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不適任「法官職」,該受解職處份】
「黃俊雯」尊為法官職,卻是見解異於「正常人」,針對「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駁回。我的查證如下:
1.荒謬的「最小侵權」認定,
1-1.「沒侵害」的論述,完全無視「鑑定結果」中有寫到的「侵害範圍和面積」,任何私產除產權人外 , 被破壞何來沒有損害之侵損呢?更遑論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 已是 事實明確。
1-2.依據「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最小侵害」所論述的標的,指的是「土地」,並不是「私產建物牆面」更不是「私產建物樓頂」。(請參「天然氣事業法第四章用地第23條」就是「白紙黑字」寫著「外緣敷設)
2.敷設施工不需經過產權人同意,因為是「公用事業」,顯然也是嚴重錯譯「法令」宗旨,可參「立法院公報第99卷第42期委員會紀錄」,白紙黑字記錄很清處,「外緣」施工需要經過產權人同意 更遑論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 已是 事實明確。
3.提出的證據全被當成「無效證據」。
4.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我提出「產權確保」屬於「受害者」身份,這群「無知法官」,還執意侵害我「受憲法保障的權益」,真可謂「遇到無知法官還真是可怕呀~」
20180904黃俊雯駁回「回復原狀」-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 已是 事實明確不准拆是想炸死居民嗎?
20181031黃俊雯裁准強制繳鑑定費七萬-107年度板聲字第181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已是事實明確 ,權責機關行政公 力擺爛為何伸張權益還得繳才判費呢?
20181228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駁回「七萬元抗告」-107年度簡抗字第80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已是事實明確 ,權責機關行政公 力擺爛為何伸張權益還得繳才判費呢?
20190221呂安樂駁回「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再審」-108年度板再簡字第1號 ,本支管偷敷在私產之不合法作為已是事實明確 ,權責機關行政公 力擺爛為何伸張權益還得繳才判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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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因為「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的「無知」和「自以為是」,導致「被侵權」的我,還得遭受「濫判駁回」再一次侵損「受憲法保障的權益」。
這些法官的素質這麼差,衍生後續一而再的「無理程序」,如此嚴重浪費「司法資源」,還迫使我的「財產戶籍」等個資大曝光,更被地院執行處,以不通知及未按門鈴的手段,逕自「請人」強制開了門鎖,直接侵門踏戶的「查封」房產。僅僅七萬卻可「查封」至少「500萬」的房產,這般「無法無天」的執法能力和「羞辱」,我。。。將會是「百倍奉還」。
對於「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人的「違法濫判」,陳請人不認為可以「糾正或是懲戒」,陳請人認定已達「不適任」的程度,該受「解職」之懲。 呂安樂又 於109再簡2號審理程序 , 沒看書狀、沒有開庭 , 無視事實庭之程序 , 直接以駁回判決 , 真是夠了吧 , 呂安樂 的上帝應該會很羞愧吧 , 呂安樂也有申報不實之被懲記錄過,原來法官高道德標準是這麼低下喔 , 難怪司法不彰 !
https://youtu.be/d6kTGzSWv2w
https://vimeo.com/347751246
中華民國的司法程序完全是不值得民眾「信任」,依法「提訴」以達「救濟目的」,根本是「不可行」。
從我的「個案」,如此「簡單」,連「事實」都「分不清」的法官,憑什麼續任「法官職」呢?
別對我說「我還可以找其它管道救濟」的話,我認為就是「屁話」。
1.當民眾的權益被侵害時,第一時間該出面的是「權責機關」,它有「裁量權」,但....都是一群「無能的公務員(猜是臨時雇員或是靠關係吧)」,或許連「裁量權」一詞都不懂吧!事事就推諉到底,根本就是「企業門神」包庇及縱容違法事件一再發生。陳請回復就是「鬼打牆」。
2.提訴也是管道,但上述「黃俊雯、陳映如、黃繼瑜、楊千儀、呂安樂」等的「無知」和「自以為是」,也真是令人「醉」了。
3.以上都是不可信的「救濟程序」,我只能透過「媒體」,將「侵權事實」公佈,由全民來「公審」侵權案件,為何會被「一一駁回」,究竟「憲法第15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到底為民眾保障了什麼權益。

我要強調「並不是書狀寫不好」,而是遇到「素質不良且連基本常識和法學道德都沒有」的「法官」。
全文出處: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68006734-2019071301



我提告的管線正確名稱是「本支管」,這支管敷設需權責機關核准,但它並沒有,它是「一入七出」,本該敷於「道路地面下」竟違法爬上「建物」上。

●法令

█「輸氣管線」-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天然氣管線」想詳知,必須先了解「輸配氣設備」,再來如何找到「天然氣管線定義」就得參照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計費準則」,才能找到『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
➠本支管 :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為四通八達可互通之輸氣管線,不得接觸建物本體
➠表外管 :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可區分為「共用表外管」及「專用表外管」)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為單入管線且不得進入建物室內
➠表內管: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準用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為單入建物室內之管線

天然氣管線圖資.png

本支管全區流向.png

本支管表內表外管退輔會管線定義.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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