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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1怠惰無能愛推諉,濫權愛辯公權力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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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警匪一家親】法院認證本支管(欣泰違法偷敷現行犯),新北市政府持續謊稱故意包庇圖利欣泰事事違法!
https://www.peopo.org/news/538211
20210602-2.png

上圖是法院判決書中明明白白認證的「本支管」

20210602-1.png

上圖是新北市政府持續謊稱「非本支管」

天然氣管線圖資.png

本支管全區流向.png

本支管表內表外管退輔會管線定義.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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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吉祥檢察官直系侵害他人產權權益自77年至今,請全民一起來公評吧! !
https://www.peopo.org/news/524451

02.png

上圖違章就是典型的貪像「蓋好蓋滿」

08-防火巷違章漏水壁癌.png

上圖違章就是典型的貪像「蓋好蓋滿」

20160512自白書.jpg

上圖李吉祥檢察官之妹(繼承人)自白書

20170822承諾書.jpg

李吉祥檢察官之妹(繼承人)承諾書

20170829-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79088號列管.jpg

上圖違章新北拆認二字第1063179088號 有司法背景的當事人確實可以利用關係讓「自白書、承諾書、拆認文件」視同廢物,這種司法判決就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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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浪費司法資源的廢物「凌遲受害者」】
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110】、【新北市地方政府】、【經濟部】、【新北地檢】、【高院檢】、【新北法院】全是「一群廢物官署」。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法敷設!違法違憲,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
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身為【被侵權】受害人,竟還被「法院查封」房產,致使【財產、收入、個資】大曝光耶,公務權責大擺爛,檢調司法是非不分,瞎到爆。可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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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就是「欺民」的現狀。
臺灣百姓「無感」,是因「尚未發生災害」及「不關己事」。(回憶一下高雄氣爆吧 https://youtu.be/ewRYeaBxsM0  / https://vimeo.com/348798591
「公用天然氣事業」的違法敷管,我自77年起被侵權到今天,請問全民「觀感如何」呢?
~~~~~~~~~~~~~
法令: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
查: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263頁「外緣定義」為土地地面,並非允許敷設於建物主體上」。
一群沒知識的「公務員」,連找資料都不會,連「裁量權」都不知。
再說「敷設」在建物上,已違「建築法」了。
臺灣可悲的是「一群靠關係的臨時雇員」總是在第一線「擺爛」。
另外就是一群「明知錯誤」,卻因「長期習性」違法亂紀成「慣性」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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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所稱的「最小侵害」指的是「土地建物經過的外緣」,不是指「建物主體」。
【新北地檢】「不起訴及簽結」「檢察長、襄閱主任、主任檢察官、徐世淵、蔣政寬、楊唯宏】自律、道德、良心、正義。。簡直是個「屁」。
【高等檢】再議駁回「高檢何明楨、高檢檢察長」
失職1:不符法令「敷設要件」的「公用事業」,為何不起訴?
失職2:檢察官「自律、道德、良心、正義」完全沒有,倒是非常的「自以為是」,連「事實」都不分,該「注意」卻不「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形同個「屁」。
失職3:蔣政寬、楊唯宏隨便「簽結」完全「漠視」,已然折斷地檢「LOGO」,令地檢官署盡失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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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侵權」「強制裁准」法官「黃俊雯」是一位「不具專業的無知」的人,連「公用天然事業敷設要件」都不懂,難到提告人要幫你「找法條」你才會審理嗎?
失職1.不符法令「敷設要件」,幹嘛要「鑑定最小侵害」呢?
失職2.民眾為「公用天然氣事業」的敷設違法提告,法官該「百分百」了解這是「非一個被侵權」,竟然連「起疑」都沒有,法官素養太差。
失職3.法官對「民事訴訟第81條」所示宗旨,有嚴重的「見解錯誤」,更判決不利「被侵」的受害者,導致「強制執行」及「查封房產」,更因此「個資大曝光」。
【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再審」法官「呂安樂」。
失職同上。
【新北地院民事庭】「駁回抗告」「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
失職同上。
參:「公用天然事業敷設要件」」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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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一項的敷設要件,限土地和建物外緣,本人提告是「建物主體」被敷設,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濫判法官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
2.「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三項,須先以第一項要件為準,才能談「最小侵害」,因此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3.「民事訴訟第81條」,本人為「建物所有人」,合法繳稅,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4.「憲法第15條財產權益」,建物主體受建築法規範,違反建築法的敷設,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
5.綜上,所有的法令都足以證明「濫判」事實明確。我卻因被「濫判」又衍生房屋欸查封和個資大曝光,這等「濫判」真令人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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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經濟部】是中央,全都一副「無知樣」,對於「亂敷設」也沒有任何一種罰責,擺明著「縱容、包庇、圖利」。連同【新北市地方政府】令人太傻眼。可證「無知太可怕」了。
【無能的立委政客】一群「眼瞎耳聾」的立法政客,只為「特定人」圖私利,棄全民權益而不管。任憑「臺灣被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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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瓦斯「無法無天」竊侵民房,權責機關「擺爛包庇」,刑事民事大擺爛,就這樣。。結局是「我家被查封了」。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https://vimeo.com/347751246

【公用天然氣事業】違法敷設!違法違憲,中華民國是一個「土匪治國」的假法治國家。誰~允許【欣泰石油】可以「侵門踏戶」想「幹啥就幹啥」呢? on Vimeo.

事實真象如影片所示「不造假不抹黑」,欣泰石油的態度就是「We are family」你家就是我家的概念及「唯我獨尊」想「幹啥就幹啥」,完全擺出「無法無天」的「土匪」行徑的直接「侵門踏戶」。背後當然就是有「一群」擁有「裁量權」的權責機關在撐腰囉~
此案「絕不罷休」,憑什麼我要「認輸退縮」呢?

【110】派出的全是一群「不懂法及自以為是」的「阿SIR」,若「懂法」,影片即是「現行犯」,為何不拘捕呢?可見太無知了,看著「違法侵權事件」直到「違法侵權成功」,哇~真是「好棒棒」的「警官商一條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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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個人一輩子,至今都「光明正大」,沒在計較「個人損失」的。
我相信,這是我的一個人生「歷練」和「經驗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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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經驗,之前曾經「騙過我十萬元」的「賴素如大律師」,現在下場是「一人上,萬人下」,正等著「抓去關」,目前她跌入「人生谷底」,年紀也大了,我想她永遠「翻不了身」了吧~。。。「賴素如」實實在在的「現世報」呀~

拭目以待,我有「正氣」在身,爾等「妖魔」,還不知「死活」。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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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新北市地方政府】、【經濟部】、【新北地檢】、【高院檢】、【新北法院】全是「一群廢物官署」。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絕對是「萬倍奉還」,等著被「老天收拾」囉~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收到「新北地院」回文是2019.07.26「新北院輝文字第1080001225號」再對應了發佈2019.07.01司法院院長就新修正法官法之公開信文中明白稱「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重建社會信任的司法,兩相比對,看來「新北地院」還真是一個「沒救」的機關,除了不會「反省」之外,延續「包庇」陋習,這種司法的濫作風上面說歸說,下面依舊「擺濫」到底,這種司法,能改革還真是笑話!

已多次向新北地院陳請,院長該依據法官法21條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處置。怎知新北地院院長還是無視「法官法22條第一項」,對本人所陳請之事件,依舊採取「擺爛之姿」,擺明就是「官官相護」包庇到底嘛。

反問天然氣事業法」「建築法是屁法嗎?

新北地院的院長,有必要依據「法官法21條」行使「職務監督」之責,審視以下「濫判」項目,並提出法令之具體依據說明,若違法濫判成立,請依法官法22條第一項辦理。

1..「天然氣事業法」是針對「公用事業」天然氣所立法的法令。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一項的敷設要件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明白於「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指出「土地」。而本人提告是「公用事業主輸氣管」是敷設於「建物主體」,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駁回」呢?

★☆● 濫判法官完全「無知」何來「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顯然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要件。

2.「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第三項,須先以第一項要件為準,才能談「最小侵害」,因此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以「最小侵害視同無侵害」而「駁回」提告呢?

★☆● 濫判法官「無知和錯誤見解」根本一點「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都沒有,顯然不符「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要件。

3.「民事訴訟第81條」,本人為「建物所有人」,合法繳稅,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憑什麼「駁回」還要繳納「裁判費」呢?進而因「濫判」導致「房產被查封」憑什麼呢?

★☆● 濫判法官不符「法官法第一條第一項

4.「憲法第15條財產權益」,建物主體受建築法規範,被告違反建築法的敷設也違天然氣事業法,對於「違法敷設」要求回復,法官憑什麼「駁回」呢?

★☆● 濫判法官不符「憲法第15條

5.綜上,所有的法令都足以證明「法官濫判」事實明確。我卻因「濫判」又衍生「房屋查封和個資大曝光」,這等「恣意濫判」真令人吐血呀
  「自以為是」和無憑無據的「無知」違法「濫判」,顯然法官根本未具足「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應有修為。一個沒有「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憑什麼原告要「負起及承受」違法濫判的結果呢?還要原告自行提起「上訴」之責呢?真是天大的笑話。

★☆● 法官濫判「駁回」,顯然有故意讓「違法的被告」繼續獲取「不法」的利益,法官涉「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意圖非常明顯。再者,「無知的法官」因為「濫判」,讓被告猶如獲得「免死金牌」,到處橫行侵害更多的民眾權益,這等「濫法官」一定要「革職」才能平民怨,一個只會「恣意妄為」凌遲提告人的「判決」,我若有權,絕對將法官「誅十族」懲之。

一個「小案」竟是連串的「濫判」和「濫裁」事件,法官百分百已涉「違法濫判(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仲裁罪」)」,新北地院院長得就「法官法20「職務監督」資格,行使21「職務監督之責」
    陳請人認為,法官無知濫判」,侵損原告權益,違法官倫理規範第九條同理亦涉「法官法21條一項第二款「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新北院長得依法官法22條第一項,以「濫裁」再衍生「房產查封」事件,已「嚴重侵害陳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益」,及「損及名譽及個資大曝光」之侵權事件將本案所有受理法官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浪費司法資源的不良法官,全依「無知之濫判」負起所有職務判決錯誤」違背憲法第80條所示宗旨負起全責」,並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懲戒,以正視聽。 

 

By the way,本案會不會被「監察院」彈劾,或是「第四次刑事提告」被起訴。說實在「我也不知」,只能說「我已盡力」的在為「受憲法保障的權益免受侵害。
「公職者」皆該「善盡職責」為人民權益把關,要能「主動發覺違法」,要能立即「排除侵權」,但就本案而言,是一個「小。小。小。」的案,竟然拖到「30多年」也沒人管,當初申請誰核准,驗收誰簽收,審計誰稽察,都是個「問題」,我只能說「中華民國」一個「好棒棒的官警商一家親」呀!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24122-20190711-03

天然氣爆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4GKLKjcy_yI-I6jVnKv50P5g6yUuZ6EL
圖利欣泰石油氣土匪行徑誰包庇。集「氣爆死傷」影片,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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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早上由土城至國父紀念館,
到站(8:49),因急忙下車,
下車後即發現直立式雨傘,
粗心遺留於座位旁隔板的支架上,
眼睜睜看著車開走,
馬上至出口三的服務台掛失,
服務員僅要求填具姓名及電話.

辦完正事,折返服務台詢問,答"還未有人歸還".

遺失物品確實是個人粗心,
但...北捷處理遺失物,
似顯"不太在意".

該雨傘對我非常有意義,
是我的兒子特別買來送給我的,
至今,還未見過"同款"過.

北捷車箱內,不是都有隨車警嗎?
才一會功夫,
聯繫開走的車及尋找遺留物,真有那麼難嗎?
距末站僅五站,若肯找,五站錄影帶調出,
不就可以找到"侵占人",
竟放任"侵占人"拿別人物品不歸還,
可見"品德教育"之差,
由此證明"我的物品"還不錯---才會被占為己有.

我的遺留物件:
1.物品:直立雨傘
2.遺留處: 北向前行的第二節車箱的A4/B4三人座的最左側
(土城上車,國父紀念館下車的同側).
3.特徵: 不是全黑-深灰色,雨傘面有散點的白色小物,內襯是隔紫外線,但不是灰色的.
4.傘頭:黑色
5.重量:輕
-----------------------
20141216報警調錄影帶(報案編號為 20141216012)
北捷服務台不能受理"遺失物報案",還需填單幹嘛呢?要求重新報警,合理嗎?‏
搞半天,北捷服務台竟然不能受理"遺失物報案",還需填單幹嘛呢?
那~北捷警察為何當時服務台不通報來服務台協助呢?弄了那麼多天,搞不明白呀!現在反要求本人重新報警,實在"莫名其妙"!!
古人言"不以惡小而為之",
並不在乎"價值",而是"人品",
何況國父紀念館到南港站,並沒有很多站,
被侵占拿走,只要走出站,肯定可以看到,
本人傘為直立不可摺,要藏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求調閱錄影帶.
國父紀念館到南港站之五站所有出口之錄影帶.

侵占是公訴罪,請協助!!
***************
不錯喔~~報案後立即有捷運警察三分隊歐警官來協助(87975390),也不知原故,昨晚上網登載了捷運晶片卡號,實在太湊巧了,猜~~...應該"失物馬上會找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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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大違法]檢舉:里辦公處活動包庇圖利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的營利活動,此一違法亂紀又涉不公不義公務私用,侵害里內民眾之公共權益.

To: 台北市長.民政局長.社會局長.教育局長.體育局長.主計處.台北市府政風

【無能】政府資訊公開法大破功,台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全被霸占.一 文中,明白點出"霸占"事實,今天親眼證實,區公所真的如此"不懂法"的執行她手中的公權力,任憑抽中者的申請文件不合法,兼具收費事實,該人還稱於其它 活動中心也開班,儼然將活動中心當成自家資產免費使用數N年,不知廉恥的說"每個活動中心"都有收費,如此的行徑,已嚴重打擊到誠實報稅者,違法逃漏稅的 人,怎是能作個"公益人"來服務社會或里民呢?這種人只想利用免費場地賺錢,根本無關公益,更無績效,此等人憑什麼可以免費使用場地呢?

再者,本人由E點通申請獲有案號,又為何須要與此等無申請場地且不具公益又長期霸占且向民眾收費的人,一同進行抽籤呢?就法,先來後到是規則,就付費,該等人是長期免費霸占又無績效的借用人,不公不義違法者,依規定不是不能借用嗎?

今天(2014.12.09)到台北市政府萬華區公所.辦理場地租用抽籤,它應該是一個違法亂紀的實案例:
到場人士:我.杜老師.國標老師.元極舞老師.萬華區公所課長.承辦劉小姐
時間:2014.12.09-早10:00

述: 一到萬華區10樓民政課,二位早候於劉小姐前的人,一位稱星期五元極舞,一位稱星期六國標,二位稱是來協調(心想,協調個什麼,我合法申請付費租場地.而 你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根本是個完全沒有公益績效的長期免費霸占兼逃漏稅及竊占場所者.憑什麼要與你們協調呢?元極舞稱可讓渡星期五,還一直叫我們改其它 日子.),實在是荒唐呀!!
後來,課長就說一些場地要修繕等話….等她發表完,就抽籤(心中暗祈不要抽中,才能有好戲,果然-沒中.當下要求拿出-申請文件,一看就知是偽造文書,還 填有收費,也一看就知道今天才辦的,裡面沒有場地租費,一問說-里辦公處活動,可笑是也沒附"里辦公室的活動企劃書",可見…里長一張"嘴"勝過一堆法 令.該給里長新名詞是-土霸王!!)
1.2014.11.27(凌晨)由e點通申請,有案號五筆.
2.來抽籤的人,人工手填單,無案號,日期填11/27–絕對是偽造文書,當然最大的包庇和通報就是萬華區公所,親眼看到有收水電費,查到收費單就馬上得知,申請單日期了,真是有夠笨的公務員.
3.偽造單上沒有場租費,區公所課長答"里辦公處活動",wow~~好大的辯詞呀!!那!!里的活動企畫書呢?誰核准呢?總不能出"嘴"就如"法令"呀!!真想反問’里長是什麼東西"呀~比臺灣法令還大呀!!
4.來抽籤二人,就法令先來先得原則,那須要什麼"協商"呢?何況那二人"根本是長期強佔者",沒付場租,一用五年以上,笑話呀!!
5.來抽籤二人稱"有收費",就管理辦法該是"違法",課長及承辦竟無"糾正"還為他們辯,請問公務員是這樣作嗎?

綜上:
1.稱收費,為何沒有禁止使用呢?萬華區公所課長不懂法喔!!
2.國標及元極是長期免費霸占者,該好好徹查公益績效.
3.利用免費場地,長期收費,該不法所得之不當利益,該追索數年來的場地使用費吧!
4.公務員通風報信,涉及圖利及背信,不法行為顯然是,而且還幫忙偽造申請文件.以人工手填單就要搪塞其合法性,根本不足以證.
5.長期免費霸占者,毫無公益績效,里長涉及圖利他人.
6.長期免費霸占者又有收費行為,得利本該報稅,但卻是大漏稅.
7.何以長期提供免費使用,顯然公務員審核根本有嚴重的問題,
要求:
1.公務員通風報信的圖利背信.
2.長期免費霸占者的圖利背信.
3.長期免費霸占者不實占用,該追索所有場地費用.
4.長期免費霸占者不法得利是漏稅,該同步通報國稅局.
5.徹查歷年所有申請文件,並詳閱其企劃書及績效.
6.追究公務員責任,一線里長爛權圖利及里幹事怠惰及承辦人怠惰.二線主管的怠惰及放任和未盡監督.三線主管的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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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6 - 103.12.16北市萬民字第10333638400號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非常感謝您的來信,您所反映事項,謹說明如下:
一、臺端反映事項依臺北市各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申請借用活動中心場地者,經區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費後,始得使用。臺端於103年11月27日凌晨申請之案件,尚未經過本所審核通過,故不成案。本所業於103年11月30日於臺北市民E點通回覆「臺端於本所租借之場地,於103年11月27日亦有團體以書面租用該場地(參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2年6月5日北市民二字第09231419300號函)本所基於職權,擬擇日通知相關團體辦理協調事宜。」該協調案亦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方式通知各方於103年12月9日上午10時前來協調在案。
二、臺端反映事項,指出「里辦公室包庇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之營利活動長期霸佔一事」,依「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點意旨:經查實有收取材料工本費、講師鐘點費及車馬費以外之收費行為者經催告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得刪減補助或禁止使用。該班隊為「里辦公處申請之里鄰活動課程,每半年申請場地租用,於本轄福星區民活動中心開課,課程名為國際標準舞班及元極舞班,故「講師費用」與「講師車馬費」之收取,自屬符合規定。
三、有關活動中心租用,係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八點區民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使用為主:第一款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因公務所需,或里辦公處舉辦有關里鄰活動及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本府指定之活動等。又第十點: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及電費(含冷氣費);本所活動中心均有租借申請資料登錄在案,並無長期免費租借給某一特定團體使用。另十二點規定「申請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法律行為者、營業行為者、安全顧慮者、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區公所同意者、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妨害公務者、蓄意破壞公物者或其他不法行為等,本所自可駁回其申請已核准在案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所繳費用不得要求退還。」查該班未有違反前揭之情事。尚無您所稱背信、偽造文書、圖利等事實。

臺端對本案尚有任何疑問或其他建議,歡迎來電本所民政課(承辦人:劉佩宜課員,聯絡電話:23064468分機111),將為您作更詳盡的解說或其他服務;再次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快樂。
臺北市萬華區區長 黃國彥 敬上
****************
20141217滿意度
1.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稱"材料工本費、講師鐘點費及車馬費"是允取項目,然據"稅賦法令"該等皆是"執行業務所得稅",試問民政局可有開立"所得稅單"予該講師嗎?倘若無,則涉有包庇及隱匿不報,更涉圖利不是嗎?
2.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稱"活動以里民集會、知能研習、小型健康休閒等靜態活動為主",然國標及元極舞全是舞蹈類,伴有"舞曲音樂"是明確的"動態",公務員是傻傻分不清嗎?
3.臺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第四條稱"里民活動場所租金之補助對象為里辦公處",該是里活動亦該送企畫書至主管機關核備經審核通過才能准辦的活動啦!!再經活動需求場地向"民政局"申辦場地,依法繳交場地費用,再轉至申辦"本法之"場地補助金才是,可見是"搞錯法令意義"吧!!
~~ 搞半天,公務員的程度竟然如此差 ~~ 難怪管不好"活動中心"的租借程序!!

本人將全案移至"中華民國審計部",讓該單位來審視"公物私用收費無績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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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的公務員.
眼見申辦人承認收費也不制止或導正,
還多加辯詞.
單單說"里活動"就可以了嗎?
原來"嘴"比法令還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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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資訊局.民政局.中山區公所
e資訊系統,非常多錯誤資料,但就是不知誰的問題,
1.就以申請編號:20141201248005016A,獲通知繳費4250,
但台北市政府官網明明是場地500+冷氣212+水費50,合計只有3810.
去電中山區公所承辦陳小姐,堅持沒錯,
請問,民眾要如何正確繳款呢?
2.e系統明明可以套公式算出繳費款項,但卻是採計"人工",又無法判斷,這種系統一點"防呆"功效都沒有.該好好立即改善!!
e資訊系統公開之資料與實務有差異,以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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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回覆
您好:
有關您於E點通申請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之算法為:
本區埤頭A區民活動中心使用冷氣1小時212.5元,1次使用4小
時,共計使用5次,總金額為4250元;因未注意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均為臺端所申請,未依「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10點以7折計算,本所已於103年12月2日下午4時37分去電請臺北市政府市民E點通服務小組更改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6A之金額,更正後之金額為2975元整;並已將案件編號20141201248005018A、20141201248005020A、20141201248005022A及20141201248005024A之金額更正為7折後之金額,並已於E點通作修正,造成您的困擾,本所深感欠意,敬請見諒。
如您對前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歡迎洽詢本所承辦人陳士祺(聯絡電話:2503-1369分機509),將為您提供進一步的服務。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謹祝您 闔府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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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滿意度
1 分案錯誤,本陳請案是資訊局.民政局.中山區公所三方必須同時處理的案件.

ps.通報資訊局李先生.民政局鄭科長.中山區承辦....沒有一個人說得準,真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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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e資訊系統,看來還真是沒人"使用"的系統,
不然,問題那麼多,連個"基本"都無法達成呢?

昨晚,
一.還是沒看到Check Box,依舊浪費時間一個一個:
1.點時段
2.出現提示"30分...."
3.跳開原"點按處".
4.再拉到"點按處"
5.點按購物車,出現重覆...????
二.時段已修正了,有12:00-13:00時段,
1.不過...依法連續4小時,此時段"免費",那~~會如何計價呢?
2.判斷此"租借系統",僅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陽春功能",還無法由系統主控,所有"計費",排定,通報等權責,是一個由"人"主控的"假系統",不然~~層層的問題,還是用了五年多的系統,為何沒人提報呢?
三.對於使用坪數及人數和收費標準,版主也實在不知,這群"公務員"究竟是怎麼了.
四.今天又有十個問題:
(1).顯示重覆
(2).繳費通知與收費標準不一
(3).區未權責畫清,互看資訊
(4).繳費金額,錯誤不可改
(5).折扣價無法扣
(6).不能匯總繳費,取得折扣價
(7). 管理辦法連時中休不計費.
(8). 資訊系統最大優識是簡化流程,但E資訊卻一半民眾使用卻特難用,一半公務員使用也特級難用,金額填錯又不能改,也不會穢整繳款單,更沒辦法計算折扣價.
(9).防呆是必需,程序全由電腦自算,不可再由人工來作,遇到程度差的公務員,一連算錯幾次都是可能的.(萬華.中山都是人工,還真是不會算)
(10).金額錯.不能繳.只能依人工指示"繳款",繳費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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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資訊局.社會局.教育局.國稅局.

中華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個破功的法令.
理由如下,
由台北市政府E資訊系統,
依據相關程序,
取得申請案號,
20141128

回覆是『里辦公處活動用了十幾年』;,
天呀!!
怎樣呀!
又在搞『黑箱』;,
明明是霸占使用,
還有臉說『用了十幾年』;,
那~
E資訊系統是作來唬弄的嘛!!
申請編號
20141127248005010A
20141127248005008A
20141127248005006A
20141127248005004A
20141127248005002A

一個台北市政府明明所有程序都有法有規,
搞得『里長』是土霸王,
說得就算,
試問『公平』嗎?
倘若沒有『對價』誰信呢?

再說,里長那來的能耐辦活動,還一辦辦了N年同質活動呢?
再者,搞清楚身份,『里長』是代管,無權決定給誰用,私廂收受免費使用,亦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總之,經由E系統合法申辦,比不了鬥不過,地下黑箱的對價之利益輸送.

無法無天的濫權濫用,超級不公平,那有理由長期霸占,耗盡活動中心該有的功能呢?

要求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合力緝查,既然是里辦公處活動,已耗用政府公帑,請查明所有活動申辦文件.活動成員.活動績效吧!!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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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台北市E資訊系統回覆
1.審核不通過
2.理由:親愛的市民您好:
台端於本所租借之場地,於103年11月27日亦有團體以書面租用該場地(參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2年6月5日北市民二字第09231419300號函)本所基於職權,擬擇日通知相關團體辦理協調事宜。

20141201-不通過20141201-不通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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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如此蠻幹的公務員,還敢回覆"團體以書面租用",大搞包庇.圖利.濫權呀!!  請出示下列文件,讓民眾監督並徵信,那有什麼道理,一占就十幾年,場地完全免費呀!!什麼活動是有長期性的占用場地的必要性呢?培訓 "國手"嗎?一群沒合格師資證的人應該沒資格吧!!  公物私用,私用公帑支付費用,合法嗎?不公不義的大行"違憲",不然績效拿出來吧!!
1.書面申請之收件號(郵戳.公所收件號.文件),恐是偽造文書吧!!
2.稱"團體",那該出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由主管單位准予開班之核准文件字號.
3.稱"團體",若是繳有場地費.水費.電費者,請出示"合格師資證明"
4.稱"團體",若是未繳場地費,請出示"活動核准字號及企劃書"
5.稱"團體",若是"里辦公處活動,未繳場地費,請出示"活動核准字號及企劃書"及"參與者之該里戶籍證明"
6.稱"團體",該詳查占用時間之年數及活動績效.
7.稱"團體",若涉招入會,則違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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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回覆
您好!
有關您再次反映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全被霸占一事,經本局了解後說明如下:
一、本府為規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特訂定「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並由各區公所依該要點管理區民活動中心。
二、如有個別區公所未依上開要點管理區民活動中心,或有個人或團體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區民活動中心,建請您提供更詳盡之資訊,俾本局查處改善,以提供民眾一個優質的休閒集會空間。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2725-623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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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滿意度
台北市市長.社會局長.民政局長台北市政風.體育局.台北市主計
怎是民政局單一回覆呢?
其它呢?
不然,
申請編號20141127248005010A . 20141127248005008A . 20141127248005006A .20141127248005004A .
20141127248005002A 為何不過呢?
區公所將權益留給誰呢?理由呢?法令依據呢?申請案號及核准開班字號呢?....肯定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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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親臨萬華區公所
[包庇大違法]檢舉:里辦公處活動包庇圖利某特定社團及特定人,從事"非公益卻實收費"的營利活動,此一違法亂紀又涉不公不義公務私用,侵害里內民眾之公共權益.
To: 台北市長.民政局長.社會局長.教育局長.體育局長.主計處.台北市府政風

今天(2014.12.09)到台北市政府萬華區公所.辦理場地租用抽籤,它應該是一個違法亂紀的實案例:
到場人士:我.杜老師.國標老師.元極舞老師.萬華區公所課長.承辦劉小姐
時間:2014.12.09-早10:00

述: 一到萬華區10樓民政課,二位早候於劉小姐前的人,一位稱星期五元極舞,一位稱星期六國標,二位稱是來協調(心想,協調個什麼,我合法申請付費租場地.而你們假藉里辦公處活動,根本是個完全沒有公益績效的長期免費霸占兼逃漏稅及竊占場所者.憑什麼要與你們協調呢?元極舞稱可讓渡星期五,還一直叫我們改其它日子.),實在是荒唐呀!!
後來,課長就說一些場地要修繕等話....等她發表完,就抽籤(心中暗祈不要抽中,才能有好戲,果然-沒中.當下要求拿出-申請文件,一看就知是偽造文書,還填有收費,也一看就知道今天才辦的,裡面沒有場地租費,一問說-里辦公處活動,可笑是也沒附"里辦公室的活動企劃書",可見...里長一張"嘴"勝過一堆法令.該給里長新名詞是-土霸王!!)
1.2014.11.27(凌晨)由e點通申請,有案號五筆.
2.來抽籤的人,人工手填單,無案號,日期填11/27--絕對是偽造文書,當然最大的包庇和通報就是萬華區公所,親眼看到有收水電費,查到收費單就馬上得知,申請單日期了,真是有夠笨的公務員.
3.偽造單上沒有場租費,區公所課長答"里辦公處活動",wow~~好大的辯詞呀!!那!!里的活動企畫書呢?誰核准呢?總不能出"嘴"就如"法令"呀!!真想反問'里長是什麼東西"呀~比臺灣法令還大呀!!
4.來抽籤二人,就法令先來先得原則,那須要什麼"協商"呢?何況那二人"根本是長期強佔者",沒付場租,一用五年以上,笑話呀!!
5.來抽籤二人稱"有收費",就管理辦法該是"違法",課長及承辦竟無"糾正"還為他們辯,請問公務員是這樣作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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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回覆
MA201411050194 / 103.11.28 北市民治字10333463300號
您好!
有關您向市長信箱反映事項回復不滿意1案,市長相當重視,已交由本局彙整並再次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每年公益補助款拿去補助各社團「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及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一節,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來信所指每年各社團拿公益補助款辦理「各區動員指派互相支援的假活動」、「吃吃喝喝旅行假研習」一節,查本府社會局補助計畫訂有審查及查核機制,如有所指之情事,請提供具體事證,本府社會局將依法查處。
(二)另來信指社團假借里辦公室活動規避相關法規一節,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特定社團藉里辦公室辦理活動,倘該社團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且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當依法先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惟如一般性活動,無涉上述規定者,各團體自可依其意願辦理,無需提出申請。
(三)本局承辦人:洪國翔,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7。
二、有關區公所「自主裁量」過度濫權一節,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本市區公所均依上開規定行使裁量權,倘若有裁量瑕疵之個案,請您提供予本局,本局將請相關區公所檢討改善。
(二)承辦人:曾丰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235。
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局長黃呂錦茹 敬上

20141128非常不滿意
千真萬確,社團吃吃喝喝用公益款,何以故意"視而不見"呢?
一條紅布,幾張相片.一份永遠套用的制式成果報告,這樣就沖銷公益款,未免太"過時"的作法.
現在都資訊時代了,還搞這....難怪臺灣敗的那麼快,都快地"地獄"還在"快樂似神仙"喔~~
範例: http://linetw.com/twld/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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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台北市市長信箱,附件上傳pdf太奇怪.
說明: 本人於台北市市長信箱的附件pdf上傳過程中,明明檔案都沒有違反”提示訊息”的內容,卻都無法順利上傳,只好勉強改為數字檔名.這樣的系統合理嗎?

20141127-提示訊息

一個小老百姓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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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台北市政府e資訊系統之租借場地系統,太不便利,繁雜不實用,費時費力的操作,太刁難使用者屬擾民系統了!!

說明:
壹.於20141127凌晨上網租借場地,步驟如下
一.下條件查詢, 萬華區 / 活動中心 > 點按查詢

二.顯示
2-1.顯示清單

2-2.點按福星區民活動中心(二樓)

2-2.點按查詢可租用時間
2-2-1.顯示可租用時間

2-2-2.依上圖,點選12/30之08:00-09:00的歡迎租用後,隨即出現一個提示訊息如下

2-2-3.依上圖提示後,回到原畫面,但卻是回到頂端,並不是回到剛才點選12/30
2-2-4.上圖回到頂端,並不是回到剛才點選12/30,使用者還需費時的拉到12/30才能檢視結果.

2-3.若需再租用其它時間,就需再由2-2步驟重新再作一遍.每個都需一個一個的點按.
2-4.完成後,還需緊張的於30分鐘內丟進場地租借購物車清單

2-5.再點按網路申報,取得相關資訊,最後由系統發送一張申請編號.
貳.綜上,
本人於20141127凌晨上網租借場地,耗時二個多小時,一個時段一個時段點按,才完成租用程序,反問一句,這是”好系統”嗎?
再者,很多區,根本都沒有顯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透明,反問落實了嗎
最後,公開的時間各區不一,反問台北市政府究竟是幾個老大呢?還是內有幾個完全與台北市政府究同等的機關呢?
結論: 多頭馬車的資訊系統,過度擾民,完全不符資訊化該有的快捷.便利.迅速.公開之原則.
三.要求,
建議
1.改用Check Box,勾選後一次丟購物車.
2提示訊息30分鐘,應該可以不用了,製造緊張.
3各區顯示請如實且完全公開.
4各區屬於底層作業人員性質,依據資訊化正規化之規則,根本是無權操控開放顯示的時間,而是該全盤如實公開才是.倘若執意將顯示的時間進行控管,且又任由底層作業人員擁有如此高權限,恐怕是全世界第一個資訊化由作業員操控的系統了,這有可能是”世界級的資訊系統大笑話”,且亦引發更多的”人工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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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回覆
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來信說明如下:
首先,感謝您寶貴的建言與對市政的熱心協助,您的建議,我們會納入e點通功能改版的規劃。
另有關各區公所場地租借資訊公開問題,本局非區公所之督導機關,僅提供系統平台供各區公所登錄場地租借資訊,已將您的意見轉知本府各區公所之督導機關民政局加強督導各區公所場地租借資訊的公開透明化。
如仍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直接與本局連絡(02)27208889轉分機1070或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告知相關資訊,以便我們瞭解問題的實際狀況,做妥適處理與回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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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滿意度回覆
系統功能不能符合基本需求,跟預算無關,那是大缺失的問題,且長達5年所付出之維護費及該項系統專案支出費用,都涉及"驗收不實",應該算是"圖利"支付.該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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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真不懂,一個台北市政府已經運行五年的E資訊系統場地租借,竟然是一個搞死人的擾民爛系統,如果沒弊案,任誰都不信!!

說明:
壹.於20141127凌晨上網租借場地,步驟如下
一.下條件查詢, 12區 / 活動中心 /時間: 2015-01-01 至2015-12-31 > 點按查詢

二.查詢後顯示
1.各區顯示明細

2.各區顯示明細,各別再點按顯示如下
2-1.士林區(中洲區民活動中心)

2-2.大同區(大龍區民活動中心)

2-3.中山區(新庄一區民活動中心 (中山區公所))

2-4.松山區(民有區民活動中心(第二教室))

2-5.內湖區(五分區民活動中心)

2-6.萬華區(福星區民活動中心(二樓))

2-7.中正區(中華區民活動中心)

2-8.信義區(三張區民活動中心教室A)

2-9.南港區(九如區民活動中心)

2-10.文山區(忠順區民活動中心(大廳))

三.結果 :
1.與本人所填之條件完全不符.
2.台北市12區,僅顯示10區.少了2區
3.各區顯示之資料完全不一.
4.綜上,如此的系統不是爛系統,又該怎麼說呢?

要求:
一.就政府公開資訊法所示宗旨,無法如實呈現正確資訊,已違法令.
二.再就已運行五年的系統,竟是如此的爛品質,可見弊案.
三.一個爛系統,何以公開運行無人知,應是使用效能低下,該追究:
..1.如何通過驗收及付款程序.
..2.該系統執行能力如此的差,導致使用效能不普及,浪費公帑,白養五年的維護人員.反問該群人員其五年的年度績效又是如何呢?
..3.該追究,從企劃 > 製訂規格書 > SOP編寫 > 教育訓練 > 驗收 >執行等...所有相關人等的責任.
四.如此爛系統可公開運行,應涉包庇及圖利,該追究.
五.E資訊系統經本人自103年8月起,屢屢通報,但相關單位卻完全處於一個”你說你的,我作我的”階段,還是提供一個”超級難使用及擾民耗時”的系統,如此作為完全不符資訊化該有的快捷.便利.迅速.公開之原則.
六.E資訊系統是台北市政府的系統,但資訊局總是推諉各區”自主權”,各區推諉”資訊局提供的系統難用”,反問一句,這些責任的後果該由民眾來承擔嗎?
七.E資訊系統若是各自為政的任由各區管控”資訊的公開透明化”,難脫”黑箱造假”之嫌,亦難脫有”弊案”之疑,唯有統一管理才能”有效達成資訊透明化”之功效.

全文登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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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回覆
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來信說明如下:
有關您查詢12個區公所104年1月至12月之場地租借資訊,僅出現10個區公所之場地資訊,係因為大安及北投區公所尚未登錄上述期間之場地資料,故查無大安及北投區公所的場地租借資訊。
場地租借資訊係由各區公所場地管理單位登載維護,已轉知本府各區公所之督導機關民政局加強督導各區公所場地租借資訊的公開透明化及資料一致性。
另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服務功能之設計,可能未臻完善,造成您使用的不便,我們會持續改進市民e點通網站的服務功能,以提供更優質的便民服務。
如仍有任何問題,歡迎於上班時間直接與本局連絡(02)27208889轉分機1070或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告知相關資訊,以便我們瞭解問題的實際狀況,做妥適處理與回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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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滿意度
1.台北市政府一市多區制法令嗎?並不是喔!所有都因怠惰與不落實及弊案所形成的黑箱制度.
2.放任各區為所欲為,嚴重侵害民眾對"台北市政府"的信任,更違"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的透明公開".
3.沒弊案鬼信啦!!就是因有"絕對的弊案",才不敢"透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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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陳報土城區公所--有關員福公園髒亂.公物被惡意塗鴉.吸膠人.樹籐等問題.
但~ 土城區公所竟回應--公園晚上危險,不要去.
反問
公園設置沒經過規劃考量嗎?不然為何會危險呢?
叫民眾晚上不要去使用,是可以這樣嗎?要淪為蚊子公園嗎?
公園危險,是規劃於該地之相關人,所為爛政策

綜上,員福公園如果如此危險,應該要想辦法改善,並不是反向要求民眾不要去使用.一味限東限西,試問公園設置目的是這樣嗎?
*********************
20141118回覆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對於您反映本區承辦員請民眾不要去員福社區公園一事,因本公園原為閒置髒亂空地開闢成公園,周邊無住家,白天時雖然常有民眾散步休閒,但到了夜晚出入民眾較少,且周邊道路車速較快,本所同仁基於公園環境考量提醒您注意自身安全,如有用語不當,對您表示歉意,並已提醒日後言語表達,避免造成民眾誤解。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20141118評論,
1.辯稱"本所同仁基於公園環境考量提醒您注意自身安全",這不是該有的行為,既然都知道有"安全疑慮",為何不改善呢?請問,是等發生安全危害才來以"國賠"處理嗎?
2.稱"提醒日後言語表達,避免造成民眾誤解",這也不是誤解,已是第二次了,第一次與公務員通話時,就已"糾正"他了.不料第二次通話,亦再提"不要去".
3.公務承辦員於11/7和11.14連續二個週五已進階到直接關燈,故意讓民眾不得出入公園的作法,要再辯嗎?11/7的燈不亮,工務黃來電稱一顆燈有問題,11/14的燈不亮,工務黃來電稱跳電喔~是真的嗎?隔天它是自動燈亮,怎是跳電呢?不是被人故意關開關,不然就很難解釋"燈不亮"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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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通報案號1031107808,土城員福公園燈沒亮,
20141111由工務課王先生撥電回報且說明11/07燈沒亮的問題,只會一顆.
結果,
20141114晚,土城員福公園再度沒燈亮.
不給燈喔~~
昨晚1999通報了.

比對20141107及20141114都是週五晚,
是怎樣呀~~
公園燈可以不亮嗎?
請新北市政府出面處理,
土城區公所的無能管理,沒人管考績嗎?
這些怠惰公務員,不需懲戒嗎?
連個燈都管不好,可以聘用個”像人”的公務員嗎?

要求,
放任民眾於無燈的危險的政府公園中,怠惰無能的維護人該送懲戒.

這群公務員超爆爛的怠惰,請問連續二週都是如此執法"對職責該負責"的任務都作不好,請問還能作好什麼職務呢?該好好審查歷年該人考績究竟是怎麼考核的吧!!

全文登載:

今天再度遞送新北市市長信箱,要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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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早,工務黃先生覆"跳電",喔~
跳電,那"隔天"就好了,那~~"跳什麼電"呢?
原來公園會為了整民眾,而選日子"跳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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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4回覆:
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對於您反映本區員福社區公園舞臺燈沒亮一事,經本所103年11月17日晚上現場勘查確確有不亮情形,已於103年11月18日修繕完成。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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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滿意度回應:
1.公共環境放任不維護不管理,致民眾於危險環境中,算是"怠惰"吧!!
2.小事都作不好,其它公務肯定也是"怠惰".
3.連續二週都發生在週五,其它日期都沒有,辯言"巧合",也未免太湊巧.
4.為何沒人為"怠惰"被懲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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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有一套執行五年多的e系統,
版主今年才使用,
對於各項系統問題,追著監督已數個月,
都不見改善.

今早自稱資訊局本部主秘潘小姐由0972630222來電(她自稱台大資訊...),
稱是因不滿意,故撥電解說.

其實說來說去就是出一張嘴,就是不願意"面對問題,有效改進,來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然後就是推給底層機關,完全一種"與資訊局無關"的態度.

版主說會公開於網路,潘小姐脫口說"恐嚇".......
哇哩咧~~
如實登載,她說我"恐嚇"耶~~
版主真不知登載,會涉"恐嚇"喔~

不然,請問,
1.e系統不是有寫"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郵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申辦(全程式)".
20141114-01
..........為何版主都不能由"網路申辦(全程式)"來批次申辦呢?為了一個需求場地,還在一個一個慢慢找,找了一個多月,試問"公務員"呀!!這不是爛系統,那~~是什麼系統呢?
2.即便辛苦找到,有預定,卻"莫名其妙"被拒絕,請問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3.撥電,承辦都說"滿", 那是"滿什麼"呢?黑箱嘛!!不然公開呀,又不敢,請問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4.現行,場地租借還有長期借的,不可思議還有折扣耶,這麼好康,難怪"滿"呀!!倘若我要長期租借來"營利",只要我不說,學員不說,公務員根本"沒皮條"嗎?又倘若,我不想"租借",只要跟"里長"打好關係給點"好康",那里長就可大筆一揮"里辦公處活動",wow~~可替我省掉:
..(1).不受"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管控
..(2).不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及其它要點管控.
..(3).不必繳稅,公開財務徵信就免了.
..(4).公資源會負擔"場地"費用,稅賦全免..水.電小錢,少報時段或偷用,反正沒人管.
..(5).公務員的里長.幹事.實際使用者,全都掛勾,肯定不會"出事".
5.政府資訊公開法對這群"掛勾人士"來說,自主裁量權最大,民眾需求場地,都得必需親自來申辦.請問,是怎樣呀!!耍官威嗎?

好囉!
版主是守法納說人,沒有需求,功能是政府規劃製作執行,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又沒落實,民眾就該法第一條要求改善及落實,有"錯"嗎?

現行人工有,系統卻沒有,請問不是"爛系統",又該怎麼說呢?
政府公務橫縱都不聯繫也不溝通,就只會"辯",只會"推諉",請問"公務員服務法"的依法執行,是喊"口號"的嗎?
連資訊的正規化都沒有,竟還給底層掌有管控權限,請問系統是這樣搞嗎?

話說,台北市政府都通知底層機關"場地租借要公開",至今,看來還是"說一套,作一套"嘛!!

整體看來,資訊對台北市政府來說是"系統,花錢是應該,執行是不該,要用是不能",請問這種系統,究竟拿來"好看"的嗎?

騙民眾.騙選票.搞花大錢沒用的系統和行銷"騙人的無用政績",就這樣嗎?
政府就不能作點"有利民眾"的政策嗎?
"狼來了"口號喊太多,那天真的被"狼吃了",就是"大報應的災難"呀!!



套一句,2015年2月柯P講的一句"奇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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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互相尊重,怠惰失職該懲戒

20141111由工務課王先生撥電回報且說明11/07燈沒亮的問題,
...舞台一個燈壞,其它是好的.
...就常理,也沒理由全部燈都不亮.
正如版主所言,
就是"故意",而且肯定就是"版主超不爽,經建課不作為,擺爛後的狹怨報復"

詢問後,亦證實燈是由經建課主管,
這下~~
經建課就該負全責,
之前提報公園問題,不管強辯又怠惰,
而後又故意熄燈,
這種爛公務員,
不該受懲戒嗎?

還真敢,
擺明來挑戰"版主".

版主一不偷用公資源,二依法申辦和報備,三作一個好公民幫忙通報.
試想,如此守法,竟還會有如此爛公務員,不依法執法,是怎樣呀!!
每天等領薪水嗎?

何況,即便一個燈壞,也不至於全部燈都不亮,
想騙誰呢?
動歪頭腦行壞點子前,要想清楚,
版主頭腦智商非常高,
敢去具名提報,
就是"於法有據",
身位公務員,未善盡職責,還亂搞,
版主還怕你不成嗎?

有得瞧囉~~
不給一點顏色,
還當民眾好欺侮!!

別忘了,你捫公務員薪水可是民眾納稅錢,
誰最大呢?.....民眾最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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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北市回覆,實在讓人氣結,
難道是故意放任各區公所,再有人工黑箱作業嗎?既然區公所,都有這種作業來統一申登場地,而且次可借很多時段及次數,為何系統作不出需求的功能,顯然資訊局花大錢建置的系統,連區公所底層人都不愛用,這種系統說什麼有"實運作績效",恐怕系統付款前之結案的驗收肯定是有很大的問題.

於是滿意度回應,就填具下列內容:
1.資訊局是位於"井中"的青蛙嗎?
2.回覆操作程序不符快速查詢,更無法滿足本人要達成的場地預定功能.
3.所有資訊系統都是因需求而建置,怎是全是無法滿足的功能呢?還需以人工及親身到各區公所辦理呢?

怠惰.失職.加上擾民的系統,
是該送檢調政風,好好檢視該爛系統,
究竟是如何滿足及符合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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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台北市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已交由本局處理,謹就來信說明如下: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之場地租借檔期係由場地管理機關自行維護並設定開放
申請日期,機關已上傳至系統並已開放申請之場地租借檔期,即可於臺北市民e
點通網站線上申請。經查您所舉例之大安區公所尚未上傳及開放申請2015年1月
至6月之活動中心租借檔期,故目前尚無法於系統查詢相關場地資料及進行線上
申請,(上情,據大安區公所稱:已告知您了),請諒察。
  場地租借目前提供單一場地不同時段之批次申請,操作步驟如下:
【步驟一】利用場地查詢,取得符合條件之場地清單列表。
【步驟二】於場地清單列表點選欲租借之場地,再點選「查詢可租用時間」,
以開啟檔期列表。
【步驟三】檔期列表中有標示「歡迎租用」之各時段,表示該場地該時段尚可
租借,直接點選「歡迎租用」之超連結文字,預約該時段以加入「場地租借購
物車清單」。
【步驟四】欲租借不同日期多個時段,請重複步驟三之操作。
【步驟五】點選「場地租借購物車清單」檢視已預約時段無誤後,點選「申辦
我的場地租借」,進行線上申請表單填寫及送出申請。
  臺北市民e點通網站之場地租借,目前提供行政區域、場地類別、場地名
稱、面積坪數、租用金額、場地設備、活動類別、時間區間等查詢條件,場地
容納人數則於場地查詢所得之場地清單列表中顯示資訊,目前並無提供場地適
用於靜/動態活動及容納人數之查詢條件,此部份查詢條件的新增,我們會納
入未來系統功能改版規劃的參考。
  如仍有問題,歡迎您於上班時間直接與資訊局連絡(02)27208889轉分機
1070或email至services@mail.taipei.gov.tw,告知相關資訊,以便我們瞭解
問題的實際狀況,做妥適處理與回應。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局長 詹德存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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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局回覆者,肯定是不會短命不會死的九命怪貓.否則,誰有那麼多的多餘時間去重覆操作那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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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洩露檢舉人個資,暨超級離譜的緝查取締,完全丟盡國臉的作法,要罰怎可漏掉區公所.里幹事.里長等公務人員呢?請正式公文回覆本人強力要求的四項查處及處分結果..(更正: 地點屬性是區公所大禮堂,負責單位是區長秘書處,且是公所樓上,若沒人包庇,誰會在大歲頭上動武呢?若沒人???門會自己開嗎?連版主都還搞不清楚,場地由誰管理及維護,竟還有人指名道姓,真是造謠的厲害嘛!!!)

說明:
一.2013.12.6.7.8三天二夜有人善意的為臺灣排舞邀來國外排舞專家,來提升臺灣排舞界的眼界.
時間: 2013.12.6-8三天
地點: 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 大同區公所 6樓
二.先不管場地是否合法取用,但緝查人員,難道沒眼睛嗎?竟於數位國外排舞專家面前,當場取締,讓臺灣國臉丟盡於活動現場.難道不能先”默默搜證”嗎?或私下談嗎?需要這樣的搞嗎?即便”默默搜證”,也是達”取締目的”,不然當”現行犯”要求撤離嘛!!
三.本人多次向台北市政府提到台北市境內的所有活動中心,都有管理不善的問題,但公務機關至今都沒有回覆過,真正緝查和處份的名單.
四.何以,2013.12.6.7.8假藉本人檢舉名義,大舉派員前往緝查取締,還公然指名道姓--檢舉人是本人張嘉倩,實在非常可惡,不免讓人連想,這群公務員是否從本人官網看到活動訊息,狹怨報復式的故意單挑本人張嘉倩有參加的活動去取締呢?想讓本人張嘉倩當場難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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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力要求,
1.台北市政府,就該國際活動,公務單位的丟臉取締模式,進行調查及檢視
2.本於管理不善問題,原該責罰於區公所.里幹事.里長,既然已進入使用,該追究是鑰匙管理人及場地管理人,怎能於活動現場作出如此丟盡國臉的舉動.
3.據稱,活動主辦因此受罰,倘若受罰,對等關係的區公所.里幹事.里長,若不是縱容放任,何來致使管理不善的問題出現呢?區公所.里幹事.里長竟都沒事,還真是超級”不要臉”的官官相護嘛!!
4.更可惡是公開指出本人”張嘉倩”為檢舉人,請問是怎樣呢?本人張嘉倩針對該國際活動個案檢舉了嗎?調出以(網)檢舉,全都有圖檔的檢舉,台北市政府全不都吃案掉了,沒有一件回覆緝查結果和公務員因管理不善而處分的回覆,怎麼此活動,大拉拉的去緝查,還公開指我張嘉倩為檢舉人呢?將檢舉人公開是洩密,請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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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價利益】政府各機關.政客.社團三方對價,引社會不良觀感.

近期舉選,很多藉公益社團之團體形象,頻進出選舉場合,以相挺或是站台及輔選等方式,為選舉人達造勢目的,本人認為不適.
理由:
1.雖民眾可結社及人身自由,但都限為個人行為.
2.人民團體法第39條所示宗旨,明令有公益目的.
3.公益社團之主要會章應是公益,而非選舉站台
4.政客與公益掛勾,達政客給予贊助經費,社團給予輔選,二廂得利,稱對價,恐引社會極不良之觀感.
明顯對價:
1.政客給與贊助經費.
2.社團受政客要求,隨扣隨到.
3.社團極其濫用公資源,政府部門無人敢管.
4.社團詐領公益款,進行吃吃喝喝聚餐,及全省旅遊亦有經費及靠山.

因此,對於各主管機關,何以完全放任不予監督及制止呢?恐涉官.政.社團三方,或許更多方的利益輸送及對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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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怨報復】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怠惰失職該懲戒

20141107晚,員福公園竟然舞台區沒燈.
撥1999也不見人處理.
讓民眾處於”月光下”,
摸黑運動,
是故意的嗎?

明明員福公園是開放空間,之前都是”燈光明亮”,
今晚,舞台區卻沒燈,
通報1999沒人理,更沒人來處理,
難道沒人知的無人管理區域嗎?

請問,公園不是開放讓民眾來運動及使用的嗎?
何況,
本人守法也遵法,更尊重員福公園的管理維護人,於是正式去公所,依法去”申請”晚間使用,
公所也有通知核准函.(案號: 新北土經字第1032299284號)
今晚,本人認為是”公所”的某人” 狹怨報復”,
故意不給燈的,理由,如下:
1.10.27通報員福公園內鐵支架被缺德民眾,以”奇異筆”標寫”挑釁及髒話”之不雅文字,污損支架四支,本人拍照通報(案號:031028027),但公所面對毀損,採取的態度是”自行清除”處理,不願追查責任即便公園有架錄影設備,就是”辯解”無法確認,態度始終就是”不願意”,如此便宜行事,讓本人遞出滿意度時,直接給”不滿意”,試問,依法查辦究竟是誰的事呢?
2員福公園樹藤蔓生,拍照後通報,經過修剪卻是沒落實,本人再通報,承辦稱”請我拍照”,當天拍照遞出,承辦嫌太黑,竟要求民眾提供白天相片,天呀!!民眾好心通報,竟被當作是”傭人”使喚,不懂耶!!
3.綜上,民眾是主,公務員是僕,本人基於好百姓處處依法遵法,結果區公所竟是個個都是”自主裁量權”,隨便要求民眾作事,是這樣的嗎?

直到21:00離開,還是沒燈,1999也沒人來處理.

附證:
一.場地核准案號:031028027
新北土經字第1032299284號

二.標寫不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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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入口有錄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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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樹藤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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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樹藤蔓生承辦人的回覆文,如下
張小姐.
您寄的相片 我收到了
但是相片太黑 看不清楚
是否有白天相片 以方便釐清哪棵樹藤蔓 需修剪

本人自認是守法的好公民,亦盡心維護環境,且體諒公務員的辛勞,時時通報,怎知公務員竟然可以作到如此的膽大妄為,令本人超級不爽.
要求:
1.10.27毀損公物為何不追究呢?
2.樹藤蔓生修剪沒落實,為何沒人管?
3.11/7為何唯獨舞台區沒燈呢?故意的吧!
4綜上,上述三項請速查並追責,怠惰及便宜行事和故意不開燈的,致使民眾於危險環境.
5.以正式的電子公文回覆.

特此舉發怠惰不作為的相關人等,請追究並查辦,以儆效尤~

20141111工務王先生回覆 【狹怨報復】經建課限制民眾至公園,還故意關閉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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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土城區公所
回覆日期:103/11/17 09:41
敬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對本市市政的關心,有關您反映員福公園舞臺燈等事宜,說明如下:本所於103年11月7日晚間接獲本市1999通報員福社區公園公園燈損壞即派維護廠商到場勘察,因需高空作業車輛,且夜間施工視線不佳有施工安全之虞,故於103年11月8日上午修繕完成,並於當日晚上勘察恢復照明。公園樹藤蔓生部分,經與您電話確認內容後隔日即派員修剪園內道路上榕樹氣根,如尚有未盡完善部分,再請您來電告知本所改善。塗鴉不雅文字部分,因有影響環境及民眾觀感問題,已先行拍照存證並立即清除改善,致於行為人查辦部分,因公園往來民眾眾多,以園區外監視系統取證有其困難,爾後本所將加強公園巡查,如有發現塗鴉不雅文字之行為人時,本所將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備案並調閱監視系統指認,取締不法。爾後若有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洽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聯絡電話:02-22732000轉460)反映,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土城區公所經建課何浩熙(02)2273-2000 分機 460
2014117 回應,說一套作一套.
1.員福公園舞台燈,沒有倒楣到全壞地步,推葦工務局,是管控舞台燈光總開關的人故意關燈.
2.要求懲戒,卻厚顏要獎勵.
3.超爛公務怠惰不追究,官官相護.
要求懲戒怠惰推諉的公務相關承辦人.
全文登載: http://linetw.com/wlife/archives/2804
再說,
工務局回覆員福公園舞台區僅壞一顆,又沒全壞,卻是故意被全部關閉所有舞台燈光.

一週後的11/14同週五同時,還是員福公園舞台區依舊沒燈,不是故意就很難不串連,爆爛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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