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主旨: 無法執行垃圾不落地之法令,環保局無能,清潔隊推諉,里長亂幹,比升直轄市前之臺北縣更差勁,究竟誰要負責.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2段192巷中.
日期: 2013.12.26午後,上址由里長載運大型彈簧床一只,後面跟著被亂丟棄數包垃圾.
說明: 本人住此區近27年,長期忍受大型垃圾傾倒此處之環境髒亂,終於數年前投信,要求取締和架錄影機.後約二年多,沒有人敢再亂傾倒大型垃圾此處,但今年特別多,諷刺的竟是傾倒棄置於告示牌下,有故意挑釁政府公權力之意圖,然多次通報1999,都只能清除,卻無法根絕此種違法行徑或開單處罰.
垃圾不落地是進步國家的思維與做法,可見土城區的落後作風,及整併成直轄市後之作為,不如當初的一個臺北縣.
今晚,約8點通報1999,20分後,清潔隊來電口氣不爽的回覆明天才會載運,聽完...本人更不爽,垃圾取締不利,是公權力問題,民眾要的僅是乾淨的環境罷了!!試想,晚上拖到明天早上,天呀!!執行力這麼差,倘若有個倒楣鬼民眾,不看清楚,轉彎或直行撞到,萬一"死"了,這算誰的責任呢?何況它是一條"單行道",淨空也是消防法令,以維消防安全,不懂嗎?
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安字第0九二000七0八二號函,巷道:5公尺以下,雙邊禁止停車。據此大型垃圾傾倒於此,亦屬不安全巷道.
再觀,本區設有告示,屢屢通報大型垃圾傾倒棄置於告示牌下的問題,請儘速處理與改善.並多次要求環保局對里長進行開單處罰,結果吃案.有道是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就因包庇,致使,本里里長越來越誇張,連"不知誰"的別里廢棄物,都亂同意的傾倒棄置於告示牌下,還一連五天,通報3次以上,環保局及清潔隊都不作為,擺爛姿態之高,這不是過度包庇和縱容,那什麼才是包庇和縱容呢?(案號:1010617305)

本人要求:
1.不准員福里里長,再自行同意和決定允許任何人至中央路2段192巷來傾倒垃圾.更不准將此當大型垃圾置放處.建請改至員福里里長家.
2.倘未完全改善稽查取締之能力前,要求每日早.中.晚三次,嚴厲列為重點稽查取締地區.
3.追究案號1010617305吃案不開罰及5天後才完全清除乾淨環境的所有相關人等之怠惰和失職之責.
4.調查,數年前告示牌架設時,環保局謊稱架設錄影機設備,還以假拍公告,當作真架設之驗收,本人後期獲知,根本沒有架設錄影設備的這件事,請求查處嚴辦 當初,演戲作秀的公務員,並查調當初究竟花了多少設備費用,何以現在設備都不見了.倘若有花經費卻沒作,恐怕涉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貪瀆等公訴罪.
5.要求架設錄影機設備,積極取締,相信取締罰款,絕對會多過於架設費用,對本區民眾之環境改善肯定有好績效,為何不作呢?

請查辦嚴懲怠惰.不作為.推諉.吃案的人吧~~

特此po網公告,新北市之公務政績
2013-06-19 22.17.46 2013-06-20 23.25.20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102年12月26日在本府市長信箱所陳情案為1021226544,因「1.案情複雜涉及相關法令需調案
查明」等原因,處理期限將展延至103年01月15日,請您見諒!
 
備註:此為系統發信,請勿回信。
 
        新北市政府  敬啟

以上是20140106通知,還不錯嘛...還知道行政程序法的延遲程序通報喔!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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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回覆如下:親愛的市民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來信反映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2
巷中廢棄垃圾放置案,業於當日接獲陳情即派員前往了解於隔日完成清運,另已與里長協調改
設大型廢棄物暫置處並於即日起架設移動式監視器材,且將不定期派員稽查,倘查獲違規行為
人將依違反「廢棄物處理法」第50條規定,裁罰新臺幣1,200至6,000元,請民眾共同維護市容
乾淨,如發現環髒亂情形,可撥打檢舉專線0800-166-666。造成您的不便在此向您致上歉意,
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城區清潔隊梁千珊(02)22732020 分機
528
...............
評論:官僚式的官腔屁話又來了
未來...將怎麼作,就等著看囉!
以前...不良案底,也不能怎樣~
現在...還是官官相護,證據俱全,鐵證如山,該罰的還不罰,怠惰失職也不懲.
請問,誰信公務員呢?知法犯法自損顏面,超級不知檢點,想捧鐵飯碗,
就幹起違法之事,這種機關單位應該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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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邦給路跑協會的贊助暨收取之報名費,本來就該據實記錄,錢跑那呢?該查清處!!肯定沒有一個單位會稽查,對已核銷結案,全不管已事囉!! ■
★ 公務機關單位肯定推到底,協會說2013才通知(真唬濫);體育局推採信任核銷原則,哇~都不看電視喔!;財政部推『沒人(單位)通報,無法得知~』★
■還有涉其中沒被點名(竊喜中),尤以社會局濫發人民團體證,就是亂源之首,完全不控管!■
■ 黑牌證照勤申『補』;吃吃喝喝加旅遊;毫無績效假活動;視若無睹為護行;圖利明顯官相護;違法亂紀公部門;無本營利樂逍遙;享樂花費公費出;賦稅公平置法外;多數繳稅上班族;誠實納稅有何用;有法不依嘆無奈!!
★主計之預算,也是全面的不監督,不稽查,明明手上一堆資料,看都不會,這種主計,最拿手僅是『檔案歸檔』,無言啦★
★ 敬告︰財政部國稅局,一堆拿到協會濫發證照,到處收取學員費用,請撤查『逃漏稅』行為吧 ★
■ 敬告︰全省社會局,一堆協會,假活動真詐財,請撤查『真實績效』,違法請『撤照』吧 ■
★敬告︰全省各區體育(總)會,氾濫的單項委員會,配合動員無益區域體育推廣,假活動真詐財亦毫無『真實績效』,請『自愛』吧 ★
■敬告︰中華民國審計部,緝查暨監督不法,不是坐辦公室等民眾遞件,更不是,反過來由承辦公務員,發函限期民眾給資料,算準這群無能公務員,肯定『吃案』當結案啦
★敬告︰檢調單位,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之規定,檢察官是犯罪偵查機關,其職責主要在於發動偵查系統 ★
★■ 敬告:一般民眾,身份證最好別亂給,更不要亂簽名,避免被列記於受補簽章上。而核補有個大漏洞是,被故意假冒簽名,是你完全無法查覺的事啦!!付費的聚餐、旅遊,既然自費更沒理由簽名,你的簽章幫某些人去A受補款,你就是共犯,請多加注意別被利用當人頭唷~
■■弄懂才知,原來臺灣最賺錢又不用繳稅的行業,竟是『人民團體』的社團,收入來源有︰隨便亂編的活動,即可將公帳入私褲的政府受補款;政客與企業的贊助款;會員入會暨年費和班費;制服費;聚餐費;旅遊費;配合動員款;幫忙站台的走路費 ■
★這個無能政府,公務徹底的無能,民不反,才怪咧 ★



■ 公務模式︰怠惰是本性;愛辯又成性;輔導是無方;監督是無力;證據是廢物;法令是假的;袒護是程序;推諉是常態;通報是不會;稽查是無能;擺爛是慣性;吃案是結果,一點也不感意外~■
■ 公益資源花於『假公益社團』的假活動假推廣,活動採會員動員互相支援,連活動之資格都隨便身份就可成立,變成裁判沒有裁判證;講師沒有講師證;教練認證教 材有很多都是來源不明,這般活動,撥付款卻是簡單輕鬆取得.『知恥近乎勇』似顯毫無警示作用,群聚的『貪』,和各管各的瞎眼般的『政府審查機制』行政體系 暨違法亂紀怠惰的公務員(手中受補資料一堆,說什麼就是不查,真不知幹嘛養一堆不作事的公務員,靜觀這群人吃案囉!!),和一群素養欠佳,不專業又不敬業 的『立委大人』,加上一大群『不昧因果』貪者,這就是『世俗裡的現實狀況』. ■
■政府的政策常常都是發文後,各收文單位就當作歸檔公文歸納入儲藏室,根本無人知道落實的這件事,而落實監督的主管機關更是不知要監督,如此一來說歸說;作歸作....這樣的政府政策,不覺得可笑嗎?
■ 有一句貼切的話,是完全符合政府所有公部門的執行公權力的現狀『違法管不了,更不想管;合法動不了,卻人人管。』 ,也可說是『公部門是人人推諉,各個只管手上事務,即便橫縱與其絕對有關,這群公部門也都不管,因為無人交辦過,誰知要管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推~ 推~推囉!!』。主計公部門所發佈的102-3Q中,明確寫了撥付未舉行的款項,都可推說"誤植",然後完全無人負責耶~~實在也太厲害了吧!那是公文書 的偽造不實,不是嗎?即便非故意,那承辦到公告,之間多少人經手呢?沒人負責耶!!真是....太唬濫了吧!!■
■ ~歡迎有良知肯負責的單位,來逛逛~建議指導單位,別找一些不懂活動項目的官員去活動場地吧!說好聽是說~有去監督,但明明掛二項活動名稱,就我個人的了 解,明顯違法,到場的督導官員,卻什麼都不敢說,這是親眼見識到的,有相片為證,要不要看呢?就這種督導,真不知派去幹嘛咧~還有假日督導,不知有沒有報 領出差費或加班費咧~體委會和市政府超無能督導~■


■ 監督無能,績效不彰
..★ 排舞在2013年高雄世運,竟毫無績效~~該追究歷年排舞受補款!!
..★ 打造運動島是個失敗的政策-誰看到績效呢?還全民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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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補款浮濫申領
..★ 土城大都會排舞協會99年補助70萬,真是太浮濫呀~~
..★ 終於釐清大都會排舞『掛羊頭賣狗肉』假公益團體
..★自肥-假帳公報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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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舞曲清單查證
..★ 大都會排舞 - 舞曲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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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都會排舞不能說的秘密...
..★ 大都會排舞不可說的潛規則
..★ 大都會排舞推廣舞曲來源不明暨教練認證教材不明,推廣何來素質??
..★ 大都會排舞不能說的秘密...更多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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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臭大都會排舞聲譽
..★ 搞臭大都會排舞聲譽第1人:樹林B教練大爆料
..★ 搞臭大都會排舞聲譽第2.3.4人:大都會排舞林鳳珠體系-員福隊(蔡素珍)擺爛隊
..★ 搞臭大都會排舞聲譽第5.6.7人:新北市樂活能量舞蹈發展協會已被三人搞臭了
..★ 搞臭大都會排舞聲譽的不良幹部
■ 長風排舞
..★ 長風第二年自費500
..★ 長風試辦與成立第一年自費300


▲[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四(一)同時二申請、(二)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
▲[據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一日台內社字第二二四三○六號函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團體從事各項活動,應以章程所定之宗旨與任務為範圍,未定入其範圍內之事項,非依法律規定,不得為之。』 ] ■

▲據內政部七十七年十月七日台(77)內社字第六四一七六八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有關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頃據財政部七十七年九月廿四日台財稅字第七七○二六六○九二號致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財政廳(局)副本函示,准予比 照印花稅法第六條第十四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請查照轉知。』■
▲據經濟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經(87)商字第八七○一六一五三號函、教育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台(87)社字第八七○五九六五六號函『按人民團體 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其如涉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等情事,均須依有關法令向其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立案後始得辦理,﹁督導各級人民團體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業已訂有明文規定。至人民團體違反上開規定,主管機關自得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八條、工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予 以處分,並得酌情轉請各有關機關核處。』■
▲ 政府資訊公開法(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公布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
..★ 主計資訊公開

★另有一個怪現象,有人成天都在一些社團裡,元極舞,排舞,國標,新潮舞...怎麼有人那麼的閒呀!!不用賺錢、家不用顧、精力過剩、朋友太多、深耕人 際、招搖愛現、好康多多,還是心靈過度空虛寂寞呢?嘉倩錢要賺、家要顧、空閒少、精力差、選朋友、人際淡、沒貪欲、不愛吃、擇旅遊,且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或從中由公益補助款,得到實質利益(吃吃喝喝.贈品.旅遊.團康娛樂..等)。何況在社區排舞一年多,舞曲多達80首,如果卯起來跳,每日就達4小時運動 量咧,嘉倩根本無力應付其它的運動,還真佩服,那些整日打混於各式社團中的閒閒美代子,活動、飯局、旅遊相對就多了,實在多采多姿呀~嘉倩自嘆不如, 但..反而更慶幸,絕對避得掉..此群造謠生事的三姑六婆,她們各個不爛之舌的轟炸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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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8死8傷,是樹林社區大學暨中華民國自然步道協會和講師蔡源彬的責任,理由如下:
1.天然環境維護不易,帶團單位原應注意而不注意,當負責任.
2.講師蔡源彬證照肯定授證有問題,基本常識及安全觀念都沒有,還無視警語,首該負全責.
3.再說該課程的教學方式,明白標寫以台北盆地近郊步道為主。怎會是跑到貢寮區鼻頭角步道戶外教學呢?
4.社區大學戶外教學,怎讓孩童隨行,判斷是假教學真旅遊.
5.須徹查"死者"是否全是社區大學的學員,如果有一人不是,恐怕這個社區大學的經營是有很大的問題.

綜上,
1.我不認為"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風管處"該為8死8傷負任何責任,已有警語,發生事件理應自負責任.
2.樹林社區大學(承辦單位:xx協會)暨中華民國自然步道協會和講師蔡源彬須負全責.
3.新北市政府暨其管理單位社會局亦需受連帶責任,理由是新北市政府及其下單位,放任社區大學亂搞,有嚴重的督導的疏忽.倘若本次活動有遞送"活動實施計畫"擬活動後申請補助款,恐怕又涉及真旅遊真詐財的意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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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古至今,
書籍上的記載,
歷史的演變,
一再的驗證『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

要生存、要名、要利、要權...
就必得有點『本事』,
那『本事』,也是隨個人之心性而定,
如『不擇手段者』,就什麼事都幹得出來;
如『經商者』,騙詐齊來;
如『安居樂業者』,就好好工作,以力換生;
就僅三項嗎?並不是....還有很多很多啦!!

常態人走一般路,僅為『安居樂業』罷了,不求多,只求生,
那是適合『農業社會』,
但.
現階段,幾乎是『投機現代化型』的環境,
河裡沒魚,山產不能吃,
不能賒,不能借,不能欠...
這樣的環境...
究竟,有多少民眾是困坐家中而無幫助呢?
生存真的很困難呀 !!

長期以來,
深感這社會的多數人是貪婪的,是惡質的,
然,少數人的清廉,是不足擋得了多數的貪婪,
如何提升生活品質,
唯有,
不需再為他人的作為,而影響自身的心性,
自身作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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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網購騙術多

1.看電視購物台主持人,真得很會睜眼說瞎話,明明用了詐術,我都當場看到識破作假,卻還敢說得像是"神跡"般的產品.難怪"總是很多廣告不實"的處罰事件發生.
2.連客服也很會"掰",明明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也很會"亂說一通","客服人員"的素質"差"不說,還會直接"拒絕接值班主管",這是"怕什麼"呀!!怕"客訴影響績效"嗎?沒那麼恐怖啦!!只想詳細確定"客服"的說法嘛!

20131008"森森"寄送發票,今20131012還沒到,網路也沒辦法"查詢",去電詢問已開立的發票物品出貨進度,客服卻"說不清",我認為"客服"應該新手,才會"說得不清不楚",要轉"值班主管"確認,竟遭"拒轉",奇怪咧~~客人不能轉"值班主管"服務嗎?
71270 . 71317 . 71261 三位客服,總是"打破沙鍋問到底",不接值班就是不接的態度.
71301是轉接了,但"值班主管"的服務電話講很久,不免讓我覺得"前端客服的服務倘若ok,那須主管服務呢?"
最後由71347林姓主管接聽.

本來森森這款產品是要向"東森"購買,

但"東森"電視販賣主持人是斯容,她介紹的品號,查網路看到的瓶裝是完全不一樣的.
去電"東森",要確認"出貨"瓶裝是那款,經查證東森客服說"圖弄錯了",會修正,
但....經過很多天下來,東森網路圖示依舊是"舊瓶裝"都沒有修改,且該週重播的斯容影片,也確實與網路同品號的瓶裝不一樣,為免糾紛,因此改向"森森"購買.
森森20131008來電通知"貨到了",始下單...
實查後,發現產品是"波蘭"生產,並非瑞士產製,但該產品卻是標上"瑞士30年",
看來"行銷"手段,真是"耍很大".

20131008EVELINE瑞士30年圖示

上述二種,上圖波蘭官網有po,下圖就沒有,應該是新舊包裝吧!!等收到貨,才會知道廠商是在搞什麼花樣.....我先猜...猜...會送來下圖.....然後說"都一樣"吧!!

後記: 20131013到貨,收到正確款,到期日是2015-12-22(推前29個月保存,生產日是2013-07-22)外盒名稱是『EVELINE高效嫩白潤膚霜』,並不是『EVELINE瑞士30年嫩白嫩膚霜』(北市粧廣字第10202111號)[正確:北市衛粧廣字第10202111號](違規查詢)

20131008EVELINE-1013-4 20131008EVELINE-1013-1 20131008EVELINE-1013-2 20131008EVELINE-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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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一個 『無腦人』,
將自己比喻為『智障』,
就我的觀點,
『智障』比『無腦人』高尚多囉~~

這個『無腦人』還真是『無腦』透頂,
還敢來『羞辱』『智障』的人,
你憑什麼呀!!

『無腦人』喻:『凡事不經腦思考,隨人擺弄,還自以為是』,
而『智障』是這樣嗎?肯定不是啦!!

所以別將『智障』惡名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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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也真奇怪,
作『公益志工』的人,
不是…應該在乎的是『別人的忠言逆耳的勸戒』,
幫自己..多注意並提醒『自己涉及不當行為之中』的錯誤,
不是嗎?

倘若『不反省』,又過度在乎別人的話語,並『對號入座』,
肯定『情緒』會陷入『自怨自哀』情境,
作出『不理智』的反應和不適的『決定』,
那麼,就變成『失控』,
倘若,以前有過『失控』,
這次亦是,
試問…
外面一些已遇到的人,
會怎樣的評批呢?

每個人看事情,
有人『當場』讓人難堪,
有人不會,
我...
是,
不會讓人當場難堪的人.

目前也都是,
以私下訊息來『溝通』,
這是我慣用的方法,
給對方留點面子.

溝通『無效』,
那就『謝謝別聯絡』囉~~

除非,私下溝通『無效』,
又『絡人』來公幹我的人,
那..
就不用再與該人提說什麼,
更不值得我..『東家長,西家短』,
或去隊上,尋找『同類人』來護我,而讓其也被標上『標籤』.

來活動場地,當場公幹我的那群人,我也不會與她們『對決』,
因為,
我知...
她們都是一群『沒腦人』,
當然就不值得我去『費力氣』而自傷細胞,
沉默就足以讓她們『自爽半天』,還會自以為『團結力量大』,
以為我不敢『對幹』而必須默默接受她們的『團譙』,
殊不知,
對付團譙的『沒腦人』,
就是...
不用『費氣力』,去對決罷了~~
不生事端,算來..也算功德一件嘛!!
這就是我的個性.
當然『二個銅板』,只有一邊動,就響不起什麼作用的嘛!!

事後,
肯定...有人私下『氣得半死』,
有的...事後感到『無地自容』,
然..製造事端的造謠生事者,肯定覺得『怎麼沒鬧很大』呢?而繼續計劃下步追殺企劃.

至於po文,單屬『私領域』,
無關『道人是非』之對話方塊,
僅純個人心情記錄.

文之引由為舒發點時,
不會指名道姓是基本,
僅就不適作為之處,點出觀點與評論.

文中『指名道姓』之人,
絕對是會對多數『民眾』有害的,
我就會不客氣的指出,
以祈『民眾』能自我保護,避免受害,
且該等人,對我種種的『對待』,
理當『加倍奉還』,才不罔她們的『故意和用心』囉!!

嘻,開玩笑啦!!~~電視看太多,劇言套用啦!!我所針對的事,絕不會是個人,全是牽涉民眾權益而作的文章唄~

當然,po文要指名道姓,
也要注意有沒有觸法,
避免方法,就是需具體提出,
這樣就可絕對避免雜事發生.

續上…
對他人『忠告』之言,
多數人是,總是『不反省』,
那..
既然『不反省』,就根本不必在意嘛!!
倘若…
『反省』,覺得有必要『改進』,就認真的『修正錯誤』嘛!
反之…
『反省』後,覺得沒有,那又何必『對號入座』呢?

如果有人向你問什麼,
沒有作什麼『虧心事』,就大方回答嘛!!
如果有人向你提什麼,
『好建議』就考量評估『利弊得失』,
建議有好有壞,不見得『所有建議都要全盤接受』,
但..千萬不要總是『自以為是』,否決別人的提議~

多數人享受『掌聲』,
卻不知『蜜糖是癌的來源』,
深陷其中,別人『點』你,是看得起你,
千萬不要不知『好歹』,
認為別人在『打擊』你.

有『良心』的人,
是絕對不會因『情緒』波動,
干擾自己作『對的事』,
除非,
自知之明有『虧心事』.

反省與修正是,人生一大考驗的『課題』,
但…
70%的人,絕對不反省,自認『大家都這樣』,沒關係;
20%的人,是不反省卻又會『對號入座』;
5%的人,反省了,就乾脆『脫離』;
5%的人,反省了,覺得別人『講得沒錯』,於是導正了『錯誤』!!

我佩服,勇敢接受『被人發現的錯誤』,
進而反省,
並修正『錯誤行為與思想』的人.
最『瞧不起』,就是有『錯誤行為與思想』的人,
以『妖言煽惑』群聚同類人,
來進行『擊剿』其它人,
如此作為,
根本是不懂『邪不勝正』的道理,
即便達目的,
又怎樣呢?
『錯誤行為與思想』還是一樣沒變嘛!!

不知反省的志工,原本是意圖讓人生能夠獲取更多的加分,不料...卻變成減分,
倘若這樣,
我認為...在他們心中,就肯會『倒不如,不作』的心態.
並應該『暗自盤算著』,
到期就『散棋不幹』囉~~

倘若如我所測,
也沒什麼好意外,
曲終人散,另起爐灶,
就是『沒擔當』的人的特質,
何況...
人來人去也是必然,
聚時緣,散亦緣.

聚~散~都是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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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公務員,
惡習太多了,
當假公益憑一條紅布和幾張相片及幾份範例,就可草草核銷,錢就輕鬆撥放
當假教育以人頭為藉,亦是不分來源正確與否,也是草草核銷,撥了補助款.
當一些不法之徒,明白『補助款的申請和核銷』程序,就大肆的設立人頭社團,意圖著公款入私帳戶啦!!
反觀,這些公務員當了散財童子後,就完全沒有人再去評鑑績效,更沒人管錢是不是真的用到正途上~~

細想,
這也是沒辦法的,
公務員根本無須為績效來負責,
也不想砸了公務員長期飯碗,
就...
依舊習而為,
省去得罪不法圖利人,
而致生麻煩,
更可得到主管的好眼光!!

不過,
我相信,
臺灣快要有另一次的革命了,
太多的不公平、
太多的不法、
太多的為政者的亂搞、
太多的制度的不完善、
影響全民生計的物價波動無法抑制、
貪污一件一件的發生、
公務員的濫權瀆職...
等等,
民怨沸騰,
不革命,就不進化,
勢在必行的模式,
現階段,
已有很多國家正在發生中!!

看來臺灣也快趕上國際的革命進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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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9條所示宗旨,為何緝查無方能呢?
信件編號為  : MOF20140103004
本人非常不懂,為何財政部的人員是如此的無能,總要民眾具體給資料,才要辦呢?
又為何獨厚社團的營利行為不需申報呢?
社團明明從事與企業一模一樣的行為,財政部為何只公開企業可公開查詢的資訊,卻不提供社團資訊呢?
社團中又有非常多明名的單項團體,結果..會員錢也收,補助款也拿,卻可以不用申請社團,單項團體也是社團不是嗎?

一個政府多重制度,賦稅完全不公平,社團該緝查,當然...貴局沒人有能力查,只因不想查,非常不如我這個的個人,我都能查,為何財政部就是沒人有能力呢?

附上「新北市100年度社區運動教室實施計畫」活動經費補助名單,就請好好查一下他們的帳吧!!有收就應該有支,
查清楚支於何處,憑證為何,名目又是什麼?不要最後是聚餐旅遊之類非公益的報銷,也千萬不要回覆都以現金收支平掉帳務,那是本人非常不屑的回覆!!

所有回覆,肯定如實一筆一筆列入我的專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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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0 回復內容為:    
Contents of reply:    
您好:
 
您於103年1月3日寄給財政部「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為什麼稽查無方等情,為您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隨意啟動調查,財政部頒定「各級稽 徵機關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供各級稽徵機關一致性處 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如欲檢舉逃漏稅,按前揭要點第13點規定,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 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或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仍應依 法課稅。
三、臺端陳情社團登記資訊應提供查詢、單項團體未立案申請補助及新北市100年度社區運動教室補助活動經費如何運用等情,本局於103年1月9日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0457號書函移請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卓辦逕復。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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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1.具名了,還在廢話!!
2.說一套,作一套,緝查囉!!算準國稅局沒人會查,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然公布,歷年來的社團緝查績效,不用說...肯定是『掛鴨蛋』啦!!
3.等看結果,肯定『不了了之』--不見(等同吃案).因為查察..查察..查察..就『卡擦』不見了!!國稅局查辦違章全數不依『行政程序期限』處理;也不依『行政程序期限延展通知』辦理,最後終究沒人『查察』,自以為是大家『忘記』,就給它『卡擦真忘了』的擺爛當『沒那件事』,所有的監督和督導形同『沒人管』,這就是『財政部國稅局』的格局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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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版主自行針對轄區內之里長、市議員、立法委員、政黨、新北市政府進行全面性的陳請『12號公園及里活動中心』,目的是要一次檢測究竟誰是『政客』,

20130913轄區評鑑市長

20130913轄區評鑑立委20130913轄區評鑑

本區市議員:洪佳君、吳琪銘、陳世榮、林銘仁、彭成龍、黃永昌、高敏慧、王明麗
國民黨的本區市議員:洪佳君、黃永昌、王明麗
洪佳君    樹林區中山路3段137號    02-26800931    hcc@ntp.gov.tw
黃永昌    土城區學享街51號1樓    02-82733570    yunchang@ntp.gov.tw
王明麗    三峽區信義街17號    02-26738351    merry0415@ntp.gov.tw
民進黨的本區市議員:吳琪銘、陳世榮、林銘仁、彭成龍、高敏慧、歐金獅
吳琪銘    土城區金城路3段172號2樓    02-22701580    chiming.wu00@msa.hinet.net(不通)
陳世榮    樹林區中山路2段70號    02-26814058    egret@ntp.gov.tw
林銘仁    土城區德峰街20號    02-22612222    linmj@ntp.gov.tw
彭成龍    土城區青雲路168號    02-22619779    chanlong8699@ntp.gov.tw
高敏慧    樹林區大安路531-1號    02-26852618    kaominghui@ntp.gov.tw
歐金獅    鶯歌區國華路17號    02-26700101    oks.kh17@msa.hinet.net

結果:
個人陳請至國民黨,於2013.09.18回文回覆版主.國民黨轉知盧嘉辰立委辦公室後,立委人員,直接電話回覆版主.表面誠懇回覆,並表示重視,截至目前依舊看不到什麼作為嘛!!

個人陳請至新北市政府,於2013.09.24回文回覆前,其相關承辦單位課長已先行電話回覆.版主可接受課長的回覆重點,但執行也是遙遙無期的.

個人陳請至陳世榮議員,於2013.09.16去函土城區公所,2013.09.30公所回文回覆!2013.10.02回文回覆版主.回覆與新北市回文相同.至少陳請受理也有轉承相關公務單位!!

分析:至於其它的政治人物呢?版主除收到陳世榮議員回覆外,沒收到其它任何政治人物來函回覆,判斷四個可能性
...1.不必重視,根本無好處可取!!
...2.根本沒人知道,被該服務處的人員『吃掉』!!
...3.有看到陳請,自認無急需,『放著』囉~
...4.看到陳請,故意無視陳請案.
特註:有一位立委的政治人物自許清新者,因參加一個自肥社團的團拜餐會,該社團利用聚餐時.絕多數的會員同時到場的機會,舉辦之同時同地換裝的假研習會,主要意圖是申請政府的公費補助款,此已違反研習的主對象是一般民眾及地點不能於餐廳,更不能偽騙會員聚餐而故意取得簽名之名義,來行詐騙公款的事實,此舉已涉詐欺,且同時同地舉辦研習,舉凡研習時間及驗收都只是照個相,立委當場於現場,竟也放任不與規勸,經版主點過名的立委,他太太即是本轄區的市議員,版主認為其有理由,故意無視版主陳請案,如此..足見反省不足,從政品格欠缺,當然版主就更有必要點名提報國民黨週知囉~~


唯一,該給陳世榮議員鼓鼓掌,並提報『民進黨』囉!!市議員從政不就是想為民服務嗎?因此為轄區謀福利應屬基本原則,評鑑後...至少陳世榮議員是作到『應盡本份』!!

給時下一些『政治人物』一點建議,從政者收到『陳請』時,於收件時該給個『收件通知』,於反應『相關單位』時,也同時讓陳請人知悉進度,這行政程序法有的規定,既然已『從政』,且當選了,屬民意代表身份,多少總該有個『陳請程序』嘛!!否則,陳請人根本完全無法得知,『陳請信件』到底飛到那,或是被怎樣處理了.有礙民眾對『政治人物』的信任感!!

結論:資訊發達的時代,想要佔一席之地,
...1.腦要勤動,關注於轄區民眾有利的事項.
...2.手要勤推,對轄區有利發展.
...3.腳要勤跑,發覺式的勘察轄區種種不利發展之阻礙.
...4.嘴必擇語,選舉空頭支票不亂開.
如此,受民眾『愛戴』是必然的,
倘只想『得好處』,或利用媒體力量,
及以公款贊助一些不法的團體『吃、喝、玩樂』,
如此只會讓『政治人物』的名聲臭掉,
自愛、自動、自律,
就是『為政者』基本守則了~~

以上的評鑑評語是,除新北市市政府團隊及陳世榮議員外,其它不回覆陳請案者,版主就不客氣直接給他們歸於『政客』囉!!


 今天將會將評鑑結果提報各黨部,讓黨部去詳查,何以他們推舉的政治人物,竟是不作為的人物,亦可當作他們以後推派人選該慎審的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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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與公務員的接觸,結論是公務機關執行『公務』的態度是「不告不理」,不過,即便『告』也可『不理』喔!一副『沒人..沒時間..排不到..有辦.???   辦在牆上啦!』就以『台北縣』來說好啦!!

1.台北縣中山路的稅捐處、國稅局,上班時間不是說「8點、8點30」嗎?結果,這些公務員倒水、喝茶、看報、吃早餐、到處走動,即便看到我這個「民眾」,也「不理不睬」,去了幾次,真是很「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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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隱私權資訊安全政策
地址:(22002)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43號 電話:(02)8952-8200 Skype諮詢服務:taxtpc
總處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實施午休輪值服務) 上午:8:00-12:00 下午:1:30-5:30(採彈性上下班)
最佳瀏覽狀況:IE 5.0 / Netscape Communicator 4.x 以上,
建議解析度 1024×768 本網路提供P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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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總局地址 :33049 桃園市三元街156號
電話:總局(03)3396789;傳真號碼:總局(03)3396701;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2008 All right reserved.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 下午1:00~5:00 (全功能櫃台服務 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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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北縣政府,人更多,不過真的在辦「公事」的人,也沒幾人,聊天的、離座的,也讓人看得很不爽。這樣是執行公務嗎?更誇張,還有時間閒聊『午餐叫xxx來吃』,這幾位執行公務的阿姨姐姐叔叔弟弟們,拜託一點,才剛上班「怎麼就討論起午餐來了呢?」




既然,公務員不辦事,人民就應「拒繳稅」,憑什麼「繳稅」來養『不辦事』的人呢?
再者,若公務業務量沒那麼多,如此「冗員」非百幸之幸?
何況,資訊化的業務,效率掛帥,怎會如此呢?
應該要有一 套完整的「公務效率檢視系統」,來「檢核」公務員究竟一天作了「多少事」,再來打「考績」,這樣對『真作事』的公務員才是「公平」!

臺灣就有一「獨立群組」,不靠「政府」任何資源,「自給自足」的過日子,臺灣政府也真的「不給資源」,來認識一下「錫安山」的人如何過日子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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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敬啟者您好:有關..發文字號「北水字第0980244617號」,核准98峽使字第274號使用執照,並未完成「建物用戶排水」會勘一事,說明如下:一、用戶排水設備完工檢驗係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法規及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檢驗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二、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係屬建築技術規則範圍,並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屬於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分機7342 正本: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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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呀!「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那麼「鋼筋水泥」也是「隱蔽部分」,當然「依同理」那也不用驗了嗎?
WOW~ 「住」真不安心呀!

再提一事,「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屬於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對我而言,我個人認為是「強辯之詞」,我曾親自去「工務局」數次,那位「高壯」的主管,就是那位袒護「闕錦文」的那位『主管』啦!他『袒護』的辯解直指「郵差常寄錯地方」,可笑的事『不用查,他就先推諉責任給郵差』,平平都是「公屬機關」,同理心點罷!結果呢?「闕錦文」已確定「職責失誤」了。「強辯推諉」也非常適用在「污水管查驗」上,這位「高壯主管」親口告訴我「職責歸水利局,不關工務局的事,去找水利局啦!!」(頭上三尺有神明),現在「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內部污水管線屬於隱蔽部分不列入竣工查驗抽驗項目」告訴「水利局」再回覆我,說到底「工務局」從頭到尾,根本沒「審核」到「污水管」這部份,至於「所有隱蔽部分」,換言之『統統沒有審查』,倘若是僅就『看得到』才作「審查」,試問「隔間」也看得到,但「會勘者」竟全『沒看見』,因此,「官、商」那環節出問題呢?我不知!但我知「雞蛋密密也有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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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務部呼籲 全國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

法務部呼籲 全國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
掃除黑金貪腐,建立乾淨政府係全民之期盼,而清廉之政風則有賴於全體國民之共同支持與維護。
法務部所屬檢察暨調查機關雖設置有各項檢舉貪瀆專線,過去亦曾發揮相當成效,惟民眾或已遺忘,爰再度公布各機關檢舉專線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呼籲全國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本部除對檢舉人身分加以保密外,如因而破獲貪瀆犯罪者,將核給檢舉貪污獎金最高新台幣一千萬元。

法務部我爆料檢舉專線:(02)23167586(惡習依舊,欺我報料)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77777(我就要去,去去去去﹍檢舉)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02-2361-0866
臺中高分檢署:04-22252755 tchn@mail.moj.gov.tw
臺南高分檢署:06-2205572 tnhn@mail.moj.gov.tw
高雄高分檢署:07-5523710 kshn@mail.moj.gov.tw
花蓮高分檢署:03-8223420 hlhn@mail.moj.gov.tw
臺北地檢署:02-23614618 formosa@mail.moj.gov.tw
士林地檢署:02-28363754 slcn@mail.moj.gov.tw
板橋地檢署:02-22624063 pccn@mail.moj.gov.tw
桃園地檢署:03-3353823 tycn@mail.moj.gov.tw
新竹地檢署:03-5256061 sccn@mail.moj.gov.tw
苗栗地檢署:037-353450 mlcn@mail.moj.gov.tw
臺中地檢署:04-22248633 tccn@mail.moj.gov.tw
南投地檢署:049-2242275 ntcn@mail.moj.gov.tw
彰化地檢署:04-8360282 chcn@mail.moj.gov.tw
雲林地檢署:05-6323424 ulcn@mail.moj.gov.tw
嘉義地檢署:05-2785132 chlie@mail.moj.gov.tw
台南地檢署:06-2959802 tncn@mail.moj.gov.tw
高雄地檢署:07-2161463 kscn@mail.moj.gov.tw
屏東地檢署:08-7535215 ptcn@mail.moj.gov.tw
台東地檢署:089-361169 ttcn@mail.moj.gov.tw
花蓮地檢署:03-8230160 hlcn@mail.moj.gov.tw
宜蘭地檢署:03-9331740 ilcn@mail.moj.gov.tw
基隆地檢署:02-24650835 klcn@mail.moj.gov.tw
澎湖地檢署:06-9261900 phcn@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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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案慣例是,建商於簽約時,會一併讓訂戶於「撥款委託同意書」上簽名,建商依此「撥款委託同意書」,就可「名正言順」,直接請銀行撥付轉入「建商」的帳戶。

其實,建商要求簽「撥款委託同意書」是『不合法』的,主要原因是「訂戶」已簽有「房價總額」的『本票』債權。若訂戶於「撥款委託同意書」、『本票』二項都簽名,這樣全都是建商佔「優勢」的一方了。
依據銀行貸款辦法,銀行房貸人是「訂戶」,撥款入「訂戶」帳戶後,「訂戶」即可「自行運用」,建商並無權要求簽「撥款委託同意書」,此舉如同綁架「訂戶房貸帳戶」。

就上項理由,銀行直接撥付給建商而未經房貸人親簽填齊相關轉撥單就屬『不合法』。即便簽有轉撥單,而該單據上之日期,肯定是房貸撥付給訂戶,才能動用由銀行『轉撥』給建商,至於「銀行撥款」給房貸人,是那一天,因為中間有一層「銀行審核程序」,因此誰都不知道撥款日。至於房貸核准後之「撥款日」,是必須由訂戶同意,不然房貸撥款下來即需開始支付「利息」,常理是『沒人想多付利息』罷!

再者,「撥款委託同意書」大都簽於簽約時,房貸轉撥於「銀行審核後」,前項會簽『房貸金額』由訂戶親簽;後項之『轉撥日期』根本不是訂戶親簽。試問「直接請銀行撥付轉入「建商」的帳戶的程序合法嗎?」,依法,銀行轉撥單據應屬『偽造文書』的單據喔!即便訂戶事先簽有「撥款委託同意書」。

總歸一句,很多「屋況糾紛」,都是於屋況尚未完成驗收程序,因簽約時簽有「撥款委託同意書」,銀行根本不看『訂戶』是不是簽有「驗屋確認書」,即將房貸總額全撥付至建商指定的銀行戶頭了。倘若「訂戶」若懂此舉『違法撥貸程序』,就可向銀行求償,可惜了解的人並不多,最後都是「吃虧學乖」。

總結,簽約時訂戶簽有『本票』債權給建商,建商就不能要求「訂戶」簽「撥款委託同意書」,一旦「屋況」未改善至滿意程度,「訂戶」當然可以拒絕「支付」房貸款,如此一來,「訂戶」手上已有『很大籌碼(數百萬現金)』,相信建商就會一一改善建物「屋況」,直到訂戶滿意為止,這樣才符合「公平交易」與『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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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速『會勘』取照
1.查驗日期: 98.3.11 → 新北市政府函覆稱「98.3.11邀集起、承、監造     人,新北市三峽公所及無障礙檢查人員辦理現場竣工查驗,…...尚未完成….98.4.8重新第二次掛號…審查無誤後始於98.4.20核准使照。
2.二次施工日期: 98年4月5日前 → 建商代表於98年7月22日於『消保官』坦承「於購屋時(98.4.5)系爭建物已有第二次施工,並非購後才施工」。
3.核照日期: 98.4.20
以上程序,請問這是什麼一回事呢?

慢速『會勘』處理
『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楊德鴻主管張先生說「會勘至少要一年才可能會勘完成」

怎麼「平平」都是『新北市工務局』,奈差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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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安心購屋的秘笈‏國家建築金獎」為您嚴選「台灣誠信建商

每一家獲得「台灣誠信建商」認證的業者,必須過五關淘汰五千家

第一關 → 查閱建商的公司基本資料
第二關 → 查閱建商不實廣告的記錄
第三關 → 查閱建商的法院訴訟判決記錄
第四關 → 查閱建商在房地產網站的評論
第五關 → 查詢建商在消基會的申訴記錄


經過五道關卡的檢驗,才能獲得認證,提供消費者最安心的購屋指標。

國家建築金獎甄選委員會」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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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取照,新北市工務局核照,前後僅需三天,效率超高!!!~~給工務局「拍拍手、掌聲鼓勵」!!!慶賀完成「不可能的任務」


平平都是「新北市工務局」,施工科會勘不需三天,使用管理科張科長說「須要324天」,ㄋ差那麼多????

經新北市工務局施工科蘇股長(5715)解說「審核程序要看掛文號的日期為準」,有可能「建商」不是98.4.14掛號,或許是更早,經過一次又一次修正,重掛號數次後,98.4.14是Final最後掛號日。嗯!了解。不過 ~能否請告知「爵仕悅」它是什麼日期掛號呢?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將【查證】公開罷!

申辦項目 / 使用執照核發

新北市工務局施工科蘇股長解說「使用執照」審核過程,「掛號分發→承辦→股長→科長→局長技正→製文 」。若文件備齊無誤,一般需耗一星期工作天。

若對「核准」有質疑,可撥【(02)2960-3456#5853】去申請調出『圖說、照片』,比對「違章相片」,將該比對確定有「違建」的相片附文陳請,經查證處分,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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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稱:使用執照核發
文件日期:2009/04/23






















作業程序


  1.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程序.doc

  2.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程序.pdf


書證表單


  1. 使用執照申請書.doc

  2. 使用執照申請書.pdf

  3. 按圖施工證明書.doc

  4. 按圖施工證明書.pdf

  5. 公寓大廈管理公共基金計算表及繳納證明文件.pdf

  6. 公寓大廈管理公共基金計算表及繳納證明文件.xls

  7. 修改竣工圖併案變更設計申請書.doc

  8. 修改竣工圖併案變更設計申請書.pdf

  9. 監造證明書.doc

  10. 監造證明書.pdf

  11. 損鄰陳情住戶名冊.doc

  12. 損鄰陳情住戶名冊.pdf

  13. 挑空清冊.doc

  14. 挑空清冊.pdf

  15. 挑高清冊.doc

  16. 挑高清冊.pdf

  17. 營造業承攬工程查報表.doc

  18. 營造業承攬工程查報表.pdf

  19. 起造人名冊.doc

  20. 起造人名冊.pdf

  21. 監造人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doc

  22. 監造人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pdf

  23. 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doc

  24. 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竣工查驗檢查報告表.pdf

  25. 委託書-內政部.doc

  26. 委託書-內政部.pdf

  27. 委託書-本府.doc

  28. 委託書-本府.pdf


審核流程


  1.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圖.doc

  2.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3.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說明.doc

  4.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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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民眾具名檢舉,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如檢舉屬實,依法可發給檢舉獎金最高新台幣600萬元。95年度審核審查貪瀆案件檢舉獎金申請案計 35案次,經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審核同意發給獎金者25案,核計發放獎金新台幣1707萬餘元;為落實證人保護,以鼓勵民眾勇於具名檢舉並配合「反貪 行動方案」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1000萬元,本項規定已於95年12月30日送行政院審議,並完成修正預 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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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用戶向瓦斯公司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原則不收取本支管補助費。但若用戶所在地區偏離本支管等,瓦斯公司需敷設專用本支管供氣,為利用戶使用天然氣之權利及擴大天然氣使用,在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下,瓦斯公司得收取本支管補助費:
1.申請裝設之用戶所在地區尚無既設之本支管。
2.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3.應備本支管補助費之計費方式及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


瓦斯公司於營業規程規定,新設用戶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需繳交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其中以表內管、表外管工料費、道路修補費及本支管補助費為主。

用戶使用天然氣所需裝置之管線,約可分為本支管(高、中、低壓管線)、表外管(本支管分接點與瓦斯計量表入口間)及表內管(瓦斯計量表出口與爐具間)3部 分,依其功能分類,表內管及表外管屬用戶專用,瓦斯公司依實際敷設長度與規格,由用氣之用戶負擔屬合理,但本支管屬於瓦斯公司供氣之主要幹線,已包含於從 量費(氣體售價)中,故除非同時符合上述三條件外,本支管補助費原則不應再收取。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若瓦斯公司在97年3月14日收到經濟部函示後,對未同時符合函示3條件之用戶仍收取本支管補助費者,已違反經濟部函示內容,用戶可視個案情況向瓦斯公司主張退費,若用戶係同時符合函示3條件者,瓦斯公司也應該向用戶作詳細說明收費之理由。

能源局表示,解決裝置收費問題之根本辦法,宜儘速通過「天然氣事業法」(草案),該草案業已提送立法院審議。未來俟「天然氣事業法」完成立法,將依該法授權訂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進一步明確規範瓦斯公司裝置用戶管線收費之方式。

對於用戶使用天然氣權益,能源局一直相當重視,例如在95年已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將原用戶每月固定繳交之12度(或10度)之基本度費用調整為每月固定 60元之基本費(包括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期安全檢查等成本),並同時調降氣價(從量費),由於基本度概念係為用戶無論有無使用天然氣,須支付瓦斯公司 固定發生之成本,惟基本度費用會隨單位氣價調整變動,尤以近年在氣價上漲驅勢下,更顯示能源局95年實施基本費收費制度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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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分身,
是目前大建商的經營策略,
可以賣出保證的,肯定用公司真名,
賣了就跑,
絕對是人頭建商,
除非..
你很會挖,
否則,消費者一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實例,
就是買到二房變四房的誇張屋,
坪數嚴重縮水,
高級建材替換劣級建材,
外推提高住戶的居家危險性.

不想履約,還被恐嚇,
幸虧,
挖出它祖宗18輩,
牽出它背後的真建商,
就這樣,
建商乖乖自動來解約並送來違約金.

雖事過了,
奉勸買屋時,
消費者不要向不明建商購屋,
找個會直接掛建商真名的建案吧!!

絕對可以避免劣建材.違建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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