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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政府公務擺爛與無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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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的政府不正常的公務體制
#不正常的包庇圖利惡習
#不正常的官商欺壓民眾作風
2020.03.19依法向經濟部要求「公用天然氣」違法敷管進行「稽查」
查證:
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故社區任一產權人之法律適格性「於法有據」。
會勘人員:
建物共有產權人、新北市政府經發局綠能科楊股長及林育正、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賴先生、欣泰公司數人身份不明

時間:2020.03.19-10:11~11:26
法源:
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就「違法敷設」會勘。
說明:
欣泰非本社區產權人,且未經任何產權人同意即「違法敷設」公用管線於頂樓平台上,供其「企業之運輸圖利」之用,目前亦持續『營運賺錢』中,刑法之「竊占」應屬事證明確。
本人是私產共有人之一,遵依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本次會勘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本社區共計55戶之「樓頂共有之公共空間之公共使用權益」,不被「欣泰」侵害。
欣泰未經「權責機關」准予,也無產權人同意,偷偷「違法敷設」營利主輸氣管線於「私產建物」本體上,明顯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規定。
欣泰恣意妄為「違法敷設」,經一再陳請,無奈權責機關「新北市經發局綠能科」總是無視法源,一再的「包庇」明顯的「圖利」欣泰,公務機關聯手欣泰「欺壓私產民眾」,令人無法認同。
欣泰侵害本建物產權人之「產權樓頂的公共使用權益」,欣泰公司目的是損害私產人權益為謀「自身不法利益」。
這種官商聯手「欺壓私產權益」,已達無法無天境界,憲法第15條簡直是「廢法」。
註:
1.管線敷設與地面距離,居然沒人知道。
2.管線敷設規範,欣泰稱「公司規範」,誰核准沒人知。
3.經發局通知會勘管線,欣泰居然提前偷偷來「黏貼膠帶」,顯然意圖「隱匿銹管」真象,應證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事實囉!
4.本次會勘,我以「公共空間」之共有人資格,怎知經發局無視「共有人」之權益,推諉成「單獨產權人」,意圖「妨礙」共有產權人之權利行使。
5.新北經發局本次會勘,理應派出「專業第三方」來「稽查不法」方符「公正」,怎知卻是以「洩密通報」欣泰一同來會勘,這種「監督」方法,跟先前的所有「檢舉」處理原則都一樣,意圖「勾銷不法」,在「沒糾正不裁罰」的情況下等同沒違失,擺明「吃案」,作法真令人「可笑」,「天然氣事業法第七章罰則」也是廢法囉!
6.會勘程序的全程,「新北經發局」完全不會「依法執法」,單聽「欣泰」,而我說的,根本不理會,只會說依據「訴訟判決」,我看「新北經發局」這個「權責機關」,連「基本常識」是什麼,恐怕都不懂吧!再者「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與「違法敷管線的現場」完全不符,對「私產」的侵權問題「權責機關」就成了「睜眼瞎子」,完全沒有公義良心,只要求「依法執法」而已,不解「新北經發局」不處置就是不處置,如此藐視法令,是想官商聯手欺壓私產權人到何時呀!
7.本社區之外牆及樓頂之公共空間上,所有「違法敷設」的天然氣輸運之主輸氣管線的維護記錄,為何不能要求欣泰出具「法定的記錄保管期限內」所有記錄呢?「新北經發局」是想包庇什麼呢?我猜欣泰應該會隨便「忽悠」吧!等我看到後,肯定會「打臉」回欣泰,反正「欣泰被我打臉」已經很多回了。

確定,
1.有看到銹蝕,無誤
2.在建物本體爬上爬下,無誤
3.會勘前,偷偷於銹蝕管線與膠帶敷貼,故意隱匿銹蝕現狀
4.現勘證實有防火巷,也有天然氣管線,足以提供本社區現有用戶。新北經發局並沒有「依法」立即指出欣泰違法敷管的嚴重違失。看來新北經發局沒有「與法同邊,與民同在」,確實穩穩占在違法企業一方,企業門神無誤呀!

欣泰在私產建物本體上的違法敷管,在定期維護上,本社區55戶產權人若不開門,欣泰要維護談何容易呀!

後記,我一輩子守法,當然是無所畏懼啦,我根本不計「人命長短」,因此有生之年,絕對奮戰到底。

欣泰長期違法,公務權責機關就長期包庇圖利欣泰,本社區被侵權,結果卻是我個人付出「七萬元和個資全露」的代價,因此現在起,我誓言對抗「欣泰」到底,欣泰絕對要為「侵害我的權益」付出「千萬倍」的後果。

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就是「欣泰」的下場!

#依法執法形同空言
#法令是廢物
#恐龍法官無視憲法
#天理不容人神共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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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png

案件「J200104-4147」覆函,真是可憐的「小老百姓」。
「新北新建工程處-用地科」覆稱以「公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或有急迫性、安全疑慮、救災考量之道路、改線工程優先辦理。
卻對「消防特區448號」明顯有急迫性、安全疑慮、救災困難的區域「視而不見」。這種政府真能「為民」作什麼呢?
一.案件「J200104-4147」覆函太有問題。
二.我真不解:
1.我懷疑當初「都市計畫」規畫時,是不是因要求拓路者「協調後沒有得利」,才導致現在的「完全擺爛」不拓路。
2.我國「公益性蚊子設施」一堆,浪費全民「納稅財」,審計暨檢調機關沒有一個人「出面」來查察不法,那些「浪費公帑」圖利了誰呢?「路平騎樓」的結果呢,至今路不平更是高高低低妨礙行走耶,公帑浪費到如此地步,真是好棒棒呀~公務機關存在的「機器人作風」模式,說是什麼優先,全是一些「冠冕堂皇」的騙術。看到都是只聽高官富商「說一動一」而已。而民眾「一再陳請檢舉」全是採取「無視」「漠視」一概不理的作法。
3.至於「道路拓施」,還真是「大小眼」,令人不得不想到「貪污結構」不滅,全民永無「權益可言」。
三.陳請要求「拓路」,當然有其急迫性、安全疑慮、救災考量,理由如下,
1.就急迫性:
1-1.中央路2段192巷一弄之「民生管線」如自來水管,電線管,電信管,都埋於192巷入口的地面「污氺道」中。
1-2.欣泰「天然氣高中壓主輸氣管線」因無路可通,該公司為了「私利」想提供「瓦斯」給中央路二段194號到262號的用戶,竟將「天然氣高中壓主輸氣管線」在未經「55戶產權人同意」即敷於6號側巷,再由6號1樓直敷到5樓,然後由「私產建物本體」的頂樓一戶一戶跨過,連動侵害到6.8.10.9.7.5.3.1.1-1產權權益。這支「營業用主輸氣管」,最終下敷至中央路二段194號防火巷再接家用管至住家廚房。
1-3.就上述二點,反問沒有急迫性嗎?
2.就安全疑慮
2-1.本區由192巷進巷內,該路面下為「污水溝」,由於涉「私產」,因此「雨水溝」只有「切割式施工」,導致埋設於下的「自來水管,電線管,電信管」都是互疊於「污水溝」中,現在要維護真是難上天,互疊管線呀!
3.就救災
3-1.本區列於「消防特區448號」消防車困難進入,已發生過數次火災事故了。慶幸發生的地址都是1-1號1樓,2號四樓屬於位於巷口的住家,當初消防員都是「揹設備到火場」救災,這種情況若不拓路,反問一弄內「死巷」的住家,倘有火災發生,又水源街32巷不拓路,大型消防車根本無法進入,又該如何達到快速救災的目的呢?巷中共計55戶住戶。晚間有近百台機車和十台左右汽車呀!沒有逃生路可走。
3-2.再者,欣泰為「私利」將「天然氣高中壓主輸氣管線」偷敷於「一弄六號側巷」內,倘發生「氣體外洩火災」,民眾身家性命財產都不保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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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李X祥檢察官:包庇直系父母侵害它人權益已經30多年了】新北土城水源街32巷X弄1號,2樓加高4樓,後延跨別人土地防火巷

#欺侮人的檢察官應該全家死光光才合情合理
aac2071@mail.moj.gov.tw
aac2072@mail.moj.gov.tw

臺灣高等檢察署李X祥檢察官:包庇直系父母侵害它人權益已經30多年了!】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不適格的臺灣高等檢察署李X祥檢察官,該查辦別再「包庇」~
臺灣高等檢察署李X祥檢察官之父母竊侵犯罪事實一直存在,竟然刑民事都告不贏】
中華民國的檢調體系太無能。
身為撿察官的身份,直系父母長期竊侵他人的產權,竟然「漠視」被侵者「受憲法保障的權益」。
這種「沒有良心道德」的檢察官「自律能力」如此的差,為何「步步高昇」呢?
即便父母是「檢察官」入職前的「犯行」,一旦身為「檢察官」更該「羞愧」並該「儘速解決」,怎知「無恥至今」,「令人髮指」。

李X祥父母聯合整排住戶一起「違章」,由「二樓」上升成四樓。並加長越過我的產權範圍,直接貼上我的獨立外牆。
李X祥父母「竊侵」的後果,就是「土地暨房屋稅金我繳」,遮住我的陽光「日照權」、油煙亂排、水塔破損「漏水浸侵壁癌不斷」、污水惡臭、化糞亂排、環境難清、、妨礙逃生、妨礙清潔、擴建建物超載承重、貼牆的違建撐力影響我的建物承受重量、防火巷擋死(近期才不鎖鐵門)、妨礙「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等。
該違建物明明是由其母及妹繼承 , 竟也可用買賣 辦理轉移 , 逃漏稅+偽造文書樣樣來 , 可恥至極算是法務部檢察官體系的敗類 。

我是民眾,為何我需要承擔「惡果」,李X祥家眷就天天享受「不當得利的寬敞居家」呢?我一直主張「受憲法保障的權益」,結果呢?從來都沒有「獲得確保」。

向法務部陳請至少「10次」以上,一次又一次的「包庇吃案」。

已經30多年的「侵權」了,今天最後一次陳請「廉政信箱」,這份檢舉全文將同步天天向「國內外媒體」進行大量貼文。

請立即查察偵辦,我個人要求不多,通通給我「退回」他們原來「使用執照」範圍內,修護所有「外牆」。

最後對李X祥的「包庇家眷犯罪長達30年的作為」。損害「法務部尊嚴」的「不當」作為,依據「法官法」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最好「解職」啦!
https://twtptheresa.pixnet.net/blog/post/477302537-19880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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