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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台北市回覆
MA201411060022 / 103.11. 28 北市民治字第10333463400號
20141105台北市各區之里辦公室活動全數違法, 里長是特定社團及特定人之大門神,逾權濫權,無人管.
您好!
有關您針對臺北市各區之里辦公處活動等事項回復不滿意1案,市長相當重視,已交由本局彙整並再次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特定社團或特定人藉里辦公室活動之名義,規避所有該經主管機關審驗核准的程序,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二)承辦人:黃汝吟,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打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另有關里辦公處活動合法性等事項,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區民活動中心係提供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其他民間團體舉辦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及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申請者使用該場地,均應依上開要點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至您反映特定社團或特定人藉里辦公室活動之名義霸佔區民活動中心3個月以上至10多年一事,建請您提供區民活動中心之名稱,本局將請該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20141128 - 非常不滿意度回
你們回覆"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肯定的說"並不是,而是以里辦公室活動長期占用",
所有使用狀況記錄及清單,不該由各區公所管理嗎?調資料出來檢視嗎?
再說該"里辦公室活動"都是定時長期性,還敢說"無需提出申請"喔~~
還真是管理太鬆散了呀!!
進一步講,那種型態早已涉及"補習班"業務,"里長"如同地下市長,大筆一揮什麼都准,
請問臺灣沒法令了嗎?
里辦公室活動,參與人不是該里,難道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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