講習,如防災.資源回收.衛生...等,但幾乎都私授成為-長期性的道館.長期性的各類舞蹈班.長期性的瑜珈班.長期性的語言學習班,此等專業課程假藉里辦公處活動,且都具要求繳費,倘不繳費是不允參加,如此嚴重的排它性,就里民活動場所規範條例或辦法,似顯非常不合理.
12.因此無償使用場地該設限,參與者及講師和教練,參與者不可參與同課程三個月,以利將機會給其它民眾;講師和教練一年僅可申請一個場地,且時間限為三個月,以免有圖利及協助逃漏稅.
13.綜上,公平正義一切講求合法,現階段里長壟斷活動中心是不可說的秘密,造就霸道濫權不守法.本人親眼親見公務員明知還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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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更換LED燈

近期住居處,全面更換LED燈,
大家就覺得沒有比較亮,
投書給市政府,
但今(104.4.9)區公所來電,
有點"不以為然",
讓我覺得"沒作好還辯聲連連",
於是問他"更換前及更換後的照明圖檔及範圍為何?"
此公務員竟回不出.

隨後,向工務局道路養工工程二科彭科長(路燈管理科)詢問,
得知公有道路可規畫的距離.亮度都是有標準可參考,
由於亮度不佳,請求科長處理一下,是否該有改善空間及添置方位.

掛電後,上網查,
出現「公有路燈管理辦法」,但就是查不到新北市的條文,
也以Key word查"道路用地燈具距離"."新北市公有路燈管理辦法"."路燈裝設或遷移等管理工作"."路燈維護管理系統"....
後看到路燈報修 0800-458-055,順道記錄,
再查,申請裝修公設路燈設置.新北市政府申請裝修公設路燈設置標準作業程序(含公所).
遍詢不著耶!
只好再撥電問,但...還是不知~
只好改查LED路燈規範.
看到全臺設置LED路燈技術規範,等我好好研究後才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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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電視撥出「1年檢舉200次!」事件,
還被TVBS標籤放了-- 標籤: 惡鄰居 檢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fVcT3N5RNQ
http://news.tvbs.com.tw/entry/574611

20150409-3  

TVBS還於Youtube,標成-1年檢舉200次! 住戶怨「洗衣、講話都不行」,
我看了,就有感了,
哎~現在的人,還真是有點是非不分呀~!尤其TVBS的報導就很偏喔~

半夜洗衣服,試問,隔壁真的很能忍,那是隔壁俗仔不敢說嘛!人家周小姐何必忍呢?
再說,攤販擺攤,樓下是賺租金,樓上住戶周小姐,幹嘛忍"人聲沸騰"的噪音呢?
電視聲,自家不覺吵是習慣了,人家周小姐何必忍呢?
附近商家不實,人家周小姐檢舉,又關你們這群住戶屁事呀!!
招牌侵占到人家周小姐產權為何要忍呢?萬一掉下來弄死人呢?誰負責呢?
警察態度不好,人家周小姐感受不好,不能講嗎?不然,警察將當場錄影檔拿出來嘛!證明自己態度良善嘛!!
訪談的都是住戶,反問"你們有沒有發生那些事"呢?
有嘛!!
那麼~人家周小姐為何不能循公權力呢?
當然可以嘛!!
還公告反諷"周小姐",
同理心想想,若你遇到這等事呢?你會私了嗎?
真是無法無天的人,還藉媒體抨擊人家周小姐,
這是法制社會嗎?
難道要讓"以暴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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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窮到搶錢嗎?

本人住公寓2樓,
原鋁製門牌無恙,
不知何因,
公務機關即於本社區進行新門牌黏貼,
黏貼品質之差,竟是直接黏在舊門牌上,
年久失修致使脫落,
今(104.04.08)於門牌上看到紅色門牌一張,
試問,這張代用門牌(印刷,護背,黏貼,通知單)成本是幾元呢?
何必,連40元都需要搶成這樣嘛!

不計金錢多寡,
反問一句:
1.當初黏貼品質有經本戶所有人驗收和簽收嗎?
2.黏貼品質永遠不損嗎?
3.本戶居2樓,門牌黏貼於小孩手可觸之處,損壞之機率大.
4.損壞因素可曾考慮嗎?
5.土城鄉改制為土城市,門牌修編.現已是直轄市了,土城市又改制成土城區何以沒修編門牌呢?
6.新北市政府門牌編釘作業第19條,並沒有附載收費.
7.參圖本戶被黏有紅色門牌,3樓亦處於損壞情況,何以二種認定呢?只因底色不同嗎?
8.為了繳交區區的40元,擾民送申請單,請問,公務員執行成本呢?不用嗎?還是各個都太閒了嗎?任憑里活動中心被無償的濫用,一年百萬的圖利,還計較個40元,真是莫名其妙.

要求,
1.即刻派人來釘置門牌.
2.即刻派人來本棟設置公告欄,里長已三任,本社各棟都有,唯獨本棟沒有,里長太失職.
3.查辦當初驗收者之怠忽職務,為何沒有要求拆舊門牌,再釘置於鐵門上,反而是便宜行事的隨意黏貼於污髒的原門牌上,該追究未如實驗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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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運動中心本該是要符合"提供國人優質平價運動環境,以作為民眾日常運動、休閒及活動之場所,提升國人之運動風氣(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10)",
但...
1.卻是一堆沒有"教育部證照"的人擔任師資,或是社團自己印的甲.乙.丙證,如此....該如何確保參與民眾不受運動傷害呢?
2.提供特定人或團體無償使用,但參與者全是排它性,僅限"該社團社員",亦或是"需要加入社團"後才能參加.
3.使用場地時,所上之課程的來源不清不楚,完全沒人審核.
4.盜用來源.及撥放未經授權之音樂.
5.無償使用場地卻是不呈績效,不符政府法令,更不利檢視成果.
6.濫允使用場地誰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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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015.03.09)上網購物,依據淘依时尚女装網站標示:
http://shop108634760.tw.taobao.com/?spm=a1z3p.7398038.2014080701.2.q9F83Q&_lang=zh_CN:TB-GBK 
1.商店首頁(參圖1)
2.全店促銷件減5元(參圖2)
3.每二件扣7元(參圖3)
4.以上標示都沒有寫明二擇一,更沒有提供付款時由消費者選擇的功能,全是系統自己弄,
結果,下了二張訂單,訂單號 994373361121617(16件) / 994055536421617(3件).
訂單994373361121617(16件): 依折扣,每件5元折扣,應折75元,外加2件折7元,應折56元,系統只扣50元,多扣81元
訂單994055536421617(3件): 依折扣,每件5元折扣,應折10元,多扣10元
二筆硬是被多坑了錢91元.

 

參圖1.商加首頁

網購

參圖2.全店促銷件減5元

折扣1


參圖3.每二件扣7元

折扣2  

我要表述的是:
1.買貨過程都有與買家通訊.

對談  
2.二種折扣並沒有標寫二擇一.
3.結帳系統,沒有可讓消費者修改價格的功能,店家卻說有(參上圖).
4.二種折扣都公告於網頁上,店家強辯已過時,若已過時為何不撤下呢?
5.非常不開心的購物.

===========================

留言一:
今(2015.03.10)給網購平台留言了,希望網購平台儘快處理上述問題,不要讓網購平台淪為詐騙平台,倘因店家自己疏忽,本該負責就負起全責吧!不要將消費者當白癡~
另,此款在淘寶網購平台,售價超級紊亂,店家淘依时尚女装稱自己是正版,等收到貨就可知"品質好壞",目前僅能信以為真吧!

---------------------

留言二:
為何都是相同產品及圖檔,
韓版寬松亮片性感小背心女大碼打底衫吊帶衫t恤
卻是價格亂標一通,
貴網立身為網購平台,
難道是一個"詐騙平台"嗎?
貴網該好好管控,以免損傷名譽及破壞消費者的信賴.
http://tw.taobao.com/search/sameSim.htm?nid=42934549184&type=samestyle&uniqpid=-1878807682&_lang=zh_CN%3ATB-GBK&_input_charset=UTF-8&spm=a1z3o.7406521.101.77.TzS7NX

o1  

----下面店家自述的內容-------
用最低的價格,買到最時尚,性價比高,質量好的寶貝!!!大家多多支持本店!!
超美的一款亮片背心,俺們女生都喜歡閃閃的,BILNGBLING 的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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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公務員怎麼心態都是那樣怪異呢?真是奇怪耶~

今早(2015.02.27)由0932903359自稱北市財產局賴科長#6313來電,說是依程序要來給我一個回覆,結果...從沒看過我的陳請內文,就來個"胡說八道的回覆",還推諉都是"管理機關"的事,我僅提說"你好像法學素養不夠",該人就說"不要人身攻擊".

喂~這叫"人身攻擊"喔~~反問一下,閣下如果"法學素養"好,為何不能依"公務員服務法"去好好的依法執法呢?
北市財產局為財產持有管轄者,針對"財產被長期無償的濫用"的問題呢?不能進行監督嗎?不能以稽核的角度去追究嗎?

何況還涉及"違法"租借不分,錢入私庫及不明活動呢?為何不能查呢?

依公務員服務法"依法執法"是公務員該克盡職守的事嗎?不是嗎?
台北市財產局所訂之辦法,財產是不能轉借,何以"活動中心"所有以"里活動"為名,之長期借用都是"違法",依財產局管理之監督不實,何以不檢討及追究呢?

放任推諉還真是一流呀!
也難怪"美河案""巨蛋案"都可放任"胡搞"嘛~~

 套句柯P說的"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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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事,大家都應該正視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而不是一昧的當個"縮頭烏龜",讓問題任由它擺爛到底,
今日的社會環境,若非自身利益,會主動提出問題見解的人,應該算是"奇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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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聯繫台北市政府中山區公所,調6/27提前至2/22,稱當天無人租借.
下午mail回稱"沒人開門".如下:

不好意思,經電洽里長,因您所欲使用之2/22適逢過年年假(初四)期間.
負責開門之無酬志工須休年假(除夕至初五),故無法幫您開門.
請另尋其他時段.
如您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
中山區公所 吳宗諺 25031369分機509 (bk_101109@mail.taipei.gov.tw)_
埤頭里里長 林銘清27401809 093609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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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再函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由里長代管活動中心,本於區域方便性.
且台北市多處都是密碼鎖,即可進入使用,
此次,台北市政府根本沒有控管春節活動中心使用,
再者,
常年來於春節期間,各地活動中心亦都是開放民眾使用,
何以,2/22就不願意開門呢?

與法令違抗是不智,
本人從頭到尾都守法,
反問,你們呢?
一旦問題出現就當"縮頭烏龜",不敢正視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
反倒是刁難守法民眾,
請問,這是什麼政府,又是什麼法治社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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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春節市政府未統一管控.
2.e點通允租借
3.里長代管不開門,活動中心門禁是一大問題.
4.區公所要反問里長,這是不適妥作法,里長究竟是什麼身份呢?
5.問題並不能因春節前夕就特意擺爛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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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公務員總是違法濫權的處處刁難民眾.
今日,要求依法執法,反變成民眾刁難公務員.
立場角色如此的混亂,看來法令還真是"沒屁用"呀~~

一切都取決於"人",根本不是"法",
守法人"法"未立,心中有"道德與廉恥",該為才為.
違法人"法"立再多,也是"包庇.圖利.貪污"樣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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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法守法就是民眾依法守法,公務員依法執法,
一切都依照法令來,這樣的規定,本來就是給大家共同一個制度.

怎知,民眾常識又不足,公務員又超級的濫權.

從前總是公務員擺爛,一再濫用公權力違法的刁難民眾.
民眾總是被"嚇到"什麼都怕,那種方法是對一堆"怕事"的民眾有效.

今日,倘要一再違背法令來嚇唬我,
大家就走得瞧,不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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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11點多,中山區公所來電,2/22有人會去開門,可以使用場地.不過,承辦人又多交待"場地東西不要亂動",聽了還真是"火大",守法申辦有幾人呀!怎可能會去動"活動中心"的東西呢?何況,之前去勘察地點時,也都沒鎖門,怎不要求來鎖門點交呢?原本活動中心就該"清空",是一些人當自家儲藏室,亂放東西,東西倘不見,怪誰呢?又沒人該負責管理"私人物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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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法令的滯礙難行,

 

本人非常的了解,

 

但非~~法令的不週全所致使,

 

而是~~全都卡在"公務員"的態度及作法,

 

長期的縱容暨不作為的執法心態上,

 

將公物私人化,產生必要費用全都公帑支出,

 

包庇圖利,完全不需報稅.

 

 

 

附上一則"答非所問",且"雞同鴨講"的台北市政府承辦員的回覆,

 

看完直覺都快"腦溢血"的檢舉回覆文.

 

 

 

整個檢舉回覆是拼湊的,是無關陳請的,是封亂回,最後又稱"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

 

 

 

WOW~~公務員是鬼打牆了嗎?

 

 

 

根本無視"檢舉函",僅當是"陳請文"在作一般回應!

 

 

 

誰能依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給予陳請人明確回覆???

 

 

 

重申,檢舉文耶,可以如此草率亂回覆嗎?

 

 

案件編號: MA201501051086 / 發文字號: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

去電詢問中山區承辦白先生就說明(),何以回覆,答稱-沒回覆-,倘真如此,恐怕-彙整者-偽造不實來回覆,是損及公務員的執法形象~~ 該好好查辦吧!!

 


 

 

 

案件編號:
(Case ID)

MA201501051086

安全密碼:
(Password)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檢舉: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霸占使用,該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誰該負責呢?請政風大力緝查,以護多數民眾權益.別再吃案了!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主旨: 台北市各區之活動中心場地,歷年無償免費長期提供非經主管機關核準及稅務機關申登和師資認證資格等程序,使用公物毫無績效,浪費公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卻是公然包庇.圖利.背信.貪污.的對價利益存在, 無償免費長期霸占之正當性及合法性完全於法無據,肯定是一串公務員該作為卻不作為的擺爛造成,揪出違法亂紀之公務員,還民一個公平正義的台北市.

本人於台北市e點通系統,依法申登場地租借是屬全額付費式的租借(201411127248005002A/201411127248005004A/201411127248005006A/201411127248005008A/201411127248005010A),屢屢被莫名其妙;的無法無天作為,取消或駁回資格,就合法程序而言,本人守法.
然公務機關最終決定,竟是違背法令,私廂收授於下列違法者使用:
1.長期占地為王的無償霸主-里長.
2.里長提供長期收費的特定團體及特定人,儼然二房東,該等使用者的特色是:
2-1.活動中心完全無償免費提供給長期霸占者.里長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
2-2.課程完全未經該課程之主管機關核準即自行開課.里長以越權,涉圖利.
2-3.課程師資皆無具合格師資資格.
2-4.收費未經稅務機關登記之執行業務.里長涉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2-5.綜上,里長並非專業人士,對於課程根本毫無能力判斷,且不具課程之主管機關資格,更非是稅務機關,亦非教育單位,竟可越權允許,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即隨便允以同意場地使用.以對價利益為誘因,涉背信及貪污.更是越權涉圖利,還是公然包庇及協逃漏稅.

就目前台北市12區中,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卻都是假藉里辦公處活動為名義,完全未具任何主管機關合法核可之開班授課的文件或是經過稅務機關同意執行業務之人士,亦不是教育部或認證機關所頒之師茲,如此的違法濫用活動中心,假公濟私及排它性,完全不符使用條件,何況還有變項收費事實存在.

徹查,
1.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透明公開,要求無償免費使用場地之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士之出具下列資料:
1-1.提出課程經主管機關核準之開班授課之公文原檔(不能提示字號,避免偽造文書).
1-2.提出稅務申報證明及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稅證明.
1-3.提出師資證.
1-4.提出課程簡章.
1-5.提出課程參與之該里民眾資格審驗證明.
1-6.提出長期無償使用之實體績效報告.
2.里長為低層公務員,藉職務之便恐嚇威脅使用場地者,時有所聞,本人親見親臨,檢舉字號:MA201501050777及MA201501050789. 
3.最嚴重的大安.信義,幾乎全被租借了,儘速徹查所具之申辦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法令.

要求:
1.本人依法申請租借,是全額付費,卻被違法者免費借走,不公不義的程序.
2.最終使用者,公開聲稱全部活動中心都有收費事實,但台北市政府的政風全數睡著了即便屢屢檢舉,卻因故意不查,吃案結束所有檢舉案.
3.該等假藉里辦公處活動名義,無償免費使用者皆無具主管機關核准開班授課,也未誠實申報稅務,更是無具師資資格
4.綜上,憲法所言之法令,在台北市只要里長說得就算,實在太好笑也非常可恥!!
5.強力要求,先徹查大安.信義.中山等,再擴週邊.一旦皆是無具資格,請:
5-1.歷年里長該負責,一個也不要漏.
5-2.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該款本該入公庫的收入,若入里長私人口袋者,當是貪污.
5-3.追索長期無償免費使用之所有費用,還需嚴以刑事.民事處份之~以敬效尤.
5-4.查辦里長個人選舉之參與者,是否皆為場地使用團體站台,若有對價關係,肯定是成立的.
6.將活動中心租(付費).借(免費), 全部公開,尤其免費更該全部公開,如申請文件,附件還含開班授課核准公文,稅務申登證明. 課程師資資格.課程期間及時段.
7.該懲戒或法辦的,請依法吧!!杜絕里長土霸王的存在.別再吃案了!


以上處理結果請台北市市長.民政局.中山區公所區長.政風,各單為需以正式公文回覆本人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民政局、大安區公所、中山區公所、信義區公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民政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5/1/3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4.01.30 北市民治字第104302589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已交由本局彙整辦理,並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本市信義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信義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市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市府指定之活動、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使用為主。爰尚無課程及師資或參與民眾須經資格審驗核准之法規適用情形。
(二)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予里辦公處活動,依前揭要點第10點規定略以:「得僅繳納水電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場地使用費以7折計算。」爰未有包庇無償長期違法使用之黑箱作業情事。
(三)本所均依規定辦理本區區民活動中心租借事宜,如目前可供租借時段仍未能滿足您的使用需求,有任何問題或欲瞭解其他可供租借之時段及活動中心,歡迎逕洽本所查詢。
(四)承辦人:唐福元,聯絡電話:27239777轉812。
二、另有關本市大安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大安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 本所一向秉持公開、公平原則辦理本區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事宜,並定期將本區各區民活動中心場地租借之情形公告於本所網站及張貼於區民活動中心公告欄,供民眾查詢參閱。
(二)另依據本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使用為主:1.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2.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3.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因此,本區里辦公處為聯繫里民間情誼辦理之里鄰活動及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之正當活動,皆依規定辦理租借事宜並繳納相關費用,本所並未有包庇無償長期違法使用區民活動中心之黑箱作業情形。
(三)承辦人:李炉山,聯絡電話:2351-1711轉8205。
三、另有關本市中山區區民活動中心被里辦公處長期無償租借問題,本市中山區公所說明如下: 
(一) 重申本所104年1月12日所述,陳情人於臺北市民e點通申請租借本區埤頭區民活動中心(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本所均依申請者登載之日期、時段、場地等已租借予該申請人,並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第3項「申請人每週定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算」辦理,並無取消或駁回其資格之情事。
(二)承辦人:白建舫,聯絡電話:2503-1369轉520。
四、有關您反映本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遭假借里辦公處活動長期霸占一事,本局了解後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區民活動中心管理機關為區公所,旨揭反映事項前開相關區公所已說明在案,若您仍有其他疑問,建請洽詢區公所相關人員。
(二)因本案已多次答復,爾後若為同一事由陳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
(三)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藍世聰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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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或請於上班時間每週一至五8:30~17:30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1070,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1070,向客服人員反應,以便在第一時間協助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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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排舞交流聯誼(歲末迎新)舞會 - 加拿大慈善舞后 Winie Yu 老師 臺灣見面會
成果報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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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北市一直爆發"圖利特定人",
令人納悶,之前的郝市長及馬市長為何都"沒感覺"呢?

古言:"麻木不仁",應該就是典型的"養老鼠咬布袋"作風.
為何多數人不知,
就因公開資訊法是"假法令",
連公務員都搞不懂,
所以就會"天差地遠"的思維了.

訂契約合法,但條文卻處處違法,
還是明顯的"坑人"及陷阱,
這是公務員非常明顯的故意,
若非,那...那群公務員是"智障"嗎?
肯定不是.

再者,一旦爆出弊案,
高官應該早跑光了,
剩下都是無權的"底層公務員"罷了.

簡單說就是"替死鬼"囉!!

現在趁"柯P"大刀一揮,
不合理及不合法一一給它砍一砍吧!

但~要砍...
建議先將"政風單位"的績效查一查吧!
這是"嚴重怠惰不作事",
違法檢調職責的明證.

所有政風都將各級政府單位的政風處都當"養老中心"了,
強力要求出具"政風績效"來瞧瞧嗎?

一定沒有~~

理由簡單:
1.跟錢無關不辦.
2.所有事證全妥,肯定會"緝查成功",能有"升官發財"的才辦.
3.不能讓政風人員有"封爵稱后"的案件不會辦的.

就經驗,真的一堆公務老鼠在政府單位咬布袋,侵蝕民眾納稅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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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4.01.16)早收掛,
標頭"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發文字第:  審北市政字第1040050044號.

由於內容非常有問題,卻搞不清誰發文,
打電話去台北市,回說”審計部”.

打來審計部,總機轉收發,收發還一直問”誰寫”,
哇~見鬼嗎?如果知道,本人幹嘛來問呢?
還像”跳針”,一直重覆問”誰寫”.

重撥由周先生轉”秘書處”,
秘書處回答更猛”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哇咧啦~~

再重撥,周先生直接說他去問.

為了問一封”莫名其妙”的公文信,連打6通電話,還遇到二個”公務老人”跳針的問.

請問,審計部是退休老人院嗎?
依法執法有困難嗎?

如此刁難,
又憑什麼去刮”別人的鬍子”呢?

全文PO到網路了,
讓大家看一下”審計部”,自己的”無良作為”,
還有什麼顏面去”監督”公務員的不法呢?

請公務員從業員腦袋清楚點,

1.本人是民眾,你們的發文審北市政字第1040050044號內容,實在太有問題了.
2.一堆自稱耳壟的”公務老人”,借機與民眾”大吼大叫”,以為沒事嗎?這群”廢物”,該好好去養老了吧!!別在吃”民眾納稅金”,還不辦事.
3.該文是103.12.17貴單位收,今天104.01.16才要確認身份,據陳請案件,不是該二週回覆嗎?
4.為何於審計部遞出案件,都沒有給”案件編號”呢?是為了”吃案不作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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