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貸陷阱】提前畢業及延畢生,務必小心!
【法令】據「教育部高等中學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給學生本人。」
【推諉】上項法令明定權責非關「畢業生」,然教育部承辦單位不管,銀行又堅持對學生罰款,此種法令條條所依所需的作法,顯然是「該作為而不作為」,沒擔當的主管機關,還能稱為「教育單位」嗎?
【特註】翻遍「教育部高等中學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也確實只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後段提及畢業二字,據立法宗旨明文訂為之,怎知都推給非正規畢業生的提前畢業生和延畢生。

【總結】銀行推諉主依第十七條「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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